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2009年11月4日,“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欢迎您的到来。[08:27:19]
- [主持人]:经过精心筹备和缜密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和中共重庆市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共同主办,荣昌县人民法院承办的“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就要正式开幕了!本次论坛将于今天上午8:30在重庆市荣昌县和庭酒店举行。此次网络直播工作由中国法院网承担。我们热情欢迎广大网友关注本次论坛。[08:28:17]
- [主持人]:在会议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向各位网友简单介绍一下这次论坛的相关情况。[08:28:36]
- [主持人]: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今年8月,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职能定位,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目标、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的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由此,从理论上探讨司法如何实现自身和谐并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历史课题。为了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加强和改进工作,各地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索。为充分展示人民法官和其他法律人的理论成果与学术风采,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提供有价值的思考和有研究、指导意义的论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决定开展一次“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主题论坛,围绕司法理念、司法改革、司法进程等方面展开深入、系统的论述。[08:29:03]
- [主持人]:作为一个新兴的直辖市――重庆市近年来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重庆市法院在司法改革和司法理念创新上也作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其所辖荣昌县人民法院,在2007年初创立和实施了“1234”和谐司法战略,在实现自身司法和谐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因此论坛主题定为“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举办地点定在重庆市荣昌县。[08:29:36]
- [主持人]:接下来,我将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本次论坛的主要议程。[08:29:57]
- [主持人]:会议议程安排是这样的,首先是论坛开幕式及征文获奖者代表颁奖仪式。之后,一共分三个子论坛,分别是“人本•科学与和谐司法理念”论坛、“对接模式与和谐司法体制”论坛、“对话模式与和谐司法机制”论坛。[08:30:23]
- [主持人]:上午10:15举行第一个分论坛:“人本•科学与和谐司法理念”。该论坛由中国社科院刘作翔研究员主持,其间,获奖作者、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作专题发言,然后由李后龙、于嘉伟、郑刚点评,随后进行互动交流。[08:30:34]
- [主持人]:下午14:00举行第二个分论坛:“对接模式与和谐司法体制”。该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田平安教授主持,其间,西南政法大学徐昕教授作主题发言,卫彦明、王小林、高伟作点评,随后进行互动交流。[08:30:47]
- [主持人]:下午16:15举行第三个分论坛:“对话模式与和谐司法机制”。该论坛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孙海龙主持,其间,获奖作者、上海市政府文史研究馆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作专题发言,然后由李邦友、冉崇高、冉井富点评,随后进行互动交流。[08:30:59]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共荣昌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在秋色宜人的荣昌隆重开幕了!在此,请允许我代表论坛组委会,向出席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获奖论文代表和来宾们表示热烈的欢迎![08:39:12]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金秋的荣昌,异彩纷呈。听荣昌的同志介绍,十天前,他们在这里顺利举办了第四届中国畜牧科技论坛和“三新”博览会。今天又笑迎全国各地司法业界的精英,共镶司法交流的盛举,这充分展现了荣昌人民热情好客、奋发向上和这座城市繁荣昌盛的新形象。由此我们也坚信,本次论坛选址荣昌召开,当是明智之选,也坚信本次论坛一定会取得巨大成功!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向论坛的合作方中共荣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论坛承办单位荣昌县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08:39:49]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现在,我荣幸地为大家介绍主席台就座的领导,他们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卫彦民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王运声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社长、总编辑杨传春先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令友先生;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吴钰鸿先生;
重庆市委“大走访”督导二组组长、市农委副主任高兴明先生;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邹钢先生;
荣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福财先生;
荣昌县政协主席李君成先生;
中共荣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英军先生;
中共荣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廖贺平先生;
荣昌县政协副主席叶兆青女士。
(由于参与主办的中共荣昌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新近上任的,今天要参加重庆市委组织的学习而不能到会,受他们的委托向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歉意。)
同时参加今天论坛的还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理事单位的领导以及全国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的征文获奖人员代表,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渝西川东协作区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的领导及新闻媒体的朋友,还有荣昌县四大班子的分管领导以及政法各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部分镇街负责人。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与嘉宾们的到来![08:43:16]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本次论坛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的全程关怀和指导,并向论坛组委会发来贺信,现在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卫彦民先生代表组委会宣读贺信。[08:43:45]
- [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 卫彦民]:“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
贺 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万鄂湘
欣闻《中国审判》杂志社和重庆市荣昌县委[08:46:30] - [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 卫彦民]:《中国审判》杂志社与荣昌县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征文活动很有意义。征文紧紧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主题,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了司法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充分展示了人民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理论成果和学术风采,为进一步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考。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以“1234和谐司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颇有独特之处。希望“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论坛的与会同志们集思广益,为人民法院今后的科学发展贡献出真知灼见,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08:47:08]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关怀!感谢卫彦民先生!现在有请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吴钰鸿先生致辞;[08:48:45]
- [嘉宾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吴钰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朋友们:
值此叶红麦收之季,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和中共荣昌县委、县人民政府举办的“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在我市隆重召开,受光磊书记的委托,我谨代表重庆市政法委向论坛的如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来参加本次论坛的全国法院的同志们和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们表示热烈的欢迎!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重庆政法工作和经济社会建设给与的关心和支持!
纵观古今中外,平安和谐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和追求的目标。我们政法战线是促进社会平安和谐的重要力量,在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大家知道,最近重庆开展的“打黑除恶”集中行动和持续推进的“平安”建设,一个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持社会安定有序,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面对新的形势,我们每一个政法战线的同志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贯彻落实锦涛总书记“三个至上”指示精神,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和推动政法事业的创新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让当事人信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09:10:48] - [嘉宾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吴钰鸿]:理论调研和实践探索是推动发展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创刊以来一直致力于法治宣传和理论引导,为法院工作乃至政法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近年来,人民法院围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和改进自身工作,取得了诸多令人欣喜的成果。重庆辖区法院也和全国其他法院一道在积极探索符合新时期发展要求的新思路、新方法,本次论坛的承办单位――荣昌县人民法院探索实践的“1234和谐司法”战略,尤其是纠纷预防化解的综合调处机制,在理念、体制、机制方面都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荣昌县委对此加强了领导,政府及其他政权机关给与了有力的支持,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势必也会引起论坛与会同志的兴趣。
我深信,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必将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进而为司法工作促进平安建设与社会和谐提供更多的理论养分,也必将为法治建设带来新的气象。最后,祝与会人员在渝期间身体健康,万事顺利!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09:12:59]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感谢重庆市政法委给予本次论坛的关怀,谢谢吴钰鸿先生的精彩致辞。同时本次论坛还得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的大力支持和指导。现在有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令友先生致辞。[09:14:13]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令友]: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论坛在这里隆重召开,受钱锋院长的委托,我谨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次论坛的举办表示诚挚祝贺!对前来参加论坛的全国各级法院领导、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对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选址重庆召开这次论坛所给予的厚爱表示衷心感谢!对中共荣昌县委、县政府为会议的精心筹备所付出的努力表示崇高敬意![09:15:56]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令友]:理论调研一直被视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长期以来致力于人民法院的法治宣传和理论调研的组织与实践,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重庆法院历来把理论调研作为法院科学发展的“基础工程”、集聚法院工作亮点的“高端产品”和实现重庆法院跨越发展的“理论宝库”。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不断凸显,为司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新时期,如何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深入、细致、扎实的开展好调研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快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09:16:27]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令友]: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司法的良好运行,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离不开司法手段的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与群众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司法活动加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借助司法权威才能形成,人民法院要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的工作,以和谐的司法理念、和谐的司法手段,增强服务的能力,树立和谐司法理念,推进和谐司法工作意义重大。重庆辖区法院同全国各级法院一道,为实现司法和谐作出积极探索,荣昌县人民法院提出“1234”和谐司法理念,在体制、机制上作出有益探索与创新,为我们探讨司法实现自身和谐并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一种思考。我们坚信,通过此次论坛的举办,大家集思广益,相互启迪,相互促进,必将为推动司法工作的发展,最终实现司法和谐提供有益的借鉴。
最后,预祝此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与会诸位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09:16:45]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这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得益于中共荣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现在有请主办单位代表中共荣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英军先生致辞。[09:17:34]
- [嘉宾 中共荣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李英军]: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好!
