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原告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法庭全景

直播人员及媒体记者

直播台工作人员
12月15日9:00,直播西城法院审理“地铁票不通用退票遭拒 起诉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直播地铁票不通用退票遭拒起诉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案,欢迎关注直播过程。
    [08:57:59]
  • [主持人]: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李先生诉称,2009年9月15日下午,其从光熙门地铁站乘坐地铁去中国传媒大学站,为方便回程,就在光熙门站购买了两张票。同日晚因改变计划,改为从北京站地铁去五道口。在使用当日购买的第二张车票时被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无法使用。当李先生提出要求退票时,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到购票车站去退票。原告认为,地铁车票上虽印有‘当日本站’字样,但该字体过小,属于被告没有全面履行格式合同主要条款的告知义务,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害。故起诉要求地铁公司返还一张地铁票的购票款2元。
    [08:58:16]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田静法官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杨成龙担任。
    [09:00:2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01:3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
    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02:32]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09:03:0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04:00]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04:19]
  • [审判长]:
    原告李某,男,汉族,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职员,住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正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
    [09:07:43]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李某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静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成龙担任法庭记录。
    [09:08:21]
  • [审判长]:
    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或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08:54]
  • [审判长]: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9:3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10:12]
  • [原告]:
    诉讼请求为:被告退票,返还2元。
    主要事实及理由,2009年9月15日下午,原告从光熙门地铁站乘坐地铁去中国传媒大学站,为方便回程,就在光熙门站购买了两张票。同日晚上,原告改变既定计划,改为从北京站地铁去五道口。在使用当日购买的第二张车票时被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无法使用,只能‘当日本站’使用。当原告提出要求退票时,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到购票车站去退票。原告认为,地铁车票上虽印有‘当日本站’字样,但该字体过小,属于被告没有全面履行格式合同主要条款的告知义务,对其造成财产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一张地铁票价款2元。
    [09:11:4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答辩。
    [09:12:3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述时间属实,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当日购票仅限当日在购票站单人单次使用。且在地铁站内有明确的请勿提前购买的提示,故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09:13:1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09:14:12]
  • [原告]:
    证据一、2009年9月15日地铁票一张,证明原告购买车票的事实及现在车票仍未退还的事实,原件仍由原告持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已经明确提示了车票当日有效,在车票背面有具体说明。
    [ 原告]:
    车票背面确实有使用须知。
    [09:15:53]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无其他证据出示。
    [09:16:1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
    [09:17: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地铁车票一张,证明使用需知上第一项已经明示了相关内容,单人单次且需在当日内使用。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但提示的字体太小,无法在第一时间看到,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09:18: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照片5张,证明被告已经在地铁站的人工售票点、售票机处进行了提示。
    [ 原告]:
    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内容。在自动售票机的位置采集的照片与我购票无关,我是在人工售票处买的票;我在现场也没有看到相关提示;字体太小,一般消费者无法看清。
    [09:20: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售票人员有面对自己的显示屏,对于消费者有专门的显示屏,会显示购票信息。
    [ 原告]:
    字体太小,无法看清。
    [09:22: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三、北京市政府关于地铁车票使用办法的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普通车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这只是地方性文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权益应得到维护。
    [09:24: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四、照片2张,证明地铁站内的公告栏张贴有相关地铁车票使用的说明,被告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09:26: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消费者没有义务先到公告栏学习相关内容再消费。且这些文件不能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
    [09:27:47]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其它证据出示。
    [09:28:12]
  • [审判长]: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有异议的证据应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庭暂不予以认定,双方如有新的证据应于庭后七日内向法庭提交。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09:29:02]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09:29:0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购票的车票是否退还?现在还能否使用?
    [09:30:04]
  • [原告]:
    没有退还,不能再使用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退还,根据172号令的规定,该票已经作废,不能使用了。
    [09:31: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如果在当日纠纷中,我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配合原告处理车票。
    [ 原告]:
    当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告知我去光熙门站退票,但我要去光熙门的话,还得再购买一张2元的车票,那样就扩大了我的损失,故我放弃了这种纠纷的解决途径。
    [09:33:01]
  • [审判员]:
    为何当日购买两张单程车票?
    [ 原告]:
    为了回程免去购票的时间和精力。
    [09:34:27]
  • [审判员]:
    购票时是否询问了单程票卡在回程时能否使用?
    [ 原告]:
    没有询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询问是因为没有看到提示。
    [09:36:25]
  • [审判员]:
    在车站的其他位置是否有提示?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票卡本身背面有使用需知、人工及自动售票处有提示,另外还有公告栏里也有提示,其他地方没有了。
    [09:37:33]
  • [审判员]:
    现在单程票卡是否都是磁卡式的,自何时开始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2008年6月9日开始采用磁卡式的,即日起废除了纸质卡。
    [09:38:43]
  • [审判员]:
    磁卡与纸质卡的区别?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磁卡内会储存一定信息,更便于管理。
    [09:39:33]
  • [审判员]:
    以现在的科技一张磁卡能否作为通用卡?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能。
    [ 原告]:
    我购买的时候也没有意识到磁卡不能通用,且我认为现在科技这么发达,磁卡应该扩大消费者的使用权利,而不是缩小。
    [09:41:45]
  • [审判员]:
    磁卡所有权归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归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公司。我们是运营商,这家公司是结算,卡是该公司发行的,由我公司在日常的运营中使用。
    [09:43:10]
  • [审判长]:
    原告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09:43:57]
  • [审判长]:
    被告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09:45:1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09:45:49]
  • [原告]:
    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被告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票背面的文字不是合同本身,且消费者无法在第一时间看到,也不能保证消费者可以在第一时间看到。
    [09:47: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认为磁卡票应该不同于普通的纸质的票,为了方便使用才一次购买了两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非常清楚,在合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原告手持有票,就应该享有消费者应有的权利。被告的提示义务做的极其不到位。
    [09:48:43]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49: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主要辩论意见为:被告是根据第172号令执行的,且已经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并没有违法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09:49:22]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我周围的同事、朋友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希望通过本案能促进北京的交通运输发展。
    [09:49:48]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
    [09:50:0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09:50: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我方的意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1:0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09:51:3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王月娇
    照片提供:张晖
    [09:55:33]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09: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