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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8:57:11]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私下转包签保密条款,合同无效责任谁担”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08:58:21]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白某诉称:2009年8月7日,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大学第一食堂转包给我,承包金额为70万元,我当时付款60万元,剩余10万元于9月底付清。但是该转包合同没有经过校方同意,校方以此解除了与被告的承包合同。后我与校方磋商,校方与我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被告的转包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我60万元。[08:58:57] - [主持人]: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我们之间有协议,转包之事不得让第三方知晓,现由于原告的原因使第三方知道了该转包合同,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我要求原告继续履行10万的给付义务。[09:00:20]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05:1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05:58]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09:07:09]
- [原告]:白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某大学某学院。[09:25: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金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09:26:09]
- [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09:27: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09:28:1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有无异议?[09:28:39]
- [双方]:无异议。[09:28:52]
- [审判员]:现在顺义区人民法院在牛栏山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安金宝独任审判,书记员白玉龙担任法庭记录。[09:30:28]
- [审判员]: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原、被告听清没了吗?[09:31:32] - [双方]:听清了。[09:31:55]
-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32:33]
- [双方]:不申请。[09:32:4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09:33: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略)。[09:33:46]
-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有无变更?[09:34: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暂时没有。[09:34:35]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第一项是2009年8月7日签订转包合同?[09:35: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09:35:40]
- [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09:37: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一、被告提供的结算报表与事实不符合,原告已经充分了解了情况才进行承包,报表没有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二,被告拉走设备不是事实,被告只拉走了洗碗机,学院和原告是知晓的。三、被告对结帐置之不理也是不属实的,原告为了自己和自己的公司完全取得承包权,故意违反约定。四、警方介入也是夸大其辞,没有使用违法手段。对于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合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原告作出的慎重决定,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该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都对合同进行了实际履行。学院解除合同在于原告。[09:40:40]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向法庭举证。[09:50: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第4条乙方责任第三项明确规定,设备在合同解除后,甲方投放的设备归乙方。其他没有要特别提出的。[09:51:14]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合同原件。[09:51: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合同内容第三条,规定乙方一次性交纳承包金,也包括转让费,被告从2008年向食堂投资80多万元,装修和购买设施,不仅仅是承包金。第四条,也证实包括设施设备的装让费。第五点,如有透露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也证实原告是知晓合同内容的,在知晓的前提下,仍然愿意,应该受这一条款的约束,不是被告透露,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七条,根据合同内容的理解是因为原告自身的原因对学校解除合同,被告公司不承担责任。[09:52:27]
- [审判员]:关于承包合同的第一食堂大厅,你们有什么权利承包给原告个人?[09:53: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开始,被告开营经营食堂,因为承包过程中,得到了学校以及师生的好评,没有任何问题,而原告急于发展业务,主动找到被告,基于他的愿望,公司也要调整经营方向,所以和原告签订了合同。[09:56:31]
- [审判员]:与某学院在此之前有合同吗,期限是什么?[09:58: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合同,从2008年开始就有,到2013年7月14日。[09:58:40]
- [审判员]:原告,签订合同的时候,你们怎么能够确认被告有这种权利把食堂的承包权给你们?[10:00: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签署合同的时候,被告提供了被告与某学院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该合同经营和期限是2009年8月14日至2013年7月14日,考虑到被告有合同存在,和原告方也能够完全承包经营的义务,所以与被告签署了本案的合同。并且还基于被告提供的关于承包经营阶段盈利状况的报表。[10:00:50]
- [审判员]:被告说一下原告讲的情况。[10:01: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关于报表的问题,不属实。[10:01:15]
- [审判员]:下面原告继续举证。[10:02: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授权书,来源于被告,证明目的是被告所做的欺骗性行为,合同本身是转包合同,却以授权书的方式来进行。8月7日给的授权书。[10:02:41]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10:03: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阅授权书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合同约定原告以被告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具授权书是合乎要求的。[10:03:32]
- [审判员]:原告,某学院第一食堂,你们怎么得知第一食堂原来是由被告经营或者说你们通过什么关系与被告签订合同进行经营?[10:04: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与被告签订本案合同之前,本案涉及的食堂,是由另外一家公司长清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合同到期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成立被告公司,接手承包,与某学院签定协议,双方磋商食堂的承包,在被告的同意下,原告决定与被告签订食堂的承包协议。[10:06:09]
- [审判员]:长清公司和被告有什么关系?[10:06: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来食堂是被告实际经营管理,2009年5月4日,长青公司不再想经营餐饮,被告一直是延续的经营。[10:08:12]
- [审判员]:长清公司与姚某有关系吗?[10:08: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关系,是合作关系。[10:08:56]
- [审判员]:长清公司法人是谁?[10:09: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清楚。[10:09:23]
- [审判员]:姚某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实际的经营?[10:09: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8月左右,在此之前没有,具体情况不清楚。[10:10:0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10: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营业报表,证明被告进行欺骗性的活动。[10:10:34]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原件。[10:10: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不认可,我们没有提供过报表。[10:11:43]
