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刑一庭荣获东城法院先进集体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媒体采访

向被告人出示证据

涉案证据
12月9日9时,直播东城法院审理“男子弩弓射鸟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廖莎,本院即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刑一庭的情况。
    [09:03:22]
  • [主持人]:
    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是审理辖区内发生的,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专门庭室。现有干警18名,是一支年轻化、高素质的刑事审判队伍。
    [09:03:32]
  • [主持人]:
    近年来,该庭在东城法院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受各界关注的敏感性案件明显增多而审判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与压力,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全面完成了刑事审判任务,且在审判作风、业务实践、调查研究、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09:03:41]
  • [主持人]:
    该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强化刑事审判环节,积极将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推出了五项制度,以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司法和谐。这五项制度分别是:庭前审查制度、判前考察制度、刑事和解从宽制度、判后释法制度、判后回访制度。并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审判作风、业务实践、调查研究、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09:03:50]
  • [主持人]:
    一、庭前审查制度。是指案件承办人收案后需要仔细阅卷、做到开庭前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为准确分析案情打下基础,进一步确定判前考察的方向。二、判前考察制度。是指在案件宣判前,承办人通过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社区居委会、被告人单位等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社会考察,以准确定罪量刑及适用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决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则通过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格式化文书与裁判文书互为补充,使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环环紧扣,不留死角。
    [09:04:23]
  • [主持人]:
    三、刑事和解从宽制度。是指在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侵财犯罪、轻伤害犯罪、过失犯罪等类型轻微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决定。该制度旨在区分对抗性与非对抗性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对被告人教育和感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实现法律之下平等的正义。
    [09:04:33]
  • [主持人]:
    四、判后释法制度。是指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被告人对法律规定不明造成的非必要上诉情况,要求法官在案件宣判后,一方面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判决依据或量刑标准等进行适当说明,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并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的公开和文明程度;另一方面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法治教育,促使其诚心接受改造,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9:04:43]
  • [主持人]:
    五、判后回访制度。是指将审判职能延伸到判决以外,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坚持对被告人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并建立回访档案。同时协助有关机关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方式对罪犯帮扶、挽救,以期彻底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新鼓起自食其力、走向社会的勇气。
    [09:04:52]
  • [主持人]:
    该庭多次荣获“北京市社区矫正先进集体”、北京市、东城区与“法轮功”邪教斗争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审判长马建同志被评为2006年北京市法院系统“首都十佳法官”,该庭其他同志也在市法院系统内获得多项荣誉称号。该庭有着浓厚的学术氛围,该庭干警的论文、调研文章等在各种刊物上多次发表,并在我院及全市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中多次获奖。
    [09:05:02]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狄启骋、代理审判员崔永明、人民陪审员杨金柱。书记员是张辉。审判长狄启骋,刑一庭庭长,中共党员,法律硕士,1993年参加工作。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性刑事犯罪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东城区十大政法青年人才、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09:05:24]
  • [主持人]:
    审判员崔永明,刑一庭法官,法学学士,2000年参加工作。人民陪审员杨金柱。
    [09:05:40]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4年初至2005年7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43号院内,持非法私藏的弩弓击发钢珠、飞镖击打其家南侧大树树叶及树上鸟类,导致钢珠、飞镖飞入院外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平安发展大厦北侧部分玻璃及邻居王春家鸽子笼玻璃破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民警查获归案。
    [09:05:48]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持弩弓向公共场所击发钢珠、飞镖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05:56]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06:05]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随便发言和提问;5、注意保持室内卫生;6、请将无线通讯工具关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对于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7:19]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刘正中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姓名?
    [ 被告人]:
    刘正中。
    [ 审判长]:
    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出生日期?
    [ 被告人]:
    1961年7月25日。
    [09:07:27]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
    [ 被告人]:
    北京市。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高中。
    [ 审判长]:
    职业?
    [ 被告人]:
    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职员。
    [09:07:40]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被告人]: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43号。
    [ 审判长]:
    户籍所在地?
    [ 被告人]:
    同上。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 被告人]:
    无。
    [09:07:49]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何时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
    2009年5月8日。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 被告人]:
    收到。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09年11月27日。
    [09:08:0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狄启骋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崔永明、人民陪审员杨金柱依法组成。书记员张辉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杰、岳冰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克祥接受被告人刘正中委托出庭担任其辩护人。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09:08:4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听清?
