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审判员 李国才

简易程序
1月7日14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装修时院内爆炸起火 工人三级烧伤诉雇主房主”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装修时爆炸起火工人三级烧伤诉雇主房主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4:02]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国才,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先后在窦店法庭、河北法庭、城关法庭任担任助理审判员,现任城关法庭助理审判员,曾两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书记员由刘丹担任。
    [14:08:19]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来北京打工的沈某在给赵女士家进行房屋装修时,现场突然发生爆炸并燃起大火,将其面部、腿部严重烧伤,小沈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四处借债,而赵女士和雇主高某却分文未付,无辜蒙受巨大痛苦的小沈将房主和雇主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08:47]
  • [主持人]:
    沈某诉称:因赵女士家需要装修,他在高某的带领下在装修场地干些推沙灰、水泥的活。之前工友们就看到现场有一个圆球,有人说是烟花弹,但大家都没在意,没事的时候还踢着玩。2009年7月30日中午,工友们趁休息的时候在一起抽烟、聊天,突然,只听到“嘭”的一声,一个火球腾空而起,小沈和另外一位工友立即被大火包围,当时小沈头发和眉毛全部被烧光,面目全非,面部、手臂和腿部被严重烧伤。小沈立即被送到医院,因伤势严重随即又转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三级烧伤,医生为小沈做了植皮手术,从大腿内侧割去约20CM2 的肉皮植到严重受伤部位。小沈上有残疾的老父和卧床的母亲,下有刚上学的女儿,为了支付医疗费四处借债,而二被告却分文未出,真是毫无同情心可言。为此,小沈诉诸法律,要求雇主高某和房主赵女士连带赔偿73700元。
    [14:10:0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13:47]
  • [原告]:
    沈正生,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二道渠乡十号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峪煤矿。
    委托代理人郭建震,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6:58]
  • [被告]:
    赵小慧,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红寺村。现在住山水家园2号楼3单元。
    [ 被告]:
    高长春,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粱各庄村。
    委托代理人张广亮,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国宇法平信息咨询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城隍庙街。
    [14:17:4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赵小慧]:
    无异议。
    [ 高长春]:
    无异议。
    [14:18:23]
  • [审判员]:
    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敲击法槌)
    [14:18:51]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正生诉被告赵小慧、高长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李国才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14:21:2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赵小慧]: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高长春]: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22:27]
  • [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14:28:17]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28:32]
  •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14:30:0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赵小慧]:
    听清楚了。
    [ 高长春]:
    听清楚了。
    [14:34:3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14:35:44]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30000元,护理费4200元,误工费6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自2009年7月25日起,原告开始在高长春的带领下,给赵小慧干房子装修活,一起干的还有赵喜瑞、赵喜荣等人,原告的工作是推沙灰,推水泥,推砖。2009年7月30日中午11时,在干活场地,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原告立即被大火包围,头、面部、右手右臂、腿部被严重烧伤。当时头发和眉毛烧光,睁不开眼睛,面目全非。原告被送到房山中医院,随即又转到燕化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三级烧伤,医生给原告作了植皮手术,从大腿内侧割去大约20平方厘米的肉皮,植到受伤严重的部位。医疗费都是原告向亲友借来的,两名被告分文未付,毫无同情可言。两名被告应保证干活场地内没有危险物,及时清除危险隐患,确保干活的人安全。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原告蒙受巨大的肉体痛苦,精神痛苦,经济损失,两名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尚未作出伤残等级评定,故伤残赔偿金等项的具体数字,有待后补和增加。
    原告目前伤未治愈,因交不起医疗费,医院催着出院。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4:37:39]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变更了诉讼请求。医疗费20537元,护理费5600元,误工费1931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不要求了,精神抚慰金3万元,残疾赔偿金98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沈占江76560元,母亲王建花76560元,女儿42108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复印费6.8元,以上共计373088.34元。
    [14:38:57]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14:41:39]
  • [审判员]:
    原告,有增加诉讼请求的书面意见吗?
    [ 原告]:
    提交增加诉讼请求书面意见。
    [14:42:47]
  • [审判员]:
    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可以要求答辩期,是否要求答辩期?
