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方

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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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席
12月28日10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要恢复合同先付300万 老父无奈诉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卢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0:43]
  • [主持人]:
    今天这起案件由法官张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由刘倩担任。
    [10:21:13]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0:21:32]
  • [主持人]:
    现年79岁的王宏才老人于1998年与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农工商经联社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承包150亩荒山。合同签订后一直委托其子经营管理,后其子王恩贵伪造父亲签名私自将合同承租方变更为自己,王宏才一怒之下将其子及经联社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自己为承包人。
    [10:21:50]
  • [主持人]:
    王宏才向法院诉称:自己签约承包荒山后,与儿子签订了一份“父子协议”,委托儿子对荒山进行经营管理。2003年9月,儿子持一份署王宏才名字的变更承租方申请找到经联社,该申请中写有“因本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特申请将该合同承租方更换为儿子王恩贵”,经联社收到该申请后即将承租人变更为王恩贵。自己知道后多次找经联社协商,要求将承租人恢复为自己,但一直没有结果。
    [10:22:10]
  • [主持人]:
    其后,该起纠纷被提交仲裁,仲裁机构的结论是:王宏才30日内给付其子在荒山上的投资308万余元,如不能给付则由经联社与王恩贵重新签订合同。王宏才不服该仲裁裁定,故诉至法院。
    [10:22:46]
  • [主持人]:
    庭审已经正式开始了。
    [10:23:31]
  • 原告王宏才,男,汉族,1930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里3号楼705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女,汉族,1959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醋章胡同21号。
    李 赓,男,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5:32]
  • 被告王恩贵,男,汉族,1955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棉花上七条2号。
    委托代理人王磊,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棉花上七条2号。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
    负责人王宏革,社长。
    [10:25:57]
  •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 书记员]: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0:26:33]
  •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0:26:5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0:27:08]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1]:
    无异议。
    [ 被告2]:
    无异议。
    [10:27:32]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宏才诉被告王恩贵、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10:28:04]
  • [审判员]:
    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黎依法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杨飞担任法庭记录。
    [10:28:24]
  • [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
    [10:28:53]
  • [审判员]:
    原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1]: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2]: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29:26]
  • [审判员]:
    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 原告]:
    于1998年8月12日与被告2签订荒山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期集体所有的荒山150亩,租期至2047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其子即被告王恩贵对承包的荒山土地进行管理。王恩贵利用受托管理之便,伪造原告签字,通过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许可,将原告承包合同承包人由原告变更为王恩贵,从而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了该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10:30:39]
  • [原告]:
    于2009年9月将二被告申诉至房山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要求将承包权主体恢复为原告。仲裁委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裁决,要求原告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王恩贵荒山投资308.85万元,否则由被告后石门经联社与王恩贵重新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原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掩盖事实真相,枉法裁判。
    [10:31:02]
  • [原告]:
    综上,原告认为,原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混淆视听,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侵害了荒山真正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原告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52条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将荒山承包合同主体恢复为原告,并解除二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
    [10:31:27]
  • [原告]:
    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王恩贵与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承包关系无效,
    2、请求 判令被告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将荒山承包(租赁)合同书承包人恢复为原告,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0:32:02]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10:35:01]
  • [被告1]:
    1998年我到后石门村看望我父亲(本案原告),原告说村里有闲地让我来承包,我正好手里有钱就打算承包土地。这些地一直都是我承包经营,租金也是我缴纳。之后原告搬回城里住,就没有再管承包的土地。2003年我到村里把承包合同的经营人进行变更,变更为我个人。
    [10:48:32]
  • [被告1]:
    2005年开始,我对山上进行大规模的投资,2009年原告又找到被告2,要求把合同经营人变更为他个人,对此,村里也进行过调解。调解无效后,原告又申诉到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原告不服于是又起诉至法院。
    [10:48:59]
  • [被告1]:
    我认为,本院焦点是:1、我提交的父子协议书事实清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法律效力。协议中明确一切投资都由我支付,我享有50年内所有的支配权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干涉。2009年原告向我送达了解除父子协议书的声明。我认为,该声明为单方毁约。
    [10:49:25]
  • [被告1]:
    2、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我利用委托管理之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这不是事实。11年间,原告没有对荒山进行投资和管理,而一直是由我在投资管理。3、原告是在出尔反尔,法人的变更是原告同意的,被告2的证词可以证明此点。04―09年我对荒山进行投资时,原告并没有找,而现在却来要求把荒山要回,这显然是利益驱使。4、事实上,原告争夺财产是由于其第三次婚姻而造成的。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9:52]
  • [被告2]: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3年9月份,被告1持有荒山承包合同原本及父子协议书等手续来我村要求变更合同法人手续。被告1手续齐全,我方没有理由不予变更。04年,原告到我村问过此事,原告当时是同意法人变更的。但之后原告又要求把合同法人变更为其个人,被告2对此也是同意的,但其必须提供荒山承包合同原本及父子协议书等相关手续才可以。
    [10:50:09]
  • [审判员]:
    原告家庭成员结构?