    [ 辩护人]:
    听清。
    [09:08:5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09:11]
  • [公诉人]:
    被告人刘正中,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43号。二
    [09:09:20]
  • [公诉人]: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正中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二
    [09:09:30]
  • [公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正中于二
    [09:09:40]
  • [公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
    [09:09:50]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中目无国法,持弩弓向公共场所击发钢珠、飞镖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10:04]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正中,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正中,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 被告人]:
    存在。
    [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 被告人]:
    不成立。
    [09:10:24]
  • [审判长]:
    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09:11:23]
  • [公诉人]:
    弩是哪儿来的?
    [ 被告人]:
    在北戴河买的,当时是能随便买卖的。
    [ 公诉人]:
    弩用什么发射?
    [ 被告人]:
    钢珠,当时买的时候给了我几袋钢珠。
    [ 公诉人]:
    你讲一下弩的特征?
    [ 被告人]:
    就是一个弓。
    [09:12:12]
  • [公诉人]:
    弩有多大?
    [ 被告人]:
    四十公分左右。
    [ 公诉人]:
    你买的时候弩有外包装吗?
    [ 被告人]:
    有。
    [ 公诉人]:
    是否有记载性能?
    [ 被告人]:
    最大射程是60米。
    [09:12:50]
  • [公诉人]:
    你持有钢珠的特征?
    [ 被告人]:
    就是普通钢珠。
    [ 公诉人]:
    飞镖的特征?
    [ 被告人]:
    前面是金属头,后面是塑料,是蓝色的。
    [09:13:44]
  • [公诉人]:
    金属支架是什么形状?
    [ 被告人]:
    圆锥形。
    [ 公诉人]:
    你是否使用过?
    [ 被告人]:
    使用过。
    [ 公诉人]:
    什么时候使用过?
    [ 被告人]:
    警察拿走都四年了,确实记不清楚了。买回来了之后一直在院里拿着玩。
    [09:14:34]
  • [公诉人]:
    你怎么玩的?
    [ 被告人]:
    就在我们家小院里玩,有时候还打树叶。
    [ 公诉人]:
    树在什么位置?
    [ 被告人]:
    在我们家南面,树有十多米高,有时候还有鸟。
    [09:15:17]
  • [公诉人]:
    钢珠和飞镖会落在哪里?
    [ 被告人]:
    我是向天打的,我能估计打到多高掉下来。
    [ 公诉人]:
    你估计它会落在哪里?
    [ 被告人]:
    我估计打不了那么远。
    [ 公诉人]:
    院里还是院外?
    [ 被告人]:
    院外。
    [09:16:35]
  • [公诉人]:
    你们家院外是什么地方?
    [ 被告人]:
    院外面就是平安大街,我们家院外面还有一个大院,平安大街对面有建筑物。
    [ 公诉人]:
    弩是危险物品你知道吗?
    [ 被告人]:
    知道,我就在院里玩。
    [ 公诉人]:
    你清楚弩会伤人吗?
    [ 被告人]:
    清楚。
    [09:17:49]
  • [公诉人]:
    那你为什么还要使用?
    [ 被告人]:
    我就在院里玩。
    [ 公诉人]:
    飞镖飞出去你能控制落点么?
    [ 被告人]:
    不能。
    [09:18:33]
  • [公诉人]:
    是否伤过人?是否打坏过物品?
    [ 被告人]:
    没有伤过人,但是打坏过东西。当时打树杈子,把邻居的玻璃打碎了,他跟我说了之后我就不敢玩了。他也没说过是什么玻璃碎了。
    [ 公诉人]:
    钢珠是否还使用过?
    [ 被告人]:
    我就在院里玩,打纸了。
    [ 公诉人]:
    家里人是否使用过?
    [ 被告人]:
    不知道,我就一直放在家里。
    [09:20:01]
  • [公诉人]:
    你是怎么到案的?
    [ 被告人]:
    公安机关找我的。
    [ 公诉人]:
    在你们家搜出什么物品?
    [ 被告人]:
    搜出了弩。
    [ 公诉人]:
    是否有飞镖和钢珠?
