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席

原告

被告代理人

荣誉
2009年11月4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吕其芳诉宋新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41: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利津法院办公室韩凝,很高兴通过中国法院网和大家认识!同时非常感谢中国法院网对于此次网络直播的支持!今天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敬请大家关注和参与!
    [08:43:33]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9月6日12时30分左右,原告吕其芳沿店南路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至振强摩托车维修部时,由南向北被宋新军骑的二轮摩托车将原告撞倒。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利津县中心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当时双方未报警。9月12日吕其芳妻子孙爱芳到利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警,因距事故发生时已多天,此事故无现现场,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争议,利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对此事故不予认定。2009年10月9日原告吕其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宋新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9982.73元。
    [08:44:04]
  • [主持人]:
    本案由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巴占防、副庭长崔建霞、副庭长纪晓娜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08:45:06]
  • [主持人]:
    好,由于当事人还未到齐,庭审可能要推迟一段时间,敬请各位谅解!
    [08:49:04]
  • [主持人]:
    好,当事人已经到齐,庭审准备工作业已就绪,让我们走进此次直播现场。
    [08:51:56]
  • [书记员]: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⑴所有到庭人员,必须听从审判人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⑵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入审判庭不得吸烟、鼓掌、喧哗,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所携带的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请一律关机;
    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开庭期间,旁听人员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和提问,若对庭审有意见可在庭后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和训诫,对经两次训诫仍不听从劝告、制止者,审判员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法院将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56:56]
  • [书记员]:
    请审判员入庭。
    [08:58:4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09:01:16]
  • [审判长]:
    原告吕其芳,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吉祥快餐业主,现住利津县北宋镇府新路33号院3号楼8-58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6310210916
    被告宋新军,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镇崔林村村民,现住该村。(未到庭)
    [09:08:14]
  • [审判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国,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镇崔林村村民,现住该村。(以下简称被代)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09:08:54]
  • [审判长]:
    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
    [09:09:31]
  • [审判长]: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09:47]
  • [原告]:
    无异议。
    [09:10:37]
  • [审判长]: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1:20]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11:58]
  • [审判长]: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12:28]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利津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在利津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吕其芳与被告宋新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09:13:14]
  • [审判长]:
    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由利津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巴占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崔建霞、纪晓娜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园园负责本次开庭的庭审笔录,速录员王瑞洁负责本次庭审的文字速录工作。原告,你是否听清?
    [09:13:54]
  • [原告]:
    听清楚了。
    [09:14:36]
  • [审判长]:
    被告,你是否听清?
    [09:15:07]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09:15:3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5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2)有对审判员和书记员、速录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由审判长〈员〉作出具体解释);(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4)有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5)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6)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7)不服一审判决,有提起上诉的权利;(8)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09:16:14]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明白了?是否对审判员、书记员、速录员申请回避。
    [09:16:55]
  • [原告]:
    听明白了,不申请回避。
    [09:17:25]
  • [被告代理人]:
    听明白了,不申请回避。
    [09:17:52]
  • [审判长]:
    本院给你们下达的《举证须知》是否收到?内容是否清楚?
    [09:18:20]
  • [原告]:
    收到了,内容清楚。
    [09:19:36]
  • [被告代理人]:
    收到了,内容清楚。
    [09:20:1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提不出证据的,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假证、伪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09:20:41]
  •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向本庭陈述起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09:21:08]
  • [原告]:
    宣读起诉状(记录略)。2009年9月6日12时30分左右,原告沿店南路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至振强摩托车维修部时,被由南向北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当时因伤情不是很明显,故双方没有报警,原告当时受伤后在被告的陪同下被送往利津县中心医院治疗,后因病情需要,转入滨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14384.83元,被告已支付8000元,原告出院时因病情未痊愈,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同时因身体内有钢板固定,根据医疗部门建议,二次手术费还需要10000元。综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4384.83元、误工费4556.34元、护理费57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320元,共计29982.7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000元,共计21982.73元。另外,如果我的伤情构成残疾,残疾赔偿金以鉴定结论为准。
    [09:22:23]
  • [审判长]: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进行答辩。
    [09:23:51]
  • [被告代理人]:
    宣读反诉状(记录略)。当时事故没有报警,我们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按照常理,应该承担50%的责任,但是鉴于对原告的同情,我们愿意适当多赔偿原告一部分。
    下面向法庭提交利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明因没有现场,交警队对事故的责任没有认定。因交通事故被告也受伤,提交在利津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结算票据一张,金额1091.81元。提交利津县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一份,建议被告休息2个月。提交在利津镇崔林村合作医疗卫生室因治疗被告的伤情药费单据1248元。提交在利津镇西街志良整骨所收款收据一张,金额2574元。同时提交志良整骨所提供的治疗过程费用清单和建议休息五个月的证明各一份。另外原告在利津县中心医院治疗时花费393.72元,是由被告支付,提交该院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该款应从被告的赔偿额中予以抵销。另外,宋新军在山东华金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工作,提交2009年8月份工资表一份,证明宋新军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09:24:54]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过程和住院过程有无异议?