    [ 原告]:
    原告有四个孩子,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即王宏才、隗淑琴(王宏才之妻)、王利华,王铁柱、王恩贵 、王利营(音同)。
    [ 审判员]:
    被告对此认可吗?
    [ 被告1]:
    我父亲找的后老伴家里还有四个孩子,都已成年。
    [ 被告2]:
    对原告家庭成员情况不了解。
    [10:50:36]
  • [审判员]:
    原告的户口在哪?
    [ 原告]:
    就在其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
    [ 审判员]:
    王利华,王铁柱、王恩贵 、王利营是否是同母?
    [ 原告]:
    王利营与其他三人不是同母。
    [10:50:59]
  • [审判员]:
    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
    1、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2之间有承包关系。
    2、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份,证明被告1伪造了王宏才的签字,从而骗取了荒山承包租赁合同书的主体资格。
    3、房山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荒山租赁合同纠纷裁决书原件一份,证明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枉法裁判,原告对此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4、王宏才投资情况一份,证明原告共为荒山投资70602.80元。
    [10:52:31]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1]:
    1、对该合同不予认可。
    2、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3、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也同意裁决书的内容。
    4、对投资情况记录不予认可。我与原告的父子协议上写的很清楚,所有荒山投资的钱都由我来负担,我当时给了原告10万元。原告这些票据的总额与我给付的10万元之间还有2万余元的差额。
    [10:53:15]
  • [被告2]:
    1、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
    2、对司法鉴定的事情我不清楚,
    3、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4、租赁费一直都是王恩贵向村里交的。
    [10:53:4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19:32]
  • [被告1]:
    1、答辩书复印件一份,
    2、经管站的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3、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4、父子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5、解除父子协议的声明复印件一份,
    6、缴纳租金发票复印件一份.
    [11:20:08]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1、该答辩书的内容不符合相关真实情况,对此不予认可。
    2、对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原件。
    3、该评估报告在仲裁的时候没有经过原告的认可,因此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4、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协议书没有约定王恩贵对该合同有处分权和变更主体的权利。对于协议书中提到的投资性的问题,双方虽然有这样的约定,但原告认为,王恩贵在该处土地上没有任何投资。
    5、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由此可以看出,双方解除了对于荒山的委托管理关系,同时也剥夺了被告1对该处荒山的相关权利。
    6、对真实性有异议,发票上的章也看不清楚,对此不予认可。
    [11:20:52]
  • [审判员]:
    被告2进行质证。
    [ 被告2]:
    1、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2、对调解的事,我们知道。
    3、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评估的时候我没有参加,也没有通知我村。
    4、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签父子协议的时候,村里并没有参与。
    5、解除父子协议的情况我不知道。
    6、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发票上面有我经联社加盖的公章。
    [11:21:33]
  • [审判员]:
    被告1还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1]: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2有无证据提交?
    [ 被告2]:
    2009年12月19日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村里为王恩贵办理合同法人变更手续的情况。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1:22:00]
  • [原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陈述的内容有异议。原告从来没有同意将合同承包权主体变更给王恩贵。而且被告所说其是一个服务性组织,这与实际情况也不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2签订的原始承包合同都是严格的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的,不能仅凭伪造的一份材料就将承包合同主体予以变更,那么我不知道被告2所说的“服务性组织”这一说法体现在哪里。
    [11:22:13]
  • [审判员]:
    双方就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1]:
    没有。
    [ 被告2]:
    没有。
    [11:22:29]
  • [审判员]:
    父子协议书主体是谁书写的?
    [ 原告]:
    是被告王恩贵写的。
    [ 被告1]:
    是我写的,我父亲在协议上签的字。
    [ 审判员]:
    原告陈述1998年签定协议时你家里成员的情况?
    [ 原告]:
    当时只有王利营与父母共同居住。
    [ 审判员]:
    对这一情况是否认可?
    [ 被告1]:
    不予认可。
    [11:22:56]
  • [审判员]:
    父子协议第三项指的“所有权与支配权”怎么理解?