    [ 被告人]:
    不知道,记不住了。
    [ 公诉人]:
    你的供述是否是如实供述?
    [ 被告人]:
    是。
    [09:21:03]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
    [09:21:23]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补充发问?
    [ 辩护人]:
    有。被告人,你家里人是否玩过弩?
    [ 被告人]:
    我确实不知道,我就放在家里地上。
    [09:22:09]
  •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09:22:19]
  • [审判长]:
    你一共打过多少钢珠、飞镖?
    [ 被告人]:
    记不清了。
    [ 审判长]:
    你买了多少钢珠?
    [ 被告人]:
    买弩时给了我几包钢珠,一包有三四十个钢珠,我自己没有买过钢珠。
    [ 审判长]:
    飞镖呢?
    [ 被告人]:
    我忘了,飞镖确实是我买的,有一部分被警察搜走了,剩下的我都扔了。
    [09:24:23]
  • [审判长]:
    什么时候扔的?
    [ 被告人]:
    出事之后扔的。
    [ 审判长]:
    你对打坏平安大厦的玻璃和王春家的鸽子笼是否进行过赔偿?
    [ 被告人]:
    平安大厦的玻璃赔偿了。我现在挺后悔的,我确实是无意中给人家造成了损失。弩上面射程确实写的是60米。
    [ 审判长]:
    一共赔偿平安大厦多少钱?
    [ 被告人]:
    六万五千元。
    [09:25:23]
  • [审判长]: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现在出示被告人身份材料,因与起诉书一致故不再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09:26:12]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刘正中的三次供述。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09:26:56]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7:14]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王春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曾使用过弩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9:18]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马俊霞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曾在院里使用弩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0:01]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使用弩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1:41]
  • [公诉人]:
    宣读报案材料,首先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份,第二份是杨波、顾振军、宋大伟三人的证人证言,证实平安大厦相关人员提供玻璃被打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7:39]
  • [公诉人]:
    宣读并出示2004年2月12日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一并宣读工作说明一份。证实被害单位玻璃破损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9:34]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牛志信、朱俊霞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11日发现大厦北侧七层玻璃击碎的情况。一并宣读内保局2004年3月11日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0:12]
  • [公诉人]:
    宣读张晓云、韩晶的证人证言以及对应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04年4月4日大厦玻璃击碎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4:30]
  • [公诉人]:
    宣读王立军的证人证言以及相应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04年4月7日平安发展大厦六层玻璃被击碎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5:13]
  • [公诉人]:
    宣读张茹的证人证言以及对应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其于2004年4月8日发现办公室玻璃被击碎。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6:17]
  • [公诉人]:
    宣读王立军2004月4月11日的证人证言及对应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其与田江伟巡逻时发现大厦三层玻璃被击碎后发现六层玻璃被击碎。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3:12]
  • [公诉人]:
    宣读李志明的证人证言及对应的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主要证实其于2004年4月15日巡逻时发现大厦北侧四层玻璃被击碎。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3:51]
  • [公诉人]:
    宣读闫长缨的证人证言及对应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证实2004年5月5日其巡逻时发现大厦北侧三四层夹层玻璃被击碎。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4:07]
  • [公诉人]:
    宣读闫长缨于2004年6月4日证人证言及对应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04年6月4日其发现大厦七层玻璃被击碎。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4:32]
  • [公诉人]:
    宣读郭利强于2004年6月11日的证人证言及对应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04年6月11日其发现大厦玻璃被击碎。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9:12]
  • [公诉人]:
    宣读郭利强于2004年6月12日证人证言及对应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其于2004年6月12日发现大厦玻璃被击碎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9:58]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孙海滨、陈文辉的证人证言一并出示现场勘查笔录。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0:15]
