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审判长杨卫东

被告人

公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庭审现场1

庭审现场2

庭审现场3
12月7日10:30,直播昌平法院审理“不满他人与妹妹前夫谈恋爱 殴打他人并录像”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
    [10:24:43]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零时许,被告人吴金凤(女,35岁,某公司经理)因不满被害人李某(女)与其妹妹的前夫胡某谈恋爱,遂与被告人刘璐(女,22岁)事先约定要教训李某并让刘璐负责录像,后被告人吴金凤、刘璐将李某约出,并用事先安排的车将李某拉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路庄桥东侧马路边,被告人吴金凤对李某拳打脚踢,并将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人民币一千一百元、诺基亚6300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及白金戒指强行拿走,并强迫李写下五千元的欠条。被告人刘璐按照事先约定录像,并给吴金凤找纸、笔让李某写欠条。后被告人吴金凤投案,刘璐被传唤到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提起公诉。
    [10:26:21]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杨卫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明、李德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司照月担任法庭记录。
    [10:27:33]
  • [主持人]:
    好,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0:42:30]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吴金凤、刘璐到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1、受审被告人姓名吴金凤,女,35岁
    [ 审判长]:
    吴金凤,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人]: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 被告人]:
    [ 审判长]:
    羁押时间?
    [ 被告人]:
    2009年6月19日
    [ 审判长]:
    逮捕时间?
    [ 被告人]:
    2009年7月23日
    [ 审判长]:
    因何种原因被逮捕?
    [ 被告人]:
    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 被告人]:
    2009年11月23日
    [10:49:33]
  • [审判长]:
    受审被告人2姓名刘璐,女,22岁,职业:原北京紫雨龙城科贸有限公司销售员。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人]: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 被告人]:
    [ 审判长]:
    羁押时间?
    [ 被告人]:
    2009年6月19日
    [ 审判长]:
    逮捕时间?
    [ 被告人]:
    2009年7月23日
    [ 审判长]:
    因何种原因被逮捕?
    [ 被告人]:
    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 被告人]:
    2009年11月23日
    [11:05:42]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立杰,女,25岁。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德忠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11:08:3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金凤、刘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立杰诉被告人吴金凤、刘璐赔偿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杨卫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明、李德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司照月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赵春凤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丹宁律师事物所律师夏德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分别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分别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第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民事部分,双当事人有陈述事实、理由、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11:11:08]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零时许,被告人吴金凤因不满被害人李某与其妹妹的前夫胡某谈恋爱,遂与被告人刘璐事先约定要教训李某并让刘璐负责录像,后被告人吴金凤、刘璐将李立杰约出,并用事先安排的车将李某拉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路庄桥东侧马路边,被告人吴金凤对李某拳打脚踢,并将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人民币一千一百元、诺基亚6300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及白金戒指强行拿走,并强迫李写下五千元的欠条。