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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3:59:04]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承包地上建小楼 窗前‘风景’尽眼收”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14:00:08]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段先生诉称,我家宅院与被告王先生承包地东西相邻,我居西,被告居东偏南位置,中有一道院墙。2009年7月,被告王先生在承包地内建了一二层小楼,上下各三间。各间房北后墙均有一后窗,透过后窗可以看到我家院落以及屋内情况,甚至屋内“办点事儿”对方也可以看到,因对方的后窗对我生活造成不便,会侵犯我的隐私权,故起诉要求被告王先生将楼房二层的后窗堵上,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1:03] - [主持人]:被告王先生辩称,我于1998年4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地用于种植菜、葡萄及养殖鸡、猪,承包期限至2038年3月31日,承包费一次性交清。我建楼房的地方仅一部分在承包地内,另外一部分也在我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楼房与被告宅院间有三米宽的集体空地,从楼房后窗仅能看到对方宅院内的情况,看不到对方屋内的活动,不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故不同意堵上楼房二层后窗。[14:01:12]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06:21]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09:23]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14:13:10]
- [原告]:段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某村村民,住该村。[14:16: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居民,住该小区*号楼*门*室。[14:17:13]
- [被告]:王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某村村民,住该村。[14:17: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长岗,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4:18:0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4:18:30]
- [双方]:无异议。[14:19:1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根据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由由顺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杨维利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晓磊担任法庭记录。[14:24:50]
- [审判员]: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14:25:1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26:00]
- [双方]:听清,不申请。[14:26:1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相关事实。[14:27:46]
- [原告]:原被告是东西相邻,2009年7月,被告在自己承包地上私自建二层小楼。小楼二层窗户正对原告院落,被告的生活一览无余。事前,双方曾协商此事,约定不留二楼的窗户。但被告加快建设,已经完工。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封闭二楼窗户,加高西侧墙。诉讼费被告承担。[14:28: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其诉讼请求。1、被告在自家宅院和承包地建,经村委会和乡镇的同意,并非私自建房;2、原被告东西为邻,相距较远,有30多米,还有一些树木,看不清对方宅院,更看不清屋内活动;3、被告建房之初,与原告父母达成协议,建房时不留西窗户。建房后,原告提出异议;[14:28: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4、被告之所以建房屋,原告在院落内种植树木,浇树,但不在此居住,被告为躲开原告的树木,而在前面建房;5、对方称协商中,我方加紧施工置之不理与事实不符,协商中,谈到原告将树木移走。被告建房没有对原告造成侵害,没有构成不便。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14:28:59]
- [审判员]:原告,你的宅院有北房几间?[14:37:50]
- [原告]:北房6间,1980年所建;开西院门,门前是南北向胡同,向北通行,南端不通。[14:38: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方是1984年建。其他对。[14:38:28]
- [原告]:1980年后,具体我也不清楚了。[14:38:42]
-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被告现在是前后院,对吗?[14:39: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前后院,后院北房5间,不知道何时建。[14:39:23]
- [原告]:在我家之后建的。[14:39: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后院北房西数第一间是门道,向北通行。后院西墙也不清楚何时建,西棚子不知何时建。[14:40:06]
- [原告]:建北房后建的,北房大约是1986年建,院墙也是1986年建,棚子同时建。[14:40:23]
- [审判员]:原告,你现在是否在与被告相邻的地方居住?[14:40:38]
- [原告]:暂时不在,有4年没在这住了。[14:40: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10多年了。[14:41:12]
- [审判员]:被告,前院有什么建筑?[14:41: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9年6月21日动工,建三间的两层小楼,有南院门,门前是街道。[14:41:40]
- [审判员]:原告,你是何时与被告协商?[14:41:53]
- [原告]:我在被告房子西边,与被告妻子谈过。她说过,希望我们照顾一下。我问是否留后窗户。她说不留后窗户。这次只是谈二层不能留窗户,一层留不留无所谓。没提到西窗户。[14:42: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原告的父亲谈的,是说二层不留窗户,西侧不留窗户。建设当中,对方一直没有异议。现场中,也看到一棵树被锯断,是因为妨碍建房而锯掉。当时去了树冠,是原告父亲同意的。后来,原告在南院院中,谈到对被告二层留窗户有异议。后来就接到法院的传票了。时间是8月初的一个傍晚。[14:50:06]