  • [公诉人]:
    宣读郭利强于2004年10月31日证人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0:40]
  • [公诉人]:
    宣读薛洋2005年7月24日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我的钢珠很小,打到七层不可能打出二十毫米的洞。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勘验笔录记载内径五毫米与之前的并不一样。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1:12]
  • [公诉人]:
    出示平安大厦平面示意图。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1:40]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民警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我没放在床底下,弩就放在椅子底下。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2:05]
  • [公诉人]:
    宣读鉴定结论,首先是附着物鉴定。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4:33]
  • [公诉人]:
    宣读成文鉴定,包括检验报告和内保局的工作说明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提取钢珠与刘正中家中钢珠一致。证实现场被毁玻璃和现场提取玻璃、飞镖与刘正中家中提取玻璃、飞镖有同类成分。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6:28]
  • [公诉人]:
    宣读鉴定结论,证实刘正中家中弩发射射程为150米,证实该弩具有致伤性,一并出示飞镖和弩的照片。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我都可以看见打出的钢珠能飞多远,而且说明书写射程是60米,我在网上也查过,最好的弩射程才二百米。我的弩不可能是150米。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鉴定结论显示,射程一米时,入木板才十厘米,而被害单位的玻璃是防弹玻璃,与木板存在本质区别。提请法庭注意。
    [ 公诉人]:
    鉴定中提到的入木板十厘米,检验的是飞镖,而当庭出示的都是钢珠的射程。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5:38]
  • [公诉人]:
    该大厦玻璃多次被打碎给大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案发后内保局侦破此案后大厦保安部至今未发现玻璃被打碎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我的弩被没收了之后,大厦的玻璃也出现过破碎。大厦南侧的玻璃也有破碎的。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7:40]
  • [公诉人]:
    宣读2006年8月10内保局工作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7:53]
  • [公诉人]:
    宣读内保局承办人石磊、张岗出具的工作说明,认定本案被告人有重大嫌疑。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我的弩管片民警早就知道了,我从来没在床下放过。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8:36]
  • [公诉人]:
    宣读1999年公安部加强弩管理的通知,证明弩是危险物品有致伤力。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我确实不知道。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0:13]
  • [公诉人]:
    本案所有证据宣读、出示完毕。
    [10:20:46]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10:21:00]
  • [审判长]:
    庭前刘正中与平安大厦达成调解协议,刘正中赔偿平安大厦玻璃修理费6万元,平安大厦对刘正中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王春出具说明,表示不追究被告人责任。
    [10:22:5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23:04]
  • [公诉人]:
    一、通过庭审可以清楚的表明被告人刘正中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行为造成王春家鸟笼被打碎这一事实。证人王春、马俊霞的证人能够证实被告人在2004年、2005年持有并使用弩。大厦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平安大厦多次被发现玻璃被打碎的情况。2005年,从刘正中家中搜出的弩及20个钢珠,钢珠的形态、成分与案发现场提取的钢珠形态、成分一致,附着物提取的含铁一致。结合现场勘验、弩的鉴定结论等可以证明平安发展大厦玻璃破损与弩击打钢珠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本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信。
    [10:38:48]
  • [公诉人]:
    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放任结果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家住繁华区域,多次使用弩弓是众所周知,刘正中造成王春家鸟笼破碎后仍使用弩击打树叶,而落点是其无法予以控制的,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显然是一种放任态度。根据1999年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弩的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被告人多次击发钢珠、飞镖,造成八十米之外平安平安大厦多块玻璃破损。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10:47:29]
  • [公诉人]:
    三、关于本案量刑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持弩向公共场所击发飞镖、钢珠,并造成平安发展大厦玻璃破碎及王春家鸽子笼破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作出量刑。其次,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自己行为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0:48:4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10:54:5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55:10]
  • [辩护人]:
