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办公大楼

直播员

审判席

法官朱

本案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双方传递证据

法官查看证据

庭审现场

调解成功,当场执结

原告清点赔偿款
12月7日14:30,直播通州法院审理“高空掉窗户砸伤头 伤者起诉邻居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掉落窗户砸伤头 伤者起诉邻居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37:43]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沈先生诉称,我与被告刘先生是同一楼门邻居。2009年6月6日20时20分左右,我刚从楼门走出,刘先生所有房屋一扇窗户从6楼落下,将我砸伤,我当场昏厥。我的伤情为头部外伤、胸外伤、肋骨骨折,共计休假112天。为此造成我误工损失3万余元,但刘先生只支付了1万元。此事还使我精神受损,一走到楼下即产生恐惧心理。现要求刘先生赔偿我医疗费300元、误工费20912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23212元。
    被告刘先生则表示,沈先生所要的费用不合理,不同意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14:39:19]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朱
    [14:41:56]
  • [主持人]:
    我再来介绍一下本案承办法官朱
    [14:46:0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50:00]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侮辱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摄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14:52:00]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沈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新曙光出租汽车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西马庄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秀梅(系沈某之妻),北京市通州区西庄物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西马庄小区。
    被告刘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城建五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西马庄小区。
    委托代理人刘鸿刚(系刘某之子),我爱我家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西马庄小区。
    委托代理人路璐,女,1985年出生,顺华集团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西马庄小区。
    [14:58:1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5:01:1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沈某诉刘某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朱
    [15:03:1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询问双方当事人,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5:04:58]
  • [审判员]: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5:07:0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
    询问双方当事人,以上要求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5:09:00]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 原告]:
    原、被告是住同一楼门的邻居,2009年6月6日20时20分左右,原告刚刚从楼门走出,被告所有房屋的一页窗户突然从6楼落下,砸在原告身上,导致原告当场昏厥,严重受伤,经解放军263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胸外伤、肋骨骨折”等。原告受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尚有部分医疗费未付;原告系出租车司机,受伤后一直不能工作,共计休假112天,误工损失33 100元,原告仅支付了1万元;突如其来的打击,导致原告精神受损,一走到楼下,就心生恐惧。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我医药费300元;2、承担误工损失20 912元(按每日276元计算112天,计算得出30 91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 000元);3、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5:12:09]
  • [审判员]:
    被告方可以就自己的意见进行答辩。
    [ 被告]:
    一、我方对原告的休假时间,不予以支持。案发当日,原告在进行完全面的身体检查后,医生在检查结果的诊断证明书上,明确写出:建议伤者休息6至8周。两个月后,我方要求跟原告进行私了,并把休息时间放宽到60天,原告却一直强调,自己没有完全恢复,并套用俗语“伤筋动骨100天”继续在家休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的证明应该放在第一位。
    二、我方对原告开具的休假证明,不予以认可。案发当日及期间治疗,原告一直在263医院就诊,休假证明应以263医院为准,但在6月29日,原告却开具了首都医科大的休假证明书,我方认为这个证明对于本案并没有法律效力。
    三、我方否认原告案发两个月后休假证明的有效性。上述第一条已明确提出,休假只能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但原告却以门诊病历作为休假证明,且时间本身也存在着问题,我方请法官否定这两个以门诊病历作为休假证明的法律效力,以及它的真实有效性。
    四、关于伤者的燃油补贴问题:我方近日从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了解到,北京市出租车每月的燃油补贴金额为每月1305元,我方认为在原告的休假期间,这些费用应当作为我方的返还范围,希望法院对此进行调查并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庭在纵观全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上述意见,依法公正判定本案中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并适当减轻答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经过我们调查,原告每月还有545元的工资,要求把这部分钱从承包费中扣除。
    [15:13:5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5:20:38]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 原告]:
    证据一,263医院的挂号费收据8张,宣武医院的挂号费收据2张,急救费收据2张,263医院的门诊费收据6张、263医院的处方2张;
    证据二,263医院的休假证明9张、宣武医院的休假证明1张;
    证据三,检查报告单4张、急诊报告单1张;
    证据四,263医院的首诊病例一张;
    证据五,与出租车公司的合同一份;
    证据六,给出租车公司交纳承包费的收据4张,09年6月份到9月份的;
    证据七,出租车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一张;
    证据一至四证明医疗费损失,证据五至七证明误工损失。以上证据都是原件。
