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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08:32:31]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8:33:06]
- [主持人]: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案件的是蚌埠中院的民事审判第四庭。[08:33:52]
- [主持人]:上诉人一审诉称,1997年江北绝缘材料厂送其到技工学校委托培养,1999年分配到江北机械厂工作。1999年9月到2000年12月,江北机械厂为其交付了养老保险金。2008年11月12日江北绝缘材料厂向其支付了10000元安置费,双方签了协议。请求法院判令江北绝缘材料厂和江北机械厂支付2000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60000元、补发1999年至2008年10月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生活费3240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争议实为技校毕业生与单位招录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期间,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其和江北绝缘材料厂、江北机械厂已形成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为其缴纳了“三金”,其已进厂报到、也上了班。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08:34:55] - [主持人]:今天开庭的合议庭成员是:
审判长、主审法官刁元战,法学硕士,蚌埠中院审判员,一级法官。
合议庭成员宋杰,蚌埠中院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
合议庭成员陈亮,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蚌埠中院助理审判员,四级法官。[08:39:01]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看个究竟。[08:41:34]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 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 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08:42:3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杨杰与安徽蚌埠江北绝缘材料厂、安徽省江北机械厂破产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
上诉人:杨杰,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蚌埠市香山路101号附5号。
委托代理人:杨士才,1953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安徽蚌埠江北绝缘材料厂退休工人,住蚌埠市香山路101号附5号。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洪克平,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安徽省蚌埠市南岗四路无为小区3栋2单元2号。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安徽蚌埠江北绝缘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361号。
负责人:王本河,安徽省江北机械厂破产管理组组长。(未到庭)
被上诉人:安徽省江北机械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蚌埠市大庆南路437号。
负责人:王本河,安徽省江北机械厂破产管理组组长。(未到庭)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坤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本清,江北机械厂留守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08:47:37] - [审判长]:审判长:请问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上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判长:到庭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刁元战、助理审判员陈亮、宋杰三人组成,由刁元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王璐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
上代:听清了。
被代: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
上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08:50:24] -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
审:上诉人宣读上诉状。[08:51:33] - [上诉人]:上诉人认为本人和江北绝缘材料厂、江北机械厂已形成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为本人缴纳了“三金”,本人已进厂报到、也上了班。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08:52:20]
- [审判长]:被上诉人进行答辩。[08:53:55]
