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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诉李先生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43:21]
- [主持人]:供暖设备服务所起诉称,他们为李先生居住的小区住房供暖,但李先生没有按期足额缴纳供暖费,欠费金额为7305元。因此,他们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所欠供暖费。[13:43:43]
- [主持人]:据悉,李先生称其自家一间屋子内没有供暖设备,因此才拒绝交纳全部所欠供暖费。[13:44:21]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民二庭法官孙玉华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朱思明担任法庭记录。[13:45:14]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47:4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3:53:14]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3:57:01]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3:58:43]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诉李先生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丰台法院民二庭法官孙玉华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朱思明担任法庭记录。[13:59:09]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3:59:45]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是陈述事实。[13:59:56]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被告]:不申请。[14:01:36]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01:43]
- [原告代理人]:供暖设备服务所起诉称,他们为李先生居住的小区住房供暖,但李先生没有按期足额缴纳供暖费,欠费金额为7305元。因此,他们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所欠供暖费。[14:05:0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请求进行答辩。[14:06:14]
- [被告]:涉案丰台区某室的房主是我本人,二层有独立房间没有供暖设施,这个厨房是供暖末端,不享受供暖服务。[ 被告]:我认可和供暖单位的事实供暖,本人从未表达过不交供暖费,只是在供暖的面积上有异议。我向收费人员反映过问题,但是他们没有到现场勘察。[ 被告]:我可以将无争议的数额3400元每年先缴纳了,剩下的可以协商解决,希望原告尊重客观事实,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核减没有供暖设备设施的空间。[14:09:5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4:12:11]
- [原告代理人]:证据1是欠费明细表,证明被告住处的家庭地址、建筑面积、欠费年度及金额;证据2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李先生是该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并证明房屋的建筑面积;证据3是业主承诺书,证明李先生是该套房屋的产权人。[14:16:08]
- [原告代理人]:证据4是北京市住宅锅炉办公室的供暖形式证明,其中证明的是这个小区是燃气供暖及收费标准;证据5是物业的交接证明,证明原告在2007年10月11日起接管这个小区的供暖服务。[14:16:45]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14:19:15]
- [被告]:对证据1至3都没有异议。[14:20:28]
- [被告]:对证据4中金额没有异议,但对设备中心的管理权有异议,是否是丰台供暖公司给小区供暖是否存在合法的程序有异议。[ 被告]:对证据5证明的内容与落款有异议,证明盖章的单位不相符,落款单位是物业公司,本文不是物业公司的叙述,这是相互矛盾的。[14:24:48]
-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 原告代理人]:2007年10月10日起由原告接管小区的锅炉房的供暖及管理工作,原来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的。与第4份证据起到关联性的补充证明作用,其中也是证明了小区的锅炉房是由原告在2007年的时候接管供暖及管理的工作。[14:25:14]
- [审判员]:被告有要解释的吗?[ 被告]:没有了。[14:25:3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14:27:10]
- [被告]:平面图一张,证明画星号的是独立的空间,没有独立供暖。[14:29:12]
- [审判员]:这种平面供暖除了你一个还有其他的吗?[ 被告]:这间封闭小屋是7层也就是顶层,应该都是这样的。[14:30:01]
- [审判员]:这个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吗?[ 原告代理人]:这个小区都是这样的,到目前为止其他住户都已经交了,都没有减面积一说。我们是按照房屋温度确实达到16度,都是这么收的。确实没有办法协商。[ 被告]:之前也协商过,但是最后没有达成共识。[14:31:08]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14:32:12]
- [原告代理人]: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4:32:39]
- [审判员]:被告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被告]: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22条,供热合同涉及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供热双方均应及时告知对方,并经协商一致后办理供热合同的变更手续,及第23条采暖期间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双方另行约定。对面积的差异,我觉得可以协商。 协商不了是当地的供热部门协调,还有就是人民法院确认。[14:34:56]
- [审判员]:02-06年是怎么交纳的?[ 被告]:之前都是全额交纳的。[14:35:1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4:35:49]
- [原告代理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单元提供了供暖服务,2007年度2008年度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现被告提出减小屋的面积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被告应当全额交纳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供暖费。[14:36:18]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对于温度达到16度,我不否认但是也不认可。我从来没有说不交纳供暖费,现在就可以把供暖面积的钱交了。我只是要求减掉小屋的供暖费,我觉得最好还是协商一致。[14:37:24]
- [审判员]:双方还有其他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4:37:4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尽量是协商解决,其余的坚持答辩意见。[14:38:03]
- [审判员]:庭下双方可自行协调,如达不成一致法院将依法判决。[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4:40:5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曹静和朱思明。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4:4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