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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秀芝,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3:50:45]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昔日兄弟情 打架一朝散”的案件,欢迎大家关注。[13:51:15]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3:51:51]
- [主持人]:原告王一诉称,我与王二两家南北相邻,我居南,我准备建房,因施工可能给街坊带来不便,遂我于2009年10月11日去通知被告王二及其父亲。因为我之前曾举报王二的承租人经营问题,被告王二怀恨在心,遂持铁管、木棍伙同被告王二之妻即被告黄某将我打伤。经顺义区法医院治疗、检查,认定构成轻微伤。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一、二被告向我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二、赔偿我医疗费982.46元、交通费80元、衣服损失费3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2562.46元。[13:52:10]
- [主持人]:被告王二、黄某辩称,王二身体有残疾,家中只有父亲、妻子黄某三人,平日生活较低调,王一本性不好,我们不愿与其发生争执,但其不断挑起事端。王一盖房欲占道怕我们不同意,故来我家滋事。最开始,王二让他有事情去找村委会,将王一劝回。但王一过会儿又来到我们家,不仅言语不敬,而且对黄某进行人身侵犯,推黄某胸部,搂住黄某的脖子,黄某气不过才用木棍打了王一,王二并没有动手。王一无赖耍流氓,其才应受到处罚,我们不同意赔偿。[13:52:28]
-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3:52:4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3:54:49] - [审判员]:对以上宣布的法庭纪律双方听清了吗?[13:55:11]
- [双方]:听清了。[13:55:27]
- [审判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13:55:47]
- [原告]:王某雷,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居民,现该村。[14:07:30]
- [原告代理人]:李长岗,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4:07:53]
- [被告]:王某永,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村民,现该村。
黄某利,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村民,现该村。[14:08:5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09:28]
- [双方]:无异议。[14:09:4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根据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雷诉被告王某永、黄某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案由顺义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孙立忠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褚征担任法庭记录。[14:10:20] - [审判员]: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14:10:4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10:52]
- [双方]:不申请。[14:11:0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书。[14:11:21]
-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14:11:32]
- [审判员]:被告答辩。[14:11:43]
- [被告王]:事实不符,我出去回到家里,原告不让我回家,堵在我家门口,我没有理原告,我要去接孩子,他不让去,我就让别人去接孩子,我就进屋了,原告就疯了似的来我家闹事,对我的妻子进行性骚扰,我妻子就拿棍子划了他几下,他就退到我家门口外,但这个事里我没有打他,我即时报了警,直到警察来了我也没有打原告,我不同意赔偿。[14:13:01]
- [被告黄]:原告无故闯入我家,对我进行侮辱,说下流话,打到我肩膀了,我就划了他腿,王某永没有打原告,我不同意赔偿。[14:13:24]
- [审判员]:原告对答辩的意见?[14:18:34]
- [原告]:原告没有骂侮辱的话。当日下午2时,原告到被告家与被告的父亲说建房可能占道时,被告王某永就打了原告的腿,打衣服给招坏了。[14:19:05]
- [审判员]:被告,原告到你家干什么去了。[14:19:15]
- [被告]:原告于当日12时就去了我家,无故滋事,骂人,下午2时又去了。[14:19:31]
- [审判员]:原告,去了被告家几次?[14:19:49]
- [原告]:去了两次,第一次是当天1点多,门开着,我就进去了,王某永把我推出去了,二被告没有打我。第二次是2点多去的,在外院遇到我叔叔,这时王某永出来了,这次打的我。[14:20:13]
- [审判员]:被告对此不承认打了你,原告有何证据?[14:20:29]
- [原告]:有鉴定,还有杨某在场。[14:20:43]
- [审判员]:原告,你骂了被告了吗?[14:24:08]
- [原告]:没骂。[14:24:22]
- [审判员]:下面宣读派出所于2009年10月12日对王某雷的讯问笔录,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4:24:43]
- [原告]:无异议。[14:24:56]
- [被告]:事实不属实。[14:25:07]
- [审判员]:下面宣读派出所于2009年10月11日对王某永的讯问笔录,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4:25:26]
