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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地铁安检起争执乘客被处罚 不服处罚决定起诉派出所”一案,感谢您的关注![13:24:07]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苏先生称,2009年8月,苏先生因在地铁二号线西直门站进站乘车时不服从地铁安检,被该站派出所处以罚款五十元并赔偿地铁人员医药费500元,现原告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苏先生诉称,8月某日早晨,其在地铁二号线西直门站准备进站乘车,当时手持一只白色超市塑料购物袋,内装一个透明塑料饭盒、一个纸质笔记本、一把钥匙、一个钱包。苏先生见地铁工作人员松开隔离带放入两名乘客进站,为赶时间也想直接进站。地铁安检人员坚持要求苏先生必须将塑料袋放入安检机内进行安检,苏先生认为一个塑料袋手检即可,且正值上班高峰进站乘客较多,苏先生认为地铁人员此举是故意刁难,故未听从其要求,直接从隔离带下方钻过。地铁人员见状立刻伸手拉扯阻拦,并用身体阻挡苏先生前进。在此过程中原告苏先生与地铁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后被该站派出所处以50元罚款,并赔偿地铁人员500元医药费。苏先生认为,地铁安检分情况完全可以采取手检的方式,只是因为地铁工作人员不进行手检却又无理阻拦,才造成其强行进站,故不同意西直门站派出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此处罚决定。[13:26:51]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韩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志远、人民陪审员郑沛华组成合议庭,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3:36:29]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3:37:29]
- [书记员]: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予以口头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3:37:5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出庭。[13:38:50]
- [审判长]:请坐。[13:39:4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苏某(男)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原告苏某及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的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3:40:37]
- [审判长]: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13:41:37]
- [审判长]:原告苏某,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13:42:33]
- [审判长]: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干部。[13:43:39]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某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庭审判员韩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志远,人民陪审员郑沛华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彤彤担任法庭记录。[13:44:41]
-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诉讼义务。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的主要内容,本合议庭在庭前以诉讼须知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是否了解?是否要求回避?[13:45:48]
- [原告]:了解,不要求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了解,不要求回避。[13:46:3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3:47:1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苏某,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苏某,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的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某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13:48:0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13:48:47]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13:49:06]
- [原告]:诉讼请求:本人对上述被告于2009年8月19向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服,现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处罚决定。案由,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13:50:01]
- [原告]:事实和理由:一、事实经过:2009年8月19日上午8时许,本人在地铁二号线西直门站西南口准备进站乘车。当时本人手持一只白色超市塑料购物袋(外面印有“华堂商场”字样),内装一个透明塑料饭盒、一个纸质笔记本、一把钥匙和一个钱包。 本人在站外见到一名地铁工作人员松开隔离带放入两名乘客进站,为赶时间本人也想从此处进站,于是朝隔离带方向走去,该名地铁人员见状立刻拉上了隔离带,我走上前向其出示了塑料袋并对她说:“大姐,就这么个塑料袋”,地铁人员回答:“不行”,并要求我必须将塑料袋放入安检机内进行安检。[13:52:22]
- [原告]:此前本人曾多次携带此塑料袋进入该站口,安检人员都只是看一下(有时都不看)就让我通过。一个塑料袋,明明可以手检(看一下)却非要我放入我放入安检机,当时正值上班高峰进站乘客较多且还下着雨,他们一点方便乘客的意思都没有,本人认为这是故意刁难,故未听从其要求,而是低头弯腰从隔离带下方钻过,然后朝刷卡机方向行进。该名地铁人员见状立刻伸手拉扯我的上衣和手臂,并用身体阻挡我的行进方向。我告诉她没有权利阻拦我,她不听,不得已我用手臂拔开其上肢。随后又有其他地铁人员上前阻拦我,我躲闪行进的同时不得已又用自己的手臂拔开其拉扯我上衣和上肢的手臂,在到达刷卡机后我快速刷卡进站。在楼梯通道内陆续又有地铁人员对我进行了阻拦,不得已我只能再次躲闪,在绕开其身体的同时拨开其拉扯我的手臂。[13:54:26]