在这丹桂飘香的金秋时节,来自全国司法业界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齐聚重庆荣昌,在此隆重召开“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主题论坛。这既是司法学术交流的一次盛会,也是荣昌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此,我受陈杰书记的委托,谨代表中共荣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对本届论坛的隆重开幕表示热烈祝贺! 向出席本次论坛的领导、专家学者和同志们致以崇高敬意!对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荣昌经济发展和荣昌司法工作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09:18:41] - [嘉宾 中共荣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李英军]:“一丛梅粉褪残妆,涂抹新红上海棠”。荣昌素有“海棠香国”的美称,她位于四川、重庆两地结合部,是重庆市的“西大门”, 被誉为“渝西第一县”,幅员面积1075.37平方公里,全县83万人口。就在十天前,第四届中国畜牧科技论坛暨第六届中国畜牧科技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在荣昌成功举办,汇集展示了全国畜牧产业的最新成果,有力地助推了畜牧科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荣昌作为历史悠久的畜牧名县,畜牧资源优势和科技优势明显,早在1998年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中国重庆畜牧科技城,今年年初又被确定为“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荣昌核心区”。近年来,荣昌人民围绕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314”总体部署,强化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国民经济跨越发展,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已跻身西部县域(包括新疆、内蒙古、广西、云南、陕西、青海、宁夏、贵州、四川、重庆十省市)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第45位。今年1-9月GDP增幅位列全市前五名。在努力保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态势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多元化发展,全力推进宜居荣昌、快捷荣昌、创业荣昌、森林荣昌、平安荣昌、幸福荣昌――“六个荣昌”建设,已成功创建成为国家文明县城,已通过全国卫生县城的初步验收,正极力争创国家园林县城。[09:18:57]
- [嘉宾 中共荣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李英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不可替代的职能。以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最基本的职能。“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既是科学发展在当前的实际需要,又是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任务,司法实现自身和谐既是司法实现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更是司法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前提。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之际,举办这次学术活动,从理论上探讨司法如何实现自身和谐,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广泛交流司法经验,对于进一步提高法院司法职能,增强和谐司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荣昌县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2009年确定为“法治县”建设的开局之年,大力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全县上下都在为把荣昌建设成为社会政治安全稳定、投资者安全放心的地区而努力。因为我们深知:只有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法制环境,平安荣昌、和谐荣昌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只有建设“法治荣昌”,有序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协调矛盾,维护稳定,努力把我们的一切工作和一切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打造“法治政府”,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才能建设繁荣、现代、生态、文明的新荣昌。[09:19:58] - [嘉宾 中共荣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李英军]:荣昌县委县府一贯坚决支持纠纷化解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在荣昌县法院倡议下,我县出台了综合调处机制实施办法,创新性地专设了三级联动的调处机构,聚行政、司法及社会力量“和力”化解纠纷,责成法院业务代管,被提炼为理论上的纠纷化解“对接模式”。同时,我县还积极支持县法院创新和谐司法的协调机制即“对话模式”。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荣昌“双对”模式对法治进步定有一定借鉴价值。今天,来自全国各地司法业界的精英汇聚于此,你们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交流,必将迸发出智慧的火花,进一步提升和谐司法的科学模式,为实现司法自身和谐、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最后,衷心祝愿此次论坛圆满成功!衷心祝愿与会领导、专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09:20:21]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现在有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中国审判》杂志社总编辑杨传春先生致辞。[09:25:42]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总编辑 杨传春]: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此隆重召开“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共同探讨我国司法如何实现自身和谐并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这一命题。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审判》杂志社的全体同仁,向出席今天论坛的各位领导和司法业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
新中国六十华诞的隆重庆典展现了一个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新中国。祖国的繁荣富强,离不开司法文明的进步,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步,而法治进步的脚印记录了法律人艰辛的探索、不息的追求,在座各位也正在为法治建设不懈努力。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司法工作面临更加严峻形势的考验。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而理论研讨与实践探索正是推动司法进程科学化的有力武器。《中国审判》自创刊以来致力于理论研讨与实践调研工作,力促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沟通与融合,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09:30:14]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总编辑 杨传春]:基层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多,纠纷类型多,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前沿阵地,也是滋养司法理论的肥沃土壤。基层的司法部门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力量。基层法律工作者正积极践行着构建和谐司法,实现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为的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的是增进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感情认同,让司法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重庆法院系统努力探索和实践“和谐司法”理念成果丰硕,尤其是荣昌法院创造性地提出了“1234”和谐司法战略,并在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成功创立并推进了综合调处机制,联合社会多方力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取得可喜成效。这些探索与创新,展现了荣昌人民的智慧,也是我国基层法治文明进步的一个缩影,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荣昌模式。[09:30:51]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总编辑 杨传春]: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今天,与会的各界朋友带着崭新的观点和思路齐聚荣昌,希望大家在论坛上积极发言,为和谐司法献智献策。希望论坛结出的甘美果实,成为进一步弘扬和谐司法理念,探索法治进步的崭新起点。
在这里,衷心感谢中共荣昌县委、县政府以及荣昌县法院的精心筹划和周到服务,为我们搭建了一个交流与提高的学术平台。感谢来自全国各地的朋友对本次论坛的大力支持!
最后,衷心祝愿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09:31:17]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感谢领导们热情洋溢的致辞!今年5月,由《中国审判》与荣昌县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征文活动得到了全国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响应,我们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了评选,现在我将有关情况向大家通报一下。[09:35:37]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同志们:
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从理论上探讨司法如何实现自身和谐并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历史课题。为了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加强和改进工作,各地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索。为充分展示人民法官和其他法律人的理论成果与学术风采,为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提供有价值的思考和有研究、指导意义的论证,《中国审判》杂志社今年与中共重庆市荣昌县委、县政府联合举办“荣昌杯”征文活动。我受本次征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现将评奖情况报告如下:[09:36:05]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2009年4月,我社在《中国审判》第5期上刊登了论文征集通知,面向全国的法官和法律界人士公开征集相关论文。征文活动得到了全国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大家积极撰写文章。截至2009年8月31日,我们共收到来自全国22个省市各级法院和部分院校共计502篇论文。征文中有20多位院长撰文参加,其中,北京高院池强院长[09:36:27]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收到论文后,我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成立了以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为评委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卫彦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总编辑杨传春为副主任,部分资深法官和法学专家为成员的论文评审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初评、复评、终评。从来稿中评出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优秀奖50名,组织奖5名。同时,邀请二等奖以上获奖者、组织奖获得者和部分三等奖作者代表参加“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主题论坛征文研讨会。
本次活动得到了中共荣昌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筹备过程中,荣昌县人民法院做了细致的准备和筹划,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辛苦,使此次论坛得以顺利召开。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本次论坛组委会对荣昌县委、县政府、荣昌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09:36:57]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现在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王运声先生宣读论文获奖人员名单。[09:37:36]
- [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 王运声]:获奖名单如下:
特等奖:立足司法为民推进司法和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池强)
一等奖:
1. 和谐司法:理解中践行(重庆五中院 王中伟 冉崇高 刘再辉)
2. 在能动司法中追求和谐与科学发展-兼述上海二中院的能动司法工作 (上海二中院 王信芳 余艺)
二等奖
1. 迈向和谐的纠纷化解模式(重庆市荣昌县法院 王小林)
