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庭审现场

原告委托代理人发表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席委托代理人

本案审判员牛冬华法官

庭审现场全景一

第一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第二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第三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旁听案件的媒体

庭审媒体

网络直播小组

法官听取辩论意见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12月8日9时,直播朝阳法院审理“7•28东五环特大交通事故”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朝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刘妍,本院即将公开审理7?28东五环特大交通事故案。
    [08:57:00]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现在我们向您直播庭审过程。
    [09:09:40]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秩序(略)。
    [09:20:54]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略)。
    [09:23:22]
  • [审判员]:
    此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牛冬华审理原告周天才、石明蓉、刘金霞、周静怡;原告马恒、安细妮、王艳辉、马悦文;原告张继伟、田秀华;原告谭金明、王贤连、彭四娣、谭娜;原告陈德明、曹凤莲、王莉、陈晓雯诉被告平原县路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令洪、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华北石油营业二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第四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今天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书记员甄亚男担任记录。
    [09:24:33]
  •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提供证据;3、委托代理人;4、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5、提起反诉;6、申请回避。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09:25:4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29:40]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同意合并审理,不申请回避。
    [09:30:00]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同意合并审理,不申请回避。
    [09:31:29]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原告发表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09:31:54]
  • [原告代理人]:
    就周天才等原告诉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94 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9 91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住宿费39 112.5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三、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被告1、2、3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09:32:14]
  • [原告代理人]:
    就马恒等原告诉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94 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0 22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住宿费35 426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三、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被告1、2、3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09:32:36]
  • [原告代理人]:
    就张继伟等原告诉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94 500元; 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住宿费48 334.5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三、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被告1、2、3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09:33:00]
  • [原告代理人]:
    就谭金明等原告有如下证据:1、死亡证明。2、交通事故认定书。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4、结婚证。5、谭义宏户口本。6、延平乡证明。7、出生医学证明。8、户籍证明信。9、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0、北京农院人家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及中建三局三公司提供的路费票据。11、魏树臣询问笔录。12、李令洪询问笔录。13、挂靠协议。14、中建三局三公司北京分公司证明。
    [09:33:15]
  • [原告代理人]:
    就陈德铭等原告诉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94 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8 908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住宿费22 216.9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三、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被告1、2、3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09:33:25]
  • [原告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五环内主路18.1公里标志处,平原县路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路翔公司)的司机刘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N33261号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NFA18挂号“华骏”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下称肇事车)由北向南在第三条车道行驶,为躲避前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向左打轮后其车越过中心隔离护板,逆行进入南向北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谭义宏驾驶的京NA6769号“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内的三辆车迎面相撞,造成7死1伤、三辆车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京NA6769号内的陈正甫当场死亡,经认定,刘平驾驶货运机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内进入北京市东五环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刘平应对交通事故甫全部责任。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为鲁NFA18挂号“俊华”牌挂车的保险人,事发后以将62万元保险款汇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只对帐户中,并已从中支付了原告丧葬费223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华北石油营业二部(下称任丘支公司)是鲁N33261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人,事发后未支付保险赔款
    [09:35:3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35:50]
  • [路翔公司代理人]:
    第一,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即到北京听候交通队的办案交警处理事故。第二,协调交通队的办案民警和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问题,使620000元保险金得到即使支付。第三,项朝阳交通队支付50000元垫付款。
    本次事故肇事车辆N33261号牵引车、鲁NFA18挂车只是登记在我公司名下,但是我公司不是实际车主。我公司只是挂靠单位,根据最高院规定,挂靠单位只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09:36:18]
  • [李令洪代理人]:
    本案应由实际肇事者刘平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已经承担了部分数额。我方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我方不予承担。
    [09:36:37]
  • [刘平代理人]:
    我方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表示深深的歉意,我方受雇于第二被告,事故发生时我方是履行职务行为。我当时没有饮酒,只是正常的躲避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因此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而是由第二被告承担。
    [09:47:44]
  • [审判员]:
    雇佣司机刘平的时间?
