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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08:56:41]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称帮公司中标6.5亿大单 索要1600万服务费”.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科技发展公司诉称:2006年6月19日,其与被告某建工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某项目投标提供咨询服务。在原告提供全部服务且被告确认原告的服务为优秀后,被告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合同金额约为6.5亿,但被告除给付部分服务费后尚有服务费16 21万余元未付,故诉至法院索要服务费。[08:57:51]
- [主持人]:本院民二庭审判员张金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春泳、代理审判员梅宇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由本院本院书记员李妍担任法庭记录。[09:04:58]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05:40]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07:02]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07:1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方]: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杜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某,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方]:某建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负责人宋某。(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田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丹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09:3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10:28]
- [审判长]:经本院核对,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个人、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10:53]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1.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2.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3.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4.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09:11:51]
-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09:12:10]
- [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09:12:58]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方]:2006年6月19日,被告方与我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我公司对某工程的投标前期工作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代理工作。我方提供全部服务后,2006年12月26日,我方的服务被被告方确认为优秀且被告成功中标,则被告方将工程中标价格的3%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原告,基本费用3万元;被告方应当在动员预付款到达账户后7日内支付50%服务费。其余服务费在6个月内付清。2007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方与其它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被告方为牵头方,无论牵头方单独或与其它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我方与被告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对被告或联合体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2008年1月29日,被告方与其它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6 .5亿多元。被告方应当支付服务费1900多万元。被告方先后于2008年6月4日、2008年8月30日给付被告方340万元,尚欠1600多万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给付原告服务费1600多万元;2.判令被告方支付原告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被告方负担本案诉讼费。[09:15:43]
- [审判长]:原告方明确一下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 原告方]:是自2008年8月20日即被告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了贷款利率进行计算。[09:16:0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方]:原、被告确实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但是有具体原因的,本案涉及工程的招标代理公司是一个联合体,其中某公司的人员是该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协商,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寻找投标人,并从中收取费用,2006年5、6月间,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被告称可以帮助我公司投标并中标,后从中收取好处费,之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这份合同的实质只是为了用合法的形式来支付给原告好处费。2006年11月12日,投标资格预审邀请函登出,2007年6月20日该工程开标,之后由评审委员会评标,最后的结果是本公司和本公司的上级公司的联合体中标,在结果没有公开之时,内部人士利用便利条件将此消息透露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向我公司索取百分之三的好处费,中标的联合体认为此次的投标行为没有接受原告的服务,所以不同意支付好处费,但是担心对方的职务会影响最终的中标结果,所以最终被告不得以与原告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并支付了原告340万元,也不得不签订了委托服务情况确认表,这个时间大概是在2007年11月左右,后原告给我公司提供了340万元的咨询费发票,之后我公司分两次给将340万元汇入了原告的帐户,现在原告是基于虚假的服务合同索要服务费,所以说,被告与原告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情况是属实的,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实际上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也是因为这样,所以该合同实际上最终参加投标的是联合体,也从未接受过原告的服务,所以付款条件并不成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29:46]