- [被上诉人]:两被上诉人一起答辩: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1、上诉人与绝缘材料厂未形成劳动关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杨杰的介绍信至今仍然保留在其自己手中。杨杰一审陈述,其从未为绝缘材料厂提供过任何劳动,绝缘材料厂未给杨杰发放任何工资。2、杨杰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破产管理人有依法追回的权利。3、杨杰主张即使成立,也超过了诉讼时效。4、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本案属于企业改制阶段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08:54:46]
- [审判长]:法庭归纳争议焦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2000年9月到2008年12月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计60000元;3、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1999年至2008年10月经济补偿金10000元;4、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补发1999年至2008年12月每月生活费3000元,计32400元。双方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有无异议?[08:56:48]
- [上诉人]:没有。[08:57:19]
- [被上诉人]:没有。[08:57:38]
- [审判长]:宣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略),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08:59:33]
- [上诉人]:有异议,安徽江北机械厂已经作出了答复而不是未做答复。江北机械厂已经接收杨杰到厂工作;公示表里有杨杰;夏友庭是破产管理组人员。[09:07:38]
- [两被上诉人]:对原审认定事实,两被上诉人均无异议。[09:08:11]
-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有无证据?[09:08:36]
- [上诉人]:有,证据:技校招生委托培训合同协议书,原审卷第13页。证明江北机械厂定向委培杨杰。[09:09:21]
- [审判长]:两被上诉人对此证据进行质证。[09:09:50]
- [被上诉人]:真实性有异议。上诉人在劳动仲裁以及一审时都提供了两份协议,其中一份盖的是安徽省机械技工学校的章,还有一份盖的是蚌埠技工学校的章,两份协议不一致。而且没有经过江北机械厂的同意。96年绝缘材料厂已经被江北机械厂合并,如果签订合同,应当由江北机械厂签订。这种委培协议要经过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上诉人提供协议上没有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效力。这种委培协议应当有两份合同,但是上诉人只提供了单位和学校的合同而没有单位和学生的合同。综上,上诉人提供委培协议没有效力。[09:12:46]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09:13:05]
- [上诉人]:有,原审卷第11页,杨杰的毕业证书。[09:13:56]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证据进行质证。[09:14:15]
- [被上诉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09:14:58]
- [审判长]:上诉人继续举证。[09:15:30]
- [上诉人]:技工毕业分配介绍信,原审卷第12页。[09:15:45]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证据质证。[09:16:26]
- [被上诉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介绍信原件仍然保留在上诉人手里。如果江北机械厂接收杨杰,此介绍信应该在档案里。[09:16:43]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其他证据?[09:17:08]
- [上诉人]:原审卷第14页,关于同意接受定向委培生杨杰的申请报告两份。[09:17:19]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进行质证。[09:18:08]
- [被上诉人]: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绝缘机械厂向江北机械厂打报告,没有获得江北机械厂的批准。而且这样的报告为何在上诉人手中我们不清楚,这份报告应该在江北机械厂。[09:18:29]
- [审判长]:上诉人,你刚才出示的毕业生分配介绍信,为何至起诉时仍然在你手里?[09:18:45]
- [上诉人]:是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在上诉人手里。[09:21:35]
- [上诉人]:我交给韩厂长,韩厂长去年年底给我的。介绍信就一份。[09:21:41]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陈述有何意见?[09:22:08]
- [被上诉人]:不属实,介绍信就一份。从介绍信上看没有注明一式两份。[09:22:24]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证据证明毕业介绍信是一式两份?[09:22:39]
- [上诉人]:没有。[09:22:54]
- [审判长]:上诉人从何处获得两份报告?[09:23:39]
- [上诉人]:是韩厂长给我的。[09:24:04]
- [审判长]:书记为何给你两份报告?[09:24:32]
- [上诉人]:2008年1月份,韩厂长说养老保险被去掉了,所以交给我两份报告、介绍信。[09:24:48]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有无异议?[09:25:04]
- [被上诉人]:无法确认。[09:25:16]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09:26:01]
