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法庭现场1

审判席

审判员钱龙

辩护人

被告人

被告人表情沉重

法官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宣读证据

被告人2

直播员正在紧张工作

庭审现场2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接受宣判

宣判现场1

法官宣读判决书

宣判现场2

被告人亲属多人前来旁听判决结果

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被带出法庭
12月15日9:45,直播通州法院审理“婚宴上遭遇三只手 来宾丢了份子钱”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婚宴上遭遇三只手 来宾丢了份子钱”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1:05]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学平在通州区
    [09:44:04]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刑庭钱龙法官承办。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我院刑庭助理审判员。曾先后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
    [09:46:0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46:38]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53:46]
  • [审判员]:
    提被告人张学平到庭(法警执行)。
    [09:59:29]
  • [审判员]: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0:00:06]
  • [审判员]:
    被告人张学平是否有别名?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 被告人]:
    54岁,1955年3月,汉族。
    [ 审判员]:
    出生地及住址?
    [ 被告人]: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
    [ 审判员]:
    职业?文化水平?
    [ 被告人]:
    无业,小学文化。
    [ 审判员]: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这次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 被告人]:
    因为涉嫌盗窃罪,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 审判员]: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三日。
    [10:05:30]
  • [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学平盗窃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二十天。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钱龙独任审判。书记员杨雪担任法庭记录。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是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峪。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0:06:52]
  • [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员]: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10:15:4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 审判员]:
    (代宣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被告人张学平,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北京市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平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学平在通州区
    [10:19:18]
  • [审判员]:
    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员]:
    被告人张学平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10:21:33]
  • [审判员]:
    下面被告人回答法庭的讯问。
    [ 审判员]:
    你和董本合是什么关系?
    [ 被告人]:
    朋友。
    [ 审判员]:
    关系密切吗?
    [ 被告人]:
    1974年就认识了,后来不怎么来往了,这次才联系上的。
    [ 审判员]:
    这次你是去喝喜酒的还是去帮忙的?
    [ 被告人]:
    喝喜酒的。
    [ 审判员]:
    你和本案的两名被害人认识吗?
    [ 被告人]:
    不认识。
    [ 审判员]:
    你怎么认识被害人的?
    [ 被告人]:
    他家里人给介绍的。
    [ 审判员]:
    当时人多吗?
    [ 被告人]:
    多。
    [ 审判员]:
    酒席在家里还是饭店?
    [ 被告人]:
    家里。
    [ 审判员]:
    当时两名被害人出去多长时间?
    [ 被告人]:
    二三分钟。
    [ 审判员]:
    你拿完钱走了吗?
    [ 被告人]:
    没有,一直在屋子里呆着。
    [ 审判员]:
    你为什么不走?
    [ 被告人]:
    因为外面还有人正在吃饭。
    [ 审判员]:
    你想过别人回来发现钱丢了就会怀疑你吗?
    [ 被告人]:
    没想过。
    [ 审判员]:
    在婚宴的时候有没有人找你借过钱?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怎么说的?
    [ 被告人]:
    后来吃完饭董本合的媳妇找我问我身上有多少钱,我说有,就把3000元都给她了。
    [ 审判员]:
    这些钱是你偷的吗?
    [ 被告人]:
    不是,这里面有我自己的钱。
    [ 审判员]:
    你偷钱的时候怎么想的?
    [ 被告人]:
    当时什么也没想。
    [ 审判员]:
    当时是婚宴,而且人也都是你的朋友,你为什么会偷钱呢?
    [ 被告人]:
    我在屋子里想睡觉,就似醒非醒的时候有人拿衣服给我盖上了。我被兜里的东西硌到了,我一摸是钱,我就装兜里了。
    [ 审判员]:
    后来呢?
    [ 被告人]:
    董本合让我赔3200元钱。我不赔,他们说怎么解决,我就说报警。
    [ 审判员]:
    你为什么让报警?
    [ 被告人]:
    6号是酒席,然后我住在他们家里。8号早晨董本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们家一趟。
    [ 审判员]:
    为什么去?
    [ 被告人]:
    我说等半个小时,然后过去了。
    [ 审判员]:
    然后呢?
    [ 被告人]:
    我一进门他的两个亲戚说钱怎么办,少于3200元不行。我说那就报警吧。
    [ 审判员]:
    法庭告知你,你盗窃的钱已经作为赃物起获了。你的家里人已经替你把钱退给被害人了。
    [10:32:03]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发问?
    [ 辩护人]:
    你当初去参加喜宴是去帮忙吗?
    [ 被告人]:
    是。
    [ 辩护人]:
    你认罪吗?
    [ 被告人]:
    认。
    [ 辩护人]:
    提醒你注意自己的认罪态度,如实回答。
    [ 被告人]:
    是。
    [10:45:2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鉴于今天是简易庭,公诉人没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没有不同的意见,因此,在下面的举证、质证阶段,我只宣读这些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所能证实的问题,对其中的详细内容不再进行宣读。被告人有不同的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不同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害人邓少刚、王文海陈述,证人杨冬霞、石淑兰、邓少玲、董本和、董长山、何永贵、王杰、杨小兵、李井志、陈功厚、汪秀英、徐之彦证言,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学平供述等(宣读出示)。
    [ 审判员]:
    向被告人传递(法警执行)。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上述两项请求?
    [ 辩护人]:
    有被害人出具的一份谅解书(宣读)。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有不同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全部予以确认。
    [10:52:0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平时在工作生活中一向遵纪守法,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系醉酒后一时糊涂,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没有。
    [10:53:18]
  • [审判员]:
    现在休庭五分钟,五分钟后进行宣判。将被告人带出法庭(法警执行)。
    [10:53:53]
  • [审判员]:
    提被告人张学平到庭(法警执行)。
    [ 审判员]: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下面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 审判员]: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学平盗窃一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学平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涉案赃款已起获,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学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张学平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本院认为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张学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学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0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邓少刚二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文海二百元。
    [ 审判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审判员]: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上诉?
    [ 被告人]:
    不上诉。
    [ 审判员]:
    现在闭庭,将被告人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10:58:2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8:52]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