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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是平谷法院的王磊,由我和直播员金锡杰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
[08:59:25] - [主持人]: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原告赵梦真,女,199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农民,现住该村。法定代理人赵宝才(原告之父),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赵宝顺,男,1976年1月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张久海,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1963年3月5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平谷支行职员,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20楼2单元10号。
被告系原告的舅舅,原告的父母在2008年9月离婚,原告随其母亲张秋荣一起生活。2009年8月12日,原告母亲张秋荣因患病医治无效去世。但张秋荣的身份证、户口本(原告与母亲张秋荣在一个户口本上)、房产证及张秋荣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均在被告手中。在原告母亲张秋荣去世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上述物品,后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但被告仍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母亲张秋荣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明及新华人寿保险单。
[09:00:24] - [主持人]:主持人:此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东高村法庭代理审判员高晓颖独任审理。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00:39]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01:41]
-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02:20]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赵梦真,女,199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农民,现住该村。法定代理人赵宝才(系原告之父),1974年2月13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赵宝顺,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张久海,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1963年3月5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平谷支行职员,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20楼2单元10号。[09:03:00]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09:03:33]
- [审判员]: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梦真与被告张久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高晓颖独任审判。书记员靳贺军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代]: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03:55]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04:3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代理人]:有。[ 被告]:没有。[09:05:0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09:05:20]
- [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是我舅舅。2008年9月我父母离异,我随母亲张秋荣一起生活。2009年8月12日,我母亲张秋荣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我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明以及保险单均在被告处。我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物品,虽经村委会调解,但被告仍拒绝返还。故要求被告返还我母亲张秋荣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明、新华人寿保险单。[09:05:57]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09:06:29]
- [被告]:我现在持有张秋荣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明和新华人寿保险单。由于张秋荣生前把保险受益人变更为我和张立生,我需要用张秋荣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及保险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我会将上述物品返还给原告。而且,张秋荣生病的钱都是我给及家人给花的,而且还借了很多钱,这笔钱应由原告方的父亲负担。张秋荣在生前立了两份遗嘱,载明在其死后所有的财产归两个哥哥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07:19]
- [审判员]:赵宝才你与张秋荣是什么时候离婚的?[ 原告代理人]:2008年9月18日离婚,当时规定孩子归张秋荣抚养。[09:08:21]
- [审判员]:张秋荣是什么时候去世的?[ 原告]:去世时间是2009年8月12日。[09:08:42]
- [审判员]:房产证明的上的房产是什么房产。[ 原告代理人]:真武庙东街的房屋。[09:09:09]
- [审判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09:09:53]
-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人张立生。[09:10:47]
- [审判员]:核实证人身份。[ 证人]:我叫张立生,男,东高村人,我是原告的大舅,被告是我的兄弟。[ 审判员]:证人作证要实事求是,作假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09:12:14]
- [审判员]:证人陈述作证内容。[09:12:30]
- [证人]:我想陈述欠钱的问题,关于的遗嘱的问题我不清楚。2009年8月12日上午,被告给我打电话,问我关于张秋荣欠的债务,我说写我身份证上的名字,我不清楚写名字干什么用。[09:13:3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原告]:遗嘱是什么时间写的?[09:14:23]
- [证人]:遗嘱是2009年8月12日写的,关于债务的问题,我和被告也没有商量。[09:14:46]
- [原告代理人]:当时还有谁在场?[ 证人]:当时在场人还有原告的大姨和大姨夫。[09:17:24]
- [审判员]:真武庙东街的房屋现在还存在吗?[ 证人]:现在房屋已经没有了,张秋荣当时想把房屋盖上,但由于其病重,就没有盖上,别人给张秋荣看病,说房子不好,出于迷信才拆房,具体是谁拆的,我不清楚。[09:23:12]
- [审判员]:证人退庭。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09:24:00]
- [原告代理人]:关于债务的遗嘱,开头和结为都是被告的妻子说的,被告自己所写。上面的债务也不属实。[09:24:39]
- [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意见,不属实。[09:25:3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我向法庭提供火化证、村委会证明、调解书、死亡证明。[09:29:05]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不用看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09:29:36]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09:30:08]
- [被告]:向法庭提供遗嘱两份。[09:30:31]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这两份遗嘱与本案无关。[09:31:11]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与贾国红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略,详见询问笔录)。双方对此笔录有何意见?[09:31:59]
- [原告代理人]:对笔录有意见,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告]:遗嘱的内容就是张秋荣自己的真实表示。[09:35:02]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一下本院与张海军所作的谈话笔录(内容略,详见笔录)。双方对此笔录有何意见?[09:36:41]
- [原告]:对笔录有意见,对立遗嘱的时间有意见,而且遗嘱的内容并不是张秋荣真实意思表示。[09:39:32]
- [被告]:对笔录没有意见。[09:40:15]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没有。[09:41:02]
- [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41:22]
- [原告代理人]:原告是她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她母亲去世后应享有其母亲的财产,所以被告应偿还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明以及保险单。没有其他辩论意见了。[09:42:1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09:42:33]
- [被告]:我有遗嘱证明,应该照遗嘱上面的那样去做,所以我不同意返还给原告的这些东西。别的辩论意见没有了。[09:43:1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09:43:38]
- [审判员]:当事人有请求法院予以调解的权利,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09:44:15]
-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稍候进行进行宣判。[09:49:51]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赵梦真与被告张久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口头宣判,请全体起立:本院认为,原告系张秋荣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张秋荣的遗产。张秋荣遗留的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明及新华人寿保险单属于原告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物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张秋荣生前已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被告及张立生,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久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张秋荣遗留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明、新华人寿保险单返还原告赵梦真。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张久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书有不符之处,以书面判决书内容为准。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上午9时到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领取书面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有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闭庭。[09:51:23]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担任速录的以及提供技术保障的李学军、董柯,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平谷区法院东高村法庭庭长潘友滨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09:5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