    [09:48:33]
  • [李令洪代理人]:
    不清楚。
    [10:02:33]
  • [刘平代理人]:
    三、四天,每月2000元前。此前我也有驾驶经验。大概有六年时间。
    [10:02:48]
  • [审判员]:
    路翔公司的所述垫付了7.4万元支付给谁?
    [10:03:30]
  • [路翔公司代理人]:
    支付给朝阳交通支队。现在钱在交通队是否已经实际支出了我方不太清楚。
    [10:03:57]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10:04:25]
  • [原告代理人]:
    就周天才等原告有如下证据:1、死亡证明。2、交通事故认定书。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4、结婚证。5、刘金霞户口本。6、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7、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8、北京金泰海博大酒店开具的房费发票及火车票、订票费。9、魏树臣询问笔录。10、李令洪询问笔录。11、挂靠协议。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10:05:14]
  • [原告代理人]:
    就马恒等原告有如下证据: 1、死亡证明。2、交通事故认定书。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4、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共户)。5、结婚证。6、张得乡凹郭村证明。7、马恒户口本。8、张得乡凹郭村证明。9、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0、出生医学证明。11、北京瑞成大酒店出具的餐费、住宿费发票,火车及汽车票。12、魏树臣询问笔录。13、李令洪询问笔录。14、挂靠协议。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10:05:46]
  • [原告代理人]:
    就张继伟等原告有如下证据:1、死亡证明。2、交通事故认定书。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4、常住人口登记表。5、张继伟户口本。6、派出所证明。7、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8、世纪华天大酒店房费发票。9、魏树臣询问笔录。10、李令洪询问笔录。11、挂靠协议。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10:06:14]
  • [原告代理人]:
    就谭金明等原告有如下证据:1、死亡证明。2、交通事故认定书。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4、结婚证。5、谭义宏户口本。6、延平乡证明。7、出生医学证明。8、户籍证明信。9、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0、北京农院人家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及中建三局三公司提供的路费票据。11、魏树臣询问笔录。12、李令洪询问笔录。13、挂靠协议。14、中建三局三公司北京分公司证明。
    [10:06:46]
  • [原告代理人]:
    就陈德铭等原告有如下证据:1、死亡证明。2、交通事故认定书。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4、常住人口登记表。5、结婚证。6、王莉户口本。7、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8、高埠村委会证明。9、陈德明户口本。10、高埠村委会证明。11、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2、北京桔子酒店开具的房费发票,及中建三局三公司提供的火车票、医疗费等票据。13、魏树臣询问笔录。14、李令洪询问笔录。15、挂靠协议。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10:07:06]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0:07:44]
  • [路翔公司代理人]:
    对第一个案子证据1、2、3、4、5、6、7证据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8,有两点异议,第一,作为交通费、住宿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第22条、23条对于交通费、住宿费有详细规定,本案证据8是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费用,不是救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实确实是原告消费或花费了以上费用,我们对证据8不认可。对证据9真实性,证明内容及事项没有异议。对证据10内容没有异议,真实性也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李令洪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路翔公司对司机刘平负有安全教育的义务。对挂靠协议有异议,挂靠协议中没有约定事故发生后,路翔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10:09:29]
  • [李令洪代理人]:
    对第一个案子证据1、2、3、4、5、6、7予以认可。对证据8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是家属来京处理善后事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处理丧失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已经包含在丧葬费里,不应再重复计算,第二,原告提供的住宿费用的付款单位是中建三局,这不能证明是原告家属为此所花费的费用。关于交通费用,不能证明是原告花费的,另外我方认为交通费用过高。关于证据9询问笔录,我们对挂靠的事实予以认可,询问笔录的内容中包括赔偿费用的追偿以及需要提供连带保证人提出异议。关于证据10李令洪的询问笔录无异议。证据11挂靠协议,对挂靠的事实予以认可,挂靠协议所约定的追偿事项及连带保证事项持有异议。
    [10:11:00]
  • [刘平代理人]:
    对第一个案子证据1、2、3、4、5、6、7予以认可。对证据8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是家属来京处理善后事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处理丧失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已经包含在丧葬费里,不应再重复计算,第二,原告提供的住宿费用的付款单位是中建三局,这不能证明是原告家属为此所花费的费用。关于交通费用,不能证明是原告花费的,另外我方认为交通费用过高。关于证据9询问笔录,我们对挂靠的事实予以认可,询问笔录的内容中包括赔偿费用的追偿以及需要提供连带保证人提出异议。关于证据10李令洪的询问笔录无异议。证据11挂靠协议,对挂靠的事实予以认可,挂靠协议所约定的追偿事项及连带保证事项持有异议。
