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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8:56:07]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小区幼儿园承包转让,政策变化起诉要收回”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09:00:39]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某建设开发公司起诉称,原告与叶某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了顺义区某小区幼儿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顺义区某小区幼儿园交给叶某经营,期间为2004年9月1日到2024年8月31日。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要求改变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原告有权将幼儿园收回。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叶某开始正常经营。[09:01:12] - [主持人]:2009年8月24日,顺义区政府向原告下发了《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中规定:某建设开发公司要在2009年9月10日前将某小区的某实验幼儿园交付区教委管理使用。[09:01:27]
- [主持人]:在接到会议纪要通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妥善办理交接事宜,被告不予理会。顺义区政府下发的会议纪要要求将某小区幼儿园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行政命令行为,符合双方合同中“地方政策调整,要求改变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合同解除条件,因此原告有权解释与被告签订的幼儿园承包合同。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幼儿园承包合同解除;判令被告将某小区幼儿园交付给原告并将幼儿园经营管理权相关的资料、物品等与原告办理交接手续。[09:01:38]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02:5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03:49]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09:04:38]
- [原告]:北京市顺义某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某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09:07: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某建设开发公司法务部职员,住该公司宿舍。[09:08:07]
- [被告]:叶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实验幼儿园园长,住浙江省。[09:08:53]
-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玉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09:09:1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0:00]
- [双方]:没有。[09:10:13]
- [审判员]:到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顺义某建设开发公司诉被告叶某合同纠纷一案,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东小明独任审判,书记员武莉婕担任法庭记录。[09:11:15]
- [审判员]:首先告知你们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09:11:38] - [审判员]:原、被告听清没了吗?[09:11:49]
- [双方]:听清了。[09:12:01]
-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09:12:19]
- [双方]:不申请回避。[09:12:3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14:03]
- [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略)。[09:14:22]
-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事实有变更或补充吗?[09:14:40]
- [原告诉讼代理人]: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09:14:59]
- [审判员]:被告方答辩。[09:17:3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条件还未成就。我方并没有改变使用的性质,不符合解除条件。二、我方按时履行了义务,交付管理费用。三、本案应是租赁合同纠纷,不是企业承包合同纠纷。[09:17:53]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09:18:50]
- [原告诉讼代理人]:一、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的内容。
二、顺政纪要(2009)44号,证明顺义政府要收回民办幼儿园变为公办。
三、律师函及接收书,证明我方尽了通知义务。[09:19:10]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09:19:26]
-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了。[09:19:36]
-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09:19: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阅证据原件(完毕)。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二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律师函确实收到了,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09:23:31]
- [审判员]:将证据原件返还原告。[09:24:36]
- [原告诉讼代理人]:收到。[09:24:54]
- [审判员]:被告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09:25: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北京市顺义区某实验幼儿园的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意筹备北京市顺义区某实验幼儿园的批复,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所承办的幼儿园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二、发票3张,证明被告按时交付了房租。[09:25:36] - [审判员]:原告质证。[09:27:18]
- [原告诉讼代理人]:阅证据原件完毕。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不予认可真实性。与本案无关。登记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认可。[09:42:34]
- [审判员]:将证据原件返还被告。[09:42: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收到。[09:43:01]
- [审判员]: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果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后果,被告什么意见?[09:43:23]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应当赔偿我方自履行合同至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目前损失是多少我方无法确定,也没有带相关证据。[09:43:38]
- [审判员]:被告须在第二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关于损失的相关证据来证明损失数额。听清了吗?[09:44: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09:44:17]
- [审判员]:被告陈述一下关于办学投入的财产情况。[09:44: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需要回去核实。[09:44:48]
- [审判员]:被告须在第二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关于2004至今的总收入以及总支出。听清了吗?[09:45: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09:45:22]
- [原告诉讼代理人]:可以适当补偿被告的损失。[09:45:36]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09:46:16]
- [双方]:没有。[09:46:2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09:46:44]
- [原告诉讼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民办幼儿园是盈利性的,政府发文要求改变幼儿园性质使其变为小区的设施,因此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关于赔偿数额希望法院客观公正地给出一个数额。[09:48: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政府依据尚未具有效力。其次,教育委员会对幼儿园的行为是业务上的指导,这种指导从2004年就开始了。这只是在教育质量上的监督和指导。[09:50:30]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09:50:46]
-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了。[09:50:5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关于条例的使用问题,条例仍在讨论中并没有生效。[09:51:11]
- [原告诉讼代理人]:条例中已经很明确地提出要交付幼儿园,对于交付的条件是后面要考虑的问题。[09:51: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政府纪要不是行政命令,需要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才能最终确定。[09:51:38]
-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已经向区教委与法制办打电话征求了意见,没有书面的意见。[09:52: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需要原告咨询的电话联络人以便核实。[09:52:39]
- [原告诉讼代理人]:通过办公电话咨询的,可以提供联系方式。[09:52:4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同意协商吗?[09:53:05]
- [双方]:同意调解。[09:53:18]
- [审判员]:因被告需要核实证据,法庭调解将择日进行。[09:53:34]
- [审判员]:现在休庭,五日内可阅本笔录,双方阅笔录签字。[09:55:5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民二庭书记员张兰兰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崔大鹏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09:58:05]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5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