    [ 赵小慧]:
    不要求。
    [ 高长春]:
    不要求。
    [14:43:51]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赵小慧]:
    原告当天炸伤的时候,我们两口子没在家,不知道情况,他说的火不是那么回事,我都问过了,他手要不点炮,怎么可能烧他胳膊。炮是哪来的不知道,我们不知道。头一天下雨地那么湿,没有炮皮子。我上边还有三个人呢,原告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纯粹是胡说,他说爆炸后一片火花,根本就没有,这是他捏造的事实。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
    [14:48:37]
  • [审判员]: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 赵小慧]:
    这个钱我出不着。原告告不着我,不同意给。
    [14:49:45]
  • [高长春]:
    事情是这样,当天7月30日中午已经11点35分,干活的人等着吃饭,当时我在屋里,我说把砖铺完就吃饭。刚说完这话,也就两三分钟,外边就有人叫我,说出事了,我出去以后,看沈正生在休息砖那蹲着,手脸都伤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老赵他们三个人一起抽烟,他说炮竹离他们一米多远,不知道谁扔的烟引着的。我问赵喜瑞,我说怎么回事,他说他拿烟头玩,给弄着了。这是当时的事实。后来赶紧找车把原告先送到中医医院进行医治,我也是跟事主借的钱,下午又转到总厂医院。我没有责任,不负这个责任。已经在休息时间,我没有让原告弄炮。民事责任应该违反民事义务承担责任,原告自己承认是推沙子,灰、水泥,不是在这个期间造成伤害,所以我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14:52:33]
  • [审判员]:
    这个事发生什么时间?
    [ 原告]:
    2009年7月30日。
    [14:53:13]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干什么活,给谁干活?
    [ 原告]:
    跟着高长春干,给赵小慧干活。
    [14:53:52]
  • [审判员]:
    这个事发生什么时间点?
    [ 原告]:
    大约是11点左右。
    [14:54:32]
  • [审判员]:
    你们当时干什么呢?
    [ 原告]:
    他们坐下抽烟,我们也抽。当时还有赵喜瑞和赵喜荣。
    [ 审判员]:
    在那抽烟?
    [ 原告]:
    是。还有另外两个。
    [14:55:25]
  • [审判员]:
    当时抽烟的人有谁?
    [ 原告]:
    都抽了,我也记不清楚了,我当时也抽了。一起干活的就我们三个人。
    [ 审判员]:
    赵喜瑞,赵喜荣,你们三个人?
    [ 原告]:
    是。
    [14:56:04]
  • [审判员]:
    你们把什么点着了?
    [ 原告]:
    不知道。
    [ 审判员]:
    听见什么响了?
    [ 原告]:
    就是看见一个火光。
    [14:57:00]
  • [审判员]:
    后来知道了是什么吗?
    [ 原告]:
    后来听赵喜瑞说有烟花弹。
    [ 审判员]:
    怎么点着的?
    [ 原告]:
    不知道。
    [14:57:40]
  • [审判员]:
    礼花弹以前见过吗?
    [ 原告]:
    以前在道上扔着,在院子里边。7月28日就发现了。
    [ 审判员]:
    当时你知道吗?
    [ 原告]:
    我不知道。
    [14:58:36]
  • [审判员]:
    你见过礼花弹吗?
    [ 原告]:
    听他们说过,我没有见到。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说的对吗?
    [ 赵小慧]:
    不对。当天派出所去调查了,也没有礼花弹,什么也没有。发生这个事是在外边,没有在我们院子里。
    [14:59:22]
  • [审判员]:
    是给你们家盖房吗?
    [ 赵小慧]:
    不是,给洪寺村大队盖房。
    [ 审判员]:
    怎么是给洪寺村大队盖房?
    [ 赵小慧]:
    我的房就是洪寺村大队盖的。
    [15:02:08]
  • [审判员]:
    盖的房是谁的?
    [ 赵小慧]:
    是洪寺村大队的。我用这个房子,不是我投资盖的,就是自己家住。
    [ 审判员]:
    你跟大队之间有什么手续吗?
    [ 赵小慧]:
    有,这碍不着人家。
    [15:03:21]
  • [审判员]:
    高长春,原告说的对吗?
