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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3:58:02]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醉酒穿越高速被撞死,责任谁担众说纷纭”的纠纷,本网曾在12月1日进行过图文直播,今日继续开庭审理该案,欢迎大家关注。[14:00:13]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2009年8月份,受害人田某穿行京平高速公路时与被告岳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受害人田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岳某负次要责任。此外,被告某公路管理分局是事故高速路段的产权人,负责该路段的养护工作,由于该单位未能尽到维修管理义务,对已经破损的高速围网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受害人田某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从围网的豁口处进入高速公路,酿成惨剧,故该公路管理分局对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对我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4:08:59] - [主持人]:被告岳某辩称:我驾车正常行驶在高速路上,未饮酒,未超速。事故发生于凌晨四时,属夜间,视线不好。田某突然出现在本不应有行人出现的高速路上,我没有任何心理预期,而且田某当时处于醉酒的状态,反应迟钝,不避让车辆反而往我的行驶方向撞来,我避闪不及才发生的事故。我对田某的死亡表示遗憾,但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我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次要责任,我不服申请复议,但复议维持,对于该结果我依然不服,请法院主持正议,依法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判定我无责任。[14:09:29]
- [主持人]:被告某公路管理分局辩称,我公司是事故高速路段的产权人,但是对此次交通事故毫不知情,来法院应诉前事故受害者家属也未曾与我们联系,具体情况需要回去调查核实。从目前的材料看,受害者田某系醉酒后穿越围网进入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高速公路禁止行人进入不仅是道交法的规定,也是基本的生活常识,行人违反该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发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负。被害人田某系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醉酒本身就是对自身安全的漠视,原告方不能将事故归责于我公司,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14:09:46]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10:26]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11:17] - [书记员]:对以上宣布的法庭纪律双方听清了吗?[14:11:48]
- [双方]:听清了。[14:12:10]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14:16:43]
- [原告]:李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扎兰屯市河西北路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站前东街。
田某荣,男,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木兰县东兴镇某村村民,住址同上。(未到庭)
田某野,男,2003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木兰县东兴镇某村村民,住址同上。(未到庭)
朱某贤,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木兰县东兴镇某村村民,住址同上。(未到庭)[14:19: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某国,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木兰县东兴镇某村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站前东街。
刘某国,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14:23:42] - [被告1]:岳某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建东苑。[14:24:32]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4:24:50]
- [被告2]:某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14:25:28]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左中信,北京市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14:25:48]
- [被告3]: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负责人关某,该公司经理。[14:26:49] - [被告3委托代理人]:李某,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14:27:20]
- [审判员]:今天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继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涂长江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朱建娜担任庭审记录。[14:28:08]
- [审判员]: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审判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调解权。
三、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权,被告有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权。
四、双方有最后陈述权。
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14:28:34] - [审判员]:双方听清了吗?[14:28:50]
- [双方]:听清了。[14:29:08]
- [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庭审人员回避?[14:29:32]
- [双方]:不申请。[14:29:48]
- [审判员]: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原告提交了田某野、田某荣、朱某贤的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被告何意见?[14:30:58]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认为仍不能证明亲属关系。[14:32:01]
- [审判员]:现向双方出示某县镇政府出具的田某荣、朱某贤收入证明,被告何意见?[14:34:36]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田某荣的收入证明真实性认可,有收入,不同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朱某贤的收入证明不认可,朱某贤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同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4:35:15]
- [被告2委托代理人]:认可。[14:38:16]
- [审判员]:现向双方出示法院调取的事故当天的气象资料,原告何意见?[14:38:47]
- [原告]:没有异议。[14:39:00]
- [审判员]:被告何意见?[14:39:20]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39:33]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我方没有异议。[14:39:58]