    [10:11:21]
  • [路翔公司代理人]:
    对第二个案子证据1、2、3、4、5、6、7证据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11有异议,质证内容同上一案证据8的质证意见一致,原告的主张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第17条的规定。其他质证意见同上一个案件
    [10:11:22]
  • [李令洪代理人]:
    对第二个案子的证据1、2、3、4、5、6、7予以认可。证据8有异议,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没有收入来源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机关应该是有关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而不是村委会或者社会事务办公室,这份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事项。对证据9、10没有异议。对证据11的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的证据8质证意见。其他证据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一致。
    [10:11:23]
  • [刘平代理人]:
    对第二个案子质证意见同李令洪
    [10:11:24]
  • [路翔公司代理人]:
    对第三个案子证据1、2、3、4、5、6、7证据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8有异议,质证内容同上一案对类似的费用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一致,没有新的意见。
    [10:11:25]
  • [李令洪代理人]:
    对第三个案子证据1、2、3、4、5、6、7予以认可。对证据8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中对类似费用的质证意见。对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与同一案件一致。
    [10:11:26]
  • [刘平代理人]:
    对第三个案子证据1-7无异议。其他证据同上一案件质证意见。
    [10:11:27]
  • [路翔公司代理人]:
    对第四个案子证据1、2、3、4、9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5、6、7、8,对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抚养人生活费年度总额不应该超过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收入消费总额,原告主张的数额已经超过了法定数额,请法院依法判决。对证据10有异议,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中同类费用的质证意见。对补充证据前三份的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的质证意见。对补充证据4认可。
    [10:11:28]
  • [李令洪代理人]:
    对第四个案子证据1、2、3、4、5、予以认可。对证据6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抚养人必须是没有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这份证明不能证明谭金明和王贤连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抚养,同时被抚养人生活费总计数额超过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证据7、8、9没有异议对证据10有异议,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中同类费用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补充证据的意见同上一案件一致。对补充证据中建三局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证明出具的主体是中建三局北京分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份证明不能谭亦宏在北京工作的具体时间,谭亦宏本身事实农业户口,对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依据北京市农业人员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10:11:29]
  • [刘平代理人]:
    对第四个案子证据1、2、3、4、5、6、7、8、没有异议。对证据10有异议,同上一案件同类费用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李令洪的质证意见一致。
    [10:11:30]
  • [路翔公司代理人]:
    对第五个案子证据1、2、3、4、5、6、7、11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8、9、10证明内容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证据8、9、10不能证明陈德铭和曹凤莲的抚养人的人数。证据12的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中对类似费用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一致。
    [10:11:31]
  • [李令洪代理人]:
    对第五个案子证据1、2、3、4、5、6、7、8、9、10、11没有异议。简单说明一下,对抚养人的人数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对该案中陈德明和曹凤莲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是农业户口,所以我们认可他们需要抚养。关于证据12,同前一案件中同类费用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一致。
    [10:11:32]
  • [刘平代理人]:
    对第五个案子证据1-11没有异议。对证据12及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上一案件质证意见一致。
    [10:11:33]
  • [审判员]:
    对于中建三局所垫付事实,原告有何补充?
