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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密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席引路。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9:06:56]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农业承包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称,1997年崔某、代某、刘某的户口由密云县石城镇某村迁至密云县巨各庄镇某村,属于山区搬迁户,应享受山区搬迁户的待遇,由接收村集体分配口粮田。但是,村经济合作社至今未给付三人口粮田,故诉至法院,要求村经济合作社给付三人口粮田。[09:09:06]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密云法院民二庭主要审理县域内的商事案件,全庭干警共16人。自2000年起,该庭已连续8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等荣誉称号,3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并荣获“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2008年,因工作业绩突出,再次被评为先进集体、密云县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并荣立市法院系统集体二等功。[09:09:37]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王化雨独任审理。王化雨,四级高级法官,现任密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王法官自1995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文明执法先进个人等。[09:10:47]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11:0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15:0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50:32]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是否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住址,代理权限?[09:51:12]
- [原告代理人]:原告崔某,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xx镇x村。委托代理人任志强,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xx镇x村,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xx镇x村。[ 原告代理人]:原告代某,女,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xx镇x村。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代某之母),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xx镇x村。[09:53:29]
- [审判员]:被告的基本情况,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被告密云县巨各庄镇某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林,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密云县巨各庄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09:54:02]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09:54:1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且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在本院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崔某、代某、刘某与被告密云县巨各庄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法官王化雨独任审理。书记员郑伟担任法庭记录。[09:54:53]
-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09:55:14]
- [审判员]:(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七)经本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09:55:40]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1、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回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55:5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首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当依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的顺序进行;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56:21]
- [原告代理人]:1997年三原告的户口由密云县石城镇四合堂村迁至密云县巨各庄镇东某村,属于山区搬迁户,应享受山区搬迁户的待遇,由接收村集体分配口粮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一直没有给三原告分配口粮田,原告认为,三原告为响应国家政策,将户口从山区搬迁到被告村,应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而且三原告成为被告集体内的成员,依法享有集体成员待遇,被告没有分配给三原告口粮田,侵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三原告分配口粮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56:45]
- [审判员]:原告方再明确一下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1、判令被告给三原告分配口粮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56:57]
- [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在答辩中应讲明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意见,理由是什么。[ 被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原告的土地一事应该解决,但上届书记以原告原籍是否有土地许多事未解决为由未分原告土地。本村是以产找地,每人产量500斤,我们也希望有一个合理解决办法。[09:58:02]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请逐一出示并宣读证据内容,讲明具体证明目的。[09:58:19]
