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与书记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照片1

现场照片2

现场照片3

现场照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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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证人1

本案证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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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
1月7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伙伴溺水未施救 相约垂钓者被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是平谷法院的王一鹤,由我和直播员杨琳琳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
    [09:12:19]
  • [主持人]:
    原告赵甲与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赵某。2009年9月12日早6时许,赵某接到被告王某邀约去平谷区熊儿寨村南侧垂钓园垂钓电话,随后,赵某驱车前往。上午10时30分前后,二原告接到辖区派出所电话:其子在熊儿寨村南垂钓园溺水身亡。经了解,被告王某在赵某落水后既未施救,亦未及时报警,错过了施救时机,酿成同伴溺水惨剧。二原告认为该垂钓园所有人即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村民委员会未对该垂钓园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赵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王某因邀约垂钓,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王某未予施救的行为致使赵丙死亡,亦须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09:13:28]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大华山法庭代理审判员王雁独任审理
    [09:16:00]
  •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16:5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18:3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19:01]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9:31]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赵某,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
    原告邱某,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桂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
    委托代理人一李振起,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退休干部,现住平谷镇赵各庄村。
    委托代理人二秦秀月,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民委员会,住址: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
    法定代表人付振恒,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玉江,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刘淑文,女,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现住平谷镇乐园西小区3号楼4单元8号。
    [09:20:02]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邱某与被告王某、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雁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涛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及其代理人]:
    听清了。
    [09:20:3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及其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20:50]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1:5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知道了。
    [ 被告]:
    知道了。
    [09:22:5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23:02]
  • [原告]: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12日早6时27分,二原告之次子赵某接到被告王某的电话,约赵某一起去熊儿寨乡熊儿寨村南侧的垂钓园钓鱼。赵某驱车前往,约在10时30分,大华山派出所电话告知二原告,说赵某在熊儿寨村南侧垂钓园钓鱼时溺水身亡。二原告收到信息后赶往现场了解到,赵某在溺水时王某既未施救亦未及时报警,错过了施救的最佳时机。该垂钓园的所有权人为本案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村民委员会,其未对该垂钓园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67942.9元,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3:5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分别进行答辩。
    [09:27:20]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的溺水身亡与本案第一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二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
    [09:29:02]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赵某溺水身亡与被告村委会没有因果关系。赵某所钓鱼处并不是垂钓园,并且村委会在水库边上写明“禁止垂钓”的字样。