- [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14:38:39]
- [被告]:无异议。[14:38:50]
- [审判员]:下面出示,宣读派出所于2009年10月11日对黄某利的讯问笔录,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4:39:19]
- [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14:39:31]
- [被告]:无异议。[14:39:41]
- [审判员]:下面出示,宣读派出所于2009年10月12日对黄某平的讯问笔录,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4:39:59]
- [原告]:黄某平与被告黄某利是姐妹关系,黄某平所说的事实不能采纳,黄某平所说的事实与黄某利所说的事实不符。[14:40:39]
- [被告]:无异议。[14:40:50]
- [审判员]:下面出示,宣读派出所于2009年10月12日对王某涛的讯问笔录,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4:41:08]
- [原告]:王某涛是被告黄某利的姐夫,有利害关系,对此所说的事实不能采纳。所述的事实不属实。再有王某涛所述的事实与黄某平、黄某利所述的事实不符合。[14:41:40]
- [被告]:无异议。[14:41:48]
- [审判员]:下面出示,宣读派出所于2009年10月28日对杨某霞的讯问笔录,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4:47:04]
- [原告]:我不认识杨某霞,是杨某(女)劝我走的,到她家喝水的。[14:47:24]
- [被告]:我不认识杨某霞,是杨某(女)劝我走的,对此无异议。[14:48:01]
- [审判员]:下面出示,宣读派出所于2009年10月11日对曹某的讯问笔录,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4:48:21]
- [原告]:基本属实,但有一点,是打的腿而不是胳膊。[14:48:32]
- [被告]:不属实。曹家与我家有过节,与原告家关系好。[14:48:45]
- [审判员]:双方对此还有何证据?[14:48:56]
- [双方]:没有。[14:49:07]
- [审判员]:原告,受伤后到何处治疗?[14:59:24]
- [原告]:在法医医院,有鉴定书,是多处软组织损伤。[14:59:39]
- [审判员]:出示法医医院鉴定书,对此有无异议。[14:59:53]
- [原告]:无异议。[15:00:03]
- [被告]:有伤不一定是我们打的,我就打了他的腿,对此无证据。对法医医院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15:00:14]
- [审判员]:原告,第一项请求是以什么方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15:00:26]
- [原告]:以书面形式。[15:00:45]
- [审判员]:被告意见?[15:00:57]
- [被告]:不同意。[15:01:10]
- [审判员]:原告,第二项请求2562.46元,有何证据?[15:14:52]
- [原告]:1、有医疗单据,有三张单据总计8元,是派出所要复印我花的钱,加上其他单据总计:982.46元。
2、交通费80元,打了两次车每次40元,打了白条,是从某村到法医医院。
3、衣服损失费:300元,衣服左袖子打坏了,是一个小窟窿眼,原价800元。当时我穿的毛衣,皮夹克,是王某永打的。
4、营养费:200元。没有医嘱,请法院酌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在这事中我受到了很大的伤害。[15:15:34] - [审判员]:有何证据证明王某永打的?[15:16:29]
- [原告]:原告本人在派出所也陈述了事实,另外通过证人曹所陈述的事实也能证实。[15:16:49]
- [审判员]:被告有何意见?[15:17:07]
- [被告]:1、对看病的单据不认可,我认为不是原告看的病。
2、交通费不认可,打白条可以随便写打车费。
3、原告是穿的白衬衫,蓝裤子。对此衣服不赔偿。
4、营养费不赔偿。
5、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不赔偿。是原告先动的手,动的我妻子。所以不赔偿。[15:17:29] - [审判员]:还有无事实补充?[15:20:14]
- [双方]:没有。[15:20:25]
- [审判员]:还有无证据可出示的?[15:20:43]
- [原告]:没有。[15:20:55]
- [被告]:对曹某的所说的事实不认可,因为她家与我家打过官司,她家输了,另外她当时在我们30米以外,她有一只眼睛瞎了。[15:21:1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辩论[15:21:28]
- [原告代理人]:因双方是堂兄,我希望双方能够正确对待这个事实。[15:21:41]
- [被告]:原告对妻子进行性骚扰,出言不训,是成心的。[15:21:5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法庭调解。[15:22:05]
- [双方]:不同意。[15:22:16]
- [审判员]:双方最后意见?[15:22:2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22:36]
-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请求。[15:22:47]
- [审判员]:本案开庭到此结束,今天的开庭笔录双方可在休庭后五日内到庭查阅,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双方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15:23:0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李遂法庭书记员杨颖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崔大鹏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5:25:04]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