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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14:05:29]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春全于二[14:07:07]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胡爱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屈宝玲、庞金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闫薇担任法庭记录。[14:09:36]
- [主持人]:好,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14:10:17]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14:45]
- [审判长]: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崔春全到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4:15:40]
-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受审被告人姓名崔春全,男,35岁,北京市人(其他略)[14:17:10]
- [审判长]: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被告人]:2002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4:18:07]
- [审判长]: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被告人]:无[14:18:46]
- [审判长]:羁押时间?[ 被告人]:2009年8月25日。[ 审判长]:逮捕时间?[ 被告人]:2009年9月8日[14:19:45]
- [审判长]:因何种原因被羁押?[ 被告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 审判长]: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告人]:2009年11月20日[14:20:5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春全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胡爱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庞金燕、屈宝玲,书记员担任闫薇法庭记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梁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腾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友和接受被告人崔春全家属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14:22:04]
-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询问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14:23:41]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春全于二[14:25:49]
- [审判长]:被告人崔春全,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14:31:57]
- [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有什么意见?[ 被告]:有意见,我收了17万,但是没有威胁他。我帮助北京市路鹏达市政有限公司竞标麻峪村道路改建工程,中标单位是北京市路鹏达市政有限公司,但是实际施工方是村里人,路鹏达公司想自己施工,我帮助联系村里,使施工人也是公司的人,他们给我好处费17万元。[14:34:05]
- [审判长]:被告人崔春全,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不陈述了。[14:37:57]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崔春全进行讯问[ 公诉人]:是谁给你钱的[ 被告]:收条上写王小林给我的,王小林是公司的经理[ 公诉人]:以什么名义给的[ 被告]:以劳务费的名义给我的[ 公诉人]:不让人家开工是怎么回事[ 被告]: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案的[ 被告]:刑警队的人到我家把我抓获的[ 公诉人]:有揭发检举他人行为了吗[ 被告]:有,揭发了一个藏枪的事,不知道核实了没有[14:39:25]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什么时候收的17万[ 被告]:7月6日收的[ 辩护人]:简单说一下收钱经过[ 被告]:7月6日王小林让我带着人去麻峪村签协议,王小林、徐兵、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快5点的时候我们就去签协议,他们去签协议,我就在下边等,后来他们签完协议把钱给我。[ 辩护人]:从你们见面到你收到钱大概有多长时间[ 被告]:50分钟[14:42:11]
- [审判长]:现在回答法庭提问。崔春全,经你协助,路鹏达公司和麻峪村签的合同,这事你是找谁协调的?[ 被告]:我找王建国协调的[14:46:34]
- [审判长]: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公诉人]:1、被告人崔春全公安机关的辩解,预审一P26―32、54―60[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4:48:17]
- [公诉人]:2、被害人张永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预审二P5―11、15―18。[ 被告]:有异议,他说的不是事实,我没有和被害人要过钱,我也没去过现场。[ 辩护人]:有异议,同意被告人的意见,7月5日,被告人带人谩骂威胁被害人的事实不认可。[ 公诉人]:3、证人付万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二P19―23、24―27[ 被告]:有异议,我收到徐兵的钱,并不是我让他怎么写他就怎么写。[ 辩护人]:有异议,同意被告人的辩解,被告人只收到徐兵的钱。[14:53:10]
- [公诉人]:4、证人刘建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二P28―33、34―37[ 被告]:有异议,我没有带人给施工的人捣乱,我认为刘建保作为直接受益者不能作为证人。[ 辩护人]:有异议,同意被告人的意见,对其证言不认可。[ 公诉人]:5、证人王小林的证言,预审二P38―46、50―53[ 被告]:有异议,我没有管王小林要过钱。[ 辩护人]:有异议,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进场施工应该是7月7日,不是7月5日。[ 公诉人]:6、证人徐波的证言,预审二P54―57[ 被告]:有异议,我没有管张永全要钱,只管徐兵要钱。[ 辩护人]:有异议,对支付的17万元予以认可,其他部分不认可。[14:57:00]
- [公诉人]:7、证人徐兵的证言,预审二P58―61[ 被告]:有异议,我和他第一次见面的时候不是我知道他想干这活,后来我帮助协调,好处费是百分之六。[ 辩护人]:有异议,同意被告人意见,证言有矛盾的地方。[ 公诉人]:8、证人李广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二P62―64、65―68[ 被告]:有异议,我没有去闹事。[ 辩护人]:有异议,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证言有矛盾的地方,证明力不足。[ 公诉人]:9、证人张玉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二P69―71、73―76[ 被告]:有异议,我没有去闹事。[ 辩护人]:有异议,同意被告人意见。[15:00:10]
- [公诉人]:10、证人邓海英的证言,预审二P108―110[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11、证人王建国的证言,预审二P83―89[ 被告]:有异议,我帮助路鹏达公司运作。[ 辩护人]:有异议,同意被告人意见,至于证人说被告人帮不上忙与事实不符。[ 公诉人]:12、证人巴良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二P94―97[ 被告]:有异议,我没有去闹事。[ 辩护人]:有异议,同意被告人意见。[15:16:06]
- [公诉人]:13、证人陈胜利的证言,预审二P102―104[ 被告]:有异议,我没有去闹事。[ 辩护人]:有异议,证言有矛盾之处,不能作为证据。[ 公诉人]:14、证人欧海江的证言,预审二P105―107[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15、身份证明材料,预审一P74、79―81[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16、接报案及到案经过,预审二P115―119[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17、刑事判决书,预审一P75―77[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5:17:27]
- [公诉人]:18、起获赃证物及清单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处理物品清单,预审一P15―18、20、22―23[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19、工作说明,预审二P120[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20、收条,预审二P121[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5:20:27]
- [公诉人]:21、资质文件,预审二P122―133[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22、委托书,预审二P134[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23、现场照片(当庭出示),预审二P135―137[ 被告]: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5:22:46]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护人]:有证据提供,证人刘长贵的证言,证明7月5日被告人不在现场;证人米有海的证言,证明7月5日被告人不在现场。[ 审判长]: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了多份证言能证实7月5日被告人在现场,对上述证言不认可。[15:25:4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崔春全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崔春全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数额巨大,应受到刑罚惩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希望合议庭依法惩处。[15:26:50]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请求法律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认为罪名不能成立,1、开工时间不清,进行谩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给付的17万元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被告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辩护人认为其罪名不能成立[15:27:58]
- [审判长]: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并进行谩骂,7月5日证实开工的事实,多证言证明在开工之前受到被告人阻挠。[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因果关系不成立[15:28:5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没有。[ 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崔春全带出法庭[15:29:2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5:30:08]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