- [原告]:最后在到达乘车站台上部的台面时我被地铁人员多人围堵,他们抓住我的上衣并拉扯我的手臂阻止我进入站台,其中一名人员用其右手抓住了我的左侧腹部上衣,为让其松手,在被其他人拉扯推搡的同时我用左手抓住其右手腕,向其内侧旋转,然后送出,其站立不稳侧倒在地。随后在楼梯位置进行的肢体冲突的过程中,有人用大臂勒住我的颈部,由于体力透支我被他们推搡拉扯回平台位置,见我不再向乘车站台行进他们才松手。后双方走到售票窗口附近,我背对墙,地铁人员面对我,我们面对面分开站立并先后报警。从我进站被阻拦到冲突结束整个过程持续约十分钟。警察到现场后,有地铁人员伸出手臂出示伤情,声称是我打伤的,我未发表意见。随后警察将我们双方带到西直门站派出所。9时许,警察开始对本人进行“教育和劝导”,本人虚心接受并表示赞成其调解。随后本人被安排与三名地铁人员在会议室见面并展开了诚恳的对话,然而不知何原因,谈话过程中三名地铁人员被警察叫出会议室,对话被迫终止,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随后,警察离开会议室,并指派一名保安监视我们(我和妻子二人),我们二人未吃午饭。13时许,在另一间办公室,警察开始对本人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笔录一结束,即有警察将传唤证和处罚决定书交与本人,要求我签收、写检查、并当场赔付地铁人员医药费(赔偿金)。在签收了上述文件、写了检查、交纳了50元罚款,并当面给付地铁人员500元医药费(赔偿金)后,约16时许本人获准离开该所。[13:56:40]
- [原告]:二、理由:本人对决定书中的论述不认可,现予以反驳。1、“拒绝安检,强行进站”。当日,本人在该入口见到第一名地铁人员时就主动向其出示了自己携带的塑料袋,是其拒绝手检而非本人拒绝安检。由于袋内饭盒内装有食物,担心放入未消毒的安检机会沾染携带病毒,故不得已本人才拒绝机检。拒绝机检和拒绝安检的概念不同,放着方便快捷的人工手检不用,逼迫乘客将盛有食物的塑料袋放入不洁的安检机,这种要求合理吗”?乘客拒绝无理要求就成了拒绝安检?没有地铁人员的“无理阻拦”哪来乘客的“强行进站”?什么法律赋予了地铁人员可以侵犯乘客的身体,可以阻拦、推搡、拉扯、搂抱未携带任何违禁品的乘客进站乘车?事后我查阅了市政府213号令,“...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难道这“拒绝”二字就使地铁人员拥有了使用暴力阻拦乘客进站的权利吗?《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13:59:02]
- [原告]:(接上条)2、“将劝阻你进站的地铁工作人员推倒”。当时本人被多名地铁人员同时拉扯推搡,恰巧其中一人抓住了我的上衣,本人本能反应就是让其松手,无主观推倒的故意。本人除用左手抓住其手腕旋转送出这个动作外,与其身体任何其他部位都没有接触,何来的“推倒”?本人是正当防卫,难道只允许她侵犯我的身体,不允许我正当防卫?用肢体推搡、拉扯、搂抱的行为就是“劝阻”吗?什么法律赋予了其使用暴力的权利?3、“造成大量乘客围观”。当时该站台的一侧楼梯(本人与多名地铁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的位置)被人为用隔离带分成了窄进宽出的双向通道。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我确信有乘客看到我们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但不知“造成大量乘客围观”的证据和依据是什么,是有地铁人员单方证词还是有现场的监控录像?“大量乘客围观”的概念是什么,围观乘客有多少?乘客是如何“围观”的?“大量乘客围观”和“大量乘客看到”概念显然不同,前者是乘客听下脚步主动观看,后者是乘客在行进中被动看到。乘客当然不会闭着眼睛走路,但睁着眼睛就成了“围观乘客”,结论正确吗?[14:00:50]
- [原告]:(接上条)4、“秩序混乱”。同样,什么秩序混乱了?谁在混乱?如何混乱?证据何在?5、“影响乘客正常乘车秩序”。我认为在通道和楼梯上发生肢体冲突,肯定会影响进站乘客的通行。本人无主观停留的故意,是地铁人员阻拦本人无法进站,他们更清楚发生肢体冲突会造成拥堵,会影响乘客正常乘车秩序。但为了能拦截我他们不顾后果,多人占据台阶通道,其“影响”远比我个人要大。要说产生了“影响乘客正常乘车秩序”的后果,他人才是元凶和主谋。6、“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本人是一名乘客,事发时未携带任何违禁品,车站内更未故意停留制造事端,何以受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指控?就算有“强行进站”的嫌疑,事实证明也未实施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以达到什么个人目的。本人到达该场所的目的和所有乘客一样,就是乘车。然后再被地铁人员无理阻拦导致发生肢体冲突后,警方只将责任推给本人,并不追究地铁人员侵犯公民身体、阻拦乘客进站的违法行为,明显是偏袒。[14:02:52]
- [审判长]:被告宣读被诉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答辩状。[14:03: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苏某,男,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居民身份证:110********。现查明2009年8月19日8时10分许,苏某在本市地铁2号线西直门站西南口,拒绝安检,强行进站。在2号线西直门站南厅,将劝阻你进站的地铁工作人员推倒,造成大量乘客围观,秩序混乱,影响乘客正常乘车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现决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伍拾元整。履行方式:限你于2009年8月19日至2009年9月3日到本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或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4:05: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宣读答辩状:原告苏某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的因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行政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处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2009年8月19日8时10分许,苏某在本市地铁2号线西直门站西南口拒绝进站安检,并将前来劝阻其接受安检的地铁工作人员推倒,引来大量乘客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公交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苏某行政罚款伍拾元。