    [10:11:35]
  • [原告代理人]:
    事故发生后,中建三局一直帮助原告处理善后适宜。中建三局只是帮助原告垫付费用。且中建三局也为原告开局证明。
    [10:15:06]
  • [路翔公司代理人]:
    我方对于原告所说不予认可。
    [10:16:39]
  • [李令洪代理人]:
    我方不认可原告所述。既使是垫付,也不应该由本案处理,应另案处理。
    [10:17:05]
  • [李平代理人]:
    意见同路翔公司及李令洪。
    [10:18:50]
  • [审判员]:
    被告路翔公司举证
    [10:19:32]
  • [路翔公司代理人]:
    1、保险理赔授权书和赔款划汇告知书各1份,复印件。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单1份,复印件。3、机动车挂靠协议书1份,元件。4、汽车购销合同1份、汽车销售证明1分,原件。5、原告人财产保全申请书1份、平原县法院裁定书1份,原告人财产保全申请书1份,复印件。6、机动车挂靠协议书20份,复印件。7、公安部复函,复印件。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补充提交证据1、机动车行使证。2、机动车购买发票。3、保险单
    [10:19:49]
  • [审判员]:
    原告方及其他被告质证。
    [10:20:17]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认可。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事项我方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该协议不能证明其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运输公司对于管理责任是法定责任。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与购车发票的购车人不相符,而且该证据不能证明机动车的来历。合同有很大的随意性。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方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6若干份挂靠协议书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7我方认为不能作为证据提交,该证据只是部门规章,而且是07年的部门规章。补充证据1认可。证据2、从原告的证据看,我方认为第一购车人就是路翔公司。证据3没有异议。
    [10:20:33]
  • [李令洪代理人]:
    无质证意见
    [10:21:04]
  • [刘平代理人]:
    无质证意见
    [10:21:29]
  • [审判员]:
    被告李令洪举证。
    [10:22:13]
  • [李令洪代理人]:
    1、朝阳交通支队收据、农行德州分公司个人结算业务回单。2、朝阳支队张建收据1张。3、平原县公安局黑城派出所、十里铺村村委会证明1份。4、被告家庭成员户籍3份。5、德州市物业总公司丰和苑分公司证明。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10:22:53]
  • [审判员]:
    原告方及几位被告质证。
    [10:23:24]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4、5我方认为是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10:23:40]
  • [路翔公司代理人]:
    无质证意见
    [10:24:07]
  • [刘平代理人]:
    无质证意见
    [10:24:53]
  • [审判员]:
    被告刘平举证。
    [10:25:24]
  • [刘平代理人]:
    无其他证据。
    [10:27:20]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10:28:0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28:29]
  • [路翔公司代理人]:
    没有
    [10:28:44]
  • [李令洪代理人]:
    没有
    [10:28:57]
  • [刘平代理人]:
    没有
    [10:29:30]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其他质证意见?