2.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北京高院 鲍雷 刘玉民)
3.现代司法的现实解读-论和谐司法的构建之维 (重庆高院 孙海龙 西安中院 赵旭忠)
4.论和谐司法的实现路径 (河南商丘中院宋海萍)
5.对实现司法权和谐运行的思考 (北京一中院 王明达)[09:39:33] - [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 王运声]:6.内省与外修:和谐司法理念的突围 (广东肇庆中院 黄福)
7.司法管理科学机制模式之探----以曲靖中院审判质效管理模式的尝试为视角
(云南曲靖中院 杨照民)
8. 论和谐司法的实现路径 (云南文山州中院 李雪松 曾世满)
9. 论科学化的解决纠纷体制 (江苏徐州中院 李后龙)
10. 和谐司法“本土化”的理论探析 (山东潍坊中院 张爱云)
11.和谐社会视野下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思考---以海口市物业纠纷为研究素材 (海南海口中院 张韵声)
12. 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江苏常州中院 姜洪鲁)
13. 强化管理意识增添管理措施努力提升法院科学管理水平――以科学发展观解读法院管理 ( 湖北宜昌中院 裴缜)
14. 科学和谐的司法协助机制之构建 (宁波鄞州法院 张光宏 徐力英)
15. 民意与司法三题――基于和谐司法的辨思 (莆田中院张延灿 余文唐)
16. 宪法原则与我国的刑事司法 (上海市文史馆 游伟)
17.改革完善法院工作机制努力搭建基层司法和谐平台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于嘉川)
18.积极能动司法服务科学发展---从科学发展观角度看法院服务大局正当性和必要性 (江苏高邮市法院 任国凡)
19.司法与理性---平安重庆视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表达与实践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卢祖新 李建)
20. 论和谐司法的实现路径 (山西晋中中院 李志明 卢琳山)
获组织奖和三等奖的名单我就不念了,祝贺你们。[09:40:02] - [主持人]:现在为获得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组织奖获得者颁奖。[09:40:52]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祝贺获奖作者。
“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杯)”论坛开幕式到此结束,请与会代表与各位领导在酒店门口合影留念。[09:41:51] - [主持人]:本次论坛的开幕式到此结束,稍作休息将进行第一分论坛,请各位网友继续关注。[09:42:31]
- [主持人]:下面即将进行的是第一个分论坛:“人本•科学与和谐司法理念”,由刘作翔研究员主持。[10:14:16]
- [嘉宾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刘作翔]:感谢组织单位对我们的邀请,能参加这样一个司法讨论会我感到很荣幸。在最高人民法院树立建立和谐司法这一目标之后,在南昌中院的首次和谐司法会议中,我与孙海龙专委等同志都进行了积极的对话。今天在这里的会议,有了与上一次会议的重大区别,我个人觉得,主要是和谐司法理念已经深入到了我们的平常工作中,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将论题向纵深推进,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本阶段论坛由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作专题发言,然后由高兴明、孙海龙、郑刚点评,随后进行互动交流。
下面,就请王小林院长作主题发言。[10:28:48]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感谢主持人的发言,感谢参与点评的各位专家与各位业界同仁。
各位点评嘉宾都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感谢你们的关心与支持。若我的主题发言有失误之处,有他们做我的后盾,我感觉心里很踏实,能够畅所欲言。
既然是论坛,咱们说话都应当更有生活的气息,更应该以人为本,坚持人本主义,这样才是科学的。我的主题发言,欢迎各位同仁打断,这证明各位在关注着人本与科学发展的问题。这是论坛的主题,也是生活的主题。第一节的主题即探讨和谐司法的理念问题,其核心就是人本问题。任何体制与机制都内涵了一种核心理念,理念正确,机制才正确,理念不仅是行动的先导,更是体制与机制的核心。我个人认为,和谐司法核心的,最根本的理念,就是人本加科学。对于司法理念,和谐司法这四个字到底是政治术语还是法学术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个人观点,政治与法律,本质是一回事,他们都是生活的一部分,只是观察生活的角度不同而已,所以才会有政法不分家之说,因此我们的法律培训大学才都是叫政法大学。按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的说法,人与人的核心治理方式,最主要的是政治方式,贯彻着一个规则意识,人是抓住根本利益在活,遵循规则意识在活,因此,政治与法律在这一层面上可说是一回事。[10:34:50]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政治从政权运行的纵向方面着眼于社会管理,而法律是从权利义务角度的横向层面着眼于社会生活与权利保护,这一层面来说,两者有所不同。
科学发展的运行需要用法律来规制,在社会运行这一过程中,社会会生病,出现各种不和谐的社会非常态。在出现社会非常态的时候,需要运用各种不同手段来治理。
因此我们提出了和谐司法、和谐荣昌的说法,这是站在地方角度在看,站在社会的广大层面来看,就像我们所出的和谐司法论丛一般,是注意社会和谐,注意社会经济的角度,观察荣昌本地的经济状况。[10:36:30]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回到主题,和谐司法就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司法领域要坚持科学发展,就是要坚持和谐司法,感谢各位领导对我院“1234”和谐司法战略的肯定。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到底是不是一个问题。我以上发言已经分析说明了。
今天,这一来自于生活的深刻命题很值得我们展开探讨。为什么我们把第一节论坛确定为和谐司法的理念与探讨,两个关键词,人本与科学问题。到底提“人本”好还是“民本”好?以往我与各位同仁交流时,我与卫彦民主任的看法有相似又有相异之处,最终我们认同于谈“人本”较好。我认为,提“民本”是从政治视角来看,从公民角度来看,从类的角度来看,一个政治共同体。有政治生活的成员,必有政治生活的治理机构。从这个角度来看,提“民本”是无误的。但人是具体的人,从英文来说,是个体的人,每个人和谐了,社会就和谐了。人是社会的基础,因此我赞同提“人本”这一说法。欢迎大家讨论。[10:49:55]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为什么要把“人本”与科学联系起来提,从促进生产力进步的角度来看,必须关注人,人是社会的基础,马克思说过:真正的共产主义,不过是人的全面发展。个体和谐了,社会就和谐了。社会必须要有经济与其它方面的良性发展与良性和谐,才能提社会的和谐。
有时候,方法手段比目的更重要。就像谈恋爱一样,不用把爱挂在嘴边,不用把别人爱得死去活来(笑)!司法是热爱社会的,我们就要考虑司法的科学性与和谐性。
人从生到死是一个过程,司法从立案、审判,再到执行,也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是科学的,应当与目的是统一的。这一过程,从开始到结束,应当是轻松快乐的。我的话,让大家听得明白、听得愉快,才是科学的,以人为本的。在此意义上讲,司法是讲程序的,程序在这一角度来看,比结果更重要。这就是对科学的第二层注解。[10:50:25]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人本与科学,什么是人本?什么是科学?我们法院的理解,已经印成一个小册子发给大家,就是本次论坛的主题词解读。
司法要做到真正的人本化,不可以经常性地谈话,说以人为本,谈三个至上,这充分表明三个至上的内在统一,应用到司法领域来。三者分别解决了为谁服务,用什么服务,怎样服务这一系列的三个司法工作者所要面对的问题。去年我在香港讲学的时候,对这个问题,有学者问我,我以金字塔作为比喻,金字塔不仅有一条线通向塔顶。三个至上,均是至上的,他们内在统一,又从各个方面共同达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10:51:45]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我坚持反对的,是司法的政治化。司法广场化就会走所谓的司法民粹化,这是绝对错误的命题。一个事物,处于“化”的状态,说明他还在变化之中,我们现在还不能谈司法的法治化,我们还没有到达这一阶段。
司法的权源,是人民,司法需要坚持民赋性,这体现了人本;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其中有司法主体与司法的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司法成果的民享性,司法成果应当为人民所享有。司法的人本化的关键是坚持司法的科学性。其中包涵三对理念:首先,司法应当具备中立与能动。司法是在中立基础上实现能动。保持主体中立是科学性的第一个表现,在坚持中立的立场上来发挥能动性,这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中立特征。就司法程序而言,为体现民主,要体现正当性与公开性。程序的正当性,若要实现其保障,首先就是要公开,整个司法程序对社会公开,并且包括司法主体内部的相互公开司法过程。最后要,保证司法的公认性与公证性。司法结果最终是不是公正,要得到司法的消费者的认同。民有,民享,大家都认同了,证明司法结果是公正的,能被社会证明的。
司法的科学性,我认为光提司法的能动性要出问题的,应为法官的基本属性就是中立。要体现正当性和公正性,要保证这种正当性和公正性。首先要保证公开,就司法的结果来看要体现公正性。但公正是个主管评价,是不是公正要得到司法结果的普遍认可。
我的主题发言结束,但愿我能抛砖引玉。谢谢。[10:55:01] - [嘉宾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刘作翔]:刚才王院长从法理和实务的角度讲了和谐司法的观念,很多观点我是赞同的。下面请嘉宾作点评,首先请高兴明先生点评。[10:59:40]
- [嘉宾 重庆市农委副主任 高兴明]:我是一个外行人。本次来参加此次高层次的论坛,我非常高兴。我认真地浏览了获奖文章,刚才又听了王小林同志的发言,我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与启发。我提自己的几点想法,与大家交流参考。
一、王小林同志的发言,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谐司法理念在两年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当时仅仅是一个概念,今天听了王小林同志的演讲,他把抽象的概念进行了具体化。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和谐司法实际上就像一个工艺品流程生产上一样,从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然后立案、诉讼、调查、合议、审判,一个精美的工艺品就诞生了。这一流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失误。任何一个环节不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去做,其裁断就是不准确的,其司法成果就是不公正的。小林同志的发言让我耳目一新,这是我们此次论坛需要认真把握的。[11:03:34] - [嘉宾 重庆市农委副主任 高兴明]:二、我拜读了小林同志的文章,刚才听了他的发言。我感觉到他的观点是非常新颖的,这些观点在他的著作与今天的发言中都有所体现,他阐述得相当清楚。新中国的司法历程,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这些都是我们在长期法律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在我们现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提出的司法理念,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热切关心。他们要求我们利用司法程序来更多地解决民生问题。小林同志的发言代表了我们基层的工作,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心声。提出的与时俱进的理论与探索。我了解到,荣昌现在实行的是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机制,这个机制的最大特点在于横向组合资源,解决老百姓的诉讼之累。在初步探索的几个月中,调中比例高达97。4%。我认为这一机制非常有积极意义,我们正在总结,准备推广这一办法。
小林同志提出的理念,观点鲜明,具有说服力。非常有学术价值与参考意义。[11:05:01] - [嘉宾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刘作翔]:下面请孙海龙作点评。[11:24:41]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我们今天的讨论不能离常识太近,也不能离常识太远。
我想讲三个意见:一个我是赞同他的提法,和谐司法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一个理念。但我个人认为“和谐司法”必须认真对待。理由有以下几个:第一是法官也是社会背景下的一个现实存在,社会矛盾多元化,也反映到司法领域,司法和谐不单提出了司法与之和谐的关系,也是一个目的的反应,因为社会需要。第二个原因,儒家教我们如何处理人和人的和谐,到家教我们人和自然的和谐。和谐具有很深的中国烙印。人民法院和司法内部就有很强的对和谐的需求。在座的我们可以看,咱们的单位和职业本身就需要很多的和谐。中国文化在上行下效,咱们的国家咱们的党要是和谐了,咱们的社会就和谐了。再一个原因,咱们的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就来源于自身,所以要认真的对待。这是我的第二个观点。
刚才小林院长讲到公正,我是赞同的。[11:30:26]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接下来是机制的问题,咱现有的机制下,我强调在法院内部,在人民法院建立60周年的纪念上,公正是基础。第三个是方法问题,第四个是目的问题。
第三个方面,我们的司法,实为法律适用。我给小林院长提个建议,他的文章里没有法律适用的提法。当然他从更高屋建瓴的法理角度阐释。宋鱼水给大家提了八个字:“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我认为值得大家深思。在法律适用上就是“辩法析理,胜败皆明”。
和谐司法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我们就要深层对待。拉大旗,扯虎皮的作法,不是我们应当做到的。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全赖于各位法官的具体工作,在具体工作中真诚正确地对待和谐问题,才能体现和谐司法的真正意义与作用。我赞成中立,人本。我觉得他可以更强调和谐司法中公正的意义。我们追求的目的在于公正,还有内容与程序的一种协同。我们在诉讼法中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成果。和平的和,合作的合,这些理念在中国人的文化中已经根深蒂固。这影响到法院的工作成果,工作成效。这不光是理念的问题,也是机制的问题,在现有的宪政体制框架下,我们应当有和谐司法的要求。在纪念人民法院建立六十周年的会议上,提到要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审判工作为核心,以基层工作为基础。和谐司法理念落脚到我们的个案,由此提炼出我们工作的思维与思路重点。我们要回到自己的法院角色上来。还有就是方法与作风等手段问题,在此不具体展开,我的文章中都有专门论述。
