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庭审全貌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12月22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原告诉求工程款 被告认为其违约”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平谷法院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小梅,今天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公开审判过程,学习法律知识。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下面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09:12:04]
  • [主持人]:
    2006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大峪谷游戏主题公园建设工程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的影视娱乐城工程,包括基础设施、主题结构、道路、上下水管道、别墅、景观、绿化等全面工程。协议签订后,原告在鱼子山大峡谷游戏园做前期开山修路工程。2006年2月初至2006年3月底,原告修山门路、西山路和场区山包三段工程,该三项工程爆破土石方共9480立方米,每立方米20.48元;人工运渣共9480立方米,每立方米8.40元;夯填土石方共9480立方米,每立方米6.82元,以上合款338 435元。该工程款应提企业管理费16 921元,利润24 874元,税金12 927元。上述工程总价为393 157元。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清理施工现场用工费和安装临时用水管道,购买蓄水灌、钢管、管件、水泵,前期修路开挖护坡墙大型机械台班费,临时施工办公用房安装门窗、隔断,此前期工程和临时辅助设施共支出费用40265元。综上,原告承建的各项工程款总计433 422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0万元,尚欠233 422元,且对人工运渣和夯填土石方工程都不予承认,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
    [09:12:52]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崔明飞,人民陪审员田德芳、王起组成合议庭。
    崔法官于1989年任助审员,1992年任审判员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09:14:19]
  • [主持人]:
    现在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14:4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17:4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长]: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长]: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09:18:02]
  • 原告北京日升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5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苑兴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万苑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8:32]
  • [审判长]:
    在2008年6月19号二审判决后,被告变更公司名称为“北京万苑兴日用品有限公司”,由新的公司进行应诉。原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19:31]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日升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苑兴日用品有限公司一案,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崔明飞任审判长,田德芳、王起任人民陪审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金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秦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窦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09:19:47]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09:20:13]
  • [审判长]:
    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0:31]
  • [审判长]:
    现在宣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5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09:20: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6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大峪谷游戏主题公园建设工程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我公司承接被告的影视娱乐城工程,包括基础设施,主题结构、道路、上、下水管道、别墅、景观、绿化等全面工程。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在鱼子山大峡谷游戏园做前期开山修路工程。2006年2月初至2006年5月底修第一段山门路,共爆破石方3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0.48元,合款61 440元;人工运渣3000立方米,每立方米8.40元,合款25 200元。第二段修西山路共爆破石方120立方米,每立方米20.48元,合款2458元;人工运渣120立方米,每立方米840元,合款1008元。第三段修场区山包共爆破石方6360立方米,每立方米20.48元,合款130 252元;人工运渣6360立方米,每立方米8.40元,合款53 424元。以上三项工程夯填土石方9480立方米,每立方米6.82元,合款64 653元,以上合款338 435元。该工程款应提企业管理费16 921元,利润24 874元,税金12 927元。上述工程总价393 157元。在施工过程中,同时清理施工现场用工30个,每个日工工资50元,合款1500元。安装临时用水管道,用工5个,每个日工工资50元,合款250元。购买5立方米蓄水灌一台单价6000元,钢管、管件、水泵合款5315元。前期修路开挖护坡墙用大型机械台班费18 700元。临时施工办公用房门窗隔断合款8500元。我公司承建的各项工程款总计433 422元,被告已经支付我公司工程款20万元,尚欠233 422元,事后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
    [09:31: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中称我方欠其工程款233 422元无事实根据。2006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大峡谷游戏主题公园建设工程协议书。2006年2月初,原告方在没有收到被告方提供的任何建筑施工图纸和施工手续的前提下擅自施工,违反双方协议第二、1条,同时又不向被告出示建筑施工单位资质证,从根本上违背双方所签协议。2006年2月22日,被告方依据双方协议第二、6条,向原告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原告方停工。2006年3月5日,原告向我方发出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造价为1 071 090元,被我方拒绝,而在2007年1月26日其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讼状中称我方欠其工程款233 422元。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原告方在履行双方协议期间多次违约,两次索要工程结算款前后不一,差距甚大。作为法人企业对社会极其不负责任,原告方用少干多要的方法对我方多次进行无理索要。原告方在诉讼状中土方量的取费标准,人工运渣,夯填土石方及日工、台班费等,我方不予接受。
    [09:31:55]
  • [审判长]:
    按照原告的说法,每立方米20.48元的单价只是包括爆破的价格,爆破的工作量9480立方米?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其中不包括运渣和夯填工作。