- [原告]:是一个傍晚。[14:50:2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补充下,树是建第二层的时候锯掉的。[14:50:49]
- [原告]:对于树冠的问题,我没有达成协议。家里是否有协议我不清楚。当时法院去勘验时,我才发现。我自己不清楚,家里是否同意我也不清楚。我不认可有协商。第二次协商的时间地点都对,我说你留后窗户能看到我的院和屋内,对方说看不见。当时没有别人在场。第一次协商也没外人在场。[14:51: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别人在场。第一次协商是被告妻子和原告的父亲协商。第二次是原告本人和他妻子到场。[14:51:24]
-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两层楼所建位置在哪儿?[15:00: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部分在宅基地,一部分在承包地。承包地期限自1998年4月1日到2038年3月31日,40年,租金一次性交清。承包内容是养殖业种植业。养猪,种葡萄蔬菜之类的。楼房南侧有西厢房。建房时针对建楼房之处,通过村委会和镇土地科同意。[15:01:12]
- [审判员]:原告,要求原告楼梯北侧卡子墙加高,其位置在哪?[15:01:25]
- [原告]:楼房西墙和西厢房北墙结合部位,站在楼梯上,能看到我家屋内活动,要求加高1.5米。[15:01: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段墙存在,楼梯是室外的,应该看不到对方活动。楼房西墙向西,南北8米,东西8米,是村集体的。[15:01:57]
- [原告]:东西约4米,南北约6米,是村集体的空闲地。被告楼房所建位置和我家性质一样。楼房前墙到南边是承包的位置。我家这块原来是胡同,承包地北侧是生产队养鸡用的,后来我们两家分了。[15:02: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来有村委会的房。后来全归我们用了。[15:02:22]
- [审判员]:院中树木何时所栽?[15:02:39]
- [原告]:有3年了,约有40棵。[15:02:51]
- [审判员]:原告,出示相关的证据。[15:03:04]
- [原告]:有照片,土地使用证。别的证据没有了。[15:03:15]
- [审判员]:被告,看下照片是否现场照片?[15:09: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现场照片。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没有异议。从使用证可以看到空地的尺寸。三个窗户的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从照片上看到,窗户上有遮阳棚,照片上可以看到原告宅院,和宅院中的树,但看不到院子里面的活动。剩余的4张照片,反映出原告宅院的树很高很密。伐树的位置是在窗户后,反映出之前有关协商,如不同意,也不会把对方的树伐掉。[15:09:42]
- [审判员]:被告,出示相关的证据。[15:09: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土地使用证。承包协议书。镇土地科的申请,确定了现在楼房的位置,村集体和镇土地科都同意在院内翻建。还有一个承包地的收据。[15:10:09]
- [审判员]:原告,辨认相关的证据。[15:23:00]
- [原告]:使用证没有意见。对承包地有异议,不认可,成本合同证,原来写6万,后又改为2万,宽度也有改动,真实性不认可。对于申请,是同意翻建,现在是新建,而且是两层三间,6间,对于其来源合法性不认可。[15:23:20]
- [审判员]:被告,还有证据吗?[15:23: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5:23:46]
- [审判员]:被告,现在收回你的证据原件。原告有何诉讼请求?[15:24:22]
- [原告]:请求对方第二层的三个后窗户用砖砌上,封堵;室外楼梯北侧的北卡子墙加高1.5米;理由是已经造成原告的生活不方便,今后可能会侵犯原告的隐私权。能看到屋内床上都能看到,厕所也能看到。[15:24: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我们开设窗户是为了通风,而且只能看到院内的树,但看不清屋内,侵犯不到对方的隐私。被告建房后,对北窗户也进行了处理。窗户进行了防透视的设施,还有遮光伞。尽到了注意义务。窗户能活动。[15:24:51]
- [原告]:窗户能活动。照片上可以看到我家屋内。我北房前面有6个窗户,每间一个,也能看到对方楼房内的活动。[15:25: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6个窗户。[15:25:17]
- [审判员]:现在宣读勘验笔录。双方,听清了吗?[15:25:32]
- [双方]:听清了。[15:25:4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15:37:20]
- [原告]:相邻关系中,有开设窗户[15:37: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家庭情况不好,被告精神上不太好,被告儿子精神也不太好,有两个女儿在外工作。因原告在此种树,浇水,造成被告在北宅院不能居住,女儿为了被告和其儿子的生活好一些,出资建设小楼,是不得已才在前面建的楼房。而且,原告也很久不在此居住了。[15:37:51]
- [原告]:那是楼区。可以看到我屋里。说我不在家住,我要是节日回来住,要通知对方吗?对于树的问题,树并不是长期在,难道要放了树,才要求堵窗户吗?说到影响,我家也是湿的,对方宅基地高一些,怎么会影响到对方居住?乡镇只是允许建3间,不是两层3间,这是6间。[15:39:19]
- [原告]:没有新的辩论内容了。[15:39:2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新的辩论内容了。[15:39:54]
- [审判员]:双方,可否协商解决此纠纷?[15:40:10]
- [原告]:三个窗户封堵,墙加高。[15:40:20]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没让步啊,不是协商嘛。如坚持堵窗户,那就没商量。[15:40:37]
- [原告]:堵窗户是我的基本要求。能看到我家床和厕所。[15:40: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如果方案是堵窗户,这可没法商量。[15:41:0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41: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辩解观点。[15:41:28]
- [审判员]:休庭,5日内可阅看今天笔录,现在在笔录上签字。[15:41:4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杨镇法庭书记员宋万忠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崔大鹏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5:46:55]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