- [审判员]:现向双方出示2009年12月3日法院调查的事故现场记录、照片及录像,双方何意见?[14:40:32]
- [原告]:没有异议。[14:44:18]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45:39]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46:07]
- [审判员]:现向双方出示法院绘制的事故现场草图,双方何意见?[14:46:26]
- [原告]:没有异议。[14:46:39]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46:56]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12月3日认可,但不是事故发生当时的事故现场。[14:47:21]
- [审判员]:原告就赔偿项目有无其他证据提交。[14:47:43]
- [原告]:没有。[14:48:11]
- [审判员]:被告有无其他证据提交。[14:48:25]
- [被告1、2]:没有。[14:48:42]
- [审判员]:双方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4:48:59]
- [原告]:被告对设施的损害有义务进行维修。[14:49:22]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本诉没有补充。我方也是受害方,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没有尽到防护措施的毁损的维修,若要求我方赔偿应当由高速公路方先行垫付。[14:49:44]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此次事故与我方无关,被告1方若认为我方违约应由其另诉。[14:50:09]
- [审判员]:本诉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4:50:28]
- [原告]:没有。[14:50:39]
-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14:50:53]
- [被告1、2]:没有。[14:51:09]
- [审判员]:下面进行反诉的法庭调查,反诉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及理由。[14:51:24]
- [被告1委托代理人]:要求由反诉被告连带赔偿。事故路线多处破损,直至现在仍没有修护,高速公路方对通行方存在违约。[14:51:48]
- [审判员]:高速公路管理方何意见。[14:52:02]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本案是交通事故案由,我方不是反诉的当事人。高速公路破损的地方是被人破坏的,并不是我方未尽到维护义务。高速公路行人禁行,众所周知,此次交通事故与我方无关系。[14:52:20]
- [审判员]:被告1还有无补充。[14:52:45]
- [被告1委托代理人]:高速公路所说不属实,到现在为止高速公路方仍未维修。[14:53:01]
- [审判员]:原告还有补充吗?[14:53: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53:29]
- [审判员]: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14:53:44]
- [双方]:没有。[14:53:55]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辩论的?[14:54:14]
- [双方]:没有。[14:54:24]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4:54:39]
- [被告2委托代理人]:与我方无关,不同意调解。[14:54:54]
- [审判员]: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小时后宣布判决。听清了吗?[14:56:58]
- [双方]:听清了。[14:58:09]
- [审判员]:现在休庭,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5:03:05]
- [主持人]:各位网友,法官将于一小时内宣布判决,本直播暂时中止一段时间,法官宣布判决时继续直播,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本直播。[15:03:2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法官已经来到法庭,准备宣布判决。[15:51:08]
- [书记员]:法官宣读判决,请全体起立。[15:59:26]
- [审判员]: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4时55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京平高速公路李天桥东侧,被告岳某军驾驶轿车(车牌号为京KY5***)由西向东行驶时,轿车前部与公路上的田某玉身体相撞,造成田某玉死亡,轿车损坏。田某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经调查核实:被告岳某军体内血液中未检出酒精,田某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6.9mg/100ml;轿车未按规定定期检验;被告岳某军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发生事故时被告岳某军驾驶的轿车位于其制动拖印起点处的瞬时速度高于65公里/小时。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田某玉与被告岳某军的违章行为如下:田某玉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被告岳某军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轿车且未确保安全。据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田某玉为主要责任;被告岳某军为次要责任。[16:00:01]
- [审判员]:原告田某荣与原告朱某贤系田某玉之父母;原告李某系田某玉之妻;原告田某野系田某玉之子;田某玉生前的户籍为非农业户口;原告田某荣、朱某贤、田某野的户籍均为非农业户口。原告田某荣与原告朱某贤一共育有2名子女,包括田某玉与田某国。[16:02:18]
- [审判员]:此事故发生后,被告岳某军为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京KY5***8轿车支付了如下费用:车辆修理费6700元、拖运费1460元、停车费620元。审理中,被告岳某军以原告方亲属田某玉与被告某公司对上述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为由提出反诉,要求田某野、李某、田某荣、朱某贤、某公司连带赔偿其车辆修理费6700元、拖运费1460元、停车费620元。反诉被告田某野、李某、田某荣、朱某贤不认可反诉原告岳某军所主张的上述诸项损失;被告某公司则认为,反诉原告岳某军对其提出的上述请求不构成反诉,应当另行解决,并认为其对于反诉原告岳某军上述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故此,不同意反诉原告岳某军的上述请求。[16:03:48]
- [审判员]:另查一:被告岳某军所驾驶的车牌号为京KY5***轿车在被告某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8月19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18日二十四时止;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载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16:04:39]
- [审判员]:另查二:就事故当日的能见度、日出时间等环境因素,本院向北京市顺义区气象局进行了查询;北京市顺义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显示2009年8月15日的日出时间为5时08分,夜间能见度为8.0千米,属轻雾天气。此外,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上午对事故发生路段周边的防护栏及行人通行条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本院经现场勘查查明如下事实:
(一)北京市顺义区京平高速公路李天桥东侧路基护坡南北两侧及东侧均设置了防护栏,北侧的防护栏起点位于北侧路基护坡以西约2米处,南侧的防护栏起点位于南侧路基护坡以西约30米的桥下车辆及行人通道旁;事故发生路段路基南北侧的防护栏总长度约为300米,该段防护栏存在4处明显破损未能维修,分别位于高速公路北侧路基护坡以西约2米的防护栏起点处(此处防护栏倒伏,因而存在约为2米的豁口)、高速公路跨越潮白河的公路桥下路基东侧防护栏中段处(此处防护栏未能封闭,存在宽约0.5米、高约2米的豁口)、高速公路南侧路基护坡起点南侧5米处(此处防护栏存在高约1米、宽约1.5米的三角形豁口)、高速公路南侧路基起点以东约20米的护坡南侧约8米处(此处防护栏存在高约0.7米、宽约1米的三角形豁口)。
