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带来“关灯后踩香蕉皮摔伤 起诉菜市场疏于管理”一案,感谢您的关注。[13:22:12]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魏新颜与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张承耀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魏新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郭晶华担任法庭记录。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首先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窦女士称,其在北京某市场购物时,踩香蕉皮滑倒摔伤,这次意外的受伤是由于被告公司关灯造成,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西城法院受理了该案。原告认为其受伤是因为被告对市场疏于管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完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故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13:24:13]
- [主持人]:现在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3:33:1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法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拘留。[13:33:4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13:34:19]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窦某,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某(原告窦某之夫),住址同原告。被告北京金泰长安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副经理,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徐世明,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13:36:47]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13:37:31]
- [审判长]: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北京金泰长安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魏新颜,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张承耀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魏新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郭晶华担任法庭记录。[13:38:50]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3:39:22]
-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3:40:0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3:40: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4月18日11点半左右,我到被告所属长安市场购物。12时在长安市场开始关掉部分灯时(营业时间到12时),我开始向市场外走。当时市场人仍然很多,我走的很慢。当走到市场南门通道处,突然脚一滑,摔倒在地。我感觉左腿疼痛难忍,左腿膝盖处鼓了起来。发现是踩到一块香蕉皮滑倒的。由于我无法行动,我先后四次向围观人们求助,委托到市场办公室通知管理人员,经几次委托他人帮忙,12时30分,市场的王副经理赶到,询问了一下情况。13时20分,急救车赶到,市场负责人张某、王某副经理护送我到医院急诊室,并协助我挂号、拍片办理治疗手续。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共碎7块)。由于没有床位,由院方联系到另外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张、王二位经理一再表示:“救人治病最重要,其他事情好商量,市场是国有企业,你们是个人,我们肯定负责任,不让你们吃亏。”直到晚6时,原告住进病房。2008年4月21日,我爱人到市场办公室,与张经理就我治疗中的护工陪护、住院押金问题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备忘录。在我住院期间,张、王二位经理两次到医院携食品看望。且双方在沟通中,二人代表公司,始终承认我在市场内踩香蕉皮滑倒,造成骨折的事实。2009年1月23日,我根据《2008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提交了一份费用清单,并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解释。我希望与被告协商赔偿方案,并请求被告在我将要进行的二次手术前,支付已经发生的部分费用。经几次交涉,王经理表示同情后说,费用清单所列费用不高,相信是实际支出,但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费用支出,财务无法入账,只能按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保险单,由保险公司偿付医药费,仅2000元,除此以外的费用不能支付,且不签订书面赔偿方案,亦不提供伤残鉴定委托书。之后,双方几次交涉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3月13日,经北京某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9级。事故给我带来了精神痛苦和终身残疾。手术后现在拄拐行走,由于受力不均,造成腰、跨、腿的疼痛,行动受限,不能高抬腿,不能上下台阶。同时给我家家属带来精神痛苦和生活负担,降低了生活质量。特别是我年近80身患重病的父母,在08年初刚失去儿子(我哥哥),照顾老人的重任落在我肩上的情况下,又遭此重创,痛不欲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购物,走在门内通道处,踩在地上被告未及时清理的香蕉皮滑倒摔伤。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13:44: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补充事实: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就原告庭审前委托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以原告单方鉴定不予认可,提出了重新鉴定,对第二次鉴定结果原告方不予认可,理由:根据伤残鉴定标准,原告的伤残等级应以原告第一次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即9级伤残。