    一、刘正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刘正中的行为从实体上不构成犯罪。从主观上来说,刘正中并不具备犯罪要件,刘正中之所以多次击发弩,因为他曾经是军人,对兵器有一定的热爱程度,喜欢玩弄一些类似兵器的东西,而更重要的是,刘正中完全相信弩的说明书,即射程只有60米左右,他相信在家里玩并不会导致院外财产的损害。在王春提醒他已经打碎了别人的玻璃之后,刘正中立即收起了弩,从此不再玩。因此刘正中的行为从主观来说,既不具备直接故意,也不具备间接故意。从客观上来说,刘正中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本案从立案到审判的时间上就可以看得出来,本案的侦查材料大部分都是在2004年和2005年完成的,并且在当时已经确定了嫌疑人,起获了弩弓。但此案并未就此进行下去,而是时隔4年之后,于2009年再次对被告人进行拘传,本案才正式进行刑事程序,但大部分材料仍然是2004年和2005年的材料。因此我们相信,公安机关也认为刘正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要没收了弩弓,不让他继续玩就算了。否则公安机关为何当时不立即逮捕刘正中呢?而更为重要的是在本案于2009年5月8日重新进入刑事程序的当天,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就为刘正中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不会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因为从危害性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仅次于危害国家利益罪的第二严重犯罪。
    [11:04:50]
  • [辩护人]:
    2、从程序上看,认定刘正中的行为构成犯罪缺乏证据支持。从证据的角度分析,本案存在证据链断开的问题,公诉机关得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链条基本上是:平安发展大厦北侧玻璃被损坏,刘正中所持有的弩弓用的是钢珠及飞镖与现场发现的钢珠及飞镖相同。刘正中玩过弩弓,于是得出损害玻璃的行为刘正中所为。但是刘正中所用的钢珠就是自行车轮轴上使用的普通钢珠,不具备特殊性,还有刘正中的弩弓也并不是他一个人玩,还有他的家人也玩。本案至为关键的证据就是被打坏的玻璃上所留下的空洞钢珠的轨迹能否证明是从刘正中家中射出的,但公诉机关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11:05:06]
  • [辩护人]:
    二、刘正中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当中,被告人刘正中的行为侵犯的是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北京平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玻璃,此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不特定的,即使把邻居王春也列为本案的被害人,也不足以认为刘正中的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必须是三人以上。因此刘正中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11:05:20]
  • [辩护人]:
    三、本案在程序上存在疑点:第一、本案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为何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负责侦查?第二、对刘正中的两次拘传为何间隔如此长的时间?法院提供给辩护人的资料显示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基本没有进行新的侦查工作。第三、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那么作为侦查机关的公交分局应该进行补充侦查,但为何2009年8月27日对马俊霞的询问笔录及同日对王春的询问笔录都是由内保局的侦查人员所做?综上,无论从实体上来说,还是从程序上来说公诉机关以刘正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不能成立。我们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还被告人以公正。
    [11:05:27]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11:06:06]
  • [公诉人]:
    一、辩护人提出刘正中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鉴于刘正中曾经当过军人,对兵器有所了解,他应该了解弩的危险性。1999年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对弩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根据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刘正中的弩是存有致伤性的。其次,被告人从2004年初持有弩,被告人对自己使用弩发射钢珠、飞镖有认识因素,不能成立疏忽大意。被告人使用弩击发钢珠击打树叶飞向公共场所,钢珠的运行轨迹、落点均不是其自己能够控制的,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对公共安全是一种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
    [11:06:14]
  • [公诉人]:
    二、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危险犯,要看是否发生了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弩在正规场所现在无法买到,其在公共场所使用产生本罪。在现场提取到了铁微量元素,根据公安机关在其家中起获的弩及钢珠、飞镖的鉴定与现场提取的一致,现场玻璃洞孔提取到的铁元素以及鉴定结论能够证实弩可以发射到平安发展大厦。足以证明其发射钢珠、飞镖的行为出现了实际的危害结果。
    [11:07:50]
  • [公诉人]: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不仅限于辩护人列举的几种情形,辩护人的四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11:08:4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11:08:56]
  • [辩护人]:
    弩是否具有危险性不能以被害人认为而定,刘正中相信的是弩的说明书,并不是只有被告人一个人玩弩。现场提取的标的物只是普通物不是特殊物。而本案被害人是特定的,本罪的要求被害人是不特定的,公诉人不能作假设。
    [11:09:1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起立。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11:09:24]
  • [被告人]:
    我主观上没有故意损害公共财物的想法,我精神上没有不正常的心理。我从没有隐藏过弩,我只是认为它只能打六十米,因为我知道弩会伤人,所以从来没拿出过大杂院,我就是当过军人喜欢兵器。能不能对我的弩作一下重新的鉴定,我总认为射程150米有点太远,我的弩只是一般的弩,应该射不了那么远,而且我能看见我打的东西落在哪儿。
    [11:09:35]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1:09:4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波、刑一庭庭长狄启骋、研究室副主任常亮的指导,研究室陈琳、张辉同志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贾颖同志的辛勤工作!
    [11:11:4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