    [ 高长春]:
    当时我出去以后,我问他们炮在哪,回答说离他们抽烟那有一米左右,我说到底是不是点它了?他说没有,不知道是谁扔的烟头。我说就你们三个人坐在一起抽烟,炮怎么可能自燃,头一天下雨地很湿,如果不点它怎么着。原告说当时一片火海,没有这回事。
    [15:05:18]
  • [审判员]:
    干活是谁找的沈正生?
    [ 高长春]:
    他打电话问我干什么,我说我在哪哪干活,原告问我还缺人吗,我说你要来就过来。
    [ 审判员]:
    原告干活是你找的?
    [ 高长春]:
    是。
    [15:07:25]
  • [审判员]:
    你给谁干活?
    [ 高长春]:
    我给赵小慧盖民房。
    [ 审判员]:
    是承包吗?
    [ 高长春]:
    是轻包工。
    [15:08:48]
  • [审判员]:
    你从什么时间开始干活?
    [ 高长春]:
    从2009年7月5日开始。
    [ 审判员]:
    你们之间有合同协议吗?
    [ 高长春]:
    有。
    [15:09:47]
  • [赵小慧]:
    有。
    [ 审判员]:
    你在他们干活时,礼花弹以前见过吗
    [ 高长春]:
    没有见过。
    [15:11:09]
  • [审判员]:
    你说前几天他们看见过礼花弹?
    [ 高长春]:
    我没有见过。
    [ 审判员]:
    你在出事之前一直没有见礼花弹?
    [ 原告]:
    没有。
    [15:11:50]
  • [审判员]:
    原告,就你们三个人抽烟吗?
    [ 原告]:
    除了我们三个,还有两个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 审判员]:
    他们是在出事之前走的,还是出事之后?
    [ 原告]:
    出事之前。
    [15:12:38]
  • [审判员]:
    出事的时候你们三个人都在那吗?
    [ 原告]:
    都在那。
    [15:13:18]
  • ?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1、燕化医院出院小结。
    2、医疗费票据。
    3、鉴定费票据。
    4、复印费票据。
    5、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
    6、赵喜荣证明。
    7、赵喜瑞证明。
    8、沈正生暂住证。
    9、鉴定报告。
    10、休假条。
    11、简报。证明工作间隙休息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
    [15:22:36]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赵小慧]:
    根本不属实。看见我爱人在院子里踢礼花弹都是胡说,我们家院子里没有。这些证据我也看不着,他说的话都不属实,我看这些证据有什么异议,原告告都告不着我,我能有什么意见,我没有必要看这个,整个都不属实。
    [15:23:56]
  • [高长春]:
    对证据1住院40天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他所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住院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认可。这是医药费,鉴定费也是。这是原告自己过错引起的,不是被告所造成的,不予认可。亲属关系证明与本案无关。赵喜荣证明,我们在筛沙子的时候发现一个拳头大的土球,他说他没有看见过这个土球,说不知道是什么东西,说赵小慧踢了是礼花弹,赵小慧不认可这个事,发现这个土球后你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这个问题,不是孩子不懂事。你发现之后通知房主,还是通知高长春,还是通知派出所,你应该保护现场,不能私自处理。7月30日中午11点多,我们正在干活,来两个找活的人,这两个人对本案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一边说话,一边拿烟在那抽烟,他们不好意思阻拦,明知道有一个土球有危险,怎么不阻拦。他们吸烟之后把烟头往地上一扔,正好和原告所说的不知道怎么礼花弹点着,是他扔的烟头还是这两个人扔的烟头,礼花弹反正是没有人点不会自己烧起来,尤其是地面很湿的情况下,干燥的情况下你点有时候也不会着。礼花弹应该是那两个人点着的。如果离一米远,不可能烧这么严重。现在这两个人烟头一扔往北走了,过了一小会,原告拿砖时候烧的。那两个人不在的情况下,这个案子没法讲,应该找那两个人,没有通知房主,没有通知高长春,礼花弹谁点燃的,不是原告就是那两个人,那两个人是谁,是其中一个还是两个,现在事实不清楚,烟头扔下去能不能着,他是一个土球,烟头扔土球上能着?