    [ 被告1]:
    就是指所有的权利都属于我个人。就是这个山我承包后我出钱,我管理、我受益。
    [ 审判员]:
    为什么当时你没有去签承包合同?
    [ 被告1]:
    当时我父亲住在后石门大队,我在城里。我父亲去签合同比较方便。
    [11:23:18]
  • [原告]:
    当时是先有的承包合同,后又签的父子协议书。
    [ 审判员]:
    签定合同时,山上有105棵树,你们作价3050元?
    [ 被告1]:
    我不清楚。
    [11:23:38]
  • [原告]:
    现在这些树还都在,我们没有对树种进行更新。
    [ 审判员]:
    被告1对原告的说法认可吗?
    [ 被告1]:
    不予认可。我接手荒山时,很多树已经不在了。
    [ 审判员]:
    你们在评估时,对原有树木是否进行剔除?
    [ 被告1]:
    没有。
    [11:23:57]
  • [审判员]:
    父子协议与承包合同哪个在先?
    [ 被告1]:
    应该是同时的。
    [ 审判员]:
    对此是否认可?
    [ 原告]:
    不予认可。
    [ 审判员]:
    荒山租金指的是150亩的?
    [11:24:21]
  • [被告2]:
    合同上记载的是每亩土地的单价。
    [ 审判员]:
    合同如果有变更,那么变更事项的程序有哪些?
    [ 被告2]:
    我们已经通过经管站了解到需要变更的手续。
    [ 审判员]:
    合同签订后需要到经管站审核,之后经管站才把合同返还的?
    [ 被告2]:
    是的。
    [11:24:48]
  • [审判员]:
    你们是否与王恩贵重新签了一份合同?
    [ 被告2]:
    没有重新签,只是做了个变更。
    [11:25:23]
  • [审判员]:
    依照父子协议书,里面约定山上的投资由被告1支付,如果按你方的陈述,那么后期为什么由你方出这些钱?
    [ 原告]:
    那是因为被告不出钱。
    [11:37:06]
  • [审判员]:
    2000年以后,被告1对荒山进行了哪些添附和新建?
    [ 原告]:
    我不了解。原告多次要求到山上去看,但都被被告1拒绝了。
    [ 被告1]:
    对原告此说法不予认可。
    [11:37:30]
  • [审判员]:
    你说你给付过原告10万元,对此有无证据证明?
    [ 被告1]:
    没有。说明一点,从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没有管过这个山,原告一直住在村里,一直是由我在山上料理。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候给的原告10万元?
    [ 被告1]:
    我在盖房之间给的这些钱,双方对过帐,但这个帐对不上。
    [11:37:52]
  • [审判员]:
    被告1,03年9月份,你向村里递交了一份申请,你当时为什么这么做?
    [ 被告1]:
    对于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我父亲是认可的。03年时,我父亲在北京宣武区住。
    [ 审判员]:
    既然你父亲同意了,那为什么当时没有让他签字?
    [ 被告1]:
    他当时年岁大了,坐车来后石门不方便。所以我就代我父亲把其名字签上了。
    [11:38:22]
  • [原告]:
    原告从来没有授权被告1签字,对于被告1伪造签字的情况,原告并不知情。
    [ 审判员]:
    04年,原告曾经找过经联社,要求把合同主体再变更回王宏才。被告对此什么意见?
    [ 被告1]:
    变更合同时,原告是同意的。对于两次合同主体变更,原告都是同意的。
    [11:38:42]
  • [审判员]:
    04年对于主体问题发生争议时,曾经有一个方案,即原告同意给被告15万元作为补偿。是否有这回事?
    [ 被告1]:
    有。
    [ 原告]:
    没有。
    [11:38:58]
  • [审判员]:
    04年当时调解时,关于15万元补偿费的问题,有无书面的记录?
    [ 被告2]:
    没有记录,当时就是口头调解的。
    [11:39:12]
  • [审判员]:
    双方就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
    关于山上柿子树的收益,每年有将近4万元的收益,被告在经营期间,从来没有将柿子树的收益给付原告。另外,150亩土地中有70亩土地可以享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偿,这期间有4万余元的补偿款,被告1也没有给付原告。
    [11:39:42]
  • [被告1]:
    对原告陈述不予认可。
    [ 审判员]:
    鉴于本案有些问题需要调查,有部分证据原件还需要调取,故本案现在休庭。
    [11:40:2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研究室的李倩、隗苇,庭审记录杨飞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1:41:25]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