小林同志的发言,我在此提出一个意见,整篇观点解读,提到司法适用的方面较少。对大家的法律适用,我觉得事理需要明晰,法理需要透彻,文理需要信达。中国人的讨论结果,需要常常温故而知新。辩法析理,胜败介明。这是法官能动主导下的尊重并让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诉权前提下,让当事人充分的认识法律,辨析法律,最后在商讨的前提下形成审判结论,这就是和谐司法的理念体现,和谐的司法适用。[11:30:42] -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我申请为自己辩护,回应孙教授的观点――我的发言严重不关心法律适用问题,我个人认为孙教授已经在发言了我的观点,他提到最后法律适用的重点,提到司法要在对话在过程中怎样怎样,大家可以发现,我们的论坛设置,第三个阶段就是要重点讨论对话性司法问题。
司法主体的公开,包括把法律作为公开的对象,这是一个对话的范畴。还好我还在台上,有个辩护的机会,下台了就没机会辩护了(众笑)。[11:40:42] - [嘉宾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刘作翔]:王院长对今天论坛的三个阶段安排,体现了中国人的老话:饭要一口一口地吃。(王:感谢主持人为我辩护――众笑)。我理解孙专委的想法,但是我们的讨论要分阶段地适当展开。对话的探讨应当有秩序地进行。对此次讨论的如此热闹,我感到非常高兴,感谢孙专委!下面请黄山市屯溪区法院院长郑刚点评。[11:43:09]
- [嘉宾 黄山市屯溪区法院院长 郑刚]:我与刚才几位专家的层次有点距离,我来自基层法院。我谈几点自己对刚才几位同仁发言的认识。
一、我注意到今天的发言非常贴近基层法院工作的需要。小林同志的发言来自于基层,出发于实践,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今天的会议非常及时。我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基层法院工作者的培训,非常艰苦。但是收益也非常大。自培训回来,我始终在想一个问题,江苏省高院公丕祥院长提到和谐司法的问题,昨晚又拜读了王小林院长对和谐司法的论述,我认为,百分之八十的纠纷与法院都在基层法院。这是一个诉讼大爆炸的阶段性现象,大量纠纷呈现在基层法院面前。我从一个老司法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司法的工作对象、性质都发生了变化。存在三难:一、我觉得基层法院的审判层级,现在到了无休无止的地步,使法院痛苦;二、信访上访的事件太多。重复的信访上访太多。三、执行工作太难,遇到的阻力非常大。四多: 一、数量多,案件是每年以每年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的速度递增。法官数量的增多赶不上案件数量的增多。二、纠纷案件的数量因素体现复杂性与社会化的特点,三、平息案件纠纷的难度增大。三保事件要做好,对法院来说,压力很大。四、纠纷终结机制的问题。公众对基层法院的裁判没有认同感。对基层法院来说,一个裁判是否公正,做得是否周全,不是由自己来评判的。
二、回到王院长的文章。司法的理念、过程、结果要和谐,达到这个目标的时候,整个司法程序就达成了和谐。我想代表基层法院,提出和谐司法要解决的最迫切问题,就是要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请大家批评指正。[11:47:33] - [嘉宾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刘作翔]:下面进入互动交流阶段。欢迎各位同仁对嘉宾们的观点作出点评,也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意见。[11:50:47]
- [嘉宾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院长 刘建军]: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的问题,我们面临着非常大的阻力,人少案多,我们作为基层法院也面临这一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我觉得我们应当重视一个问题:有些法院可能更多地考虑了行政性的领导和管理职能,背离了司法的被动性与中立性。法院在自新方面的动作还不够。对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法院快速地确认。我觉得这一作法可以推广到行政机关与各行业共同体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我觉得咱们法院应当更多地做一点自己的事情。拓宽工作面的作法不一定有其实际意义。
和谐社会是一种妥协,这会牺牲一部分人社会成员的利益。法院在组织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另一方却不接受。即使判决,这一部分被牺牲的利益也没有被顾及。[11:52:16] - [嘉宾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刘作翔]:他谈的两个问题: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问题。二、到底牺牲谁的利益?我觉得请王院长作一个简要的回答。[11:52:56]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我不太赞同刚才这位同仁的作法。把别人的田种了就荒了自己的田?我觉得不是这样。我们的参与并不是领导,这是摆正位置的问题。司法和谐的本身,实现和谐,不是要牺牲某一方的权利。这好比结婚,结婚是不是要牺牲自由?肯定不是。所以我们也不是要牺牲某一方的利益。这是一种错位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互相协调,以实现社会和谐。[11:53:42]
- [嘉宾 广西柳州市中院研究室主任 孔丁英]:小林院长的发言已经高屋建瓴地具体化了一些我们觉得很抽象的问题。我想说的是我们的案件那么多,调解率低,上访率高,这主要是人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人性,人是可以教化的,人之初,性本善,事在人为。人与事绞在一起,中华民族在这个问题上前进两步,后退一步。本质上是人的本性问题。我想请教一下,法官怎样能解决好当事人的心态问题,如何能更好地平衡他们作为人的欲望,仅以法律标签来做到案结事了,我觉得有一定难度。想以此请教一下小林院长。[12:00:21]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我的回答可能不那么尽如人意,感谢您的问题。这实际上就是在说做人难,做法官更难,和谐司法难上加难。真要解决好纠纷,这是涉及到我们的一个主体观念,从理念、体制到机制,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如果司法工作者化解纠纷时在这三个方面都做到人本化,我们的和谐司法就实现了,社会和谐就实现了。很多上访者来和我交流时,主要反映的是法官对他们的态度,司法的能动性里面包含了法官的亲和性,我喜欢法官与当事人像拉家常一样地讨论问题。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我反对司法的被动力。
同时我回答长沙法院那位同仁,我觉得不宜认同“司法是坚守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观点。我认为社会正义更多要靠分配正义来实现,而不是校正正义来实现,更多的纠纷是在民间化解,司法力量一定要与其他社会力量区分开来。司法行为的模式要体现公正与公认,有社会公信力。否则,案是结了,事是了不了的。[12:02:18] - [嘉宾 黄山市屯溪区法院院长 郑刚]:我赞同和谐司法的理念树立问题。要培养人,塑造人,让人(司法工作者)具备和谐司法理念所要求的一切特质。法院是不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许多有益的作法都需要我们来探讨。
对于自力救济的问题。我来自徽州,那里的思想代表、大思想家戴振提出的和谐价值,如何实现――存天理,灭人欲。这一思想为程朱理学所赞同,这是最初体现和谐理念的思想。对人性的改变。我觉得教化的力量是伟大的,这也是我们现在所缺乏的。[12:10:43]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杰]:我想谈一下我的看法,我是西政的老师,现在在荣昌法院挂职。按照我们农业社会的看法,人是可以通过道德、儒家文化来感化的。我想,如果能通过这种方向来研究,我们的司法可能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听到郑刚院长的作品里从这方面谈,我认为其实跟我们法律研究是两个问题。我们法官、法律职业研究的的其实就是案子该怎么判,千万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12:12:13]
- [嘉宾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刘作翔]:请各位注意,不要跑题。我们今天是讨论和谐司法理念与以人为本。上面的问题太深奥,咱们不宜过多展开。[12:14:28]
- [嘉宾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 冉井富]:人民与司法这两个方面,从另一个概念上来理解。人民讲的是法律的开放性,司法讲的是法律的自治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吗?法律自治是法律发展的一个成果,一个特点,自西方的众多法学家以来,规范性的统一适用与法律机构的自治性。开放性讲的是个案处理等其他社会层面对法律的回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工作者越来越专业化,强调法律的开放性,人民司法是不是要强调自治与开放的一种平衡?我们现在是不是更强调了开放?和谐司法的目的是不是在强调自治与开放的一种平衡?[12:16:29]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我个人认为,司法的自治与开放并不矛盾。我同意你的观点,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平衡的。但是我反对提司法的职业化。本身司法已经是一种职业,不宜再作细的区分。要做到司法的专业,司法程序必然要具有公开性。您已经很好地阐释了这个问题。我非常佩服。[12:17:45]
- [嘉宾 吉林延吉市中院院长 庾成日]:我在基层法院已经工作了八年。我想问,一、现在这样一个和谐司法理念,一个好作法,怎样才能在全国尽快地推动,如何有力度地把这一作法推广到基层法院。
二、这一作法好,我们不能把他看成是完美的。审判独立,司法中立,肯定是一定程度上的妥协。多元化纠纷解决是优秀的,但是如果不急切地推广,它就是有缺点的。我们真诚希望能快一点享受到这一机制的优秀成果。[12:20:59] - [嘉宾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刘作翔]:感谢您的发言,我赞同你的观点。今天第一分论坛就到此结束。[12:23:36]
- [主持人]:今天上午的议程结束了,请网友下午继续关注我们的论坛。[12:25:23]
- [主持人]:下面即将进行的是第二个分论坛:“对接模式与和谐司法体制”,由西南政法大学田平安教授主持。[14:02:55]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田平安]:与会的各位代表,今天下午的论坛开始了。这一分论坛主题为“对接模式与和谐司法体制”,由西南政法大学徐昕教授作主题发言,然后由于嘉川、高伟、王小林作点评。[14:17:29]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徐昕]:非常感谢荣昌县法院邀请我参加本次会议,下午的主题为对接模式与和谐司法,什么是对接?对这一个概念,我首先想到男女走在一起,向对方走过去,拥抱?然后就对接了?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有些时候法院很主动,但是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构却不主动。有时候两者位置互换,有时候甚至两者均不主动。这样一种对接的姿态,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文件表明了他们对这种对接方式的赞同与积极投入。我个人理解,其实这是一个大调解格局下的的活动,包括法院内与法院外纠纷解决两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应该怎么做?从法院角度来看,我觉得对接有三个方面内容:
一、尊重,确认,提升院外的机构解决纠纷的效果。
二、引入司法。
三、效果。[14:23:30]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徐昕]:法院有很重要的工作要做,前几天在四川高院开会,他们也提出来法院最主要的目的是什么,纠纷解决和规则的形成。两者何谓更重要,我认为规则形成是最重要的。法院是纠纷解决的重要的地点。法院的功能包括几个方面:纠纷解决,规则规制等。纠纷解决是最重要的目标,但不是最主要的目标,形成规则之治是非常重要的。
审判形成规则,对人们未来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有很多纠纷解决机构,法院的主要工作还是宣示规则,形成规则。这是一种社会需要。调解更多,从一般意义上讲,会对法院的形象,对司法权威造成不好的影响。
有领导说:调解是更高水平的审判。但这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半意义上审判时调解的前提和基础。现实是院外的调解水平往往不高,法院进行确认就是确认了一个低水平调解。我们在广安作调研就提到,重要的是调解是当事人真是意思的结果。院外的机构最重要的是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只要他们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就形成了一个大的调解机制。
要做好院外纠纷解决,做好人民调解的工作,要努力做到三点。
一、努力提升纠纷解决质量。
二、引入司法力量解决。
三、主动寻求法院指导。
怎么做?要提高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力。[14:27:16]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徐昕]:对于主动接受指导,我还是认为应当由院外机构主动与法院对接。院外机构要做的事,最重要的不是对接,是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只要各机构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大调解的格局。
现在就是各种法院外机构本身没有形成良好的模式,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在中国现实来说,实质上应该大力发展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因为这些院外解决方式的不健全,致使法院成了最终的解决模式,什么纠纷都由法院来解决。形成了诉累。第二个问题,在对接模式中,法院的角色。首先要大力倡导和谐司法的对接模式。第二要完善法院本身的调解机制。倡导,是策略性的倡导,通过大调解模式的形成,使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得以调动。法院在倡导对接,是为了形成一种积极调解的社会环境。其次通过纠纷的调解倡导,是要使社会公众认同解决纠纷这一社会责任应当由整个社会来承担。[14:30:35]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徐昕]:小林院长提的一些问题与我的想法不谋而合,比如政法不分家的观点。政治可以区分,但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应当是法律技术层面的一些问题。我们面对的是服务型司法的问题,归根结底来说,就是如何完善我们的司法服务。如何为人民服务,贯彻人本的理念,实现和谐的互动。这需要司法制度建设自身来努力实在。把社会层面的问题转换成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法院既要大力倡导纠纷多元化解决,但也不能太较真儿。要考虑法院内与法院外两个不同的环境,法院内本身的调解工作要继续作好。好的调解要胜过判决等其他方式。调解最适合的是一种关系修复。修复当事人间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如果纠纷不涉及关系修复,当事人便不赞同。利益型调解,也许就不涉及关系的修复,当事人就不愿意进行调解。