- [审判长]:下面由各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名称、内容、证明事项,对方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说明一下,本案庭审前做过庭前证据交换,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陈述了质证意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尚未陈述质证意见。今天庭审,当事人对已陈述的意见可以进行补充说明。首先由原告方提供证据?[09:35:55]
- [原告方]:我方提交五份证据,没有新的证据提交。证据交换时已经提供。现在没有变化,包括:证据一、委托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证据二、补充协议,即附件2一份,证明联合体中标后,原告对被告及联合体同样享有委托服务合同中各项权利。证据三,委托服务履行情况确认表,即附件1,证明原告提供的服务已达到合同约定要求。证据四、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应付服务费的条件已成就。证据五、付款委托书二份,证明被告已支付部分服务费340万元的事实,其具体内容非常清楚,并非被告的陈述那样。[09:38:11]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方]:没有新的补充,和证据交换时意见一致。[09:38:29]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09:38:43]
- [被告方]:有,就是已经提交的9份证据。包括:证据一、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我公司可在我公司的上级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证据二、委托服务合同一份,证明1.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原告为被告投标某项目提供的全部服务包括:为被告确定投标标段提供咨询;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被告提供信息、资料和专业意见;协助被告进行现场考察等;2.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是自2006年6月19日至2006年12月21日。请法庭注意,原告为我方提供服务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原告要协助被告在投标前进行现场考察,而现场考察并不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发生。原告有一份证据是服务质量确认的倒签问题,如果不倒签,则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证据三、资格预审邀请函一份(复印件),证明2007年1月9日之前,是某项目对的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期限。此时,对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工作尚未进行,《委托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原告提供的服务的投标、现场踏勘等程序尚未启动,所以,原告不可能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为被告提供包括投标、现场踏勘程序在内的全部服务。证据四、某项目信息查询资料一份(复印件),证明工程交易中心于2007年6月27日公告某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日期,证明2006年12月26日还不存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且现场踏勘的方式是在2007年6月27日确定的。因此,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原告不可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被告提供全部服务,也不可能完成协助被告进行现场考察的工作。从时间上看招标文件只有在2007年6月才开始发售,而委托服务合同中原告提到的服务如果要履行的话需要以招标文件为参考,所以进一步证明原告在2006年12月26日前完成全部服务是虚假的。日程安排中现场踏勘是2007年6月27日开始,在公告之前关于踏勘是谁来组织还没有确定,进一步证明委托服务合同中乙方的服务内容第三项是无法完成的。证据五、资格预审文件一份(复印件),证明1.某项目划分的四个标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已经对每个标段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财务状况、平均年施工营业额、以往施工经验等给予硬性规定,投标人只能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平均年施工营业额、以往施工经验等方面的既有事实确定竞标标段,根本不需要向原告咨询(原告也不可能比被告还清楚被告的财务状况、平均年施工营业额、以往施工经验)。资格预审文件是招标方委托招标代理发布的,投标的标段并不是投标人自行决定,从资格预审文件的第25至28页中说明如果要投标,投标企业两年之内不能有不履约的情况,没有解决的诉讼不能超过净现值的10%等等一系列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公司的标准有严格的确定。2.资格预审文件已经就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格式给予详细规定,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根本不需要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关于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编制,我们证据第17页的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其组成结构:申请书递交函,其格式在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有规定且不得更改,没有任何技术含量,根本不需要原告提供咨询服务。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其格式在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有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的名称、设立时间、地址并附投标人的联营意向书、营业执照和资格文件,没有任何技术含量,根本不需要原告提供服务。申请人的资格的证明文件,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中对以联营体竞标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所附的信息表填写投标人财物状况、平均年施工营业额、以往施工经验,没有任何技术含量,根本不需要原告提供咨询服务。PDS要求的其他文件,主要是递交资格申请书副本的规定,没有任何技术含量,根本不需要原告提供咨询服务。证据六招标文件一份(复印件),证明1.招标文件的发售日期自2007年6月25日至2007年8月21日,因此,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招标文件不存在,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申请书的工作还不可能进行,原告不可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被告提供相应的服务。招标文件中的招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日期自2007天6月25日至2007年8月21日。2.现场踏勘的方式在招标文件才出现,因此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原告不可能已协助被告完成现场踏勘工作。招标文件第一章,对现场考察进行了约定,因此,原告不可能在招标文件发售的前一年2006年即协助被告完成现场考察。3.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编制投标申请书和提供文件所做得具体规定,证明均属于被告自由的证书、文件和财务资料等,没有需要原告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专业意见。