    [15:22:1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对证据一没有异议,但对计算的数额有异议,对证据二263医院中的休假证明不知道是8月27日还是7月27日,日期有涂改的休假证明不予认可,2张以诊断证明代休假证明的不予认可,对宣武医院的休假证明不予认可,因为只有在就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才可以作为休假的依据,对证据三、四、五、六没有异议,对证据七需要提供纳税证明予以佐证收入情况。对于证据七,具体内容我方不了解,需要解释。
    [15:23:0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 被告]:
    证据一,263医院的门诊费收据3张;
    证据二,原告出具的收条三张;
    以上证据都是原件。证据一证明我方为原告花费的医疗费,证据二证明我方给原告的现金。
    [15:25:34]
  • [审判员]:
    由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没有异议。
    [15:26:14]
  • [审判员]:
    下面法庭出示调取的证据。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与新曙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理陈某进行了谈话联系,下面宣读联系笔录,问,我们是通州法院区,我们来是关于沈某诉刘某一案,我们想就有些情况了解一下,您看一下这两份证明及完税证明,是您单位出具的吗。答,是。问,您把证明上的内容解释一下。答,沈某每月合同约定承包金额是5175元,其中包括1305元的燃油补助,545元的工资,这两笔钱不用沈某直接交付我单位,剩余3325元沈某交纳每月170元的保险费,每月60元的个人所得税,沈某实际每月交我们3555元。问,您出具沈某每月3300元收入是怎么算的。答,根据计价器测的,纳税的基数是2850元,是根据1996年税务局的规定确定的,出租行业的收入都是固定的纳税额。问,您看一下笔录签个字。答,好的。
    [15:27:49]
  • [审判员]:
    双方对于此联系笔录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双方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5:32:57]
  • [审判员]:
    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现暂不认定,以判决书结论为准。
    [15:33:49]
  • [审判员]:
    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原告,你与被告是在同一栋楼同一个单位居住吗?
    [ 原告]:
    对。
    [ 审判员]:
    事发时的情况讲一下。
    [ 原告]:
    2009年6月6日晚8时左右,我晚上从楼门出来,刚迈出楼门,被被告的80公分乘1米的塑钢双层玻璃砸到的,是被告家南侧卧室的窗户,当时砸到我的左肩及头部,当时我晕了,上了急救车后才有知觉的,当时把我送到263医院。当时诊断我脑子里应该没有问题,是硬伤,因为有流感,医院就建议让我回家修养,我在医院住了一晚,第二天中午回了家。我的2到6肋骨骨折。
    [ 审判员]:
    你还在其他医院看过病吗?
    [ 原告]:
    还在宣武医院看过,那个医院可能看脑部比较好。
    [ 审判员]:
    你休假应到什么时候?
    [ 原告]:
    应该到9月26日。
    [ 审判员]:
    你的工作单位是哪?
    [ 原告]:
    新曙光出租公司,我每月5715元承包费,具体数额就是公司出具证明上的数额。
    [ 审判员]:
    除你现有提供的证据,你还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你每月收入是3300元吗?
    [ 原告]:
    只能由出租公司来证明,没有其他途径。
    [ 审判员]:
    事发后被告给你花费了多少钱?
    [ 原告]:
    给了现金14000元,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 审判员]:
    你与被告协商过吗?
    [ 原告]:
    在9月初协商的,同意给我补2个月的承包费,但当时我没有好,故我就没有同意,我好了之后就没有找被告协商过。
    [15:36:06]
  • [审判员]:
    被告,对于事发情况,你方有异议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居住情况没有异议,对于事发情况也没有异议,但具体窗户的大小,我方就不清楚了。
    [ 审判员]:
    窗户因为什么掉落的?
    [ 被告]:
    我们也不知道,可能是因为时间久了,塑钢窗底下的轮老化了,具体原因我们也不清楚,因为我方买的也是二手房。
    [ 审判员]:
    对于原告去治疗的情况有异议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两个月内的治疗是我方陪同的,因为诊断说只需要治疗2个月,所以后续治疗我方就不清楚了。对于原告所说我方支付费用的情况,我方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何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8月5日开始协商的,但原告一直说自己的病还没有好,所以达不成调解协议。
    [ 审判员]:
    你方同意赔偿原告多少损失?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对于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单据进行赔偿,对于误工费同意合理赔偿。
    [ 审判员]:
    根据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原告合理误工费应为23 912元,被告方认可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认可。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的赔偿意见,你方同意吗?
    [ 原告]:
    同意。
    [15:38:18]
  • [审判员]:
    根据计算,被告应再赔偿原告13862.39元,双方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双方都同意上述数额,是否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总计赔偿原告13900元,双方同意吗?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 审判员]: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在起诉时交纳的诉讼费218元,可以退还原告109元,该费用由原告负担,在调解书中写明被告赔偿原告14000元,诉讼费109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同意吗?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我方现在就带着现金,可以当庭给付清。
    [ 审判员]: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将案款执行清。
    [ 原告]:
    谢谢被告方的诚挚态度,谢谢法官的悉心调解。
    [15:38:50]
  • [审判员]: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给付清)。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九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上调解协议,案款已当庭执行清,不再另行出具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同意吗?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 审判员]:
    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闭庭。
    [15:45:0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民三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50:1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