    [10:30:1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30:16]
  • [路翔公司代理人]:
    在事故发生后,被告路翔公司向朝阳支队汇款5万元。该笔钱的使用情况我方不清楚。
    [10:31:42]
  • [李令洪代理人]:
    车辆所投保的强制险实际的保险费用,都是由李令洪交纳的,在北京所查封的车辆在以后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以折价支付给原告方。李令洪家庭贫困,但是在事故发生后,李令洪也是尽最大的能力赔偿给原告方。
    [10:32:12]
  • [刘平代理人]:
    没有
    [10:32:43]
  • [审判员]:
    上述五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28:15]
  • [原告代理人]:
    见书面辩论意见。
    [11:29:17]
  • [路翔公司代理人]:
    法律对于挂靠单位是明确的,原告在诉状中也写明。原告的诉状中与被告的答辩中已经确认是挂靠,因此我方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的是有限的责任,而不是无限的连带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不论是死亡赔偿金或者是抚养费,我方认为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酌情判定。对于交强险我方认为是有两份保险,因此应当起诉两家保险公司。
    [11:30:20]
  • [李令洪代理人]:
    第一,本案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刘平严重违章所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的经济等损失,这一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有明确的记载,刘平的违章情节严重,且是禁止的时间超速行驶,正是刘平的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由刘平负责。作为实际车主李令洪,我方同意在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我方当时并不在车上,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进行赔付,在家庭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向交通队支付7.4万元。李令洪的家庭负担也十分重,李令洪的家庭也是农村户口,李令洪并没有推托责任,尽自己的能力向原告进行赔付。李令洪同意用自己所有的车辆进行经济上的补偿。相对于本案被挂靠单位和刘平来说,我方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我方提交的证据3.4.5可以看出,我方已经没有了经济上的赔付能力。第三,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方面,我方认为应当由法院依法判决。
    [11:31:03]
  • [刘平代理人]:
    经过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刘平与李令洪之间是雇佣关系,在本案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刘平是为了避让前方车辆而造成的,刘平被雇佣才三天,对于北京的路况并不熟悉,也是在李令洪的弟弟的指引下进行运输的,因此我方不同意赔偿。
    [11:31:15]
  • [审判员]:
    上述五个人身损害赔偿案子已审理完毕,现在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1:40:56]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略)
    [11:44:40]
  • [审判员]:
    此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牛冬华审理原告简道良诉被告平原县路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令洪、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华北石油营业二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书记员甄亚男担任记录。
    [11:45:10]
  •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提供证据;3、委托代理人;4、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5、提起反诉;6、申请回避。
    [11:45:35]
  •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11:45:4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1:46:02]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同意合并审理,不申请回避。
    [11:46:23]
  • [三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同意合并审理,不申请回避。
    [11:46:56]
  • [审判员]:
    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今天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在开庭,原告发表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1:47:41]
  • [原告]:
    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0 300元。二、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被告1、2、3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11:48:17]
  • [原告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五环内主路18.1公里标志处,平原县路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路翔公司)的司机刘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N33261号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NFA18挂号“华骏”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下称肇事车)由北向南在第三条车道行驶时,为躲避前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向左打轮后其车越过中心隔离护板,逆行进入南向北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谭义宏驾驶的京NA6769号“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内的三辆车迎面相撞,造成7死1伤、三辆车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京NA6769号内的陈正甫当场死亡,经认定,刘平驾驶货运机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内进入北京市东五环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刘平应对交通事故甫全部责任,谭义宏等人无责。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为鲁NFA18挂号“俊华”牌挂车的保险人,事发后以将62万元保险款汇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只对帐户中,并已从中支付了原告丧葬费223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华北石油营业二部(下称任丘支公司)是鲁N33261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人,事发后未支付保险赔款。
    依照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支队《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京NA6769号丰田车价格为520300元。
    综上原告认为路翔公司是肇事车辆车主,李令洪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刘平是肇事司机,故三被告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48:50]
  • [审判员]:
    原告简道良是车辆所有人是吗?
