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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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质证

被告质证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

宣判
12月24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超速行驶致人当场死亡家属诉求赔偿三十余万”案
  • [主持人]: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是平谷法院的王磊,由我和直播员金锡杰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
    [09:11:53]
  • [主持人]:
    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原告李义,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河北村居民,现住该村。原告李桂平,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医院职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111楼2门108号。原告李云峰,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河北村居民,现住该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邢国凤,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金谷园小区9号楼4单元2号。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平,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孙长奎,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负责人冯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君娜,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
      
    [09:13:11]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李义系李连英之夫,原告李桂平系李连英之长子、李云峰系李连英之长子。2009年9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平谷区密三路马坊火车站路口,李志水驾驶奥峰牌低速自行车(车号:京B58486)由北向南超速超载行使,与李连英驾驶建设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连英死亡,摩托车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志水、李连英为同等责任。另查李志水驾驶车号:京B58486的低速自卸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有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给三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丧葬费22357.5元、死亡赔偿金494500元、交通费10661元、抢救费260元、财产损失3350元、精神损失10万元,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8694.25元,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9:14:56]
  • [主持人]: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东高村法庭代理审判员高晓颖独任审理。
    [09:15:14]
  • [主持人]: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15:38]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19:0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09:19:39]
  • 原告李义,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河北村居民,现住该村。
    原告李桂平,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医院职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111楼2门108号。
    原告李云峰,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河北村居民,现住该村。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邢国凤,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金谷园小区9单元4楼2号。
    被告李素平,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孙长奎,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
    负责人冯建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君娜,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
    [09:20:42]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09:21:09]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义、李桂平、李云峰与被告李素平、孙长奎以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高晓颖独任审判。书记员靳贺军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21:3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22:1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 原告代理人]:
    庭前,原告要求撤回对李志水的起诉。下面我宣读起诉书。三原告是李连英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09年9月9日5时15分,李志水驾驶奥峰牌低速自卸车(车牌号:京B58486)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密三路马坊火车站路口,适遇李连英驾驶建设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接触,造成李连英死亡,摩托车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连英与李志水为同等责任。此次事故共给我们造成经济损失:丧葬费22 357.50元、死亡赔偿金494 500元、误工费6011元、交通费4650元、抢救费260元、财产损失3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被告孙长奎系肇事车辆(车牌号:京B58486)的所有人,被告李素平是李志水的雇主。故要求被告阳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长奎、李素平连带赔偿我们经济损失348 694.25元。关于损失的计算方式详见损失清单。
      
    [09:23:19]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孙长奎]:
    我无处停放车辆,将车停放在被告李素平家。我没有将车辆借给被告李志水,他私自开我的车也没有告诉我,故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4:08]
  • [被告李素平]:
    首先,李素平不是雇主,也不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更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李志水已给付原告经济损失2300元。原告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不合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保险公司]:
    在保险的限额内同意赔偿损失。
    [09:24:47]
  • [被告李素平]:
    孙长奎的车辆确实停放在我家,是他给我说的,没有给我停车费。停放时间大约在今天2月份左右。
      
    [09:26:40]
  • [被告孙长奎]:
    我找的李志水,让他把车停放在李素平家,车钥匙在李志水处保管。
    [09:27:04]
  • [被告李素平]:
    我家房子多,李志水什么时间开车我不清楚。
    [09:28:04]
  • 审判员:双方就事实有补充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28:38]
  • [审判员]:
    下面宣读一下从交通部门调取的卷宗中笔录,首先是李志水询问笔录(内容略,详见笔录)。
    双方当事人对此笔录有何意见。
    [09:31:02]
  • [原告]:
    没有意见。
    [09:31:34]
  • [被告李素平]:
    有意见,李志水在推卸责任。李素平根本就没有雇佣李志水。我和李志水是姐弟关系。
    [09:32:03]
  • [被告孙长奎]:
    没有意见。
    [09:33:39]
  • [被告保险公司]:
    没有意见。
    [09:33:59]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交通队与李素平的询问笔录(内容略,详见询问笔录)。双方对此询问笔录有何意见?
    [09:35:08]
  • 原告:没有意见.
    [09:35:41]
  • 被告李素平:对笔录的真实性有意见.
    被告孙长奎:不认可这份询问笔录.
    [09:36:57]
  • 被告保险公司:对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
    [09:37:55]
  • [审判员]:
    李素平你看一下签字和指纹。发表意见。
    [ 被告李素平]:
    签字是我签署的,指纹是我按的。
    [09:38:23]
  • [审判员]:
    被告李素平、孙长奎对你们在庭上的陈述是否有证据提供?
    [ 被告李素平]:
    没有证据提供。
    [ 被告孙长奎]:
    没有证据提供。
    [09:39:31]
  • [审判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
    [09:40:37]
  • [原告代理人]:
    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村委会证明、李桂平的工资收入证明、户籍证明、摩托车发票、火化证、交通事故卷宗,包括李志水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据复印件等。提供交通事故照片,证明摩托车已经全损。
     