    [15:29:56]
  • [高长春]:
    对于诊断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明不了他的伤是被告造成的。赵喜瑞证明,也同样说明了我们在筛沙子的时候发现一个拳头大的土球,不知道什么东西,不知道什么东西,就不应该疏忽大意,赵小慧来讲他家不是烟花爆竹厂,你发现一个,就说是院子里发现的,又说是筛沙子的时候发现的,赵小慧说是礼花弹,赵小慧爱人同样也有争议,你们发现土球就不应该动,你应该报告后再处理。这时候同样来两个男人找活,这两个男的是哪的,你们聊半天天,他们抽烟你们没有制止,你们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他们两个扔烟头着的,应该找他们,与被告无关。工伤证明只是只能报纸上的东西,只能是舆论的东西,不能作为法律来认定,关键是原告过错,在于发现拳头大土球的之后没有及时保护现场,采取防护措施,你自己没有采取措施,又放走了那两个人,被告同情原告,但是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5:30:12]
  • [审判员]:
    传原告的证人出庭。
    [ 证人]:
    赵某,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锡林浩特,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山口村。
    [ 审判员]:
    本院正在审理沈正生诉高长春、赵小惠身体权纠纷一案,作为证人应该如实陈述属实,如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赵喜荣]:
    听清楚了。
    [15:31:58]
  • [审判员]:
    你出庭是证明什么问题?
    [ 赵某]:
    我们去的时候我筛沙子,筛的时候,那东西跟沙子筛出来的,那时候下雨,有一个泥球,是什么都不清楚,28号下午房主踢了踢,说是一个礼花弹,30号那天11点左右,发现还有一个活,休息休息抽烟,抽烟的时候去了两个找活的人,是谁我不知道,他们在那找活,也抽烟。他们就走了之后我开始起来筛沙子,沈正生和赵喜瑞推车要装砖。后来就发生了这个事。
    [15:34:01]
  • [审判员]:
    你和原告你们一起干活?
    [ 赵某]:
    是。
    [ 审判员]:
    你认识赵小慧吗?
    [ 赵某]:
    不认识。
    [15:34:31]
  • [审判员]:
    你见她吗?
    [ 赵某]:
    在干活那见过。
    [ 审判员]:
    是谁找你们干活的?
    [ 赵某]:
    高长春。
    [15:35:02]
  • [审判员]:
    当时发生这个事的时候,你说是筛沙子筛出来的?
    [ 赵某]:
    是。是我筛出来的。
    [ 审判员]:
    具体什么时间?
    [ 赵某]:
    7月26、27号。出事前几天。
    [15:36:30]
  • [审判员]:
    筛了以后放哪了?
    [ 赵某]:
    筛了以后就扔边上了。
    [ 审判员]:
    你们抽烟的时候有几个人?
    [ 赵某]:
    找活的人走了之后,就剩下我们三个。一共是五个人。
    [15:37:07]
  • [审判员]:
    你们都在抽烟?
    [ 赵某]:
    是。
    [ 审判员]:
    礼花炮响是什么时间?
    [ 赵某]:
    那两个人走了三分钟后。
    [15:38:04]
  • [审判员]:
    当时礼花炮响的时候你在哪?
    [ 赵某]:
    我在筛沙子。
    [ 审判员]:
    出事响的地方离你筛沙子有多远?
    [ 赵某]:
    有两米多。
    [15:38:40]
  • [审判员]:
    当时沈正生在干什么?
    [ 赵某]:
    他们推车要装砖。我是筛沙子,沈正生是推灰,赵喜瑞是和灰。
    [ 审判员]:
    当时响的时候你刚要起身,他们在干什么?
    [ 赵某]:
    他们也要干活。
    [15:39:14]
  • [审判员]:
    这是谁点的?
    [ 赵某]:
    不知道。
    [ 审判员]:
    谁扔的烟头?
    [ 赵某]:
    说不清楚。
    [15:39:38]
  • [审判员]:
    证人应当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你应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 赵某]:
    听清楚了。
    [ 原告]:
    证明是你出具的,上面写的情况属实吗?
    [ 赵某]:
    属实。
    [15:40:15]
  • [原告]:
    你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 赵某]:
    是。
    [ 赵小慧]:
    他说和原告说的驴唇不对马嘴。说房主踢炮纯粹胡说。没有问题发问。
    [ 高长春]:
    当时事发以后我问过你,这事情怎么回事,你说你们三个人在一起抽烟,说你抽完烟准备筛沙子,你走了以后就响了。当时你和沈正生你们是三个人谁扔的烟头,扔在地上?是不是用手拿起来以后点的?