我第一次鉴定是多次跟被告提出,但被告不同意配合我鉴定,故我才单方鉴定的。我坚持以第一次鉴定的伤残标准作为赔偿依据。第一次鉴定根据司法部鉴定通则第22条,鉴定依据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第二次依据的是江苏省人体损害试行,该标准属于地方标准,低于国家标锥,故我认为该鉴定有误。[13:46: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895.44元、护理费6380元、交通费230及住院的其他费用70.5元、营养费6000元(按每日20元,共10个月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18元/日×住院26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残疾赔偿金98 900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以上费用共计140 443.9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撤回前次庭审提出的原第2项诉讼请求。[13:48: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下面请被告答辩。[13:49: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有部分不属实,包括原告到市场购物时间,原告到市场是在市场马上要关门(收市)的时间,此时间不同于市场正常营业状态。还有原告与被告人员协商费用的问题,原告之前只与被告代理人说过一次,但原告描述为多次协商,此情况严重不属实。关于鉴定问题。本次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为高院摇号方式作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也在高院的摇号机构中,为何两家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不一致?被告只认可通过法院委托在高院摇号作出的鉴定结论。[13:51: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菜市场购物时,应当有义务注意是否有杂物,有自我保护义务,被告不可能管到每个人。市场于2003年通过有关部门建设标准,在地面铺了防滑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市场踩到香蕉皮。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同意在公平的基础上承担部分的医药费。其余陈述同前次庭审一致。[13:53: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补:前次庭审的陈述)市场座落在阜成门,市场的名称叫北京金泰长安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创办的菜市场。菜市场的营业时间是早6时至中午12时,经营面积2500平方米。该市场服务的地点是方圆5公里的居民。因市场的结构是青冈结构,上面是采光板、中间是采光带,因周围的居民比较近,所以窗户不是很多,接近棚顶的部分有采光窗。白天的照明要有灯光,是起补充作用。市场的出口都是在建筑物的东侧,即南通道、北通道。中午一般在12时或12点半,将灯光关掉一部分,门口协管员也会组织清场。原告起诉状所写内容基本属实。事发当天的12时40分,有一个商户到市场办公室说有人摔倒了;12时50分左右,市场负责人王某赶到现场。王某拨打120后,救护车在中午1时赶到市场。市场的清理都是循环清理的,是不间断的。原告住院后,张、王两位经理到医院看望。在原告诉讼前,双方只交谈过一次。公司只是针对该市场说是低概率事件。关于委托鉴定的事情,当时原告说要做伤残鉴定,我公司说不可能,做鉴定是要有双方共同指定一家鉴定机构,对双方也是公平的,因此没有同意作鉴定。[13:56: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首先,我于11时20分从家出来,可以从现场测量,不到15分钟就可以到市场。我购买完菜,是被告先关灯,我才往外走,此时市场还有大量人流。地面是黄色的,香蕉皮也是黄色的,关灯后根本无法看到脚下的异物。其次,我陈述是与王经理、张经理多次交涉,与庭审中的代理人只谈过一次。我摔伤的位置距门口有2米,门口的帘子是旧的,呈黄褐色,挡住光线。我多次看到在此地有人摔倒,我第一要考虑帘子是否会碰到我,第二要考虑菜是否碰到别人,所以我走得很慢。但当时的条件根本无法看到。被告不注意疏导顾客。[13:58:2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原告在市场的摔倒并不是原告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摔倒,当时市场已经进行清场,在清场过程中,人员比较散,比较多,其作为成年人,应该注意多脚底有菜叶等物品,其应该有注意的义务。从原告倒地的情节看,原告倒地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依据的是消法的规定要被告承担责任,被告认为该案不是消法保护消费者案件。[13:59:22]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14:00: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1、诊断证明书、转诊单、武警二院住院病历、武警二院诊断证明书 ,是第一次做手术的时间。[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01: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2、医疗费票据、处方、建工医院医疗费单据,是我做复查的费用,拍的片子,急救票据、挂号费单据,均是我第一次手术的治疗费用。[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14:01: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3、家政合同服务书、发票和收据、中介费收据。证明第一次手术发生的护理费用。[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合同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护理费,护理费应该有医院护理证明,且尽限于在医院护理。家属陪护费原告还应提供原告爱人休假的证明,故不能证明原告爱人护理原告。[14:03: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4、工资记录。证明工资情况。我按照4000元计算的,护理时间是4月18日到4月25日。住院前几天没有请护工,由其爱人护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工资收入,但不认可护理原告的期间。[14:04: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5、交通费票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14:05: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6、租床、租车、餐费、大便器、气垫费。