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及书记员

法官郝鹏飞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庭审全貌
1月7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习武人状告经纪公司 要求解约赔偿损失”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张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4:03:47]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李某某习武一年有余。2009年3月,原告参加香港国际武术节获奖,并取得了证书和奖杯。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为原告发展演艺事业为由,以经纪人身份与原告签订《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为原告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并收取原告宣传推广费用18万元。自2009年4月9日签订合同至今,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至今没有给原告带来任何收益。经查,被告根本不具备组织演出的资质,又不具备经纪公司资质。因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且又不具履约能力,故原告要求与其解除《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责令其退还原告18万元宣传费,并承担因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
    [14:05:44]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郝鹏飞独任审判。郝鹏飞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官,自参加工作以来,在搞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还潜心学术研究,其撰写的学术论文在全国以及北京市多次获奖。由于郝鹏飞法官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并获嘉奖一次,荣立三等功一次。
    [14:06:05]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07:1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10:2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10:53]
  • [审判员]:
    请坐。
    [14:11:1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和范兴凯、被告苹日天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政生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12:06]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等内容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原告之父),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等内容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之母),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址等内容略。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范兴凯,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6-312号。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苹日天泓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政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14:21:27]
  • [审判员]:
    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及其代理人]:
    没有。
    [14:24:43]
  • [审判员]: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苹日天泓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日天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郝鹏飞独任审判,书记员贾晓楠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到庭的当事人有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及范兴凯、被告苹日天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昊以及委托代理人胡政生。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27:07]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7:5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代理人]: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无效,返还原告18万元宣传费,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共计2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为: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3月参加香港国际武术节获大奖。被告苹日天泓公司以为原告发展演艺事业为由,以经纪人身份与原告签订《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为原告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并收取原告宣传推广费用18万元。但被告不具有资质,故要求确认《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无效,退还原告18万元的宣传费,并承担因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
    [14:29:4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合同有效。我们到目前为止确实没有资质,但到2011年9月30日我们还没有取得,合同才是无效的。我们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后,我公司为原告找到很多适合原告表演的剧组和媒体的相关活动,多次打电话联系原告,但是原告一直不予理睬,为此我们公司也承担了相应的损失,并且我们也给原告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我们现在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约,原告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12.6万元,承担诉讼费。