    [ 审判长]:
    这个价格是以什么为准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1年北京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4月1日期执行的。
    [ 审判长]:
    被告将你们的意见说一下。
    [09:32: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这个准价格是原告提供的,这个标准我们没有异议,认可这个每立方米的价格,应以双方认可的工作量为基础,乘以预算的20.48元,应经给付的20万元是预付款,多出的部分应予以退回。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有相关的资质,原告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所以协议无效,工程款应不予支付的。2006年1月25日签订协议,原告于2006年2月16日进场施工,2月22日就给原告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原告方停止施工,因原告一直没有提供相关的手续,所以一直也没有施工,在2006年3月15日向我公司发出结算通知时,原告只进行了爆破工作,运输渣土夯填工作由我找其他人进行完成的。所以应由原告进行偿还其他未完成的工作的款项。
    [09:32:47]
  • [审判长]:
    原告对原来一审查明的部分有什么意见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异议,当时是被告催促我公司施工的,另外山体爆破是不需要图纸的,只是根据原告的大致一说。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合同的约定必须要有施工单位的资质手续,是原告抢先施工了。
    [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09:33: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被告知道此事,被告也认可。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不知道原告没有资质,在索要资质证书时才知道,如果知道也不会让其动工,原告进场后我方于2月22日就让其停工了。
    [ 审判长]:
    被告通知整改时是书面通知的还是口头通知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应该是书面通知的,但没有任何人签字。
    [09:38:05]
  • [审判长]:
    撤出工地时间是?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6年4月份。
    [ 审判长]:
    预付款是什么时间给的,具体时间?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月份给了10万元,二月初给了10万元,具体时间不太确定,后来双方发生了矛盾,原告谎报了一份工程结算书就是1 071 090元。
    [09:38:56]
  • [审判长]:
    当时的9480立方米的爆破量是怎么得来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鱼子山村委会进行了数据的测量,实际测量的是9480立方米,我们也就认可了。
    [ 审判长]:
    现在你们一般怎么进行爆破的?用什么方法?
    [09:39: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现在不允许炸药爆破,只是人工运用机器进行了爆破,我们用的炮车,将岩石打碎以后运走,还将此渣土用铲车运输到60米之外,费用是不一样的,一部分运到沟,另一部分就填在原来的地方。
    [ 审判长]:
    渣土最远的距离是多少?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00多米吧。
    [09:39:40]
  • [审判长]:
    原告说的分几段是怎么回事?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二段运输的距离没有超过60米,就按每立方米8.4元计算的,第三段运输的距离超出了60米,大概有100米,但也是按8.4元计算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9480立方米的爆破工程量双方没有异议,只是对原告所说的运渣回填土石方有异议是吗?
    [09:40: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原告仅完成爆破,没有进行运渣回填施工,是我们找的台班车进行运走的,回填工作也是我们完成的,我们专门有人推车,对方爆破,我们雇人施工的,同时有几队交叉施工。
    [ 审判长]:
    你们雇的哪个施工队?
    [09:40: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金通远建筑公司,还有孙长明,都负责打山、运渣、回填,三个队同时施工。
    [ 审判长]:
    和金通远那两个队结算过吗,有没有施工协议和票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结算了20多万元,有协议和票据,没带来下次拿过来。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方提到过有三个队交叉施工,是认可我们在前面干活的事实吗?
    [09:41: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这一点我们承认。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陆续爆了三个,你们是什么时候清理我们爆破的石料?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与前两个队进山包不到10天,施工是李红祥,我不在现场。
    [09:41:24]
  • [审判长]:
    金通远、孙长明既有炮车,又有运渣土的车吗?他们具体是什么时间进去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原告方进场一星期后,那两个队就进去了。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有哪些临时设施。
    [09:41: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进山场之前,修理和扩宽上山的路,清理施工现场杂草、树木等前期工作,上山以后,将大队提供的水源引到现场,300多米的2寸铁管,还有一个五、六立方米的储水罐,将山上的三间房迁到下面作为临时房,装上门窗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方说的设施我方没有看见,不承认。
    [09:41:4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2006年1月25日双方签订的大峡谷游戏主题公园建设工程合同协议),被告有意见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证据1本庭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原告2006年3月5日出具的工程结算书),被告什么意见?
    [09:42: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这是原告单方做的一个工程结算书,造价107万元。
    [ 审判长]:
    原告的起诉标的是这份结算书的数额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是,我们是被动认可的,因为原告手中只有一份工程量为9480立方米的表。
    [09:42:23]
  • [审判长]:
    鉴于这份证据于起诉标的相矛盾,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3(2006年4月原告单方盖章的北京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其中393 157元的预算也是原告提供的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当时我们请被告进行确认,被高没有确认,现在现场也没有了。
    [09:42: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这份结算书我们不予确认,只是原告单方的结算,没有被告方的签字认可,没有事实依据。
    [ 审判长]:
    该证据本庭不予认定。证据4(2006年3月8日前的结算单)确定的工程量是9480立方米,该表制作时间?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这个表是2006年3月8日制作的,土石方工程量数据表,这个没有异议。
    [09:42:51]
  • [审判长]:
    这个证据双方没有异议,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还提供了证据5(2006年3月11日鱼子山大峡谷前期费用清单及部分票据),被告意见?