- [审判员]:关于这份证据原告有什么说的?[10:12: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提供的,开庭前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已经暗示他提供过,原告所提交的该份没有领导签字和盖章的这份。其答辩状中称没有公章和没有负责人签字,但该报表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报表不存在,也不能提出该意见。[10:13:1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13: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某学院出具证明,以证实报表的虚假。某学院提交报表日期,和被告提供给原告日期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合计的数额。[10:20:43]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该原件。[10:21: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阅原件,真实性没有意见,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作为食堂和企业营业的情况不是固定不变的,原告也应该知道盈利和亏损的情况。仅仅说4月份的营业额说明不了任何问题。[10:22:32]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22: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收条,收到了本案转包款的部分60万元。[10:23:02]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10:23: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恰恰证明原告是违约。[10:23:30]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23: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明被告无权转包本案争议的食堂承包权,某学院与被告签署的合同,我们没有原件。特别强调以下条款:承包合同的第三条的具体内容,本案合同中,合同期限是4年。合同的第六条,乙方责任第一项的第二行中明确规定不准随意转包他人。在该合同的第九条第三项,乙方在2009年8月20日前交纳押金10万元,这个乙方义务,已经由原告交纳的。[10:24:49]
- [审判员]:被告说一下意见。[10:25: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还不能确认,因为合同某学院收回去了。针对原告说的几条,我们也说一下意见,原告说不能随意转包他人,原告的理解是错误的,对于没有经营机制不负责的人,不能承包,并不是说绝对禁止一切人,原告是2006年注册的餐饮公司,他是普通人,是有管理经验的。其他不发表意见。[10:25:35]
- [审判员]: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时候,某学院是否知晓合同签订的情况?[10:26: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知道的。[10:26:11]
- [审判员]:经过谁批准或同意的?[10:26: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某和学校经营一年多,与学校领导口头沟通了,都没有意见。[10:26:45]
- [审判员]:被告,按你说的原告注册了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你怎么就知道他符合学校的要求或者你怎么判定他是一个有素养的企业?[10:27:23]
-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考虑,原告经营企业3年了,原告也现场考察了,通过和他谈话和协商,他是有能力经营食堂,他也投资了很多资金,他不会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10:27:38]
- [审判员]: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时候,你们认为仅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原告投资的餐饮公司?[10:28: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双重身份,既代表个人也代表公司。[10:28:26]
- [审判员]:原告经营是以个人身份经营还是以公司身份经营?[10:28: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两种身份都有,作为个人来讲没有用人的权利。[10:28:58]
-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公司的名义?[10:29: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刚刚法官对被告的质询,被告讲是根据原告的考察和原告的交谈认为原告有能力,并没有让原告提供合法经营的资质和企业执照,如此认定原告就有这个能力。被告应该懂得作为高等院校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因为涉及到大学生的食品安全。原告和被告签订本案食堂协议的时候,原告不是现在和本案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晚景盛大公司是随后变更为白某的。被告认为是双重身份,是没有任何依据的。[10:30:36]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意见,签订合同时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个人?[10:31:04]
- [原告]:代表我个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学校只认可被告,不认可我的。[10:31:20]
- [审判员]:关于这份合同双方还有什么说的吗?[10:31:33]
- [双方]:没有了。[10:31:4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31: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某学院向被告发出的合同解约通知书,证明被告的转包行为没有得到某学院认可,解除了被告的协议。[10:33:30]
-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该通知书原件。[10:35: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阅原件,真实性没有意见,被告和学院合同事实上已经有了,解除原因还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被告为了顾全大局,不影响学院的秩序,并不表示我们有责任。[10:36:18]
- [审判员]:上面写着附证据材料二份是什么?[10:36: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收到这个。[10:36: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知道,是举报信等二份材料,提交二份材料。[10:36:57]
- [审判员]:原告看一下。[10:37: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阅二份材料,有这个东西。我们发表一下意见,该证明是在被告与某学院之间,当原告进入食堂经营2个月的时候,由于被告不能及时的进行沟通,使得原告的经营无法进行,经某学院的要求也考虑原告预期经营利益可能落空,为了进一步完成在某学院承包本案涉及的食堂,以保证某学院正常教学可以正常进行,和原告所投入的成本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加以避免,不得已与某学院在进一步交涉过程中,应某学院要求所出具的证明。[10:38:5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39: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0:39:17]
- [审判员]:被告有什么要说得吗?[10:39:31]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个认可,能证明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一个人。[10:39: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公司本身没有变,还是这个公司。营业执照名字没有改,日期就没有改。[10:39:5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40: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和第三人某学院之间的协议,证明原告投资的公司与第三人协议的内容,特别强调的是由于被告签署的无效合同,是原告逾期经营4年的期限,在原告的努力下,原告投资的公司与某学院续约,重新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并使得原来的期限缩短为2年,使得原告按照4年的期限造成了2年的损失。[10:40:53]
- [审判员]:还有其他证据吗?[10:41: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些投资的票据,但没有复印。[10:41:42]
- [审判员]:由于本案涉及一些证据是当庭提供,另外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在庭前接到反诉状是今天接到,向法庭指示需要答辩期,另鉴于本案涉及到双方都提到的某学院,所以本案今天开庭先到这,双方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0年1月15日,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在1月15日前双方把各自提供的证据,再向法庭提交一份,视情况看是否某学院参加诉讼。现将证据原件当庭退还给双方。[10:42:22]
- [双方]:听清了(双方收到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10:42:40]
- [审判员]: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10:42:5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牛栏山法庭书记员赵丽丽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崔大鹏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46:33]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