    [09:30:09]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熊儿寨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应是付振恒,并不是刘玉江。
    [09:31:12]
  • [审判员]:
    现在我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治安支队于2009年9月12日与赵甲所做的询问笔录(赵甲称:事发当天赵某从家里出来时告诉家里人他是去上班,并没有说来熊儿寨钓鱼。其表示不要求公安机关对赵某做尸检及解剖,同意自行火化赵某尸体。)就以上内容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 第一原告]:
    听清了,没有异议。
    [ 第二原告]:
    听清了,没有异议。
    [ 第一被告]:
    无异议。
    [ 第二被告]:
    无异议。
    [09:35:04]
  • [审判员]:
    现在我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侦支队于2009年9月12日与邱某所做的询问笔录(邱某称:事发当天赵某称自己出去上班,而不是到熊儿寨钓鱼。他是与王某一起来的。赵某落水淹死后是别人通知我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 第一原告]:
    听清了,没有异议。
    [ 第二原告]:
    听清了,是我所说的,没有异议。
    [ 第一被告]:
    无异议。
    [ 第二被告]:
    无异议。
    [09:36:35]
  • [审判员]:
    现在我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治安支队于2009年9月12日与王某制作的询问笔录(王某称:赵某约其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小水库钓鱼,后赵某不小心掉入水库里,我发现后及时用鱼竿施救,在施救过程中鱼竿折了,遂马上报警。同时还称:我与赵某在小水库处钓鱼并未有人阻止,只是在水库坝上写有“严禁游泳,严禁钓鱼,违者必究”几个字。赵某掉水库里时除自己外,还有几个六、七岁的孩子在现场看见该过程。)就以上内容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 第一原告]:
    王某所说不属实,事发后王某并没有报警。
    [ 第二原告]:
    到熊儿寨村钓鱼是王某主动约赵某去的,并不是我儿子赵某约他。垂钓园没有违者罚款四个字。在上面还有“渔具”的字样,上面所写内容十分混乱。
    [ 第一被告]:
    听清了,是我所说。
    [ 第二被告]:
    听清了,没有异议。
    [09:40:53]
  • [审判员]:
    现在我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镇罗营派出所于2009年9月12日与刘玉江制作的询问笔录(刘玉江称:当时淹死人时我并不在现场,是别人通知后才赶来的。其称小水库只是用来养荷花并养些小鱼苗用来观赏。村委会在水库东坝上已经写明“禁止钓鱼、禁止游泳”,并派村水管员定期巡视。至于淹死的人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 第一原告]:
    在大坝上还写有“大华山渔具”,在水库东侧还有“静垂钓园”四个字。
    [ 第二原告]:
    与第一原告所说一致。
    [ 第一被告]:
    没有异议。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水管员只是对水库边上的花草进行管理,其他的没有异议。
    [09:44:37]
  • [审判员]:
    你们是如何知道是王某给赵某打的电话?
    [ 第一原告]:
    是通过我儿子赵某的手机通话记录。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并没有主动打电话给赵某,是赵某主动打电话给我。
    [ 第一原告委托代理人]:
    刚才第一被告所说第一次给赵某打电话并没有打通。
    [ 第一被告]:
    在事发的前一天我们相约去钓鱼,我在事发当天早晨打电话是想告诉赵某我有事不能去钓鱼了,但是电话并没有打通,后来赵某将电话给我打过来时,赵某已经到了我家门口。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王某与赵某约定是前天晚上去钓鱼,但是王某以明天有事拒绝域赵某去钓鱼。
    [ 第一被告]:
    赵某说如果明天我不同他去钓鱼他就找我麻烦,所以我就同意同他去钓鱼。
    [09:49:13]
  • [审判员]:
    你们是如何知道你们儿子赵某溺水身亡?
    [ 第一原告]:
    是大华山派出所通知我们才知道的。当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王某、熊儿寨村委会主任及120急救车都在现场。
    [ 第二原告]:
    对我儿子赵某的死因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你们是否要求二原告赔偿你们的损失?
    [ 第一原告]:
    没有。
    [09:51:10]
  • [审判员]:
    你们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什么?
    [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王某与赵某一同去钓鱼,赵某落水后王某并没有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错过了营救赵某的最佳时期所以应该赔偿损失。村委会是鱼池的所有权人,他们并没有尽到相应责任才导致赵某落水身亡。村委会虽称是水库,但是在鱼池边上却写有“垂钓园”字样。在鱼池的边上有小屋子,我认为应该是管理人员居住的地方,但是当时并没有水管员进行巡视。村委会虽写明的水深危险,但是并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负有赔偿责任。
    [09:55:52]
  • [审判员]:
    你与赵某去钓鱼,你是否清楚赵某是如何掉到水池里?
    [ 第一被告]:
    不清楚,我是在听到旁边的小孩喊了一声后才知道的。我发现赵某落水后就急忙跑过去营救,我跑过去后发现赵某已经不再挣扎了,我到现场后就拨打了“110”、“119”、“120”。随后我就跑到大道上喊人救赵某。
    [10:01:03]
  • [审判员]:
    水塘是否是你们村委会经营管理?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该蓄水池是水利局挖的富民工程,我们村委会负责蓄水工程。“静”字、“垂钓园”字样均不是熊儿寨村委会所立。至于“大华山渔具”我们就更不知道是谁所写。
    [10:01:56]
  • [审判员]:
    “禁止垂钓、禁止游泳”是谁写的?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村委会所写。
    [10:03:18]
  • [审判员]:
    事发当时池塘里的情况是什么样?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荷花,并放养一些观赏鱼,并没有养有可供垂钓的鱼。
    [10:03:35]
  • [审判员]:
    你们是否钓到鱼?