- [上诉人]:原审卷第15页,养老保险金明细单,有社保部门盖章,证明江北绝缘材料厂给杨杰交了一年的社保,证明杨杰和绝缘材料厂有劳动关系。[09:27:47]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证据进行质证。[09:27:57]
- [被上诉人]: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职工挂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当时是很正常的,不能以此在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我们有证据证明,在1999年12月到2000年8月,原来的绝缘材料厂办理社保职务的职员利用职务私自办理业务。上诉人2007年绝缘材料厂还在给江北机械厂打报告,说明直到2007年单位还没有接收他。[09:28:57]
- [审判长]:上诉人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无其他证据?[09:29:10]
- [上诉人]:协议书一份,原审卷第18页,有破产安置办公室的章。[09:29:58]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进行质证。[09:30:14]
- [被上诉人]: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008年11月份,江北机械厂和绝缘材料厂均已进入破产程序,签字的夏友庭不是破产管理组的人员,这份协议是无效协议。[09:30:52]
- [审判长]:上诉人继续举证。[09:31:10]
- [上诉人]:就劳动关系问题没有证据了。[09:31:29]
- [审判长]:被上诉人就此问题有无反驳证据?[09:31:40]
- [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六份证据。两份营业执照,原审卷第35到36页,证明在破产之前,两个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资格。[09:32:43]
- [审判长]:上诉人进行质证。[09:32:57]
- [上诉人]:无异议。[09:33:06]
- [审判长]:江北机械厂的公示和公布表,原审卷第38-53页,证明江北机械厂破产管理人依公示要求债权人、职工在2008年8月6日至2008年8月15日向江北机械厂破产管理人、职工安置组申报债权,杨杰不享受安置待遇。
上诉人对此证据进行质证。[09:36:34] - [上诉人]:对公示和安置表均有异议,这是单位单方面做的。[09:36:46]
- [审判长]:出示原审卷第29页,一审09年8月18日开庭时,原告代理人对公示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是吗?[09:37:30]
- [上诉人]:是的。今天对公示真实性无异议,内容有异议。对安置表真实性、内容均有异议。[09:37:45]
-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其他证据?[09:37:55]
- [被上诉人]:原审庭审笔录第31页、62页,证明杨杰当时持有两份委培协议。[09:38:32]
- [上诉人]:以一审庭审提供的材料为准。[09:39:15]
- [审判长]:上诉人,为何有两份不同的委培协议?[09:39:33]
- [上诉人]:学校名称有变更。[09:39:43]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有无异议?[09:40:12]
- [被上诉人]:两份协议签署时间是相同的,不可能是名称变更。[09:40:27]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证据证明是学校名称变更?[09:40:41]
- [上诉人]:没有。[09:40:54]
- [审判长]:被上诉人继续举证。[09:41:07]
- [被上诉人]:厂字(2001)12号蚌埠绝缘材料厂文件,原审卷第32页,证明赵开昌擅自为上诉人和自己办理养老保险,没有经过单位同意。[09:41:27]
- [审判长]:上诉人进行质证。[09:41:38]
- [上诉人]:赵开昌是单位职工,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是职务行为。厂里单方对赵开昌处理,与我们无关。[09:42:07]
- [审判长]:被上诉人,12号文件具体哪里提出赵开昌为上诉人办理社保?[09:42:20]
- [被上诉人]:没有提到赵开昌为杨杰办理社保的事情。[09:42:51]
- [审判长]:被上诉人继续举证。[09:43:05]
- [被上诉人]:2008)蚌民一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上诉人进入破产程序。[09:43:21]
- [审判长]:上诉人进行质证。[09:43:33]
- [上诉人]:真实性无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09:43:46]
- [审判长]:被上诉人继续举证。[09:43:59]
- [被上诉人]:夏友庭的书面证明,证明夏友庭与杨士才签订协议没有经过厂里同意。[09:44:15]
- [审判长]:上诉人对此进行质证。[09:44:27]
- [上诉人]:夏友庭是厂里书记,他是职务行为,这份证据恰恰证明杨杰是厂里职工。[09:44:43]
- [审判长]:被上诉人继续举证。[09:45:11]
- [被上诉人]:举证完毕。[09:45:25]
- [审判长]:上诉人,刚才在核对原审认定事实时候,上诉人认为江北机械厂已经答复,有无证据?[09:45:39]
- [上诉人]:已经给杨杰买了养老保险。夏友庭签名的安置协议。[09:45:58]
- [审判长]:上诉人,你们认为江北机械厂接收了杨杰,有无证据?[09:46:08]
- [上诉人]:还是刚才的两份证据。[09:46:33]
- [审判长]:被上诉人,江北机械厂破产管理人组成人员有无夏友庭?[09:46:47]
- [被上诉人]:没有。[09:46:59]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证据证明夏友庭是破产管理组人员?[09:47:11]
- [上诉人]:有夏友庭签订的协议。[09:47:26]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有何意见?[09:47:36]