    [14:31:22]
  • [审判员]:
    你们提出反诉请求,有书面的反诉状吗?
    [ 被告代理人]:
    有。
    [14:32:21]
  • [审判员]:
    限被告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用,如不按期交纳,视为未提出反诉请求。被告听清了吗?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14:33:02]
  • [审判员]:
    被告宣读一下你们的反诉状。
    [ 被告代理人]:
    宣读反诉状(详见反诉状)。
    [14:38:50]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是否要求答辩期?
    [ 原告代理人]:
    不要求答辩期。
    [14:39:10]
  • [审判员]:
    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做答辩。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被告不具备演艺经纪资质,被告损失与原告无关。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4:39:4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2、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交款18万元的事实。
    3、简历及获奖证书,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就有一定的知名度。
    4、被告的复函,证明原告给被告发的律师函被告已收到,被告至今仍无演出经纪资质。
    5、工商查档信息,证明被告无演艺经纪人的资质,被告经营不规范。
    6、律师函,证明原告给被告发的律师函被告已收到,被告至今仍无演出经纪资质。
    [14:43:2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什么证据提交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4:44:37]
  • [审判员]:
    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内容与我们的合同稍有出入;对于证据2予以认可;对于证据3、4、5、6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14:46:48]
  • [审判员]:
    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有以下证据向法庭提交:1、《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及其附件《发展培训方案》,证明合约是双方协商签署的,是合法有效的;我公司是艺人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理人公司,合同期限5年,自2009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9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11月6日)及文化报文章,证明我公司目前虽然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是按照文化部文件精神,在2010年9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都是可以的。原告以目前我公司还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由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3、艺人工作日程,证明我公司为原告演艺事业发展花费了大量的宣传费用,并为原告安排表演培训课程。
    4、2009年6月-11月份,原告家长和我公司的短信记录、电话记录、邮件记录,证明我公司自签订合同后接到原告发来的律师函期间一直保持短信联系,但是自2009年11月4日和原告通过两次电话后,就与原告失去了联系,我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继续联络但是没有回音,给我公司的业务拓展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5、艺人资料单页,证明我公司制作原告资料单页宣传推介给剧组、媒体等有关业务单位,花费了6000元的印刷费。
    6、《星途》杂志中艺人宣传资料,证明我公司策划并制作了原告的资料在《星途》杂志中做广告,并宣传推介给剧组、媒体等业务单位,花费了宣传交际费用。
    7、主流纸媒和电子媒体上有关艺人的宣传资料,证明我公司专门策划、制作了介绍艺人的文章,并将文章在众多主流纸媒和电子媒体上刊登,积极扩大艺人的知名度,花费了大量宣传交际费用。
    8、专为艺人聘请的撰稿人和策划宣传人的合同书、费用材料及部分工作成绩记录,证明我公司聘请了专业人员专门为艺人撰稿、策划,花费了91000元的费用。
    9、专门为艺人创作的歌曲、费用材料,证明我公司专门为原告聘请了专业人员负责为艺人量身创作歌曲四首,花费了12万元。
    10、专门摄影照片、费用材料,证明我公司聘请了意大利专业摄影人员负责为艺人拍摄照片,花费了26000元。
    11、参加“首届北京自由撰稿人联盟例会”照片,证明我公司为艺人安排参加首届北京自由撰稿人联盟例会,目的是为全国的百位各类杂志编辑、编导、编剧、撰稿人推荐艺人,使主流媒体杂志类媒体及自由撰稿人对艺人有了初步的熟悉。
    12、艺人参加山东卫视、福建东南卫视活动的照片等资料,证明我公司推介艺人参加山东卫视综艺栏目《不亦乐乎》的录制,此次节目已经在山东卫视台播出;参加福建东南卫视周末黄金档的《开心100》节目录制,该节目已经在福建东南卫视台播出。这些极大地提高了艺人的曝光率,对艺人的知名度的打响起到了极佳的促进作用。
    13、艺人参加民政部关爱基金会主办的“爱让我回家”大型文艺晚会(照片),证明我公司为艺人联系了民政部关爱基金会主办的“爱让我回家”大型文艺晚会,艺人获邀登台演出,对艺人的正面宣传起到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该演出是无偿的。
    14、报名参加张艺谋导演的鸟巢版歌剧《图兰朵》选秀活动资料(照片以及图兰朵组委会发来的参赛邮件为证),证明我公司为艺人联系报名参加张艺谋导演安排选秀宣传活动,通过此次活动,让更多的媒体认识了艺人,并为其聚拢了更多的人气,全国知名度大增,也积累了更多的舞台表演经验。
    15、《没有爸爸的孩子》演员劳务协议书、照片,证明我公司为艺人联系了电视短片《没有爸爸的孩子》的角色并出演男一号,这是艺人首次参加电视剧的拍摄,这次影视剧的拍摄过程使艺人对影视剧有了初步的认知,这种难得的影视表演经验,为今后正式进入影视剧行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演出无偿。
    16、艺人参加“企业家协会庆典晚会”照片,证明我公司为艺人联系了“企业家协会庆典晚会”演出业务,艺人参加了演出,并与多个知名的艺人合影,增加了演出实际表演经验,为今后的宣传做了很好的铺垫,获得了很多演出团体的好评。该演出无偿。