关于投标书的编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其组成结构:投标函、表格、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选择性投标、投标人授权签署投标书的授权书、证明投标人履约资格的文件、技术方案等,其格式在招标文件第四章有规定且不得更改,没有技术含量,不需要原告提供信息、资料和专业意见。4.开标后还要通过评标才能中标。证据七、开标结果一份(复印件),证明2007年9月20日公布“某项目的某标段的开标结果,某建工公司报价的最低。证据八、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证明2008年1月28日,招标代理人向某建工公司发出关于某项目某标段的中标通知书。证据九、咨询费发票三张(原件),在某项目某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原告已经从招标代理人处得到某建工公司通过评标的内容消息,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的2007年11月28日、12月10日、12月18日开出咨询费发票,向被告索取好处费。原告发票的总金额是340万元,说明原告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就已经和我方协商过定价是340万元,所以可以证明如果我们不给付这笔好处费,我们的中标可能会发生问题,因为在这个时候中标通知书还没有发出。[09:51:09]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九份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方]:关于证据一,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免除被告的民事责任,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被告上级公司的上下级关系,被告能够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已经实际承接了诉争工程,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证据二,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三,这不是原件,我们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据目的。[09:52:40]
- [审判长]:被告能否提供证据三的原件?[ 被告方]:我们没有原件,这个内容在证据五资格预审文件中也有体现,实际中这个是在网上发布的。[09:53:16]
- [审判长]:原告继续进行质证。[ 原告方]:证据四,对真实性难以判断,即使真实存在,在补充说明的内容中,预审时间是在2006年12月26日,这个时间之前项目已经通过了,这与被告之前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同时也印证了我方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 被告方]:2007年6月27日发售的招标文件,所以说,在2006年12月22日之前,我们手中还没有招标文件,所以不可能在这之前基于招标文件寻找服务相对方。[ 原告方]:发售时间与我们知道具体内容的时间并不矛盾。[09:54:40]
- [审判长]:原告继续进行质证。[ 原告方]:证据五.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以此否定原告完成了合同义务是歪曲事实;证据六.虽然签订服务合同时,招标文件没有发布,但是原告可以根据以往经验作出相关服务项目;证据七.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正是由于原告的工作才促成了被告中标,也可以证明原告的服务行为确实可以被评为优秀;证据八.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我公司的服务是优秀的;证据九.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公司之前收取的费用是咨询费,并不是好处费。[09:58:24]
- [审判长]:原告,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方]:对,这个证据是发给联合体的,我们关于组建联合体的约定已经很明确了,也就是我们提供的证据二;施工合同协议书最后的 盖章签字也可以说明联合体的存在,其中签字的宋某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这也可以说明被告是施工方。也就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委托合同是真实的,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09:59:37]
- [审判长]:被告,你方对原告刚才陈述的合同协议书真实性什么意见?[ 被告方]:我们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被告方]:对,我们作为证据提交,另外如果允许的话,我方想再提交一个证据,是原告与联合体签订的协议,能够证明中标主体的问题。我们只是有这个证据,不坚持提交,我们认为之前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说明了。[10:00:31]
- [审判长]: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问题,各方当事人依次明确回答。原告,你们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的时间?签订附件1的时间?[ 原告方]:委托服务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6年6月19日,附件1的签订时间是2006年12月26日。[10:01:03]
- [审判长]:委托服务合同中关于原告为被告投标的某项目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代理工作”这些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履行的?[ 原告方]:服务内容是为被告选择、确定投标标段,提供咨询服务。我们已经实际履行了。就是告诉被告有这个投标项目。[10:01:55]
- [审判长]:陈述一下具体履行过程?只有这个告知服务吗?有无其他的内容?[ 原告方]:这就是第一项的服务内容,告诉被告就已经完成了。还有我方的责任,我们也已经实际完成了。[ 审判长]:乙方责任中关于“协助甲方做好投标前的现场考察工作”包括那些内容,如何履行的?[ 原告方]:就是现场考察诉争的标段,我们进行过现场勘察。[10:03:07]
- [审判长]:是什么时间去的?具体情况陈述一下?[ 原告方]: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过,具体时间不清楚了。[ 审判长]:去过几次?[ 原告方]:这个我不清楚。[ 审判长]:有无工作记录?[ 原告方]:没有。[10:03:41]
- [审判长]:具体包括的内容原告陈述一下?[ 原告方]:就是选择标段,现场勘验,提供专业意见等,还有提供会议场所和车辆等等,这些我们都实际履行了。[ 审判长]:实际是怎么履行的?有无相关证据?[ 原告方]:没有,在评优秀的时候我们都给被告了,我们认为评为优秀的材料就是一个大收条,证明我们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10:04:20]
- [审判长]:委托服务合同中第四条支付方式中关于“动员预付款”是什么含义?具体是什么款项?[ 原告方]:这个我作为代理人不太清楚,我现在无法陈述。[ 审判长]:原告你们提供服务是什么时间开始,什么时间结束?经手人都有谁?[ 原告方]:自2006年6月19日也就是合同签订时间开始至确定我公司服务为优秀止,也就是2006年12月26日。[ 审判长]:这个就是合同的履行期间吗?[ 原告方]:就是这个期间履行的相关义务。[10:05:08]
- [审判长]:具体经手人有谁?[ 原告方]:我就知道有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的具体情况我就不太清楚了。[ 审判长]: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结尾处注明了“附件1.委托服务履行情况确认表”的内容,那么,签订合同当时附件1的内容是什么?[ 原告方]:附件1是2006年12月26日完成以后才签订的,签订合同当时没有这个附件。[10:05:5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上述回答有无异议?[ 被告方]: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没有异议,对确认表的时间有异议,实际上2007年11月倒签的;动员预付款大概就是启动资金的性质;原告陈述说该款项已经到了我公司帐户,这不属实,实际中标的并不是我公司;附件1确实有,内容当时的也一致,但是当时没有专门签字盖章,实际是在2007年11月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给的我公司,让我公司盖章签字。[10:06:57]