- [被上诉人]: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我们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5-4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明确的破产管理人组成人员中没有夏友庭。[09:50:06]
- [审判长]:上诉人对此有何意见?[09:50:29]
- [上诉人]:5-4号裁定书不能证明夏友庭不是破产管理人员。[09:50:39]
- [审判长]:5-4号裁定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破产管理人是王本河等八人。上诉人,你主张公示的职工安置费公布表里有杨杰名字,有无证据提供?[09:51:50]
- [上诉人]:没有。[09:52:03]
- [审判长]:现在就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调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支付2000年9月至2008年12月养老金、医保、失业金60000元,有无证据提供?[09:53:01]
- [上诉人]:2008年蚌埠市每个月最低的五金是518元,一年就是6千多。所以计算的是60000元。[09:53:14]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有何意见?[09:53:43]
- [被上诉人]:社保只能补交,不能折价补偿,这种诉讼请求不能成立。[09:53:55]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证据证明每月最低五金是518元?有无相关文件?[09:54:10]
- [上诉人]:没有。[09:54:19]
- [审判长]:现在就第三个争议焦点进行调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支付1999年至2008年10月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有无证据?[09:55:09]
- [上诉人]: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的工龄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月经济补偿金是1000元。[09:55:34]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证据证明每月补偿金标准是1000元?[09:55:48]
- [上诉人]:没有。[09:55:56]
- [审判长]:被上诉人就此问题有何意见?[09:56:24]
- [被上诉人]:这种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种计算方式和标准我们不认可。[09:56:37]
- [审判长]:现在就第四个争议焦点进行调查,上诉人主张补发1999年至2008年12月生活费每月300元,计算依据是什么?[09:56:51]
- [上诉人]:绝缘材料厂里规定的。[09:57:00]
- [审判长]:上诉人对此有无证据?[09:57:34]
- [上诉人]:没有证据。[09:57:45]
-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们认可的单位职工,如果没有岗位,是否每月给300元生活费?[09:57:57]
- [被上诉人]:97年时效益不好,国有职工每月生活费每月100元,一直没有涨,300元是包括社保的钱。前提是下岗之前是国有职工身份。[09:59:16]
- [审判长]:就全案双方当事人有无新证据?[09:59:27]
- [上诉人]:没有。[09:59:39]
- [被上诉人]:没有。[09:59:48]
- [审判长]: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10:00:26]
- [上诉人]:有,问被上诉人:安置协议上盖的安置办公室的公章是不是真的?[10:00:55]
- [被上诉人]:是真的。我们没有问题向对方发问。[10:01:05]
- [审判员宋杰]:上诉人,原审你提供的2008年11月12日订立的协议书,你们认为此协议书是否真实?[10:01:44]
- [上诉人]:部分是真实的,关于没有接收杨杰不真实。[10:02:00]
- [审判员宋杰]:既然是部分真实,你为何签字?[10:02:56]
- [上诉人]:不签字就拿不到钱。[10:03:53]
- [审判员宋杰]:上诉人,你在签协议书的时候,有无杨杰的授权?[10:04:24]
- [上诉人]:没有。[10:04:39]
- [审判员宋杰]:上诉人,你和夏友庭在签协议书的时候,夏友庭有无向你出事江北机械厂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10:05:02]
- [上诉人]:没有。[10:05:15]
- [审判员宋杰]:上诉人,夏友庭当时的身份是什么?[10:05:33]
- [上诉人]:江北机械厂的书记,在签协议的时候。[10:05:42]
- [审判员宋杰]:被上诉人,上诉人陈述夏友庭在08年11月仍然是江北机械厂的书记,是否属实?[10:06:28]
- [被上诉人]:是的。[10:06:40]
- [审判员宋杰]:上诉人,你认为08年11月12日,你们签订协议书是被胁迫的,有无证据?[10:06:57]
- [上诉人]:没有。[10:07:08]
- [审判员宋杰]:你们认为是胁迫的,有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10:07:31]
- [上诉人]:没有。[10:07:40]
- [审判员宋杰]:上诉人,你们陈述99年分配到江北机械厂工作,发放了几个月工资?[10:08:15]
- [上诉人]:上了三天班,没有发工资。[10:08:25]
- [审判员宋杰]:上诉人,你说每个月发300元生活费,现在说一分钱都没有发,为何相矛盾?[10:09:48]
- [上诉人]:工资没发,99年9月开始领生活费,只给了两个月就不给了。[10:09:57]
- [审判长]:出示原审卷第61页,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09年3月10日,当时主审法院问毕业后介绍信有无单位接收,原告代理人回答到第一被告处,第一被告同意了,大厂没有同意,没有安排正式上班,介绍信又给我了。杨杰是没有上班还是上了三天班?[10:11:55]
