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庭审现场

庭审直播人员
11月10日11:10,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崇文法院审理“回‘家’居住遭拒绝 孙子状告八旬奶奶”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就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回家居住造拒绝,孙子状告八旬奶奶一案。
    [11:12:28]
  • [主持人]:
    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小王诉称:其家住北京市崇文区,幼年丧父,一直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现今原告大学毕业后要求回“家”同奶奶一起居住时,却遭到了奶奶的拒绝。故将年逾八旬的奶奶张女士诉至北京市崇文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从小居住的“家”享有居住权。 原告称自己父亲去世的早,从小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考上大学后,原告一直住校,但户口仍与爷爷、奶奶在一起。2006年,爷爷去世。2009年,原告欲回家居住时,却遭到拒绝。原告认为自己刚刚毕业,本身面临就业的重重困难,现“有家不能回”,在本市又无其他住房,压力很大,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奶奶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11:15:28]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1:16:10]
  • (书记员入庭)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1:17:53]
  • (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回家居住遭拒绝,孙子状告八旬奶奶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1:25:52]
  • 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尹宏伟独任审理,书记员梁媛苑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 审判长]:
    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1:31:0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原告首先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北京市崇文区东晓市一巷36号房屋享有居住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原告]: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书。
    审判长:明细诉讼请求,对哪一间享有居住权。
    [ 原告]:
    其中一间房屋享有居住权。
    审判长:现在原告的住所时东晓市是吗?
    [ 原告]:
    我陈述的是,但是实际他不是住在这里,而是借住在同学家里。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 被告]:
    一,原告及原告的母亲有房安置,且已经在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内安置多年。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拥有户口不代表拥有居住权,户口只是国家行使管理的制度,而居住区是对物享有的居住使用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不符合约定上关于居住的条件。现有家庭成员对原告的请求都有异议。第三,原告起诉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二被告均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出租方,原告将二被告作为诉讼主体属于主体不适格。第四,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涉案房屋的面积仅为21.4平方米,不足北京市人均居住面积,目前涉案房屋已经由二被告居住,且被告一张静茹常年身体状况不好需要被告二任玉玲的照顾,故共同居住不现实,不能履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陈述与二被告的关系情况。
    [ 原告]:
    原告与被告一张静茹是孙子和奶奶的关系;被告二任玉玲原告根本就不知道她是谁,事实上她根本就没有在此居住过。
    [11:44:10]
  • [审判长]:
    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二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应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二被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原告首先出示你方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及目的。
    [ 原告]:
    1. 独生子女证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一]:
    认可,没有异议。
    [ 被告二]:
    认可,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2.骨灰证,1990年去世的。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一]:
    认可,没有异议。
    [ 被告二]:
    认可,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3.毕业证书。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二被告]:
    真实性认可,但是与本案没有关系。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户口本复印件。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二被告]:
    对户口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陈述房屋的居住情况。
    [ 原告]:
    我没有去过现场,但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只有张静如本人一人居住,没有其他人。
    [ 审判长]:
    户口是什么时候迁入的。
    [ 原告]:
    父亲去世之前就一直在,父亲去世之后,由于母亲改嫁,母亲户口迁走,1997年经原告的爷爷要求迁回改地址并回来居住。居住从1997年居住到上大学,一直都在这里居住。
    [ 审判长]:
    有居住的证明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 原告]:
    没有证据了。
    [11:49:40]
  • [审判长]:
    被告出示你方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和目的。
    [ 被告一]:
    1.户口本
    [ 审判长]:
    原告及被告任玉玲进行质证。
    [ 原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质证意见同我的举证意见。
    [ 被告二]:
    认可,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一]: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承租人是王庭。
    [ 审判长]:
    原告及被告任玉玲进行质证。
    [ 原告]:
    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没有异议。
    [ 被告二]: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目前承租人没有变更呢是吗?
    [ 被告一]:
    对,没有变更。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王凯迁入涉案房屋的户籍的时间为97年3月25日。
    [ 审判长]:
    原告和被告任进行质证。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二]: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对王凯在上大学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有异议吗?
    [ 二被告]:
    有异议,他没有居住过。什么时候迁入户口的也不知道。
    [ 审判长]:
    原告母亲再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 原告]:
    91年5月份再婚的,再婚以后没有带着王凯生活。
    [ 审判长]:
    当事王凯几岁?
    [ 原告]:
    七岁。后来为了上学方便将户口迁出来了,后来也就和母亲生活了,是91年之后。到97年爷爷要求将户口迁回并回来居住。
    [11:53:55]
  • [审判长]:
    王凯的生父有没有房屋?
    [ 原告]:
    不清楚。
    [ 审判长]:
    被告如实陈述居住情况。
    [ 被告二]:
    我和我母亲住在西方两间里面,从89年一直都这样居住。
    [ 审判长]:
    双方还有事实和证据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 二被告]:
    没有了
    [11:55:1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 审判长]:
    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在原承租人王庭去世后,原告王凯和被告张静茹均有权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的遵守国家政策,本案诉争房屋为公房,必须按照公房管理规定来办理。原告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没有地方居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二被告]:
    第一,根据原告的陈述,我不知道他说的居住依据是什么。第二,追加任玉玲的行为,我认为原告认可了任玉玲的居住情况。第三,关于承租权的问题,承租权不能以家庭为单位,只能由一个人作为主体申请。现在原告主张居住应该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事实和提交的证据看,原告根本就不在诉争房屋居住。
    [12:01:13]
  • [审判长]:
    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了
    [ 二被告]:
    没有了。
    [12:02:0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 原告]:
    同意。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 二被告]:
    同意。
    [ 审判长]:
    由于时间原因,本庭决定进行庭下调解。
    [ 原告]:
    同意。
    [ 二被告]:
    同意。
    [ 审判长]:
    如果庭下调解不成,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
    [ 原告]:
    我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二]: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12:04:16]
  • [主持人]:
    紧张的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与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加此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2:05:22]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