(二)北京市顺义区京平高速公路李天桥东侧路基护坡的西侧起点以西约30米处有宽约6米、高约3.5米的车辆及行人过桥通道;北京市顺义区京平高速公路李天桥东侧跨越潮白河的桥下潮白河西侧河岸边有乡村公路可通行。本院对上述现场勘查的经过进行了现场录像、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图。[16:05:17] - [审判员]:另查三: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 725元;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 460元;2008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 715元。[16:05:32]
- [审判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受害人近亲属。受害人之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均系适格赔偿权利主体,其有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并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受害人近亲属受到损害有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损害,二是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四原告分别作为田某玉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为本案中适格的赔偿权利人。[16:06:16]
- [审判员]: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及气象资料所显示的事故发生时的时空条件,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就田某玉与被告岳某军各自所应当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适当,本院予以确认。[16:06:3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对于受害人合理损失的赔偿原则应为:对于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的部分,不区分事故双方过错,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受害人的合理损失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事故损害后果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应当同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16:07:17]
- [审判员]:根据上述赔偿规则,基于现已查明的事故责任,对于原告方上述各项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某财险北京分公司在车牌号为京KY5***8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范围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应为一般公民所了解的社会生活常识,原告方亲属田某玉违反社会生活常识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其自己对于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事故路段高速公路防护栏所存在的破损以及田某玉严重醉酒等情节均不构成田某玉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正当理由。
故此,原告方要求被告某公司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结合事故发生时的时空条件,被告岳某军驾驶轿车未能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对于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符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本院酌定原告方上述合理损失超出被告某财险北京分公司保险赔付的部分之分担原则如下:原告方自行承担80%;被告岳某军承担20%。此外,对于被告岳某军要求被告某公司在本案中替代其直接向原告方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辩解,因被告岳某军的上述辩解系基于其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其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就合同履行问题所存在的争议宜另行解决,故此,本院在本案中对被告岳某军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16:09:0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车辆修理费、拖运费、停车费均属于反诉原告岳某军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审核确认反诉原告岳某军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其具体数额如下:车辆修理费6700元、拖运费1460元、停车费620元;以上合计为8780元。基于现已查明的事故责任,本院酌定反诉原告岳某军上述损失的分担原则如下:反诉原告岳某军自行负担20%;反诉被告田某野、李某、田某荣、朱某贤以其继承田某玉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负担80%。对于反诉原告岳某军要求将被告某公司亦列为反诉被告并对其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因反诉原告岳某军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系基于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的争议,故此,岳某军在本案中向某公司所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其与某公司之间就合同履行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另行解决。[16:10:49]
- [审判员]: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6:11:04]
- [审判员]: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车牌号为京KY5***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十一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田某野、李某、田某荣、朱某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16:11:40]
- [审判员]:二、被告岳某军赔偿原告田某野、李某、田某荣、朱某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十三万三千三百九十四元三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16:12:35]
- [审判员]:三、反诉被告田某野、李某、田某荣、朱某贤以其继承田某玉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赔偿反诉原告岳某军车辆修理费、拖运费、停车费合计七千零二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田某野、李某、田某荣、朱某贤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岳某军的其它诉讼请求。[16:13:1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民三庭书记员李咏芝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崔大鹏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6:22:38]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2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