第二,调解是不是有利于提高社会效果。没有做通思想工作,那不是浪费了司法资源?我们不能违反自愿原则,不能连蒙带骗。我国香港地区,法院在调解时要反复询问当事人是不是出于自愿,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调解是否能实现双赢?这个问题在大多数时候都无法得到满意的回复。调解能使老百姓满意吗?在很多典型案例中也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例如成都的撞车案件。法院调解要走出一个误区,我们要明确,调解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考虑,而不是为了司法工作。
利用这个机会,改善自己的调解工作。利用好对接模式这一契机。
如何做到,几个思路,一、调审分离,二、当事人自愿。三、强制性调解前置程序。对于一些纠纷不强烈的案件可以适用范围。四、调解协议生效的条件有待修改。五、建立一种合适的激励机制。法官不能强调调解率,一强调这一指标,法院就会强迫当事人调解。六、发展与完善司法框架。[14:34:14]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徐昕]:法院外调解,要如何做好呢?人民调解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全国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案件不足一件?我个人认为,现在的人民调解不是真正的民间调解,是一种半官方,甚至更强调官方色彩的调解,调解员没有调解积极性,当事人也不愿意进行人民调解。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调解的自愿性,自治性,自发性。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调解都是自发的,近两百年来,由于各种的社会激进转型,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是一种外生的,而非内生。我们的改革方向就要针对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把外生型的调解改造成内生型的调解。真正地实现民间自治。
调解的发展方向要从政府控制型,转向政府的促进型,最终实现完全的民间自治型。人民调解的官方性色彩更少,它发挥出来的作用可能更大。人民调解率是一种追求方向,立法在规范人民行为。我认为不宜规范,而应当是促使其自治。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欢迎指正。[14:35:42]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田平安]:徐教授从一个学者的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下面有请于嘉川法官作点评。[14:36:55]
- [嘉宾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院长 于嘉川]: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一起交流,今天我的发言,主要围绕“基层人民法院和谐司法的构建”展开。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现行四级二审终审制的司法运行体制下,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了80%以上的案件审理,基层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如何通过行使司法权尽全力化解纠纷,保障基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一方面来讲,基层人民法院和谐司法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无疑意义重大。围绕这一主题,这里我主要谈四个方面的内容。[14:39:03] - [嘉宾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院长 于嘉川]:第一,理清基层和谐司法内涵,细化基层和谐司法目标。所谓“基层和谐司法”,我想就是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积极主动发挥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性,用和谐的方式去司法,用司法的方式实现和谐。具体讲来,应当包括司法队伍、法律适用和法院外部环境的和谐。
――司法队伍的和谐,主要指的是班子领导决策能力强、把握全局的能力强和凝聚力强;中层干部无论是在司法政务还是在审判管理方面都有非常强的执行力和独当一面的能力;每一位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都有非常强的司法实践能力,并且彼此配合默契。
――法律适用的和谐,主要指的是审判执行机制非常健全,不需要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付出更多的额外努力;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能够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相互之间也能够协调配合,以更快更好地达到诉讼目的;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认为判案结果能够恢复损失或者保障其他合法权益,从而案结事了。
――法院外部环境的和谐,这里主要指的是在当事人和社会舆论面前,法院拥有公正权威的外部形象,在人民群众眼中,法院依法公正判案,法官清正廉洁,法院和法官是真心实意贴近民众的。总而言之,司法权的行使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14:39:34] - [嘉宾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院长 于嘉川]:第二,改革完善队伍建设机制,夯实基层和谐司法基础。队伍建设是基层和谐司法的关键,如果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班子领导力不强、队伍涣散、司法能力差、违法违纪现象频出,那么它也就丢掉了行使司法权的基础。改革完善队伍建设机制,需要重点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和党风廉政四个方面的建设。
――抓好领导班子建设,重点培养决策、协调能力。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问题都是非常直观、具体的,矛盾最为集中和凸显,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除了在思想政治、廉政作风上做好表率、抓好管理之外,还必须着重培养提高准确判断形势、应对复杂局面、处理疑难案件、协调工作关系、民主科学决策、促进法院科学发展的能力。
――抓好思想政治建设,重点强化大局、群众意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法院工作主题,为此,我们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动摇,着力强化大局意识和群众意识,从党的事业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能动做好司法工作。
――抓好司法能力建设,重点提高纠纷化解本领。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依法判案是中心职能,但最为根本的目的则是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必须注重全面提升一线法官审判、执行的司法技术能力;大力提升一线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棘手问题的司法实战能力;着重提升法官处理案件“案结事了”的司法艺术能力。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打造公正权威形象。党风廉政建设是我们取信于民的基础,为此,必须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政廉洁意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扩大监督渠道,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还要完善事前、事中监督,不仅要有法院内部纪检监察,还要加强法院外部的权力监督、舆论监督;从严查处,对于问题案件不避讳,对于问题干警不庇护,加大惩治力度、严肃处理,纯洁法院队伍。[14:40:18] - [嘉宾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院长 于嘉川]:第三,改革完善审判执行机制,全力推进基层和谐诉讼。审判执行是诉讼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我们这里谈基层和谐司法,审判执行机制建设是不可回避的中心话题。审判执行机制的改革完善,我认为应当包括理顺横向的审判权力关系、畅通纵向的审执各个环节、构建内外结合的平台等三个方面。
――从横向角度,理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当前,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造成审判管理权的不同程度缺位,审判权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我们认为,有必要更加清晰界定审判组织的审判职责,划定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案件审理职责;在审判机构方面,应当建立体系化的审判管理层次,抓好重大案件“点”的管理,确保重大案件质量,抓好审判流程“线”的管理,确保程序合法、顺畅,抓好疑难案件“面”的管理,统一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在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衔接方面,应当做到既不因审判管理职责不清,导致审判管理权的边缘化,也不因审判管理权不当介入具体案件的独立裁判,导致审判管理权的行政化。[14:44:58] - [嘉宾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院长 于嘉川]:――从纵向角度,畅通衔接审判执行各环节。当前,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的顺畅衔接上面做了很多有益探索,但仍旧存在不少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在立案环节做好把关工作,以免审执环节陷入被动;建立立案速裁机制,为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做好铺垫;建立审判和执行人员联席会议机制,提醒审判人员多从执行的角度考虑案件审理工作;建立流程管理机制,对于各个环节的迟延行为进行提醒疏导。
――从内外角度,构建诉调对接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和信访解决平台。目前,许多基层人民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难题,审判力量不够;同时,还面临着纠纷复杂多样、难以处理的困境。我们认为有必要内外结合,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将系统外力量吸纳到司法困境的解决中来:以构建“大调解”格局为契机,全面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实现案件有效分流和社会效果的全面提高;以构建“大执行”格局为契机,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全力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有效缓解执行难;以构建“大信访”格局为契机,全面加强信访解决平台的建设,寻求各方支持努力化解涉诉信访难题。[14:50:12] - [嘉宾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院长 于嘉川]:第四,改革完善为民工作机制,优化基层和谐司法环境。做好司法为民工作,有利于拉近人民群众与法院的距离,建立人民群众和法院的深厚感情,实现司法环境的和谐。改革完善为民工作机制,主要应当注重窗口服务细节的人性化,加强便民利民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全面提高窗口服务的人性化。从人的角度,必须进一步培育“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的规范化服务型审判机关作风,要求做到礼貌待人、认真对事、有理有节;从物的角度,应当周全考虑当事人的需求,加大便民利民设施和其他体现人文关怀的设施的投入,切实营造和谐司法氛围。
――注重便民利民长效机制建设。在立案环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审判环节,尽可能加大调解力度,多进行法律释明和判后释疑;在执行环节,应当周全考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尽可能实现双方的和谐;对于特殊困难群体,还应当建立绿色维权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尽可能快地兑现困难群体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构建院长接访、立案走访、信访案件回访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接访等机制,全力做好信访接待和判后释疑工作;注重审判公开机制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更加贴近司法、信任司法;拓宽沟通监督渠道,比如搭建院长“四公开”信息平台,公开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电话、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发放廉政监督卡,聘请廉政监督员和廉政监察员等等,让人民群众更直接向法院反映意见、提供建议。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对于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和谐司法都是一个必须追求的目标,它不仅事关法院公信权威形象,更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同频共振。在这里,我结合自身一些实践经验,从队伍建设、审执机制和司法为民等几个方面谈了一点粗浅的看法,权作抛砖引玉,请多指正。
谢谢![14:53:38]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田平安]:感谢于院长结合武侯区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发言。希望大家评论的时候能更具有针对性。欢迎大家各抒己见,一针见血。下面请高伟法官进行点评。[15:03:48]
- [嘉宾 西安市中院副庭长 高伟]: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下午好。感谢组委会给我这个点评的机会。我觉得徐昕教授刚才的发言,我个人非常赞同,他的发言很务实,问题抓得很准。对于实验区的调研,这是一种对接模式的实在工作。他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很多思考,有自己的冷静分析。法院内外的纠纷解决工作并不能有效地衔接。徐教授的分析很到位。我很赞同。