- [原告代理人]:结婚证,证明崔某和刘某是合法夫妻。巨各庄镇派出所发的户口本,证明他们户口在巨各庄镇某村。[ 审判员]:请法警传递证据。由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看)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10:00:12]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2009年11月17日高岭镇高岭村委员会证明,证明刘某、代某搬回巨各庄镇某村,高岭村将二人口粮田收回。[ 审判员]:请法警传递证据,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看)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10:00:2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2005年5月26日石城镇四合堂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证明崔福军于1997年将户口迁往巨各庄镇某村,2005年6月1日石城镇政府盖章确认情况属实,2005年7月7日密云县山区建设办公室盖章确认。证明崔福军是山区搬迁户。[ 审判员]:请法警传递证据。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看)没有异议。[10:00:53]
-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2009年11月2日李[10:03:43]
-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0:04:0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代理人]:2009年11月19日经济合作社证明,该村1998年12月31日前以产找地,每人分地产量500斤。证明村里分地以产找地,按500斤粮食分的。[10:04:18]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04:27]
- [审判员]:以产找地是什么意思。[ 被告代理人]:以产量找地,按500斤的产量的地的大小分给村民。[10:04:53]
- [审判员]:是按小麦产量还是玉米产量。[ 被告代理人]:不知道。[10:05:11]
- [原告代理人]:按原粮产量500斤,产量高的地,地就少,产量低的地地就多。[10:05:26]
- [审判员]:下面法庭向双方询问几个问题,请当事人客观主动明确地回答法庭的提问。原告崔某你于1997年从本县石城镇四合堂村移民搬迁到被告所在村后,你在原村庄的口粮田是否取消了?[10:05:46]
- [原告代理人]:取消了。房子都没有了。[10:06:32]
- [审判员]:原告刘某你户口是什么时候迁至被告所在地的?何原因将户籍迁至被告处?你与崔某什么时间结婚的?[ 原告代理人]:2005年12月迁回被告村。我是1999年过来的,因为丧偶。我与崔某于2001年2月8日结婚。[10:07:10]
- [审判员]:原告代某的户口是什么时候从何地迁至被告处的?[ 原告代理人]:2001年。她先迁过来,迁到崔某名下。[10:07:57]
- [审判员]:原告刘某、代某在原籍还有口粮田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户口过来以后就取消了。[10:08:23]
- [审判员]:被告何原因未给三原告发包口粮田?[ 被告代理人]:没有给他们口粮田,因为上届书记及上届村经济合作社手续我方都没有收到,所以没有及时办理。[10:08:3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认证,根据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被告对三原告提交的密云县移民办证明、高岭镇高岭村证明、结婚证、户籍登记证明以及被告提交的该村人均口粮田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庭认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就案件事实做一简要归纳,1997年原告崔某因山区搬迁将户籍由本县石城镇四合堂村迁至被告村,随之,崔某原籍四合堂村取消了其口粮田,1999年原告刘某因丧偶携女儿搬回娘家所在被告村居住。2001年2月8日刘某与崔某结婚。2001年11月代某将户籍迁至崔某名下。2005年12月刘某将户籍迁回被告村,同时,刘某、代某原籍高岭镇高岭村取消了二原告的口粮田,但被告所在村至今未发包给三原告口粮田,仅有少量的经营性承包地的收成和靠外出为人打工维持生计。[10:10:44]
- [审判员]:以上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案件事实,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10:48]
- [审判员]:因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且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本庭决定不再进行法庭辩论,直接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法庭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同意。[10:10:57]
- [审判员]: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而口粮田又是农民保证生活质量的基本保障,被告方已知三原告在原籍均无口粮田,理应为三原告发包口粮田,为三原告提供较好的生活生产条件,以构建和谐社会。被告方是否同意法庭的意见。[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同意。[10:11:2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谈谈具体的和解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这个事也不是难事,我们搬迁下来时,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委会已经给我们留下土地,既然有我们的土地,被告应该按我们的请求给我们土地。[10:12:00]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要口粮田按人均亩产量500斤就可以吗?[ 原告代理人]:对,和本村村民一样就可以。[ 被告代理人]:我们也希望给原告口粮田,口粮田是农民基本生存保障,我们也想为老百姓办实事。[10:12:30]
- [审判员]:被告能给原告解决口粮田吗,你们村有机动地吗?[ 被告代理人]:不知道。[ 原告代理人]:有土地,给我们留着呢,我们现在是按承包的方式承包的土地。[10:13:04]
- [被告代理人]:那就是有土地。[ 审判员]:被告何时能给原告解决口粮田问题。[ 被告代理人]:这个月月底。[10:13:18]
-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应该很快就能办理。[ 审判员]:如果解决土地的事情还要有一定程序,原告应留给被告一定时间。[ 原告代理人]:行。就这个月月底前给我们解决。[10:14:1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统一,下面法庭把双方的意见归纳一下,被告密云县巨各庄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于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为三原告发包每人亩产量二百五十千克粮食的口粮田。[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10:14:44]
- [审判员]:诉讼费三十五元,双方协商一下如何负担?如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原告代理人]: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我们是个人,被告是集体,我希望被告承担。[ 被告代理人]:同意由被告负担。[10:14:56]
- [审判员]:经协商诉讼费35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代理人]:行。[10:15:03]
- [审判员]:三原告诉被告密云县巨各庄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希望被告村经济社按双方调解意见尽快落实三原告口粮田。[ 原告代理人]:行。[ 被告代理人]:行。[10:15:29]
- [审判员]:敲锤,现在闭庭。[10:15:45]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田幼莉院长、曹庆良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徐征征、相颖、席引路、蔡红超、余胜男的辛勤工作![10:16:26]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16:46]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1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