    [ 赵某]:
    这个我没有看见。再傻的人不会用手点。28号下午房主确实踢了。
    [15:41:59]
  • [被告]:
    没有其他问题了。
    [ 被告]:
    证明是你自己写的吗?
    [ 赵某]:
    是我说,他们写。
    [ 被告]:
    你已经承认不认识赵小慧?
    [ 赵某]:
    是。
    [15:43:07]
  • [被告]:
    你是筛沙子的时候筛出来的。谁说是礼花弹?
    [ 赵某]:
    房主,一个男人。
    [ 被告]:
    是赵小慧的爱人吗?
    [ 赵某]:
    不知道。
    [ 被告]:
    当时你知道土球是礼花弹了?
    [ 赵某]:
    是。
    [15:43:41]
  • [被告]:
    你们五个人抽烟,你明知道礼花弹具有危险性,你跟原告一样放任危险存在,没有采取措施制止,说是房主留的隐患,其实是你们自己。
    [ 赵某]:
    当时没有想到它会响。
    [ 被告]:
    这个礼花弹足以产生危害。没有问题了。
    [15:44:15]
  • [审判员]:
    证人退庭。
    [ 审判员]:
    传下一个证人出庭。
    [ 证人]:
    赵瑞某,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太仆寺旗。
    [15:46:55]
  • [审判员]:
    本院正在审理沈正生诉高长春、赵小惠身体权纠纷一案,作为证人应该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 赵瑞某]:
    听清楚了。
    [15:47:56]
  • [审判员]:
    你出庭是证明什么问题?
    [ 赵瑞某]:
    我在那干活,负责筛沙子、推砖。筛沙子、筛石头等堆一边,没有在意是什么东西。房东过去看那个东西,说有一个圆球,我们都有在意这个事,两三天后中午我们一起抽烟,过来两个人也过来抽烟,后来我们干活也不知道怎么就着火了,把沈正生烧了,把我也给烧了。到医院里边买了点烧伤膏药,我烧的比较清,原告烧的比较重。我是自己承担的,到现在工钱也没有给我。
    [15:51:04]
  • [审判员]:
    你跟原告一起在干活?
    [ 赵瑞某]:
    是。
    [ 审判员]:
    当时当天你在干什么?
    [ 赵瑞某]:
    和灰,筛沙子,搬砖。
    [15:52:31]
  • [审判员]:
    出事之前你们在那一起抽烟?
    [ 赵瑞某]:
    是。
    [ 审判员]:
    在什么地方?
    [ 赵瑞某]:
    筛沙子的地方。
    [ 审判员]:
    在院子里还是院子外边?
    [ 赵瑞某]:
    院子外边。
    [ 审判员]:
    礼花弹以前见过吗?
    [ 赵瑞某]:
    没有见过。
    [15:54:25]
  • [审判员]:
    什么时间知道是礼花弹?
    [ 赵瑞某]:
    不知道。
    [ 审判员]:
    出事之前你见礼花弹吗?
    [ 赵瑞某]:
    没有。
    [15:59:33]
  • [审判员]:
    作为证人应该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你应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 赵瑞某]:
    听清楚了。
    [ 原告]:
    你在出庭之前是不是为沈正生写了一个证明?
    [ 赵瑞某]:
    是。
    [ 原告]:
    上面写的全部内容属实?
    [ 赵瑞某]:
    是。
    [16:01:49]
  • [原告]:
    你刚才谈到筛沙子的时候筛出一个土球?
    [ 赵瑞某]:
    是。不知道是什么东西。
    [ 原告]:
    你不知道是礼花弹?
    [ 赵瑞某]:
    是。
    [ 原告]:
    有没有有人用脚踢它,说是礼花弹?
    [ 赵瑞某]:
    踢过,房东的男人踢的。
    [16:03:21]
  • [原告]:
    是几号用脚踢的?
    [ 赵瑞某]:
    27、28号左右。
    [ 原告]:
    30号事情发生的那一天你见到土球了吗?
    [ 赵瑞某]:
    没有。
    [ 原告]:
    你29号见了吗?