    [11:49:10]
  • [原告代理人]:
    对。
    [11:49:33]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1:49:56]
  • [路翔公司代理人]:
    答辩意见同人身损害案件的答辩意见一致。
    [11:50:22]
  • [李令洪代理人]:
    答辩意见同人身损害案件的答辩意见一致。
    [11:50:40]
  • [刘平代理人]:
    答辩意见同人身损害案件的答辩意见一致。
    [11:51:1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11:51:31]
  • [原告代理人]:
    详见证据目录。1、交通事故认定书。2、机动车行驶证。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附件。4、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5、魏树臣询问笔录。6、李令洪询问笔录。7、挂靠协议。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11:51:59]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1:52:26]
  • [路翔公司代理人]:
    对证据1、4内容及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内容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原告简道良不是京NA6769号车辆的所有人,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辆的所有人是中建三局北京分公司,简道良不是本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他没有权利进行诉讼,主体不适格。证据3是复印件,不予认可。证据5、6、7的质证意见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质证意见一致,没有新的意见。
    [11:52:44]
  • [李令洪代理人]:
    对证据1、4没有异议。对证据2质证意见同第一被告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3是复印件,没有交管局加盖的和原件核对无误的公章,关于原告要证明的车辆损失,价格结论表明未扣除残值,也就是说这辆车在报废的情况下的价值才是本案所诉的标的,而原告方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车已经全部报废,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纳。对于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质证意见一致。
    [11:53:11]
  • [刘平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第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没有新的补充。
    [11:53:30]
  • [审判员]:
    被告路翔公司举证
    [11:53:47]
  • [路翔公司代理人]:
    1、保险理赔授权书和赔款划汇告知书各1份,复印件。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单1份,复印件。3、机动车挂靠协议书1份,元件。4、汽车购销合同1份、汽车销售证明1分,原件。5、原告人财产保全申请书1份、平原县法院裁定书1份,原告人财产保全申请书1份,复印件。6、机动车挂靠协议书20份,复印件。7、公安部复函,复印件。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11:54:05]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11:54:39]
  • [原告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质证意见一致。
    [11:54:59]
  • 李令洪代理人和刘平代理人:无质证意见。
    [11:55:37]
  • [审判员]:
    被告李令洪举证
    [11:55:53]
  • [李令洪代理人]:
    1、朝阳交通支队收据、农行德州分公司个人结算业务回单。2、朝阳支队张建收据1张。3、平原县公安局黑城派出所、十里铺村村委会证明1份。4、被告家庭成员户籍3份。5、德州市物业总公司丰和苑分公司证明。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11:56:10]
  • [审判员]:
    原告方和其他被告质证。
    [11:56:24]
  • [原告代理人]:
    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质证意见一致。
    [11:56:48]
  • 李令洪代理人和刘平代理人:无质证意见
    [11:57:15]
  • [审判员]:
    被告刘平举证。
    [11:57:37]
  • [刘平代理人]:
    无。
    [11:57:59]
  • [审判员]:
    对涉案的机动车的权属情况做下说明?
    [11:58:19]
  • [原告代理人]:
    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来看,车是原告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队只是事故的认定机构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认定机关,其对事故认定不相关的部分的证明效力应当让位于机动车登记证书。
    [11:58:49]
  • [审判员]:
    中建三局对涉案车辆是否提出主张你方是否清楚?
    [11:59:0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提出。中建三局也不准备提出主张。
    [11:59:22]
  • [审判员]:
    这辆车是否已经报废?
    [11:59:40]
  • [原告代理人]:
    已经报废。
    [12:00:08]
  • [审判员]:
    是否有相关手续?
    [12:00:26]
  • [原告代理人]:
    已经办理完毕。向法庭提交车辆报废手续相关凭证、收费凭证、汽车回收证明、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12:00:56]
  • [审判员]:
    被告方有何异议?
    [12:01:15]
  • [路翔公司代理人]:
    认可
    [12:01:39]
  • [李令洪代理人]:
    没有异议。
    [12:02:17]
  • [刘平代理人]:
    没有异议。
    [12:02:44]
  • [审判员]:
    关于财产价格结论书,原告方是否能提供原件,或者原件持有人加盖的公章?
    [12:03:09]
  • [原告代理人]:
    原件我们提供不了,但是可以让持有人加盖公章。
    [12:03:29]
  • [审判员]:
    由于该案件尚有重要证据需要补充,故今天开庭至此。阅笔录签字。
    [12:03:56]
  • [声明]:
    此次网络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2:40:42]
  • [主持人]:
    此次网络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再见
    [12: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