被告人刘璐按照事先约定录像,并给吴金凤找纸、笔让李某写欠条。经鉴定手机和戒指价值人民币共计一千一百三十三元,经鉴定被害人李立杰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吴金凤投案,刘璐被传唤到派出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金凤、刘璐的供述;被害人李立杰的陈述;证人李朋、路金广、张秀清、吴金艳、胡冰洋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起获赃证物、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工作说明;身份证明及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凤、刘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吴金凤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11:20:36]
  • [审判长]:
    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起诉书……
    [ 审判长]:
    被告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11:22:28]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完全知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 被告人]:
    知道。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有异议吗
    [ 吴金凤]:
    没有。
    [ 刘璐]:
    我和我姐吴金凤不是事先约好去打李立杰,就说吃饭聊天,我是录像了
    [11:31:13]
  • [审判长]:
    被告人吴金凤,下面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吴金凤]:
    2009年6月17日我在公司和李立杰约定说晚上见个面聊聊,七点多,和李通了电话,她定的地点,我就告诉刘潞,你到时候把我和李的话录下来,然后我们一块吃的饭,吃了两个多小时,当时聊的挺好的,也没有特别的想法,半夜了,我们在路上走,出来的时候我问李怎样回去,她说打车回去,然后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带李去沙河的方向,后来告诉司机怎样走,我见到她的时候,她不停的发短信,后来在车上她发了几个短信,她和对方说我们快到了,快到清河了,后来拉李包的时时候,我看见个避孕套,因为这个我联想到很多,后来打的她,欠条是我的,我借胡冰洋的钱让李写的。
    [11:32:07]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你是主动投案的,如实回答问题可以从轻,在约李立杰之前,你和李鹏联系过没有
    吴金凤:联系过,我和他讲过李和胡的事,他说你要打她我就去,当时没有说是要打她,见面的目的是想帮着解决完这段感情,胡和我妹妹的关系从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 公诉人]:
    为什么提前安排车
    吴金凤:我担心我和刘璐的安全问题
    [ 公诉人]:
    李要主动搭出租车回去,有影响你的安全问题吗
    [ 吴金凤]:
    那天她喝酒了
    [11:34:17]
  • [公诉人]:
    你在找李鹏之前怎样和刘璐说的
    吴金凤:我和她说,我们说话时录下来,然后让胡冰洋听,开始听到这个事有些气愤,真实原因就是要李鹏送我们
    [ 公诉人]:
    之前在公安机关的是属实的吗
    吴金凤:是,我没有必要在为自己辩解
    [ 公诉人]:
    你在约李鹏之前的目的是什么
    吴金凤:让他和我一块去,以防我被伤害,我和刘璐说,让她把话录下来,没有和她说要打李立杰,在车上,快到的时候打了她两个嘴巴,我在车上拿了手机和包,下车的时候,让她把镯子和戒指摘了,她自己写了欠条,我让刘从车上拿的笔和纸,包里有现金1100元,公交卡,身份证,一个手镯,MP3
    [11:35:35]
  • [公诉人]:
    为什么不还她
    吴金凤:我也不知道怎样想的,除了钱剩下的都扔了
    [ 公诉人]:
    刘璐干什么
    [ 吴金凤]:
    刘录像了,说了一句姐算了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 原告]:
    [ 审判长]:
    回答法庭提问。你找李立杰的目的是什么
    吴金凤:谈谈胡冰洋的事,李立杰是我公司的职员,刘璐不知道什么事,她当时挺生气的
    [ 审判长]:
    之前和刘说过去教训李吗
    吴金凤:有,由她拿她的手机录像
    [11:37:28]
  • [审判长]:
    由谁开车拉李立杰的呀
    吴金凤:姓路,车上有六个人,李鹏,一个司机,一个司机的朋友,和我,李立杰,刘潞,刘璐什么也没有做,后来我看见李的包里的避孕套生气,我就打了她一个嘴巴
    [ 审判长]:
    包里有什么
    [ 吴金凤]:
    包里1100,公交卡,身份证,一个手镯,后来碎了,我让她摘的,有MP3,钱留下了,剩下都扔了,我仍在立水桥附近的一个迪厅的那边的胡同里了。
    [ 审判长]:
    怎么提起钱的事了?