    [09:43: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清单的第一项,清理现场的施工具体用工是多少,跟被告没有关系,是原告的事,被告只是按工程量给付工程款,而且没有被告方的确认;第二项安装临时用工管道,这个管道我们没有见到过;第三项是储水罐,发票缴款人是被告人的名字,且收据不是正式发票,我们公司并没有出具该款;第四项钢管,票据是从平谷县海江商店购买的,平谷2002年久已经改区了,怎么还有县呢,我方不认可。第五项内容没有相关票据,另外对于3月10日购买安装门窗的钱我公司已经进行了结算,所以我方对于清单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认可。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是被告委托的,让我们去办理。
    [09:43:23]
  • [审判长]:
    你们买的水罐、门窗设施现场还有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撤出现场以后,这些东西都在现场,现在没有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方没有人看见。
    [ 审判长]:
    2006年1月25日签订的合同?2006年2月16日开工?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具体开工时间应该不是2月16日。
    [09:43: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应该是农历2006年的1月19日,这个也是鱼子山村委会提供的。
    [ 审判长]:
    2006年2月22日被告发的整改通知书?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没有收到过。
    [ 审判长]:
    对原告提供的清单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定。
    [09:43:54]
  • [审判长]:
    下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证据1(北京金通远建筑施工工程公司的于金全的证明),证据2(鱼子山党支部书记王习华的书面证言),于金全和王习华出庭了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下次开庭可以找到让其出庭。
    [09:44: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于金全的证明既没有显示时间,也没有盖章,这两个证言我们不认可,应该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证明。
    [ 审判长]:
    对该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定。原、被告还有什么证据提供的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有四位证人出庭作证,王春祥、杨茂生、李宝义、王春生,他们都到过现场。
    [ 审判长]:
    证人可以出庭作证。(证人王春祥出庭)。请说一下你的姓名、住址、身份。
    [09:44:33]
  • [王春祥]:
    王春祥,鱼子山民调主任,住鱼子山村。
    [ 审判长]:
    证人要如实作证,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王春祥]:
    知道。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的情况你知道吗?
    [ 王春祥]:
    知道,我去现场看过,量过山门和土石方。
    [09:44:46]
  • [审判长]:
    你们为什么去量,量过什么地方?
    [ 王春祥]:
    因为双方对土石方量确定不准,量爆破的面积。
    [ 审判长]:
    原告施工时形成的渣土到什么地方了你知道吗?
    [ 王春祥]:
    填大沟子了,用炮机打碎以后,用铲车推。
    [09:45:02]
  • [审判长]:
    你去的时候每天都有人施工吗?有几台铲车?这种情形持续多久?
    [ 王春祥]:
    几乎每天都有,每天至少两台铲车,大概到三月份还有。
    [ 审判长]:
    原告撤走以后还有人上山施工吗?当时山场是什么情形?
    [ 王春祥]:
    隔了十天半个月,有人上山垒坝墙,我们去的时候沟填平了?
    [ 审判长]:
    你看见时具体时间是多少?
    [09:45:26]
  • [王春祥]:
    3月29日。
    [ 审判长]:
    对证人证言认可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人身份无异议,因为原告3月5日撤走的,这证言恰恰证明回填工作不是对方施工的,3月29日我们已经有施工队施工了。
    [09:45:57]
  • [审判长]:
    证人王春祥退庭,休庭后在笔录上签字,叫下一位证人杨茂生出庭。(证人杨茂生出庭)请说一下你的姓名、身份、住址。
    [ 杨茂生]:
    杨茂生,60岁,在鱼子山村管综合治理。
    [09:46:01]
  • [审判长]:
    证人如实回答,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 杨茂生]:
    知道。
    [ 审判长]:
    原告施工时炮车崩下来的渣土石方是由谁运走的?运到哪了?最远多少啊?
    [ 杨茂生]:
    原告使铲车运走的,运到三个山头形成的第四个坝面平台下的山沟里了,大概五、六十米,远的有100米左右,随时爆破随时清理。
    [ 审判长]:
    运渣土的机器是谁的,知道吗?
    [09:54:06]
  • [杨茂生]:
    不知道,当时是姓徐的经理在现场,我当时二、三月份在那里负责防火。
    [ 审判长]:
    当时施工时有多少铲车在现场?