    [ 赵瑞某]:
    没有,没有在意那个东西,石头太多了。
    [16:04:33]
  • [原告]:
    你们三个人抽烟,你们是和另外两个找活的人一块抽烟,还是你们先抽?
    [ 赵瑞某]:
    一块抽的。
    [ 原告]:
    你们是准备干活之前他们起身走的,还是你们开始干活的时候他们走的?
    [ 赵瑞某]:
    准备干活时他们走的。
    [16:05:35]
  • [赵小慧]:
    他说的话前后矛盾,开始说是筛沙子发现炮什么的,说在筛沙子之前,原告一问他就说看见了,说房东踢了踢,这根本不属实。审判长问你你说没有看见,原告问你你说你看见了。
    [ 高长春]:
    当时发生事情以后沈正生在地上蹲着,你在旁边站着,我问你究竟怎么回事,你当时说他手拿这个炮用烟头曲着,你也受伤了,就是当天发生的时候。说完这话我就找车,把你还有原告送到医院。没有问题了。
    [16:07:49]
  • [高长春]:
    你再说一遍你是干什么的?上一个证人说你们三个人一人干一样活。
    [ 赵瑞某]:
    有时候没有沙子筛一点,都干一点。
    [ 高长春]:
    你刚才说圆球、土球,是谁筛出来的?
    [ 赵瑞某]:
    不清楚。
    [ 高长春]:
    五个人一起抽烟,走了之后,这个礼花弹你既然发现了,又说房东踢了一下,你已经知道是礼花弹了,你应该知道这个礼花弹是有危险性。
    [ 赵瑞某]:
    我当时没有注意看,因为是一个泥的。
    [16:09:24]
  • [高长春]:
    本身你就没有尽到自我防护意识,既然知道是礼花弹了就不要轻易动。
    [ 审判员]:
    宣读证人在城关派出所2009年7月30日的谈话笔录。是你说的吗?
    [ 赵瑞某]:
    是。
    [16:10:47]
  • [审判员]:
    你所述是事实吗?
    [ 赵瑞某]:
    是。
    [ 审判员]:
    证人退庭。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什么意见?
    [ 原告]:
    对第一个证人赵某没有意见。
    [ 赵小慧]:
    对第一个证人赵某,他们说踢炮没有那么回事。
    [ 高长春]:
    对第一个证人没有多大疑问。对赵喜瑞某有很大疑问。因为他所说的事实不符。
    [16:12:32]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赵小慧]:
    提交协议。证明是高长春承包的。
    [ 审判员]:
    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要求出示原件,不予质证。这个合同很不规范,上面仅仅写有施工现场出现任何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明显是后加的,一看就是后加的。乙方就是高长春,后加这句话的笔迹不是一个人写的;第二,这个字是后加的,还经过描了,这个证据不能证明赵小慧可以免除她的赔偿责任。应该和高长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高长春]:
    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方也承认是给赵小慧房子装修,这个证据只能证明这一点,不是不承认这个活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16:15:28]
  • [审判员]:
    高长春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高长春]:
    提交郭志良证明。
    [ 审判员]:
    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无法核对真假,对此证据不予质证。
    [ 赵小慧]:
    他说的是事实。
    [16:16:28]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高长春]:
    我给他们送医院,当时票据忽略了,我一共支付了二百多块钱,还有7月30日雇了两次车的交通费。没有其他证据了。
    [ 审判员]:
    原告,高长春说的是事实吗?
    [ 原告]:
    二百多块钱,他身上就带一百多块钱,我们把钱凑在一起买的药。
    [ 审判员]:
    原告,你的家庭具体情况是什么的?
    [ 原告]:
    妻子沈秀平,1976年12月21号出生。母亲王建花,61岁,1949年4月29日出生。我父亲沈占江,60岁,1950年1月25日出生。女儿沈永燕,2002年2月17日出生。
    [16:19:39]
  • [审判员]:
    宣读2009年7月30日赵某的谈话笔录。什么意见?
    [ 原告]:
    没有异议。
    [ 赵小慧]:
    没有。
    [ 高长春]:
    没有。
    [16:20:00]
  • [审判员]:
    宣读2009年7月31日赵小慧谈话笔录,什么意见?