餐费原告方没有要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06: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7、某鉴定中心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鉴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结论,是案前原告单方做的。鉴定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14:07: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8、备忘录,证明原告在市场摔倒。[ 被告委托代理人]:备忘录是当时原告在市场摔倒,原告与被告交涉的记录,对记录的真实性性认可。[14:08: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9、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发票、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医疗费、挂号费、交通费及住院期间护理费真实性无异议。[14:09: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10、保险单。[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4:10: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11、门诊病历手册。[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没有转院证明,所以不同意赔偿。[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出院后每月要复查,当时我考虑行动不便,另外我考虑二次治疗,原来就医的积水潭医院床位很紧张,所以就近。[14:11:21]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12、影像报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14:11: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13、X光片。[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其他证据出示。[14:12:4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14:13: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鉴定费发票。要求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其他证据出示。[14:14:04]
- [审判长]:根据被告申请出示鉴定报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如果被告对第一次鉴定不同意,被告申请第二次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承担。[14:15:30]
- [审判长]:法庭出示复函。[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庭审关于鉴定的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14:16:21]
- [审判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的发生时间。[ 原告委托代理人]:医疗费自2008年4月18日至2009年10月15日;护理费自2008年4月18日至2008年8月8日,其中在住院期间的护工费用是1220元、出院后支付护工费3000元(每月1000元,诊断书中写明我出院3个月不负重,我必须请护工)、在住院前七天没有护工,由我爱人对我进行护理,该部分的护理费由我爱人的月工资标准×7天(按每月4000元),以上费用共计6170元。 2009年9月3日至2009年9月9日,总共6380元。[14:17:31]
- [审判长]:下面由法院就双方询问案件的相关事实。原告明确其他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指我在住院期间所需必用物品,包括气垫、便盆、组床费用70.5元元,交通费230。[14:18:39]
- [审判长]:营养费如何计算?[ 原告委托代理人]:指原告在2008年4月18日至2009年2月18日,共10个月,每月600元、每日20元,估算6000元。[14:19:09]
- [审判长]: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4月18日至2008年5月18日,共20天,每天按18元计算;9月3日-9月9日共6天,按每日18元计算。[14:19:50]
- [审判长]: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原告委托代理人]:按2008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 725元的标准×20年×20%(按9级伤残的系数计算)。[14:20:19]
- [审判长]:双方陈述市场的地址。[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该市场是综合性的市场。市场的营业时间到12时毕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属实。[14:21:01]
- [审判长]:原告陈述事发当时的情况。[ 原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我正往外走,前后不是很拥挤,我跟着前面的人往外走,前面过去的人没有事,我走过去的时候,我当时离门口只有两米时,右脚踩到香蕉皮。市场地面地砖是黄色的,香蕉皮也是黄色的,且已经部分黑灯了,光线很暗,不好分别。市场工作人员都去吃饭了,市场管理员在人员密集下应疏导人流,故我认为市场管理不善,有失职之责。[14:22:04]
- [审判长]:原告踩香蕉皮时是否碰到其他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踩香蕉皮没有碰到其他人,右脚踩到香蕉皮时向前滑出,左腿跪地。[14:23:05]
- [审判长]:市场地面的颜色?[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黄色的,与香蕉皮的颜色是一样的。[ 审判长]:原告当时距离南口有多远?[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2米。[14:24:00]
- [审判长]:原告是何时、以谁的名义进行伤残鉴定?[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9年3月4日是我委托北京浩天东方法律中心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我的伤残鉴定赔偿金是按照九级的标准计算的,现在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做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伤残鉴定的等级与我实际的情况不相吻和。且鉴定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有误。[14:24:56]