    [ 杨茂生]:
    一、二个吧。3月19日以后我去现场,现场的渣石是由窦经理雇人运走的。
    [09:54:19]
  • [审判长]:
    证人退庭后在笔录上签字,证人李宝义出庭作证。(证人李宝义出庭)你的身份、住址?
    [ 李宝义]:
    李宝义,鱼子山村民。
    [ 审判长]:
    法庭上要如实作证,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 李宝义]:
    知道。
    [09:54:32]
  • [审判长]:
    双方的纠纷你知道吗?
    [ 李宝义]:
    知道,进场时我是负责防火工作,原告负责运输石料,当时有六、七辆车?
    [ 审判长]:
    都是哪的车?同时施工的吗?
    [ 李宝义]:
    具体是哪的不知道,是同时施工的。
    [09:54:47]
  • [审判长]:
    被告有什么意见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此证人与前面证人说法不一致,且该证人与我方曾经有诉讼关系,有利害关系,不认可。
    [ 审判长]:
    证人退庭后在笔录上签字。下一位证人出庭。(证人王春生出庭)请说一下你的姓名、身份、住址?
    [ 王春生]:
    王春生,58岁,鱼子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09:55:00]
  • [审判长]:
    证人如实作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 王春生]:
    是,我知道。
    [ 审判长]:
    原告方施工情形你见到没,什么时候进场的,到什么时候?
    [ 王春生]:
    见到了,具体在2月中旬到3月底。
    [ 审判长]:
    这段时间原告作什么活?
    [09:55:14]
  • [王春生]:
    用炮车爆破山头,用大钩机将山坡推下来
    [ 审判长]:
    是一边爆破一边运走石料吗。
    [ 王春生]:
    是的,土石方不运走,无法继续爆破施工。
    [ 审判长]:
    你所看到的有几个工作点,同时施工吗?
    [ 王春生]:
    三个工作点同时施工的。
    [09:55:33]
  • [审判长]:
    原告的临时设施有哪些,你看到过吗?
    [ 王春生]:
    施工山上的房子是原告拆下来的,做成一个临时活动房,上山的路是原告用炮机开的,还有一个引水管,300多米吧,一个水罐,别的不清楚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不认可,因为扩路需要一边垫高一边往上修,原告根本没有原料。
    [09:56:07]
  • [审判长]:
    本院依职权在2007年6月7日上午9:30与鱼子山村治保主任王希德和民调主任王春祥座谈笔录、与鱼子山村民杨茂生的调查笔录,双方发表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他们对本案的真正实施过程不是特别清楚。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村干部的笔录没有意见,杨茂生的证明与本案关系不大。
    [09:56:25]
  • [审判长]:
    该证据暂不予认定。现在双方对《京东大峡谷游戏乐园土石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报告于庭前已送达给双方了,原告先发表一下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认可鉴定结果第1项,对于第2、3项运渣和回填土石方的工程单价我方同意,但我方施工的内容应该包括这两项,被告应按价付款。
    [09:56:37]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质证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鉴定范围超过了法院委托的内容,多出第2、3项,2.根据原告方的陈述,施工是用炮车,而不是用炸药,而报告是以炸药爆破作为标准计算单价的,因此不能采用。其他没有了。
    [ 审判长]: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山头爆破形成的土石方是否由原告运走和回填,二是原告是否搭进行前期工程并建了临时设施。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意见。
    [09:56: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我方爆破时已经将渣土运走,回填到西山下的山沟,几个证人都提供了证明;2.被告的证据无法显示对方是派工作队交叉施工的,我方按对方要求扩宽道路,爆破山包,运渣回填,也做了前期工程,鉴定报告是按照科学标准评估的,对方否认是有偏见的。
    [ 审判长]:
    被告发表意见?
    [09:57: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认可原告完成9480立方米的爆破工程量,但对于爆破单价造价我方不认可,因为一审和鉴定报告均是依据炸药的标准,而对方是使用炮车爆破的,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完成运走和渣土回填工作,对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或者与我方有利害关系,或者没有监督过现场,不了解现场施工情况,3.对方只有一台炮车,无法三个山头同时施工。4.人工运渣的单价是包括在爆破单价里的。因此原告主张的人工运渣、回填没有证据,临时设施没有合法的证明,对于爆破工程量的单价有待确定。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09:57: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辩论意见。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可能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可以商量,但有前提。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同意考虑。
    [09:57:37]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尽力协商一下,双方阅笔录签字后退庭。
    [10:18:15]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双方阅笔录后签字退庭。
    [10:20:4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在此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0:25:4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
    [10: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