    [ 原告]:
    没有。
    [ 赵小慧]:
    没有。
    [ 高长春]:
    没有。
    [16:20:23]
  • [审判员]:
    宣读2009年7月30日高长春询问笔录,什么意见?
    [ 原告]:
    你承包这个活,主要负责哪些方面?
    [ 高长春]:
    包括基础到镶完地板砖。
    [ 原告]:
    你有相关资质吗?
    [ 高长春]:
    没有。
    [16:21:00]
  • [审判员]:
    宣读2009年7月30日沈正生的询问笔录,什么意见?
    [ 原告]:
    他写的笔录当时我没有看。当时我眼睛看不清。好象我说的有些没有记,当时我也没有看。当时我特别疼,有些说的话没有记上。
    [ 审判员]:
    原告,刚才我念的是你说的吗?
    [ 原告]:
    是。
    [16:23:05]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赵小慧]:
    没有意见。
    [ 高长春]:
    没有意见。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
    [ 赵小慧]:
    没有。
    [ 高长春]:
    他们说的歪曲事实了。沈正生在派出所的证言是他亲自摁手印,不能说派出所没有记录,他说蹲在地上抽烟,他知道是礼花弹,一分钟后响的,同样的距离为什么他最重,以为是废弃的不是什么理由。
    [16:24:1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宣读代理词。
    [ 赵小慧]:
    原告说的驴唇不对马嘴,他说我和高长春的协议条款是后加的,这纯粹胡说,我们的关系碍不着他,他说高长春没有资质,你知道他没有资质,你干吗给他干,我找不找他碍不着你,主要原因出现还是你自己,你不点那个炮也没事,没有让你们用烟头点炮,为什么就你伤的严重。你知道他没有资质,你为什么还给他干,主要原因还是你造成的。我找他与你没有关系。
    [16:35:40]
  • [高长春]:
    我跟事主的合同与本案无关,与沈正生伤害烧伤更是无关。按他叙述,7月30日中午我问他,他说礼花弹离他一米左右远,不知道是谁扔的烟头,我想现在请法官调查这个事实,在一米左右远,如果他要不用手去点能烧成那样吗?这是一个主要事实。因为他们所作的口供完全是捏造的。这个责任与我无关。最关键的按照我们民法通则10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当事人有什么义务,他没有违背法律义务,在派出所沈正生的笔录说明一个很清楚的问题,蹲在地上抽烟,一分钟之后就响了,他们三个人坐在一起,什么情况能一米造成这么大伤害,原告名知是礼花弹,但是他不承认,他在派出所的陈述知道是礼花弹,还以为是废的。他们三个人坐在地上一米距离左右,这个礼花弹没有引燃不可能爆炸,对方代理人所说的农村建房,小小平房要什么资格,又不是盖高楼。有这个要求吗?说盖房要求有资质,瓦工铺地砖要资质?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他是没活干,找到这来给干活,这是解决他困难问题,到现在不能说按照代理人说的雇佣关系,这个不存在。你被礼花弹烧伤,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被告造成的?农村户口能按照北京市居民补偿计算?法院对这个严格有规定的。连续工作十年有贡献的这个情况下,减本身是农民,按照北京市待遇算?六十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一个60岁一个61岁,一个是20年计算,一个是19年计算。不可能一样。你说民事责任行为有违法性,我的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我的当事人哪样违法了?不符合法律规定了?开始说是自己抽烟点着的,后来又说那两个人点着的,现在还说事主没有采取措施,事主没有在现场,你挖出土球应该知道,这责任谁负,你先知道了,应该知道这个责任。
    [16:39:14]
  • [高长春]:
    只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我才承担责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我的当事人违法造成的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把这个原因条件区别开来,现在对方混在一起,不能把这个作为因果关系,对结果有决定性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内在本质联系才能作为损害事实发生的起因。证人也出庭了,他们也承认筛沙子挖出土球,原告自己也承认是礼花弹。这个他们完全都清楚,再说你是干什么的?你是推沙子,搬砖小工,当事人没有委托你清除障碍,赵小慧院内没有存放烟花爆竹,也没有堆积杂物,炮竹是怎么来的?你自己说的是筛沙子当中筛出来的,找送沙子的。这个原因不是被告所能左右的。而且礼花爆竹很清楚,天气很潮,正常情况下你不去点,可能用烟头去点可能着。有可能里边着了,外边看不出来,你离那么近,你是故意点燃。现在你说不是你点燃,是那两个人点燃的,那两个人走了。你们五个人抽烟,你们解决这个问题,这和被告有什么关系。主要原因就是谁点燃礼花弹产生爆炸,才出现伤害结果,受害人有责任。现在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有事实违法行为,存在过错的时候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原告的不理智行为造成的,所以我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42:49]