    [ 第一被告]:
    赵某钓上鱼了,我并没有看到什么鱼,我自己没有钓上鱼。当时看到池塘里确实有荷花。
    [10:03:56]
  • [审判员]:
    你们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如何计算?
    [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
    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乘以二十年来计算的。
    [ 审判员]:
    误工费及交通费如何计算?
    [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
    误工费是按照每人一百元,十天,三人共计三千元。
    [10:06:15]
  •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认为被告所说于2009年9月11日与赵某相约与本案并没有什么关系。赵某与王某去钓鱼这个事实是没有争论的。作为第二被告村委会“垂钓园”及“静”字不管是谁所写,但是这个鱼池的所有人就是熊儿寨村委会,他们均应尽到相应责任,所以他们就应当赔偿损失。
    [10:09:14]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水管员只是管理蓄水的并不是巡逻的。
    [ 第二被告]:
    对于原告委托代理人所说的房子及亭子均不归村委会所有。
    [10:09:3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赵某已经是成年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要求第一被告王某赔偿损失没有任何理由。原告代理人所说与事实不符。
    [10:14:0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先提交证据。
    [10:14:22]
  •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刘家店镇寅洞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两份;现场照片;从电信局搜集到的王某与赵某通话记录(用以证明首先通电话的是本案被告王某);证人证言两份(用于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
    [10:14:39]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及现场照片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因为当时第一被告王某给打赵某打电话并没有打通。
    [ 第二被告]:
    对村委会死亡出具的证明没有异议,对现场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写有“垂钓园”字样的不石头并不是村委会所有。
    [10:22:44]
  • [审判员]:
    本院对死亡证明予以确认、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误工损失数额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酌定。原告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提交证据。
    [ 被告一]:
    我方有两名证人作证。
    [10:22:57]
  • [审判员]:
    传证人闫庆富。说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 证人一]:
    我叫闫庆富,是大华山镇小峪子村农民。
    [10:26:52]
  • [审判员]:
    证人作证,不能做伪证及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0:27:29]
  • [审判员]:
    说一下你要证明的内容。
    [ 证人二]:
    在事发前一天下午,我发现赵某在外面等王某,赵某也经常去找王某,我们多次劝说不要再找王某。
    [10:29:22]
  • [审判员]:
    理由是什么?
    [ 证人一]:
    赵某经常在王某上班时间找王某,他经常去找王某不利于王某的工作。
    [10:29:5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询问一下证人?
    [ 原告代理人]:
    如果赵某在门外等就不会影响到你们的工作。
    [ 证人一]:
    赵某经常到王某工作的工厂找王某肯定会影响王某的工作,所以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制止。
    [ 原告代理人]:
    我认为证人证言并不能作为辅证,用于证明赵某找王某。
    [ 证人一]:
    我所证明的是在事发前一天赵某曾于上班时间到工厂里找过王某;赵某多次到工厂里找王某。
    [10:32:00]
  • [审判员]:
    传证人张建龙到庭。说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 证人二]:
    我叫张建龙,河北省承德市人。
    [ 审判员]:
    向你说明一下。证人作证,不能做伪证及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说一下你要证明的内容。
    [ 证人二]:
    我与王某是一个宿舍的,赵某经常到我们宿舍找王某玩。赵某曾于2009年9月11日下午5时左右到我们厂子门口找王某。
    [10:34:25]
  • [审判员]:
    他们两个在一起商量什么事情你是否清楚?