上述事实有苏某本人陈述、苏某书写的检查,证人岂某某、全某某、潘某某证言,公交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民警张某某、范某某到案经过各一份及苏某签字确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综上,公交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认定苏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应予驳回。请贵院依法维持。[14:08:06]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14:08:2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及京编委2005年15号文件、2004年14号文件。[14:08:54]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14:09:24]
-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首先由被告就事实部分举证。[14:10: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呈请传唤审批表。证明对原告依法传唤。[ 原告]:对“...等证据”有异议,都是什么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人证言有四份、还有民警的到案经过,不一一罗列。[ 原告]:对此份证据没有异议。[14:11: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 传唤证。证明对原告苏某进行依法传唤。[ 原告]:没有异议。[14:13: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原告]:没有异议。[14:14: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询问笔录(苏某)。证明违法事实。[ 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询问时间是2009年8月19日10时25分到10时55分,询问人和记录人各一人。而实际上我是下午13时到15时接受的询问,根据我从警官证的辨认当时的询问人不是范某某,而是张某某。我没有说“有什么必要去安检”,而是“有什么必要去机检”。“我着急上班”是民警替我回答的,我没有这么说,实际原因是我怕塑料袋沾染病毒。我并没有承认有乘客围观。现场地铁人员不是“肢体接触”,而是“拉扯我”。笔录说“我的肩膀撞向地铁人员的身体”不对,我是绕开他们,而他们阻拦我才导致我闪身。笔录记录不全面。三个人的伤情我不是在被询问时知道,而是之前调解时知道的。实际上我的腰肩上臂都有伤,有痛感。所谓我对违法事实的认可是我配合警察工作,而真正我的违法事实应通过音频、视频确认。最后,我加了一句“我不是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是为了避免被伤害,只好承认。[14:17: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五、证人全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原告]:有异议。询问时间是在询问我之后。笔录上称“看见一名男子强行进站...”。证人全某某是在哪看到的,我对此表示怀疑。[14:18: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六、证人岂某某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原告]:有异议,记录不属实。[14:20: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七、证人潘某某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原告]:有异议。记录不属实,有夸大、编造、歪曲的地方。[14:21: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八、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明被告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原告]:没有异议。[14:22: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九、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原告]:没有异议。[14:22:4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工作报告。证明被处罚人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履行执法程序。[ 原告]:没有异议。[14:23: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一、工作说明。证明告知苏某的家属苏某被依法传唤的情况。[ 原告]:没有异议。[14:24: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二、工作说明。证明告知苏某的家属苏某被行政罚款的情况。[ 原告]:没有异议。[14:25: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三、两份到案经过(范某某和张某某)。证明案件来源。[ 原告]:有异议。在到案经过中都有描述违法事实,这一段描述是民警亲眼所见还是群众举报内容?如果是群众举报的内容我能够理解,如果是警察自身看见的,我不相信。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认可。[14:27: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四、呈请结案审批表。证明被告依法结案。[ 原告]:没有异议。[14:28: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五、结案报告。证明依法结案。[ 原告]:对“13时10分结案”有异议,结案应该是下午16时左右。[14:28: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六、民警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民警身份。[ 原告]:没有异议。[14:29: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七、电话查询记录和常住人口信息(苏某)、常住人口信息(苏某)。证明违法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没有异议。[14:29: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八、常住人口信息3份(全某某、岂某某、潘某某)。证明证人身份。[ 原告]:没有异议。[14:30: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举证完毕。[14:31:00]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举证。[ 原告]:没有证据出示。[14:31:14]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14:32:05]