  • [原告]:
    说是沈正生点燃了礼花弹,还说故意点燃。但是我们注意到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沈正生自己点燃的,或者故意点燃礼花弹。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应该有证据支持,都应该有法律依据。可是被告说的这些观点,说沈正生故意自己点燃礼花弹没有任何证据。我们认为这种说话很令人遗撼。被告说他们之间的承包协议与原告无关,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你们的协议因为涉及到沈正生将来的赔偿,向谁要,向一个人要还是向两个人要。是连带责任还是分开承担这是有很大关系的,不能说没有关系。被告提到农村盖房要什么资质,这种观点同样是占不住脚的。哪一条法律规定农村盖房就不需要资质。哪一条法律规定,民法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仅仅调整是城市的民事纠纷,对农村盖房就不能适用。根本占不住脚。他当时没有活,让他干活是救他一命,我们干活是挣工资,应该保证我们的生命安全。怎么是救世主的姿态,这种说法让人感觉非常遗憾。至于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还是农村是最高法院一个复函里边提到的观点。我们是按照最高法院复函精神提出来的,被告还提到赔偿有过错了就赔,没有过错就不赔。这种观点也不绝对,有些事情没有过错也要赔。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民事上就是一种不作为引起的后果,也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总的来说被告观点统统占不住脚,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我们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16:45:02]
  • [赵小慧]:
    他说连带不连带,直接不直接,资质那个纯属胡说。主要责任是受害者。你自己受害,本身知道高长春没有资质,为什么还给他干。明知道是礼花弹,你不点它能着啊?你够18周岁应对自己行为负责。你有小工本吗?你不是照样干吗?
    [16:46:09]
  • [高长春]:
    赵某的证言和赵瑞某的证言都证明了三个人吸烟,如果说原告不吸烟,还有情可说,沈正生说派出所有东西没有记上,你在派出所怎么说的,你说蹲在地上,有一个礼花弹,吸烟后扔烟头,一分钟以后就着了。那两个人走了三分钟响了。你自己说一分钟就响了,即便与两个人有关系时间也对不上。而且你说三四天之前筛沙子发现一个拳头大土球,那么三四天之后,你通知谁了。原告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道礼花弹具有危险性,他诉状中写危险场所,不具备什么条件。现在礼花弹礼花是可以出售的,如果都是危险物,那就别放炮了。礼花弹必然要有人点,没有点不会着的,不会说扔烟头就着了。本身不是地雷,说一碰就响。按照原告说法他在地上抽烟,不知道是谁扔的,理由不存在。他自己没有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后果自负。
    [16:52:07]
  • [原告]:
    高长春打电话让我去干的。对方律师说是我点的,如果是我点赵瑞某为什么不点,为什么把我都烧了。原来这个土球谁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最先提出是礼花弹的是赵小慧的爱人,用脚踢了踢,说是礼花弹,这时候大家才知道是礼花弹。但是后来谁也不在意,谁也想不到这个东西还会着,直到现在,在事发当天30号和事发前一天29号,根本没有见到这个东西。所以起火,究竟是不是那个东西,现在仅仅是一种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16:52:54]
  • [高长春]:
    电话里边沈正生上我这干活,电话中他问我你有没有活,我说有活,他说你那还用人吗?我说用人,这样他们过来的。如果你要不点礼花弹,当时是一个泥球,地还湿,如果你不点,能崩你脸、手等吗?原告知道是礼花弹,承认不承认也好,事实存在。
    [16:53: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赵小慧]:
    有责任肯定是赔,没有责任肯定不赔。自己造成的别人赔不了。
    [ 高长春]:
    希望法官深入调查,做一个真实的判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6:53:57]
  • [审判员]:
    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
    [ 审判员]:
    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6:54:3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刘丹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59:01]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