- [上诉人]:上去报道了,第一天回来了。第二天又去了。就给了一天的工资,是江北绝缘材料厂韩厂长给了十余块钱工资。[10:12:17]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此有何意见?[10:12:30]
- [被上诉人]:经过核实,杨杰没有上过一天班,没有领过一天工资。[10:12:40]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证据证明领了一天工资?[10:13:07]
- [上诉人]:没有。[10:13:1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0:14:00]
- [上诉人]:1、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被上诉人给杨杰交了一年社保,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劳动局出具的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写的是江北机械厂。3、江北机械厂书记给杨杰进行安置,给了10000元,盖有安置办公室的章。4、报道就是上班,上一天班也是上班。厂里同意交三金。被告对此没有相反证据。请求支持上诉请求。[10:18:35]
- [上诉人]:厂长和书记让杨杰回家,答应给交五金。[10:18:40]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0:19:00]
- [被上诉人]:1、上诉人以介绍信、委培协议作为证据,我们认为两被上诉人没有录用杨杰的约定和法定义务,实际上也没有录用过杨杰。杨杰提供两份不同的委培协议,协议中载明费用支付。从此可以看出此委培协议只是为了杨杰以较低分数进入委培学校上学。此协议签订于1997年,1996年绝缘材料厂被江北机械厂合并,没有经过江北机械厂同意,协议无效。此协议没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法律效力。杨杰只有单位和学校的合同,没有单位和杨杰的委培合同。依据劳动部1989年发布的文件,在当时,国家对于技工学校毕业生不是实行统一分配制度。劳动局开具的介绍信只有指导意见。2、介绍信至今在杨杰手中,杨杰代理人一审陈述杨杰从未为单位提供过劳动。3、即使上诉人主张成立,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4、两被上诉人与杨杰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杨杰不受两被上诉人劳动管理,从来未向江北机械厂提供任何劳动。杨杰以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成立。上诉人提供申请报告时间是在2000年,那么2000年7月,双方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说1999年给杨杰缴纳社会保险相矛盾。杨杰提供与夏友庭的协议,但是夏友庭不是破产管理组的成员。即使根据该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没有任何遗留纠纷。杨杰自己提供的证据又自己推翻。5、综上,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0:34:06]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新意见?[10:34:56]
- [上诉人]:劳动关系成立,就不存在时效问题。社保金和协议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协议中夏友庭构成了表见代理。被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杨杰没有领生活费。[10:35:08]
-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新意见?[10:35:20]
- [被上诉人]:杨杰举出08年的协议,挑出对其有利的部分予以承认,其他部分不予承认,这是不成立的。[10:35:3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0:35:58]
- [上诉人]:请求支持上诉请求。[10:36:12]
- [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36:2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0:36:38]
- [上诉人]:同意。[10:36:49]
- [被上诉人]:同意。[10:37:02]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具体调解方案?[10:37:16]
- [上诉人]:被上诉人给杨杰5、6万元。[10:37:28]
- [被上诉人]:不同意。如果杨杰撤诉,2008年11月12日夏友庭签订协议已经支付的10000元我们就不再追回。[10:37:41]
- [上诉人]:不同意。[10:38:10]
- [审判长]:因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较大,现在不再继续主持调解。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分别举证、质证,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后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择日宣判。[10:38:29]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
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民四庭、办公室、研究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韦艳丽、书记员王璐、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10:40:39]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