    17、30集电视剧《春秋孔子》剧组试妆照片,证明我公司于2009年10月份,为艺人安排了30集电视剧《春秋孔子》剧组的演员角色,并进行了拍摄前试妆。我公司为艺人做了大量的前期公关工作,使得艺人获得了剧组充分认可,但是由于艺人违约,导演已经不接公司的电话,为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
    18、2009年10月份“跨时代―我的未来 2010红孩子超级童星新年巡回演唱会”,演出合同、邀请函、宣传材料,证明我公司为艺人签订了演出合同,该演出业务是有偿的,但是艺人违约没有参加,因此给公司造成1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应该由艺人承担。
    19、2009年11月份,沈阳演出邀请函,证明我公司接到演出邀请函,即将签订演出合同,该演出业务是有偿的,但艺人没有参加,因此造成我公司56000元的直接损失,这个损失应该由艺人承担。
    20、2009年11月份,“伊利”牛奶广告片的邀请函,证明我公司接到参加“伊利”牛奶广告片拍摄活动的邀请函,该演出业务是有偿的,但是艺人没有参加,造成我公司的损失应该由艺人承担。
    21、公证书,编号为(2009)京方圆内经政字第27065号,证明本证据是对证据7、8的补充;我公司特聘请业内精英人士为艺人撰稿、策划、宣传造势;我公司为艺人专门策划采写了有关艺人各种新闻亮点的文章,并将这些文章在众多主流纸媒上发表。
    22、公证发票,证明我公司做公证花费了1000元。
    [15:03:14]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没有附件《发展培训方案》,我方不认可该附件证据。
    对于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该证据恰能证明合同无效。
    对于证据3我们不认可。
    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没有原件,我要求看原件。
    对于证据5我要求看收据的原件。
    对于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于证据7我不发表意见,因为该份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这属于网络上下载的资料,需要公证部门公证。
    对于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10中的英文部分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于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对于费用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11-17中的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因为原告有知名度,被告刚成立,是被告利用原告知名度造势。
    其中对于证据15中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18-2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2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2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原告没有关系,不予认可。
    [15:23:55]
  • [审判员]:
    被告,能否提供证据5原件?
    [ 被告代理人]:
    不能。
    [15:25:26]
  • [审判员]:
    被告,你有没有把证据10的英文翻译件带来?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这是摄影公司给我们的,这是一家境外公司,办公地点在北京。
    [15:26:34]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27:26]
  • [审判员]:
    被告公司是否属于演出经纪机构?
    [ 被告代理人]:
    属于演出经纪机构。帮艺人联系演出义务,包装宣传,联系业务。
    [ 原告代理人]:
    不属于。从被告营业范围上,不能体现其为演出经纪机构。
    [ 被告代理人]:
    在以前不需要许可证,只要是公司都可以做这个业务。在去年,对这方面作出规定,要经过许可才能成为演出经纪机构。
    [15:29:34]
  • [原告代理人]:
    国务院2005年7月7日公布的条例,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需要经过许可。
    [15:30:45]
  • [被告代理人]:
    营业演出经纪机构,是将艺人演出纳入管理范围中间。对于签约艺人,给艺人做代理,不在2005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范围之内。2009年细则修改,将这一块纳入管理范围之内。
    [15:41:00]
  • [审判员]:
    对于被告陈述,对演员的签约推广,需要许可吗?
    [ 被告代理人]:
    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都不需要。
    [15:46:00]
  • [审判员]:
    你们公司几人有经纪人资质?
    [ 被告代理人]:
    一个人有。2010年3月份,有几个人会参加考试。
    [15:47:38]
  • [审判员]:
    你们现在符合演出经纪机构的资质吗?
    [ 被告代理人]:
    不符合。但我们到2010年9月30日之前肯定符合。
    [15:48:18]
  • [审判员]:
    如果到2010年9月30日,你们仍然没有取得演出许可证,你们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 被告代理人]:
    同意。到时合同无效,退还原告18万元宣传费,并赔偿损失3万元。
    [15:49:57]
  • [审判员]:
    合同中约定的独家经理人公司怎么理解?
    [ 被告代理人]:
    艺人所有演艺事务都是我公司独家。到2010年9月30日后需要许可。
    [ 原告代理人]:
    合同本质上就是一个中介,经理人实际上就是经纪人。
    [16:11:41]
  • [审判员]:
    被告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
    [ 被告代理人]:
    演出经纪机构,帮艺人联系演出义务,包装宣传,联系业务。
    [ 原告代理人]:
    不属于。从被告营业范围上,不能体现其为演出经纪机构。
    [16:12:18]
  • [审判员]: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履行哪些义务?
    [ 被告代理人]:
    合同第三页,甲方职责上有详细约定,我们就按照这个约定去做。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签约到至今,没有提供任何宣传策划方案。
    [16:20:29]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同意。我方希望与原告庭下调解解决此事。
    [ 审判员]:
    双方庭下调解。休庭。
    [16:23:58]
  • [主持人]:
    今天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
    [16: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