我谈一点自己的个人看法。我看了咱们的论文集,司法的和谐有几个方面,就论文中,我看到李后龙院长的文章,其他一些同志的文章,都写得非常好,从立案、审判、监督,到执行。包括刚才于院长谈到的几个方面,和谐这一思路,大家谈得较多的是法院怎样去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我个人觉得,文章忽视了一点,忽视了什么呢?忽视了法官,我们的工作重点在如何以当事人为本,对以法官为本考虑得反而较少,今天我们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与司法和谐。法官如何实现和谐司法,法官如何实现――法官自身如何保证和谐?早上刘作翔教授谈到的本原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我觉得法官就是这个本原性问题的因素之一,法官是实现诉讼对接模式的主体之一。法官如何实现自身的和谐,这个问题,咱们还做得不够。我想谈点自己的看法。就荣昌法院的《迈向和谐的司法正义》一书,小林院长提到和谐司法体现在理念,制度和结果等方面。法官正是实现司法和谐的最根本载体。[15:07:01] - [嘉宾 西安市中院副庭长 高伟]:我想谈法官良知的培养和坚守。同样的案件,为什么不同法官会有不同的办理结果?这里面有一个本原性的问题就是法官良知。今年我们西安中院召开过一个关于法官良知的讨论会,在我们中院召开之前,有一个基层法院预先召开了一个会议进行这类讨论,他们请了一位检察长来参与讨论,那位检察长当时指出了法院未能积极有效办理的窝案。不讨论这几个窝案到底是不是以偏盖全的情况,这些案件确实地反映出来了法官良知在现在这种社会转型期的丧失。[15:07:18]
- [嘉宾 西安市中院副庭长 高伟]:近来我们办到一个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对修理完好的标准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法院一直不给予支持。法官把这个案件提到审委会讨论。这个案件反映出了法官在面对实际案件时自身公平正义的理念不能够积极坚持,要等待合议庭,审委会的意见。法官的良知怎么发挥作用?人性的教化问题,法官的良知,我们觉得,这是一种职业道德与社会伦理,这需要培养与维护。法官要有一种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专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如果法官丧失了良知,他的裁判能力可能会变成他徇情枉法的一个工具。他自身的公正信念与常识、阅历,是他作出公正的基础。诚如康德所言,法官的良知,是判断正当与否……是一种道德的内化。在新加坡,直接把法官的良知规定在宪法中加以保障。博尔曼说:法官是依靠法官的自尊心,责任感,智慧来保障法律的公正……。这些年来,我们在强调法官的司法为民等价值观念,但我们可能忽视了最本质,最根本的东西,即法官的良知。各种讨论活动很多,在法官的理念下,到底应该形成怎样的一种核心价值观。我觉得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最根本的东西。这是永远不变的司法原则。[15:16:36]
- [嘉宾 西安市中院副庭长 高伟]:从法官的良知养成来讲,这也是应当遵循的信条,在此我不过多展开。
今天上午,郑院长提到的四多三难,我们也面临了同类的问题。我们更发现,对法官的考评多,对法官的监督多。虽然这一系列制度的必要性是勿庸置疑的,但是这肯定会给法官造成办案压力。追求调撤率,肯定会造成法官压调,骗调,既给法官造成了办案压力,也使案件纠纷没有得到真正的有效解决。法官现在的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基层法院的办案法官心理压力非常大,各种健康问题很普遍,法官自身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实现和谐?自身都不和谐,如何促进社会和谐?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怎样为法官减压,怎样让法官自身学会调适?这是需要大家来共同重视的问题。
司法的和谐最终是要依赖于法官各方面的和谐完成,法官的和谐才能促进司法过程的和谐,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15:17:43]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田平安]:下面有请王小林院长点评。[15:24:38]
- [嘉宾 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徐教授的理论与实践对接是非常成功的。我不敢妄言对他的发言评价,我的话说出来,请大家为我把个脉。这也算是我对徐教授发言的一种现实回应。我想先介绍一下荣昌县县内的现实做法,再根据这个作法作出一些现实性解读。
昨天上午,卫彦民主任与李邦友教授到我们法院进行调研。我想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各种解决方式都是既定存在的。在英美就是ADR纠纷解决机制。在我们荣昌,多了一个多元化,就是从县一级开始,形成了四级纠纷调解解决体系。涵盖了本县的各界社会力量。司法力量,党政力量,民间力量三合一。中国的纠纷解决,围绕情理法展开。我对徐教授的一些观点,发表一点不同的意见。比如关于调解问题?是不是一定要回归民间,我觉得如果是民间调解,那就纯粹的民间化。我觉得多元化问题中各自的那一元,完全应该体现自身那一元的本色。多元化调解机制,并不替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人类战争,从古到今,现代战争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例如,海军中有空军,陆军中有海军,这是战争模式综合化的体现,用战争来解决人类冲突,已经复杂化。我们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纠纷形式复杂化了,相应地,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协同化,混成化,以充分应对多样化的纠纷。充分运用情理法各种手段,或单独应用,或结合应用,积极有效地解决纠纷,因此我认为搞一种纠纷综合协调机制是完全有必要的。[15:30:28] - [嘉宾 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不符合天理,不符合人伦,如何能实现和谐?天道之真,人伦之善,才是实现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根本。关于我们司法的体制机制的人性化问题,科学化问题。我们法院一直实现的是积极倡导,推动司法和谐,到底法院与法官的角色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做。通过与同仁们的探讨,我发现,宪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法官没有那么高的独立审判职权。超载法院的决策来看,说到体制问题,纠纷化解权是不是给法院加的?对接模式就是说真正的对接是要求各个法院对各个司法局积极联动。从登记立案到后续手续,当事人何时来,何时就开始调解。当然,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是法院能解决的。法院不能解决的某些问题,必须要求法院与其他各部门共同参与。因此诞生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何评价呢?不管黑猫黄猫,只要能抓住老鼠就是好猫。通过回访,我们的调解解决案件都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积极有效的。这样一种有实效的好的模式,肯定值得探讨完善。多元化调解考虑了情理法的各方面因素。一个人,不信情理法,那他还信什么?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已经做好了纠纷解决工作,也必将取得更多的成绩。
它解决了几个问题,第一是主体和谐,第二是功能和谐,可调处,可预防,第三是解决纠纷的根据和谐,不仅仅依靠法,情理法都能应用研究。第四是方式和谐,第五是效果的和谐,案结与事了并重。第六是体制和谐了。我认为这种对接模式是成功的![15:38:42]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田平安]:感谢小林的发言,同时他也介绍了荣昌县政府和各级部门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所作的努力。[15:40:23]
- [嘉宾 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欢迎徐教授反馈。[15:41:24]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徐昕]:我承认综合调处机构的效果非常好,但是其性质,主导与动作方式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化。对于这一种作法,我担忧从长远来看,可能这种制度会背离法治理想。在此过程中,法官要保持中立与被动,保持程序上的中立与公正,很难。高伟同志提出的解决法官心理压力的问题,这是一个社会大问题,整个法律界都很难解决。
现在,老百姓对司法机关的期待与要求太高。我们需要的是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的法官,通过高伟同志的发言,我觉得更要强调的是,要有好的制度,有一个好的制度,才能保证一个好法官的司法。关于要不要司法机关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实,司法机关很难担负起这一职责,但是这是一种司法机关的必要责任。我们要理性地对待这一问题,我们的理论研究,是要推动全社会共同构建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这就是我们的社会法治理念追求。[15:45:56]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田平安]:现在进入互动交流阶段。[15:47:42]
- [嘉宾 广东高院宣传处副处长 云利珍]:我是广东高院宣传处的,我们认识到当前法院参与调解面临着一个大好环境。国家经济形势发展,造成了大调整的格局。司法先调解,法院在把它固定下来,对于减轻法院压力有益。但应当通过制度固定下来,人民调解要致力于调解,法院还是要保持中立。现在它是一个过渡阶段,这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任务。[15:50:11]
- [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审判员 李邦友]:我出身在西政。感谢同学们和老师们,感谢学校对我的培养,感谢田教授对我的无私关怀。从徐教授办的网站里面我受益良多,感谢我原来的同事对我的帮助。
法院内部在面对纠纷时应解决的问题;法院与社会上的纠纷解决机构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我想谈这几个方面的体会。
法院内部面对纠纷应该怎么办?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以审判为主,但是审判机关不是说只做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对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诉讼内调解,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认可。
关于法院与社会纠纷解决机构。我们与他们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他们的调解,当事人能有效地履行吗?很多时候不能得到有效地履行。在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他们的调解协议不是特别地放心,请求法院对他们的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效力确认问题才是这方面我们法院应当重点落实的工作。对他们的调解工作,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希望各位给我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非常感谢大家。[15:58:39] - [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田平安]:本节的讨论是对于对接模式与和谐司法体制的问题。从学者的观点,徐昕教授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思路。有些地方追求的零判决,值得我们引起思考。有些观点我很赞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其特点就在于司法为民,其次是受到了党政的直接领导,有些事儿难免政治色彩比较浓厚。政治家提出的口号,法律界赶快跟上。为了乌纱帽,这是可以理解的。依法治国,从法治国家这一角度来说,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头脑不能太热。五六十年代我们也是基本上零判决,都是调解解决问题,到九十年代又变成了判决书写得越长越好,判决越来越多好。中国的思维,总是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到转不动的时候,就又回到了原点。所以,第一我们要以中国的法治进程为己任,还以依法,捍卫法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第二,全国各地都在形成经验。我们在荣昌也形成了自己的经验,对于经验问题,我觉得简单地肯定是片面的,简单地否定也是片面的,一切有赖于实践来检验,他是否有生命力,还有待观察。司法与民间是有界限的,国家与公民是有界限的。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继续思考的,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
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要保持一个冷静的头脑,法治国家是最终的目标。我们要基于此进行最终的努力。
本节讨论到此告一段落,谢谢大家。[16:04:44] - [主持人]:稍作休息将举行第三分论坛,请各位网友继续关注。[16:06:29]
- [主持人]:下面即将进行的是第三个分论坛:“对话模式与和谐司法机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孙海龙主持。[16:18:13]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现在我们就进行第三个分论坛的探讨,主题为“对话模式与和谐司法机制”,作主题发言的是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冉井富,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审判员李邦友、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冉崇高点评。欢迎大家踊跃发言。[16:27:18]
- [嘉宾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 冉井富]:尊敬的主持人,各位法官,各位朋友,下午好。我今天有这个机会在这里发言,感到非常荣幸。和大家一起讨论一起问题,很难得。本节专题,是对话模式与和谐司法机制,我仅就此发表个人的一些浅见。我的发言有一点班门弄斧之嫌疑。我是学法社会学的。作为这个专业的科研人员,我在本阶段专题之下发表一些自己的意见。尤其讲一讲,对话模式兴起的原因。