- [审判长]:整个事情发生后,被告是否垫付费用?[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垫付费用。[14:25:21]
- [审判长]:被告,在原告受伤的出口是那个门?[ 被告委托代理人]:市场里距离南门2米的位置。[ 原告委托代理人]:市场里距离南门2米的位置。[14:26:08]
- [审判长]:在事发地点,有无警示提示?[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我摔伤的门口没有。即使有警示牌当时的光线也看不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警示标识分两种,第一在作为通道的入口(黄色),清扫卫生时也会用到。另一种是在紧贴瓷砖的位置有绿色“小心地滑”标识。[ 原告委托代理人]:实际没有警示牌,即使市场有警示牌,但关灯后根本无法看到警示牌。[14:26:55]
- [审判长]:市场何时清扫?[ 被告委托代理人]:市场在关门后由市场专门工作人员统一进行清扫。市场12点以后就不让进,清理时间是什么时候人走干净什么时候打扫,这根据市场流动人员的多少来定。[14:27:39]
- [审判长]:原告摔倒时间及门口有没有疏导?[ 原告委托代理人]:中午12点许。我摔倒时没有出市场门口,当时没有人疏导。[ 被告委托代理人]:中午12点许。原告摔倒时没有出市场门口,事发时有市场疏导员在疏导人流。按照市场规定每个门口有1个。[14:28:26]
- [审判长]:事发当时谁叫救护车?[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当时在市场的王经理,是一个多小时后找到市场的人管此事。当时张经理开会去了。当时市场人都吃饭去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12点闭市后工人也要去吃午饭。12点40分有一个商户到市场办公室说有人摔倒了。12点40到50左右王经理到现场,救护车是1点赶到的。当时是王经理拨打救护车。拨打后救护车就马上赶到。[ 原告委托代理人]:救护车我估计是1点多钟来的现场,具体几点我不清楚。[14:29:49]
- [审判长]:南门是否有协管员,名字是否能够提供?[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协管员,名字回去后核实。[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协管员。[14:30:38]
- [审判长]:事故发生时市场内瓷砖是否为黄色瓷砖、门帘透光度如何?[ 原告委托代理人]:瓷砖是黄色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摔倒的地方属实,瓷砖是黄色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距门口2米。[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止2米。[14:31:29]
- [审判长]:2008年3月份原告要求鉴定,你单位是否没有同意?[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没有同意,是在法院开庭后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14:32:09]
- [审判长]:被告何时营业、何时关灯?[ 被告委托代理人]:6时―12时营业。为强制商户离场,12时关闭灯。客户此时并没有完全出去。[ 审判长]:原告摔倒时,门口是否有人疏导?[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人疏导。[ 被告委托代理人]:收市时,在门口肯定有协管员疏导。[ 原告委托代理人]:营业时间虽到12时,但停止营业时,没有关门,没有禁止人进市场,会有很大的人流进出。如果有市场的人员在场,就不会委托4―6个人找市场的人,事发后1个小时,才有市场人来。[14:33:21]
- [审判长]:救护车由谁呼叫?[ 原告委托代理人]:市场的两位经理,不是现在的代理人王经理。[ 审判长]:双方能否提供当时的协管员名单?[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法提供。[ 被告委托代理人]:可以核实。[14:34:26]
- [审判长]:被告的门帘透光度如何?[ 原告委托代理人]:旧门帘,不透光。[ 被告委托代理人]:门帘本身的透光性就不是很好。[ 原告委托代理人]:透光度不好。[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投保了公共责任险,所有涉及治疗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原告有医疗险,也可以报销一部分。最初被告没有同意鉴定,到法院被告才同意鉴定。[14:36:28]
- [审判长]:原告说明诉讼请求中1500元增加费用,能否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专家出诊费,当时就打电话向被告负责人汇报,但可能没有费用票据。[14:36:56]
- [审判长]: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补充。[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补充。[14:37:23]
- [审判长]:是否需要举证期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需要。[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需要。[14:37:50]
- [审判长]:举止期限届满,本院将以现有证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同意。[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同意。[14:38:2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进行法庭辩论。[14:38: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身心伤害,被告应拿出诚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4:39:18]
- [审判长]:双方有无调解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14:40:1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庭审陈述。[14:40:45]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双方阅读笔录后签字。[14:41:00]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薛经建副院长、杨平胜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4:41:15]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杨平胜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徐硕
照片提供:李媛[14:42:3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4:42: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