    [ 吴金凤]:
    那个是我借胡的钱,让李打个欠条,打我卡里,我没有吱声表示认可了
    [11:38:43]
  • [审判长]:
    五千块钱怎么回事
    [ 吴金凤]:
    因为处理我和胡的事,我要一些补偿,要求李立杰偿还,李自己写的欠条
    [ 审判长]:
    把被告人吴金凤带出法庭,被告人刘潞庭内候审。被告人刘璐,下面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刘璐]:
    2009年17日下午,约李立杰出来,把通话记录下来,我们在公司餐馆吃饭,谈这些事情时没有谈正面的事,后送李回家,在路上的时候,抢她包,我姐问她关于胡的事,扇了他两个嘴巴,最后谈到钱的时候,李说没有钱,我也说写欠条吧,我姐打一会,问一会,我在录像,后我把李的包拿出来
    [11:39:49]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在事发之前吴有没有讲过要教训李立杰
    刘璐:她提过,事发当天她说:她今天约了李,把通话记录录下来,整个事件中我录像,后来李打欠条,我姐让我从车上拿笔纸,发现掉在地上的戒指,我捡起来,给我姐了,接我们的人是我姐给我的号我打电话告诉他们我们在哪吃饭,让他们接我们来,什么时候安排的我不知道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回答法庭提问,刘璐,吴金凤怎样事先提到找李立杰
    刘璐:在家里的时候,我记不清他的原话,意思就是李和胡谈恋爱她不满,要教训李,和我聊天的时候说的,
    [11:41:32]
  • [审判长]:
    是录像还是录音呀
    刘璐:当时我按的视频,用视频录的音,我也不知道吴和胡是离婚了
    [ 审判长]:
    拉到沙河你录没有录
    刘璐:录了
    [ 审判长]:
    挎包哪去了
    [ 刘璐]:
    吴金凤拿走了,6月18日早上,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三区46号楼6单元602室我被抓了,吴金凤当时不在,走了,我不知道在哪
    [11:42:36]
  • [审判长]:
    把被告人吴金凤带进法庭。现在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 公诉人]:
    1、被告人吴金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卷1P14―30、38―50、56―57
    [ 被告人]: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11:43:55]
  • [公诉人]:
    2、被告人刘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卷2P20―46、57―61、62―63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11:44:36]
  • [公诉人]:
    3、被害人李立杰的陈述,预审卷3P23―43,111,115―116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公诉人]:
    4、证人李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卷3P46―65,66―70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11:45:44]
  • [公诉人]:
    5、证人路金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卷3P71―78,86―90
    [ 被告人]: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公诉人]:
    6、证人张秀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卷3P91―96,98―100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11:46:49]
  • [公诉人]:
    7、证人吴金艳的证言,预审卷3P101―105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公诉人]:
    8、证人胡冰洋的证言,预审卷3P106―110
    [ 被告]:
    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11:47:50]
  • [公诉人]:
    9、电话记录查询单及网上对比工作说明,预审卷1P58―61,2P64―67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公诉人]:
    10、 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预审卷3P4―9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11:48:48]
  • [公诉人]:
    11、起获赃证物、扣押物品清单,预审卷1P10―11,2P16―17,3P13―14,113―114
    被告: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公诉人]:
    12、调取证据清单,预审卷2P15,3P120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11:49:47]
  • [公诉人]:
    13、诊断证明,预审卷3P117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公诉人]:
    14、工作说明,预3P118―119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11:50:30]
  • [公诉人]:
    15、照片,预3P15―22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公诉人]:
    16、鉴定结论,预审卷4P10―23
    [ 被告]:
    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11:51:26]
  • [原告代理人]:
    公交卡,手镯,MP3为什么没有鉴定
    [ 公诉人]:
    李被抢走的,没有实物,也没有说特征,没有办法进行鉴定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
    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11:52:21]
  • [审判长]:
    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 原告]:
    宣读起诉书……
    [ 审判长]:
    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什么意见。
    [ 被告]:
    没意见。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 原告]:
    证据1、医疗费单据13页,证据2、挂号费票据3页,证据3、医疗手册1本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 被告]:
    无异议。
    [11:54:02]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回答法庭提问。在哪治疗的
    [ 原告]:
    昌平区沙河镇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 审判长]:
    什么伤
    [ 原告]:
    外伤,去口腔医院是因为下颚骨
    [ 审判长]:
    医生建议你休假多长时间
    [ 原告]:
    没有带,庭后交,
    [ 审判长]:
    所有的证据三天之内交
    [11:55:12]
  • [审判长]:
    公交卡有相关证据吗
    [ 原告]:
    证明在公交卡里,手镯和MP3没有证据
    [11:55:4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吴金凤、刘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吴金凤、刘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金凤、刘璐已经事先安排好去教训李立杰,刘璐事先知道仍参与,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是因为感情纠纷而发生的事件,从法律上将被告人吴金凤和胡冰洋没有法律上婚姻关系了,李立杰有权利和胡冰洋谈恋爱,希望法庭给一个公正的判决。
    [11:56:21]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
    没有。
    [11:56:50]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被告人定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能否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条件
    [11:57:29]
  • [审判长]:
    被告人就民事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民事部分是否愿意赔偿
    [ 被告]:
    愿意。
    [11:58:0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 被告]:
    没有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通知,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1:58:3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刑庭赵佳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59:52]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