我的视角可能与卫主任他们司改办的观点不一样,我只是从一个研究者的角度提出自己对这一模式的一些忧虑。概括来说,本模式兴起的原因有三,一是社会纠纷的形式要求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出现,如对接或大调解。原有的模式在应对新的纠纷时已经有一些困难了。富勒讨论过司法的形式与局限性。司法要讲出自己的道理。要讲述自己的规则。没有规则,司法就很难办了。我们在实践中面临的更多是司法模糊的状态。我做过农村土地方面的调研,大致走了三个省。四十多个县,发现法律确实很难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这类案件很难办。九六年有一个大的动作,二农联包,导致了抛地现象,或者集中给种粮大户来解决问题。自农村土地升值以来。许多农民想要回自己当初放弃的土地。我在浙江调研时,法官说他没办法判决农民得到补偿田。各种矛盾,不一而足。再者,拆迁方面的问题。在湖北,土地拆迁,原地安置农民进厂工作,后来工作破产,农民们就去找政府,闹到法院,法院也没办法解决。越是在南方经济发达地区,这类纠纷越多。在现在的政体中,法院没有权力形成规则。法院解决这些纠纷的好方法就是大调解,集中力量解决这一问题。
二是诉讼爆炸。各种类案件太多,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意见。城市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就全国来说,有没有诉讼爆炸。我作了大量的调研,2000年至2006年,说诉讼爆炸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从历史角度来看,诉讼增长,我们国家主要指一审民事案件的增长。自开发开放以来,民事一审案件一直增长到九九年。扣掉人口的影响,增长速度很快。1999年到2006年,总体来说,同类案件的数量并没有过多增长,时高时低地在波动。[16:41:04] - [嘉宾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 冉井富]:从其他角度,国际上来讲,西方国家案件比我们多得多。再谈纠纷水平,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和美国对比,2002年,中国农村中是181件案件中,有1.4件起诉到法院。美国是41件中有5件起诉到法院,同年,北京市是45件中有2件起诉到法院。我国的案件起诉率还是比较低。从诉讼的平均标的额来讲,平均每个案子的涉案标的是多少?自93到97年,平均每个案件是四点八万元,98年到2002年,这一数据达到了13。5万元。扣除经济增长因素,诉讼费的增长较为明显。就我的调查来谈,诉讼费返还导致许多法院入不敷出。在2006年以前,百分之九十的法院认为案件太少。就这一调查来讲,我认为大量的法院还没有达到诉讼爆炸的程度。 我个人认为是经济方面的考虑。从几个方面的视角来观察。如果更多法院实现了收支两条线,切断了经济利益上的联系。他们就更愿意把案件推向其他机构来解决。因为没有经济 利益刺激,法院更愿意叫苦。不愿意积极办案。如果依然有联系。那么现在的诉讼爆炸是不是法院法官对办理案件的一个变相抵制?在此我谈到经济上的利益并无贬意,是从中性的方面来考虑,这是人性本质上的需求。我只是想把问题说明了,使实际问题能够得到更妥善的解决。
我的结语,我个人感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制之路还是在追求开放与自治之间徘徊。这是很正常的现象,通过试错而不断修正。从一方面走到另一方面,接下来具体咱们的法治之路会怎么走。我还是比较赞成徐昕教授与田老师刚才的观点。因为他们作为学者没有实际工作的压力,更容易把握实际办案效率与法治探索的平衡。
法院所作的事情,其他部门能不能作?如果他们能作,是否要给他们做这类事情?调解对话正是在这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形成一个生态上的联系,法院要更多地做司法工作,社会上的纠纷解决机构在法院的阴影下工作。实在一个有机的统一。
以上就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能抛出砖,引来玉。[16:51:52]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感谢冉老师。他的研究方法很有意义,有许多的数据,根据调查来反映实际问题。第一,案多人少。在不同时段,不同的法院,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个人的调研,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人数,不到法院编制的百分之四十。法院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运行效率,有很大差距。
第二,法官断层。我到过几处地方工作,也询问过许多政治部的同志。现在毕业的法学硕士博士很多,但是他们到法院工作的很少。而且这部分人到法院工作,很多是不适宜到法院工作的原因。我感觉要更多地作好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奉献精神,少一点个人考虑。司法是否公正,还是看老百姓对司法行为的认同程度。
应当说,李邦友教授是出台诉调对接意见的发起人之一,下面就有请李老师介绍一下我国目前司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些基本情况与内情。[17:02:06] - [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审判员 李邦友]:我先介绍一下今年七月份我们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背景,这个文件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这是07年以来我们最高法院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课题研究成果,其背景主要是社会中的纠纷解决资源被浪费,很多当事人已经在他们的主持下达成协议,但后来很快又翻脸了。他们也提到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到08年9月,我们向中央起草了一个报告,阐述了我们的工作思路――对这个调解的规制。中央政法委要培育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全国人大制定出来的法院要从大的方面进行研究。后来,中央批准了我们的报告。直到今年七月,我们草拟了这一意见。自出台以后,在调研过程中,很多社会纠纷解决机会,他们讲出他们的一些工作难点,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之后,当事人并未当场支付。他们搞的仲裁调解,有些人愿意调,找到了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中心减半收费。北京的调解中心干得很不错。我们从中发现这一规律,他们希望法院给予他们相应地支持。
第二,诉讼案件增长的问题。法院要化解人民的矛盾,希望通过社会力量的介入来达到目的。自以前的几百件案件到现在一个法院几万件。导致了判决出现各种错误,判决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审判质量得不到保障。去年是九百多万件,每年以百分之十的增长率增长。我国本来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案件增长量不大。主要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大中城市的案件急速增长。[17:11:08] - [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审判员 李邦友]:第三,案件的复杂性。案件本身越来越复杂,有些案件使得法院不宜判决。我们当初到香港,当地法院的同仁给我介绍一个案件,涉及香港的雷曼证券公司,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导致许多人都要承担破产的风险,大家集体诉讼,起诉到法院,该公司证券已经不值钱,香港地区立法会对此专门请示法院要如何解决。法院为保持法律的中立性,不作出回应。当地同仁就谈到,这类案件,法院没办法判决。牵涉的社会利益太大太多。例如房屋装修等案件,其复杂性导致法院不宜判决。
还有一些案件根本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较典型的就是广州一个案件。仲裁之后,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原告方诉求。其后原告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宪法,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是法院不管,当事人的利益就完全无法得到公力救济。
我们的这个意见,只解决了确认问题,但是确认应适用的文书、确认的程序等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在司改办和院领导的支持下我们仅作了这一阶段的探索。在此向大家进行一个说明,谢谢大家。[17:22:16]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下面我们有请上海的游伟教授做点评。[17:23:16]
- [嘉宾 华东政法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游伟]:今天坐在这里,讨论一个如此严肃的问题,大家都很累呀。我们现在这样的司法改革,经过一个新的深刻阶段。从实践角度来看理论发展,从理论角度实践,我们的和谐司法已经经历了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司法改革的口号仍然是经常在变,使大家对改革的总体思路与总体部署安排发生了怀疑。我们司法系统的五年计划,是不是一个递进式的过程?这给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思路带来了一个路线问题,大家都开始有一点迷失。这是带来的一个问题。
我觉得是两个因素带来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问题。
一是确实在绝大多数地区,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我们正处于一个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与西方国家在转型期面临的情况有些相似。再者,政府职能转变,一些由政府处理的问题转向了法院,由法院来处理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在此次上海筹备世博会的过程中就发现了一些此类问题,现在这些问题的危害还没有上升到诉讼层面,但是暗流在涌动,这些案件肯定要上升到司法层面作为一个典型显现出来。
设立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存在的意义就是作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案件增长以后,案多人少问题肯定是很明显的。通过我个人的观察,我发现法院内部的治理机构也存在着非常重大的治理问题。法院中二线部门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资源的投放方向会发生偏移,人员增加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如果科学地管理法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转向研讨的重大问题。我们现在积极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案件大量增长,同时,法院内部的管理不协调也是其原因之一。法院本身是有限政府模式,法院没有能力解决那么多的社会问题,只能把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拒之门外。导致了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更多不理解。多元化对话模式,一定程度上是带有功利性的。[17:27:32] - [嘉宾 华东政法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游伟]:其二,法院在中央政治体系中要争取更有利的地位。近几年来,我们法院的地位有一定的下降,相反,检察院的地位还有一定的提升。以前一段时间当中,在司法解释的制定权与批准方面上,检察机关的解释与法院相抵触的,自然失效。而现在,法检系统制定两套司法解释,前段时间的一个司法解释,公安部也介入了,这是不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还是一种重蹈覆辙。我们要得到社会政治地位,我们首先要得到解决党政部门的认同,把握社会走向,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才能有利于法院工作的开展与法治社会进程的推动。至于这种诉调对接机制到底解决了多少纠纷。刚才冉教授有详细数据支持,我在此不多说了。
由于以上两方面原因。我们在司法的走向和民众化问题上推进受到的阻碍就可以解释了。我觉得最终法院还是要走回法庭。立足于审判工作本身。解决社会矛盾的机构非常多,法院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一极。
政府在转变职能,法院给自己找的事情倒是越来越多了。再这样下去,我们就要变得和司法局一样了,这样的情况是背离我们本身的社会定位的。在现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为调动各方面力量,我们法院暂时承担现在这样的ADR多元调解协调工作并无不可,但是从长远看,法院一直承担这类工作,值得商榷。[17:27:59] - [嘉宾 华东政法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游伟]:我非常赞同徐昕教授的观点,工作中不可能不带有功利性,但是我们应当高瞻远瞩,有一个长远的视角与观点。这是我的总的感受,不成熟的地方请大家指正。[17:33:42]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谢谢游伟主任。法官在恪尽职守,在解决纠纷中的那种情怀最后才成就了我们司法的进步。做事的时候大家可以入世一点,但探讨观点的时候,还是要理性化一些。
冉老师马上要赶飞机,我们请他给我们再讲一些吧。[17:40:05] - [嘉宾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 冉井富]:谢谢各位同仁对我观点的批判。
我再谈一点就是资源怎样整合的问题。由于时间问题我今天只能说个大概。今天我充分体验到基层法院的这种创造性,我们的基层法官们一边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还要开拓创新,很感动,我也表示感谢。[17:48:45]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下面请冉崇高主任点评。[17:51:14]
- [嘉宾 重庆市五中院研究室主任 冉崇高]:感谢大家,今天的时间安排得非常紧凑,前面的专家学者,他们研究的更多是从理论层面,从宏观层面来分析解决问题。怎样来理解和谐司法,怎样来完善和谐司法,我谈一点自己的感受。和谐司法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目前我们国家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很多,各种社会情况很复杂。怎样理解和谐司法,我个人觉得,从理念,机制,方法,保障等角度来理解。
从理念角度,我觉得我们要回应四种需求,实现四个转变,追求四个结果,达到三个统一。
回应四种需求,主要从当事人角度,人民司法的本质在其人民性,当事人对法院,对司法的需求主要是四个方面,即公正、透明、便捷、受尊重。
四种转变:一是法官要善于从社会人向法律人转变,法官是一个社会的工匠,把死的法条应用于实践中。二是法官要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转变,学会挖掘一类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三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要实现从单纯法律思维向多元社会思维的转变。四是要实现从坐堂审案到深入民间的转变。
追求四个结果,一是要维护社会正义。二是要做到胜败皆明。三是要做到创造社会公序良俗,四是做到创建社会和谐。这就是我个人觉得在理念层面要做的工作。
从机制角度,自06年中共中央出台一系列文件加强司法体制与司法机制。这为我们从司法角度实现和谐司法提供了有力的指导。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审判组织,审判职能的优化。从这个角度来看,有效的管理,是我们解决许多问题的实际方式。