    [09:25:41]
  • [被告代理人]:
    在发生事故时原告是逆行,其他部分没有异议。
    [09:26:16]
  • [审判长]:
    经合议庭合议,被告方提交的反诉状,对原告提起反诉,应该经本院审查并预交反诉费后,再行审理。本次庭审首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理。经过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9月6日12时30分左右,原告沿店南路路东侧步行至振强摩托车维修部时,与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因当时伤情不是很明显,双方均没有报警,后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送往利津县中心医院治疗,后因病情需要,转入滨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对以上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庭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法庭需要查明的问题:1、双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偿比例。2、赔偿的标准及数额。对以上总结,双方听清楚了吗?有无异议?有无需要补充的问题?
    [09:27:05]
  • [原告]: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没有补充的问题。
    [09:27:29]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没有补充的问题。
    [09:27:55]
  • [审判长]:
    下面针对争议焦点1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并举证。
    [09:30:05]
  • [原告]:
    提交利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宣读)。其主要内容为:2009年9月12日17时原告的妻子孙爱芳到交警大队报警,交警队认定,因事故无现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事故不予认定。提交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住院专用票据一张,金额14384.83元,出院病人费用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自2009年9月6日入住滨州市人民医院,9月18日出院,共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14384.83元。提交滨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需二次手术费大约10000元,建议休息三个月。证明后续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用计算的时间应该为102天。提交季海波出具的出租车费收到条一张,金额320元。该费用是到滨州市人民医院来回二次租车所用。
    [09:32:34]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09:35:30]
  • [被告代理人]:
    从利津到滨州一趟应该是80元,二趟应该是160元,原告主张出租车费用二趟花去320元过高。后续治疗费据我了解大约需要5000元。对其他均无异议。
    [09:36:43]
  • [审判长]:
    对原告提交的利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滨州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住院专用票据一张、住院费用清单、被告均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滨州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二次手术费约10000元,被告有异议,此证明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方二次手术的实际费用,对该项诊断证明不予确认。对其建议原告休息三个月的诊断证明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季海波的出租车费收到条,被告方有异议,该收到条是季海波出具的白条,不能确切证明实际确实发生了出租车费320元,对该收到条不予采信。对原告的交通费用情况,本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其他证据另行进行确认。
    [09:38:26]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09:39:09]
  • [原告]:
    另外我在出院后还在村卫生室等其他机构进行了后续治疗,对这一块我均没有起诉。
    [09:40:01]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09:40:44]
  • [被代]:
    没有证据提交。
    [09:41:11]
  • [审判长]:
    对被告刚才提交的为原告支付在利津县中心医院治疗的医疗费393.72元,该项要求属于抗辩事由,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09:42:31]
  • [原告]:
    没有异议,我这块没有起诉在里面。
    [09:44:01]
  • [审判长]:
    事故发生时,双方对行驶方向及事故的责任方有争议,下面由原告陈述一下。
    [09:44:40]
  • [原告]:
    我从路右面往前走,被告在路右面从后面撞的我。他撞的我腿的后面,经医院诊断我骨折的地方是右腓骨在腿的后侧。
    [09:45:30]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属实?
    [09:46:00]
  • [被代]:
    原告出来送人,突然反身往回走,处于逆行状态,我的当事人骑摩托车撞在原告的右腿上,原告倒在公路边上的辅路上,如果他是顺行,我的当事人撞在他的右腿上,他应该往公路中间方向倒。
    [09:46:3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属实?
    [09:47:07]
  • [原告]:
    我倒在辅路上属实,但是我当时就在辅路上,我当时就在公路边上,所以倒在辅路上。
    [09:47:27]
  • [审判长]:
    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又均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庭不再予以调查。对这一问题将依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和相关法律予以确认。下面原告讲一下起诉的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09:47:53]
  • [原告]:
    误工费是根据城镇居民年收入标准按102天计算的,护理费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市外住院按每天12元,12天计算的。
    [09:48:51]
  • [审判长]:
    你城镇居民的证据是否有?