    [ 证人二]:
    不清楚。王某也没有告诉我他们商量什么事情。
    [ 审判员]:
    第二天我们干什么了?发生什么事情你是否清楚?
    [ 证人二]:
    不清楚。
    [ 审判员]:
    赵某是否经常找王某?
    [ 证人二]:
    是。
    [10:35:45]
  • [审判员]:
    赵某与王某经常到什么地方去玩,你是否清楚?
    [ 证人二]:
    不清楚。
    [10:38:2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什么需要询问证人?
    [ 第一原告]:
    赵某在上班时间是否找过王某?
    [ 证人二]:
    找过。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人与王某居住同一个宿舍,所以证人所说的证言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0:39:12]
  • [审判员]:
    村委会提交了现场照片。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禁止垂钓”几个字并不明显。
    [ 审判员]:
    你们钓鱼的时候在什么地方钓鱼?
    [ 第一被告]:
    在西侧。
    [10:42:22]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镇罗营派出所于2009年9月12日与刘保江所做的询问笔录(刘保江称:事发时我和几个同学在场。当时王某与赵某均在小水库西边钓鱼,两人相距三、四米远。赵某落水是自己滑落到小水库里的,并没有与他人发生争执。赵某落水后王某将鱼竿的粗头伸向落水者,试图让其抓住鱼竿,但是由于鱼竿太短施救未能成功。)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 第一原告]:
    没有异议。
    [ 第二原告]:
    没有异议。
    [ 第一被告]:
    没有异议。
    [ 第二被告]:
    没有异议。
    [10:45:41]
  • [审判员]:
    现在我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治安支队于2009年9月12日与陈淇文所做的询问笔录(陈淇文称:事发时我与几个同学在场。最初他们都是在小水库的西侧钓鱼,过会儿赵某自己到北侧三、五米处的台阶上钓鱼。后不小心滑落小水库里,王某便用鱼竿进行施救,由于鱼竿太短不够长且后来鱼竿又折了,所以施救未果。遂王某便报警了。当时只有王某和我的几个同学在场。)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 第一原告]:
    没有异议。
    [ 第二原告]:
    没有异议。
    [ 第一被告]:
    没有异议。
    [ 第二被告]:
    没有异议。
    [10:47:54]
  • [审判员]:
    现在我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侦支队于2009年9月12日与赵莉华所做的询问笔录(赵莉华称:我和我的同学们在小水库边上玩时看见有两个人在水库西坝南边的台阶上钓鱼。后听到有人喊救命,才知道有人落水了。听到声音后他们就跑过去看发现王某正用鱼竿对赵某进行施救,后来鱼竿折了,施救未果。王某便马上报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 第一原告]:
    被告王某并没有报警。
    [ 第二原告]:
    与第一原告一致。
    [ 第一被告]:
    没有异议。
    [ 第二被告]:
    没有异议。
    [10:51:55]
  • [审判员]:
    现在我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侦支队于2009年9月12日与王硕所做的询问笔录(王硕所说内容与其他证人所说一致。)是否有异议?
