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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徐楠。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14:34:16]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2年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协议承包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内位于水泉子的土地13亩,土地地形为南北长,东西宽,承包期12年。2008年10月及2008年12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中桥村内架设东西走向的光缆线路及高压线路,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原告承包地内架设光缆电杆一根,所架设的高压线路与原告种植的树木不足8米。后原告得知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早在2007年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签订协议,将村中土地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建设通信机房使用,该协议还约定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将配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进行电力报装工作,并提供走线路由及相应设备的安装位置。此次架设光缆、电缆的行为根本上就是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共同侵权所致,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为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立于原告承包地中的光缆电杆移除;改变光缆线架设路线;改变经过原告承包地的高压线架设路线;赔偿破坏因原告承包地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900元。[14:34:43]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峪口法庭审判员熊仕明独任审判。[14:36:17]
- [主持人]:原、被告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36:5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39:5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陈宝德及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40:27]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陈宝德,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农民,住该村。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峪口镇中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宙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何宁[14:41:02]
- [审判员]: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中桥村委会]:没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没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没有。[14:41:43]
- [审判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宝德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法官熊仕明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武靖非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的有原告陈宝德及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4:42:26]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中桥村委会]:听清了。不申请回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听清了。不申请回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43:05]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原告]:2002年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协议承包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内位于水泉子的土地13亩,土地地形为南北长,东西宽,承包期12年。2008年10月及2008年12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中桥村内架设东西走向的光缆线路及高压线路,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原告承包地内架设光缆电杆一根,所架设的高压线路与原告种植的树木不足8米。[14:45:39]
- [原告]:后原告得知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早在2007年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签订协议,将村中土地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建设通信机房使用,该协议还约定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将配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进行电力报装工作,并提供走线路由及相应设备的安装位置。[14:46:15]
- [原告]:此次架设光缆、电缆的行为根本上就是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共同侵权所致,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为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故我起诉要求被告将立于我承包地中的光缆电杆移除;改变光缆线架设路线;改变经过我承包地的高压线架设路线;赔偿因破坏承包地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9900元。[14:46:40]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被告中桥村委会:这块土地在我上任之前已经形成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服从法院判决。[14:47:57]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与被告村委会已经于2007年4月签订了租赁协议,并且后来签订了补充协议。租赁协议内容并不涉及电缆光缆及电杆的架设,并且约定了议解决方式应由仲裁机构解决,本案争议的树立电杆的工程,是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村委会协商的,与我方没有关系,因此,原告主张我方是共同侵权人的说法不能成立。而且原告不能证明电杆是架设在其承包地内的,因此其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另外原告不能证明其是是个的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14:48:37]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关于涉案的电杆占用其承包地是缺乏依据的。其未能提供证明电杆是位于其承包的土地内的。因而其就不具备了原告的资格。而且我方架设电杆是具有合法的依据的,我方架设电杆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并且是由村委会指定的,并且我方也支付了占地补偿费的。[14:49:59]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另外该电杆的架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电杆的电压仅为10千伏,并且与附近植物等的距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我方的电杆是公用的电信设施,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阻碍电信设施,如果移动电信设施必将阻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50:47]
- [审判员]: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原告]:原告陈宝德提交以下证据:北京市平谷区中桥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市移动公司占地立杆赔补费收据一张、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现场照片。[ 原告]:另外,被告方主张的为了占地支付的4000余元,原告方并未得到一分钱补偿。[14:52:16]
- [审判员]: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被告中桥村委会]:我方对承包合同无意见,对村委会证明无意见,对收据无意见,对照片无意见。[14:55:01]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对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法认可,同时我发现合同里有明显涂改的痕迹,而且合同无法明确证明电杆是占了原告的承包地。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同意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的意见,而且电杆的地点是村委会指定的。[14:58:54]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对村委会的证明,认可盖的公章,但是对内容我们不认可,因为承包合同的开始时间与之前原告陈述的内容不符,自相矛盾。对4600元的收据证明,我们认可。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对村委会的证明,不予认可。对4600元的收据证明,我们认可。对照片,对照片,电杆是我们的,但是位置是否在原告的承包地里,无法看出来。[15:05:10]
- [审判员]: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被告中桥村委会]:没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有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村委会证明。[15:07:52]
- [审判员]:(当庭出示证据,并由原告查看)原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原告]:关于机房的建设,这个与我无关,并未占我的地方。[15:08:49]
- [审判员]:其余二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中桥村委会]:没意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没意见。[15:10:56]
- [审判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举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有租赁协议,这个证明电杆占地是经村委会同意的,另外有高压的供电合同,证明供电的电压是10千伏。另外还有支付的补偿款的证明。[15:13:55]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被告的电杆确实是建在原告的承包地里。另外,要求村委会出具将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里的证明。[15:14:45]
- [原告]:我还有一个协议书,证明为了此事已经发生了纠纷,可以理解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已默认了争议,只是具体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而已。[15:20:40]
- [审判员]:被告质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首先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其次,该电杆是否建在原告的承包地里,是缺乏证明的。[15:21:27]
- [原告]:那个章是被告盖的,不能否认证据的真实性。[ 审判员]:这个章是真实的吗?是你们公司盖的吗?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是原告怕砍树的时候砸到电杆,承担刑事责任,故找我们协商的。[15:23:37]
- [审判员]:双方还有证据吗?[ 原告]:没了。[ 被告中桥村委会]:没有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没有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没有了。[15:27:41]
- [审判员]: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15:28:24]
- [原告]:我方的各种证明已经足够证明被告的电杆是建在原告的承包地里的。而且被告的协议书中,与村委会协商占的地并不是原告的承包地,这个我方已经做了表态。[15:29:32]
- [被告中桥村委会]:原告的地里确实有一根电杆,但是具体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我是新接任的村主任。我给出具的证明里的那些具体的数据,如四至尺寸,都是我们去量的。[15:31:10]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协议是我公司签订的,20万元的租金也已经按照协议给清了。[15:31:59]
- [审判员]:按照补充协议,应该是多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应该是23万,补充协议里有约定。[15:32:34]
- [审判员]:这些包括占地补偿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这个光缆和立杆,这个是由北京有限公司在做的。应该是不包括的。我们认为村委会有义务按照租赁协议提供相应的土地。[15:33:21]
- [审判员]:下面继续辩论。[ 原告]:三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15:34:53]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立杆和光缆的架设,是由北京有限公司在做的,因此,原告要求我们赔偿损失是缺乏依据的。另外我们公司是善意的,严格按照合同来进行施工的,因此,我方认为对我们的请求应予驳回。[15:37:08]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我方始终认为是有村委会同意才建设了电杆,这个是村委会的过错,我方没有责任,而且我们的高压电杆的架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并未给原告造成妨害,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5:38:0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 审判员]:法庭最后陈述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15:42:18]
- [审判员]:双方同意调解吗?[ 双方]:同意。[15:53:23]
- [审判员]:原告什么意见?[ 原告]:要么把树作价赔偿,要么把电杆清除。[15:55:03]
- [村委会]:我同意原告的意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我方坚持认为没有过错,但是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我方愿意负担部分经济损失。[15:56:21]
- [审判员]:双方经法庭再三调解,始终不能达成合意。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27:42]
- [审判员]:现在休庭,阅读笔录后签字。[16:28:04]
- [主持人]:紧张的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深表谢意。直播到此结束。[16:31:0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3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