- [审判长]:下面被告回答问题:1、你们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 被告方]:我们是其分公司。[ 审判长]:中标通知书发给谁的?[ 被告方]:是发给投标联合体。[ 审判长]:投标联合体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 被告方]:这个是不需要的,联合体可以是松散型的,但是要求其中的每一个公司都要有法人资格。[10:10:19]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与招标业主签订了合同书?如果签订合同,标的是多少?[ 被告方]:联合体的每一个公司都签字了,我们公司所占的比例是51%,其余的是第三方的。[ 审判长]:签订合同的施工方是谁?[ 被告方]:我公司不负责施工,只是我公司的工程师上级公司可以调派,我公司不实际负责施工。[10:11:34]
- [审判长]:支付给原告的340万元是什么款项,原因是什么?[ 被告方]:这个款项实际是我公司害怕原告通过该公司的员工影响我公司最终的中标结果,所以给付了原告340万元。[ 审判长]:该款项的支付原因是什么?该款项是什么性质的?[ 被告方]:这个我们认为是有关人员的索贿行为,不是我们自愿支付的。[10:12:47]
- [审判长]:原告方,你公司是什么时间开始知道项目开始招标?[ 原告方]:自签定合同之时就知道了。[ 审判长]:本案之前你公司是否作过招标服务?[ 原告方]:应该做过。[ 审判长]:另一代理人清楚吗?以前是有过投标服务?[ 原告方]:我不清楚。[10:13:30]
- [审判长]:原告方,根据目前的审理形成,法庭向你方释明一下委托服务合同的性质,你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是居间合同,你方意见是什么?[ 原告方]:我们认为就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审判长]:如果居间合同关系成立,你方还是请求被告给付服务费吗?[ 原告方]:我们不管是什么费用,怎么称,我们只是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的数额。[10:16:53]
- [审判长]:被告,你们对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什么意见?[ 被告方]:表面上看确实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实际上是因为原告可以提供一些信息来帮助我公司中标,我们认为该合同在本质上就是违法的,应当无效。[ 审判长]:你方对已经支付的340万元是什么意见?[ 部分]:这笔费用我公司是受胁迫的情况下支付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没有履行服务义务,我们希望原告返还该款项。[10:21:02]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原告方]:从付款委托书的抬头内容来看,我们认为被告与某建工集团有关,其他的没有了。[ 被告方]:因为中铁建工集团规模比较大,该公司有一个整体的财务体系很正常,但是其中的付款主体已经很明确的记载了是我公司。其他的没有了。?双方还有无证据需要提供?[ 杜]:没有。[ 田]:没有。[10:22:37]
- [审判长]:原告方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告方]:没有。[ 审判长]:被告答辩意见有无变化?[ 被告方]:没有。[10:24:0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通过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委托服务合同是否实际履行?2、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原告请求是否成立?双方在辩论中,应围绕争议的焦点、依据证据、法律规定阐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不得出现对对方当事人有人身攻击、侮辱等词语。双方是否同意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 原告方]:同意。[ 被告方]:同意。[10:25:10]
-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方]:委托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应当有效,其后的附件有应当是有效的,现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据合同支付服务费用。[10:26:2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方]:我们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有一个实际的签订背景,这些在庭审过程中已经陈述过了;根据招、投标法44条、56条规定,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涉及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原告公司的员工作为专业工作人员,他应当很清楚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我们认为合同是无无效的;合同规定的第3、4、5内容在实际履行中是根本不需要的,投标的内容包括确定资金状况、履约能力和相应的工程经验等,这些被告独立就可以了,而且投标的内容都是被告自身可以掌握的资料,没有需要原告提供的材料,合同只是为了支付好处费虚拟的;通过刚才原告陈述的合同履行期限,实际上在签订履行情况确认表时项目还没有启动,所以说在这个时间之前不可能完成全部的服务内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证据适用若干规定中的第5、6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由合同履行义务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应当由原告负责举证来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假如现在抛开合同效力问题,付款条件有2个成就条件,第一是履行了全部服务,第二是需要被告中标,本案中,原告履行全部服务是不实际的,而且中标的不是被告,而是联合体;附件2中写有我公司是牵头方,但是这与实际不符。而且附件2是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这没有联合体的第三方以及总公司,所以我们认为附件2也应当是无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36:40]
-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方]: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的辩论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方]:没有了。[10:37:12]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方]:坚持答辩及辩论意见。[10:37:42]
-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争议较大,本庭不再组织法庭调解。合议庭将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进行合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择日宣判。庭审记录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阅读也可以在休庭后5日内阅读并签字。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庭审结束现在休庭。双方看记录签字。[10:38:2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艾世涛,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40:12]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4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