    [ 第一原告]:
    被告王某给谁打电话我们并不清楚,但他并没有报警。
    [ 第二原告]:
    与第一原告所说一致。
    [ 第一被告]:
    没有异议。
    [ 第二被告]:
    没有异议。
    [10:55:01]
  • [审判员]:
    对于以上陈述的内容,法庭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10:56:57]
  • [审判员]:
    对本院所拍照片予以认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情发生过程中被告王某是否对王某尽到救助义务,村委会是否尽到了安全保卫义务。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57: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王某是和赵某一起去熊儿寨村钓鱼的事实不可否认,在赵某落水时王某只是用鱼竿到赵某水的地点,由于鱼竿断了赵某并没有抓住,王某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至于说王某打电话究竟是给谁打电话我们不清楚。第一个报警电话是宋占军,而不是本案被告王某。被告带来的两个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与本案没有关系,并不能证明他们的主张,不能推卸王某责任。鱼池的实际所有人是第二被告熊儿寨村委会没有什么可争辩的。鱼池就是垂钓园是允许钓鱼的,鱼池的西侧坝上虽然写着“水深危险、禁止游泳”,但是中间写有“大华山渔具”,同时又有“垂钓园”字样所以是允许钓鱼的。写明“禁止游泳”但是并没有写“禁止垂钓”,赵某是在钓鱼的时候泥水身亡,所以村委会理应进行赔偿。在庭审中被告说水管员就是管水的这种解释我认为很勉强。鱼池旁边有小亭子及小房子,小亭子是供游人游玩的,所以这个鱼池是垂钓园确定无疑。
    [11:03:54]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在事发前一天赵某曾经找到王某,要求王某与其晚上一起去钓鱼。事发当天早晨王某首先给赵某打电话是告诉他现在农活比较忙,不去钓鱼了,但是电话并没有打通。随后赵某便给王某打电话,在赵某打电话时,赵某已经在王某的家门外,遂其带着王某到熊儿寨村去钓鱼。由于王某与赵某两人钓鱼相差有一定距离,王某是听见有人喊“有人落水”时,王某急忙跑过去拿着鱼竿对赵某进行施救,后鱼竿折了,因王非本人不会游泳,不可能跳入水中施救。王非在施救未果后,及时报警。王非已经尽了能力,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11:09:03]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水库并不是“垂钓园”,村委会已经对水池采取了保护措施已经写明了警示语。赵某忽视警示语的存在发生意外理应由其自己负担相应责任。
    [11:10:31]
  • [第二被告]:
    熊儿寨村的水池并不具有盈利性,并且已经写明了警示语。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派出所的证人材料已经完全证明王某已经对赵某进行积极施救。赵某在钓鱼过程中应自己注意到危险性。
    [11:11:51]
  • [第二被告]:
    赵某的行为是盗窃和违法行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派出所的材料并不能证明王某报警进行施救,所以我们认为王某并没有尽到责任。鱼池里有观赏鱼就应允许游人观赏,允许有人垂钓。同时他们也并没有尽到对水池的保护责任。
    [11:13:14]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本案并没有必要的因果关系。
    [11:15:4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王某在发现赵某落水会用鱼竿去拽赵某就是施救行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既然是“垂钓园”就应允许游人垂钓。第二被告所说“垂钓园”几个字及“大华山渔具”不是被告所写并没有证据提供。 王某打电话的内容并不清楚,王某也并没有提供其报警的证据。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王某用鱼竿对赵某进行施救还不算施救,那么王某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施救才酸施救。原告你们说王某并没有报警是否有证据提供。
    [11:20: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王某打电话是报警。
    [ 第二原告]:
    村委会在鱼池旁并没有明确警示内容。
    [11:23:3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征询原告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最后征询被告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那么双方是否同意本庭依法进行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进行法庭调解。现在休庭五分钟。
    [11:23:45]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恢复一下法庭调查,对水的深度你是否清楚?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由于王某不喜欢钓鱼这是他第一次去钓鱼。
    [ 审判员]:
    现场还否还有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垂钓园”及“静”字是谁写的你是否清楚?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清楚。
    [ 审判员]:
    是否清楚这些字样的作用是什么?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清楚。
    [11:41:58]
  • [审判员]:
    原告赵甲、邱某诉被告王某、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熊儿寨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在当庭宣判,请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起立。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三十五元,由原告赵甲、邱某负担二千一百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某负担二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雁,二○一○年一月七日,书记员王涛。请坐下。今天是口头判决,口头宣判内容如与正式判决书有异,以法院送达的正式判决书为准。原、被告对判决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1:49:59]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1:50:5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担任速录的以及提供技术保障的李学军、董柯,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平谷区法院大华山法庭庭长赵景立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1:52:0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
    [11: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