    [09:43:3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43:52]
  • [被告李素平]:
    对交通队认定书没有意见。对村委员会和派出所关系证明没有意见。对保险单据没有意见。对尸体处理通知书没有意见。对驾驶证、行驶证没有意见。对抢救费用没有意见。对火化证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户口本有意见,我认为李义是农业户口。对崇文区医院的证明有意见,原告应该提供完税证明,且误工费和丧葬费属重复计算。对摩托车的购买收据予以认可。
    [09:53:06]
  • [被告孙长奎]:
    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有意见。
    [09:53:28]
  • [被保险公司]:
    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
    [09:55:01]
  • [审判员]:
    下面出示一下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双方对照片进行质证.
    [ 原告]:
    不用看了。
    [ 被告众]:
    不用看了。
    [09:56:37]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 被告李素平]:
    向法庭提供李志水给付原告费用23000元的收据。
    [09:57:27]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8:15]
  • [原告]:
    23000元是李素平在交通队给原告的,后李素平让原告写成李志水的名字。
    [09:58:58]
  • [被告李素平]:
    23000元是李志水给的。
    [09:59:31]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10:00:00]
  • [被告李素平]:
    没有证据提供了。
    [ 被保险公司]:
    没有了。
    [ 被告孙长奎]:
    没有了。
    [10:00:3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1:11]
  • [原告代理人]:
    李素平与李志水之间应是雇佣关系,交通队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孙长奎对本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队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综上,李素平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孙长奎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04:2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6:57]
  • [被告李素平]:
    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孙长奎]:
    我就让李志水把车放在被告李素平家,其他问题我就不清楚了。
    [ 被告保险公司]:
    请求法庭对事故车辆的运营性质进行调查核实。
    [10:07:41]
  • [被告李素平]:
    我不知道李志水当时开车拉什么东西。
    [10:08:2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 被告李素平]:
    坚持答辩意见。
    [ 被保险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和法庭辩论意见。
    [ 被告孙长奎]:
    坚持答辩意见。
    [10:13:1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被告李素平]:
    不同意调解。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李素平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稍候对本案进行宣判。
    [10:19:26]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义、李桂平、李云峰与被告李志水、李素平、孙长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口头宣判,全体起立:
    [10:23:00]
  •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李志水的雇主被告李素平依责赔偿,因被告孙长奎系事故车辆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志水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京B58486)在被告阳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被告阳光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李素平依责赔偿,被告孙长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三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其要求赔偿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其要求赔偿的交通费,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到确有交通费支出,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被告李素平孙长奎的辩解与在交通管理部门的陈述不一致,且被告李素平、孙长奎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李素平、李志水、孙长奎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李义、李桂平、李云峰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李志水已给付二万三千元)。
      二、被告孙长奎、李素平连带赔偿原告李义、李桂平、李云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三元七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六十五元由被告孙长奎、李素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27:07]
  • 今天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书有不符之处,以书面判决书内容为准。双方于明天上午8时到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领取书面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有什么意见?
    [10:27:45]
  • [原告]:
    听清了。我回去考虑一下.
    [ 被告]:
    听清了。有意见.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0:28:14]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担任速录的以及提供技术保障的李学军、董柯,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平谷区法院东高村法庭庭长潘友滨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0: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