- [审判长]: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4:32:33]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无异议,并说明理由。[ 原告]:有异议。提到了扰乱车站港口等工作场所秩序,我否认扰乱了车站的公共场所秩序。[14:33:11]
- [审判长]:现在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14:34:15]
- [审判长]: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并就此提供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履行受案、传唤、询问、告知、通知家属、作出处罚等程序。[14:34:5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传唤证是在我做完询问笔录之后给我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传唤开始时间有本人签字,是在传唤时间段之内。[14:35:19]
- [审判长]:现在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14:35:31]
- [审判长]:首先询问原告,被告对你进行罚款50元,罚款你缴纳了吗?[ 原告]:交了。[14:37:00]
- [审判长]:有相关收据吗?[ 原告]: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已经给他了,庭后提交给法庭。[14:37:46]
- [审判长]:原告,你向谁交了500元医药费?[ 原告]:我起草的协议,岂某签字了,协议应该在派出所,我手里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私下调解,我方对此不清楚。[14:39:24]
- [审判长]:被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第二项,拟作出处罚为什么是空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属于听证范围,所以是空白的。[14:39:54]
- [审判长]:被告,就听证的权利向原告告知了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就是这份告知笔录,原告有签字。[14:40:15]
- [审判长]:原告,被告告知你听证权利了吗?[ 原告]:没有。[14:40:41]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要法庭调取的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41:11]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14:41:3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围绕本案中被告的主体资格、职权范围、有关事实及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和有关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在辩论中不允许辩论双方出现互相攻击、谩骂、侮辱等情况。如出现违反辩论规则的情况,审判长有权予以制止。[14:42:38]
- [原告]:二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是否看到了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警察到现场后看到了什么?我对处罚决定中所讲的“在二号线西直门站南厅将劝阻进站的地铁工作人员推倒,造成大量乘客围观....”有异议,有什么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只是三个证人的询问笔录。[14:44: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一,原告对民警的到案经过有异议,是接警之后到现场,是事后赶到。第二,有关安检人员被推倒,证人证言和本人陈述都能显示这一事实。在苏某询问笔录中,有本人陈述和本人签字。在全某某询问笔录中也有显示违法事实经过和岂某某的伤情。[14:47: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接上条)三是在岂某某询问笔录中也显示出违法事实经过。四是在潘某某询问笔录中亦显示违法事实经过和伤者情况。以上证人证言均有证人签字确认,原告提出的问题上述证据均可以解答。[14:49:20]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4:49:56]
- [原告]:我认为处罚决定中语言描述和到案经过、岂某的证人证言,几乎是一字不差,报案人怎么说,就怎么结案。对此有异议,事实不是这样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新的意见。[14:50:44]
- [审判长]:当事人若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14:51:05]
-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院维持我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4:51:40]
- [审判长]:本案庭审之后将由合议庭评议并另期宣判。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原告苏某不服被告北京市公案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直门站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庭审结束,现在休庭。[14:52:30]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李立千副院长、王文涛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4:53:22]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李立千 王文涛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石晶晶
照片提供:李媛[14:54:06]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4:5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