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就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电梯口摔伤,业主状告物业索赔”一案。
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其是北京市崇文区远洋德邑小区的一名业主。2008年11月23日,原告乘坐电梯外出,刚刚走出即被小区物业放置在电梯口附近的几卷地胶绊倒,造成右膝创伤性紊乱。自受伤后原告一直就赔偿问题与被告积极协商,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9173.86元。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40:3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09:42:47]
- (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侵权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贾艳旗也就是我本人独任审理,书记员张颖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审判员]: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双方]: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09:48:35]
- [审判员]: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读起诉书)原告是崇文区远洋得邑小区的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8年11月5日,原告准备外出,走出电梯口,因被告工作人员放置在电梯口附近一卷地垫绊倒,造成原告右膝创伤性紊乱。我在三0九医院做了人工置换关节手术。现我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62010.62元、误工费3000元(照顾人员的误工费,按照北京市的平均工资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保姆费9160元(一部分是护工的费用一天80元,共计22天,另一部分是原告出院后请了四个月的保姆)、医疗辅助器具费(因原告不能走动够买的轮椅和恢复功能训练的器具),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79173.8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09:53:58]
- [审判员]:绊倒你的地垫是谁放置的?[ 原告]:是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放置的,是要放置在旁边一部电梯的地毯,是临时放置的。[09:57:47]
-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电梯里面的照明很好,地毯也就两三厘米厚,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造成摔伤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我们已经为原告垫付了6000元。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应该对其主张的赔偿费用与摔倒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曾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有关节疾病,原告做人工关节置换术与摔伤没有直接关系,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被告,地垫放置在何处?[ 被告]:不是直接堵在电梯门口的,离电梯还有一定距离。[10:05:28]
- [审判员]:原告在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原告]:被告公司的保洁人员放置的地毯多出一个角,是斜着放置在电梯门口的。被告确实给我垫付了大概6000元的医疗费,从医院回来后,被告公司的人到我家给我做过一次饭,买了一次菜。我曾患有骨质增生,并不是关节炎。我做的人工骨关节置换术与我原有疾病没有关系,是因为摔伤才做的手术。[10:07:19]
- [审判员]:被告在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被告]:原告受伤后,我单位人员对原告进行了护理,每天都去。并不像原告所述只做过一次饭,买过一次菜。我们在质证的时候会提交证据。[10:08:48]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证据如下,1、摔倒时的影像资料。2、住院病历14页。3、核磁共振诊断报告,证明原告造成骨伤的事实。4、原告在解放军三0九医院治疗前后的照片。5、医生对照片的说明。6、收费收据。7、护工收费收据。8、被告支付医疗费4000元的说明。9、被告取走医疗等票据的收条。10、被告退回我们票据时,我们写的收条。11、门禁卡的复印件。证明原告是被告的业主。[ 审判员]:原告向法庭出示视频资料证据。(播放)[10:16:09]
- [审判员]:被告质证。针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提醒法庭注意的是病历记录第三页辅助检查部分,医院也诊断出原告原本就有骨性关节炎,这个病情并不是摔伤引起的,是陈旧性疾病。对于11月14日东直门医院的收据3张,这笔费用是我们已经垫付的,原告重复计算了。原告在三0九医院住院时,我们交了4000元的住院押金,其提交的票据应该有一部分是我们支付了的。对证据7、 8真实性无异议,是我公司员工出具的证明,但是我们当时表示承担医疗费用的前提是用于治疗摔伤,没有同意原告更换半月板。对证据9、10、11均无异议。[ 审判员]:原告,你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包括被告已经垫付的东直门医院的医疗费用和三0九医院的住院押金4000元?[ 原告]:我计算的费用包括了被告支付的东直门医院的费用,我在住院时被告也确实给了我4000元押金,我没有刨除。[10:30:51]
- [审判员]: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1、原告病历,证明原告有骨性关节炎的病史,其做手术也是在对此病进行治疗。2、工作记录,证明物业公司一直在对原告进行照顾,且多次带原告就诊治疗,我公司已经尽了应尽的职责。3、原告摔倒时的监控录像光盘。[10:38:04]
- [审判员]: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没有了,我方就这三份证据。[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我对被告的工作记录有异议。被告就来照顾过我两次,并没有经常来。[ 审判员]:还有其他质证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10:39:01]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故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为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方主张的赔偿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出院后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虽然我们没有提交出院后的护理费用证明,但需要护理是事实,被告对该费用应予赔偿。交通费虽然没提交证据,但该费用是实际产生的,我们估算了交通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伤情需要增加营养,故主张营养费,被告应予赔偿。对于轮椅等医疗辅助器具的支出实属必需,故被告应予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原告受伤后造成多梦、焦虑等精神上的痛苦,故我方请求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希望法庭支持。[10:45:11]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在电梯口摔倒,是其疏忽大意所致,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所做的人工关节置换术与摔伤没有直接关系,其治疗的病情是陈旧病史,与摔伤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过高,其主张了护工费用,还主张了家里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和请保姆的费用。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均没有证据,我们不同意赔偿。[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10:49:5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在被告同意支付医疗费用前提下我们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庭调解,本院不再主持调解。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0:50:00]
- [主持人]:紧张的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与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加此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50:23]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5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