    [09:49:22]
  • [原告]:
    提交户口本一个。证明我在利津县北宋镇政府驻地居住,并且是城镇居民。
    [09:50:19]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09:50:48]
  • [被代]:
    他的户口性质是北宋镇集体户,属于居民户口的种类,并不属于城镇居民。应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09:51:30]
  • [审判长]:
    原告,讲一下户口性质。
    [09:51:59]
  • [原告]:
    我们的土地都已经收回国家所有,我们已经没有土地,都办了集体户,并且我住在北宋镇府新路33号院3号楼8-584号城镇驻地,同时我还开了饭店,我们的户口性质一直是按城镇居民对待处理的。
    [09:52:55]
  • [审判长]:
    你开饭店的营业执照证据是否有?
    [09:53:29]
  • [原告]:
    有,我今天忘记带来了。
    [09:54:04]
  • [审判长]:
    对原告的户口性质被告有异议,原告提交的户口本上不能明确显示城镇居民的身份,本院待进一步核实后,另行进行确认。
    [09:54:41]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标准有无异议?
    [09:55:02]
  • [被代]:
    原告的误工费和护理费都应该按农村人民纯收入计算,对其计算的时间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没异议。
    [09:55:25]
  • [审判长]:
    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8000元是否属实?
    [09:56:05]
  • [原告]:
    属实。
    [09:56:31]
  • [被代]:
    属实。
    [09:56:54]
  • [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基本查清,原告受伤后在利津县中心医院进行了必要的治疗,当天转入滨州市人民医院,共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14384.83元。该事故因当事人均没有报警,利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因事故没有现场,对此事故责任不予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和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有争议。
    法庭调查结束。
    [09:58:3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焦点:1、事故责任的划分和应该赔偿的比例。2、原告及其护理人员即其爱人孙爱芳的居民性质。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59:35]
  • [原告]:
    被告无证驾驶,并且摩托车没有经过年审,被告是撞的我的后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我即使承担责任,也承担很少的责任。关于计算标准的问题,我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陈述,我和我妻子是城镇居民都是事实。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3:25]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3:58]
  • [被代]:
    根据交通大队出具的证明,我的当事人和原告均没有报警,对事故现场没有认定,就应该按5:5的比例,根据原告的伤情,我们愿意适当多承担一部分。原告及其妻子的户口性质不属于城镇居民,虽然没有土地,住在城镇,但还是农民待遇。
    [10:04:43]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05:12]
  • [原告]:
    另外,被告反诉的内容中在院外治疗的证据一没有病历证明,二是票据也不正规,三是休息时间太长。
    [10:05:56]
  • [被代]:
    没有了。
    [10:06:2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做最后陈述。
    [10:07:00]
  • [原告]:
    要求被告最少支付我起诉数额的90%。
    [10:08:23]
  • [被代]:
    按交警队的事故证明,应该承担50%,但是本着诚恳、积极的态度我方愿意按60%承担依法应该承担责任。
    [10:08:4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10:09:14]
  • [原告]:
    同意调解.
    [10:09:3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10:09:56]
  • [被代]:
    同意调解。
    [10:10:13]
  • [审判长]:
    下面休庭5分钟,由原被告双方协商一下调解意见。
    [10:10:49]
  • [审判长]:
    下面继续开庭。原告谈一下调解意见。
    [10:15:22]
  • [原告]:
    我们在休庭的时候意见基本接近,我们要求被告支付9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10:15:45]
  • [审判长]:
    被告有什么意见?
    [10:16:12]
  • [被代]:
    我们同意支付7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10:16:38]
  • [审判长]:
    法庭给你们出一个调解意见。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因为公安机关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应推定为对等责任,但原告是行人,被告也应该在赔偿比例上多承担一部分,结合被告的反诉,被告的反诉内容虽然不纳入本次庭审审理,但是在法庭调解阶段可以综合予以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合被告的反诉内容,因被告在村合作医疗部门和整骨所治疗所花费的3000余元的费用,暂时没有相关病历,出具的票据也不规范。综上,经过合议庭的依法计算,本合议庭出具调解意见,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你们考虑一下,是否同意。
    [10:17:46]
  • [原告]:
    同意法庭的调解意见。
    [10:18:36]
  • [被代]:
    同意法庭的调解意见。
    [10:18:57]
  • [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本合议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8000元,于2009年11月4日当庭付清。
    二、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10:20:15]
  • [审判长]: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现在闭庭(敲法槌)。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1:07]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和参与!再见!
    [10: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