从方法角度来讲,我们要做好各方面的实际审判工作。民事角度,要关注民生,保障调撤率。刑事方面,要做到案件处理结果减少对抗。做到现实社会下的宽严相济。行政方面,坚持行政协调,促进官民和谐。
执行方面,我们要坚持多元利用的执行方式,刚柔相济,实现执行工作的目标。 从立案角度,要不断完善立案设备,给予当事人便利。[17:53:30]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欢迎大家讨论,我觉得刚才咱们的讨论有一点偏离了对话模式的论题。下面欢迎大家积极互动讨论。[17:57:44]
- [嘉宾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杰]:我针对游教授的观点进出自己的看法。我赞同他的观点。我们现在可以从小环境看一个大环境。法院作为国家体制中的一个机关,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作为当地的一个政府,他来看法院的作用,如果法院无法发挥积极作用,那完全有可能被边缘化。在荣昌这个小环境来说,假如我们法院在如何看待法院职能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被学者忽悠了。从西方学者的角度来看,法院在面临复杂的社会纠纷时,一是不能边缘化,二是不能被束缚住手脚。我说点大实话,我觉得这种情况下,真需要法院发挥自己的职能。期望咱们以后司改时,能多反思一下改革方向,在国家的大环境,大体系中,要提高咱们法院的重量与质量提高法院的社会政治体系中的地位。[17:59:42]
- [嘉宾 江苏徐州市中院办公室主任 岳彩领]:就我们法院的情况,说句实在话,可能大家感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法院立案难。09年以来,案件递增数量不那么明显。立案程序困难反而成了主要问题。
对于案多人少这一问题,学界与司法实践界都在争论,二线法院多是中国的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决定的。我们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我非常赞同刚才游伟教授的观点,江苏的法院,法官调走的多,辞职作律师的也多。主要是经济收入的原因,法院地位的弱化得到了很明显的诠释。法院法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了。
关于诉调对接机制,我想说几点自己的想法,法院搞诉调对接机制是无奈与被迫之举。现实阶段来看,这一机制,在我们江苏,成果不显著。我观察荣昌法院的案件,这一机制调解解决的案件,占到全院办理案件的数量比例也寥寥无几。社会各机构都是在帮法院做事。要解决这一问题,第一是诉讼费的收费制度问题,第二是法院的有限性质,大量的纠纷应当回到人民调解当中去。[18:02:33] - [嘉宾 江苏省高邮市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夏敏]:对话模式,应该要先理清其一些概念与内涵。司法,我觉得,和谐,其实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法院司法的目标是提供给社会规则,把法律通过司法这一形式向社会宣示一定社会规则,法院的作用,一是解决纠纷,而是实现社会的规则之治。现在是社会的治理目标,加在了司法机关的职能上。合理的司法,是建构司法本身的合理价值,有些纠纷并不是来找法院的,群众实际上是找政府,党委政府把这些问题甩给法院来解决,法院对此类问题往往采取了一些非常措施。法院面临的纠纷的量比较大,形式也发生了变化。这一情况下,政府的诉求加诸在司法机体上,司法机体本身已经无法承载这一社会职能。司法要解决社会问题,需要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判断过程,把司法机体当成一个人,他已经是生病了,有残疾了。司法本身的自身功能没有得到恢复。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18:04:24]
- [嘉宾 吉林延吉市中院院长 庾成日]:诉讼爆炸问题在我们这里存在得很明显。真正的一线办案法官只有44%。我们要解决现在的人少案多问题,措施是多方面的。我觉得有一个最快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借鉴韩国的经验,根据全国的案件数量来测算所需要的警力,保证相应的警力几班倒,随时有人出勤办案。我觉得咱们也可以这样做。
关于法院重视调解,重视案结事了。这是一种无奈,但是也是一种需要。本来就应该如此,对于难以解决的案件,确实需要应用多元调解机制,我们仍然需要积极探索。
在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司法进程,多元化机制,在实践中能走多远?怎样可持续发展?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18:08:56]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一,我觉得大家学习的劲头不足。二,我觉得刚才这节,大家已经严重跑题了。没有必要再条分缕析,细枝末节的东西,大家都已经知道,没有必要再继续讨论。我信奉性格决定命运。如果你是无奈或被迫的,那么你就不要做这个事情,有可能你今天做的,明天就会成为你自己的包袱。免得错上加错。这个过程是没有必要的。刚才大家说许多个无奈与被迫,这完全没有必要。如果这样你都要去做,那你应该反思你的不光是理性行为,还要反思你自己的性格。我们不用着急,可以很从容地作出改进。关键是要有自己的信仰。积极地进取,而不是错上加错。理性的人,不能自嘲,如何嘲笑这个世界?我们就是法律适用者。说到事理法理,如果把精力都花到无奈与被迫上去了。会判决的去调解,没有意义了嘛(众笑)。我们的法官,要越来越多的人像法官,我多年来坚持办一些案件,我很有感触,法院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构筑自己的信仰,理念,体制。积极探索,无愧于心。
现在都讲核心竞争力,咱们法院的竞争力在哪里呢?我们的长处就在于审判,扬短避长,并非我们的个性所在。我觉得案子没有进法院之前,咱们是被动的,进入法院之后,我们就要积极能动地解决。我觉得大家不用想昨天的包袱,不用想明天如何。积极做好今天,努力为今天打拼,这就很有意义了。长远的成功是由每一天的积极努力形成的。
感谢大家今天的讨论,这说明今天我们还有理想,还有信仰的火焰在燃烧。有这些东西,咱们还怕什么呢?无用无奈与被迫,积极做好自己的每一天。咱们法院系统自然会越来越灿烂。[18:20:0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重庆市荣昌县和庭酒店,欢迎你继续关注“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闭幕式直播。[18:21:18]
- [主持人]:11月4日,来自北京、河南、广东等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司法精英代表云集重庆市荣昌县,共话“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共同探讨我国司法如何实现自身的和谐并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今天,论坛将胜利闭幕,主持闭幕式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孙海龙。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副社长、《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官晋东先生作总结致辞。[18:23:34]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参会同志:
大家下午好!
今天上午,我们在这里举行了论文颁奖。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圆满的落下了帷幕。
本次论坛的成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的关心和指导,得到了荣昌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各地法院的精心组织,得到了各论文作者的积极参与,得到了荣昌法院的精心筹备。在此,我谨代表本次论坛组委会,向给与本次论坛支持和关心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向论坛的承办单位荣昌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期一天的论坛从“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的理念、体制、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充分展示了专家学者、人民法官和其他法律人的理论成果与学术风采。第一节“人本科学与和谐司法理念”子论坛中,荣昌法院的王小林院长解读了“人本与科学”、司法权源的民赋性、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司法成果的民享性等当前司法界关注的热点课题,观点新颖,论述透彻,得到了与会同志们的广泛认同。嘉宾和代表们就法律的自治与开放,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何平衡双方利益的问题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激烈的辩论。在第二节“对接模式与和谐司法体制”子论坛中,西南政法大学的徐昕教授就法院的解纷功能和规制功能进行了阐述,从如何提高人民调解水平,形成大调解的解纷格局等方面从一个学者的角度做了主题发言。点评嘉宾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法官面临的压力和困难,如何实现对接,健全司法解纷体制等方面展开了讨论。第三节就是刚刚结束的子论坛“对话模式与和谐司法机制”由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冉井富作的主题发言,以自己深入实际的调研实证和数据,带给大家对法院现状的思考和未来发展道路的启发。点评嘉宾从不同的角度就和谐司法的实现做出了思考。[18:27:52] - [嘉宾 《中国审判》杂志社副总编辑 官晋东]:本次论坛的承办单位荣昌法院在“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的理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和谐司法的对接模式”上建立了纠纷预防调处协调机制,综合调处模式在荣昌社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司法的行为模式方面采取了“对话型”司法模式,较好的实现了司法自身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出了一条科学发展的道路,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创新举措,为本次论坛的理论研讨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三个节段论坛中,主题发言者的透彻阐述,点评嘉宾的敏锐眼光,参会代表的踊跃发言,围绕着“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的思想交流碰撞出的智慧火花,将有力的指导我们今后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活动,实现司法“以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最基本职能。
参与此次论坛代表范围广,层次高,观点正确鲜明。论坛虽然落下了帷幕,但许多与会代表还有没有发表,时间匆匆,现在已是六点半了,我们开会至此,这是我们论坛开会的一个典范,这是我们交流的一个阵地,为法官和各位法律人提供一个平台,就和谐司法的理论和实践继续探讨。最后,祝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谢谢大家![18:28:15] - [嘉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委 孙海龙]:现在有请荣昌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廖贺平先生致闭幕辞。[18:30:40]
- [嘉宾 荣昌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廖贺平]: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
整整一天,各位领导、专家和来宾们发表了精彩演讲和进行了深度交流,“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即将圆满落下帷幕,我谨代表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对论坛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衷心的祝贺!
同时,我借此机会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对我们荣昌的厚爱,此次论坛能在我县举办,是83万荣昌人民的荣耀,是对我县推进“法治县”建设的巨大鼓励!
其次,我要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带来的智慧成果,你们通过精彩的发言把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法治文化留在了论坛上,也留在了荣昌这个正在阔步发展的城市中,“法治荣昌”也因有了你们智慧之光的照耀而愈发亮丽!
我还要感谢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这次论坛是司法界的一次学术盛宴,荣昌,因为有了你们的到来而熠熠增辉![18:31:43] - [嘉宾 荣昌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廖贺平]: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人民法院以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为职能定位,并展开多种形式的实践探索。这次论坛从“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的理念、体制、机制三个方面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和激烈的争辩,从理论角度深入探讨了司法如何实现自身和谐并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这些智慧火花的碰撞带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发,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探索适合各行业自身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思路,共同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各位来宾,这次论坛云集了全国各地的司法精英,会议的成果巨大,有近百篇优秀论文胜出,还有多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充分展示人民法官和其他法律人的理论成果与学术风采,这必将对司法理念和法治文化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此,我对论坛取得的巨大成果再次表示衷心的祝贺!
最后,祝大家在荣期间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18:32:12] - [主持人]:“科学发展与和谐司法(重庆•荣昌)”论坛闭幕式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对本次直播的关注!再见。[18: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