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庭审全貌

本案主审法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辨认
2月3日14时,平谷法院审理“原股权人病逝 继承人被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关兴。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4:03:54]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4:38]
  • [主持人]:
    1997年11月1日,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共同承租了平谷县大华山印刷厂,租期至2012年10月31日止。承租经营的股份约定白连城与原告李菊卿各占50%,承租经营期间,双方共同投入购置了北人02印刷机、北人08印刷机、晒版机及生活用品等。2009年5月5日,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约定:原告白连城将自己享有的50%股权转让给白连城,转让金为20万元,在2009年5月10日支付10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转让金,同时约定了债权债务盈利亏损承担等事项。2009年5月8日,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虽然经原告李菊卿催促,但白连城因病未能履行给付转让金义务。2009年8月6日白连城因病死亡,其在大华山印刷厂的全部遗产由被告白露继承持有,白露将该厂法定代表人由白连城变更登记为白露。原告李菊卿也曾多次督促被告给付转让金,但只给付了32142元。
    综上,原告李菊卿认为,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白连城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白露应该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拒不履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该协议并偿付按照预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经济损失。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投资的设备等资产在第三人处使用,该第三人应该在原告李菊卿应得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4:05:16]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常书燕独任审判。
    [14:05:45]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06:0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4:14:19]
  •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14:4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15:17]
  • [审判员]:
    请坐。
    [14:15:3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李菊卿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殿民、被告白露、第三人平谷县大华山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白露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16:15]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14:16:33]
  • 原告李菊卿,女,1957年10月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住北京市东城区智德北巷。
    [14:16:50]
  • 委托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7:25]
  • 被告白露,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河北村。
    委托代理人金铁,男,1986年7月出生,回族,北京市昌平区人,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苑一区。
    [14:17:39]
  • 第三人平谷县大华山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
    法定代表人白露,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铁,男,1986年7月出生,回族,北京市昌平区人,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苑一区。
    [14:18:07]
  • [审判员]:
    今天出庭的有原告代理人高殿民,被告白露及代理人金铁、第三人平谷县大华山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白露及代理人金铁,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14:18:4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14:18:54]
  • [审判员]:
    经过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菊卿与被告白露、平谷县大华山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常书燕独任审判,书记员涂盛高担任法庭记录。
    [14:19:05]
  •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19:35]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14:20:23]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0:35]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4:24:32]
  • [原告代理人]:
    1997年11月1日,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共同承租了平谷县大华山印刷厂,租期至2012年10月31日止。承租经营的股份约定白连城与原告李菊卿各占50%,承租经营期间,双方共同投入购置了北人02印刷机、北人08印刷机、晒版机及生活用品等。2009年5月5日,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约定:原告白连城将自己享有的50%股权转让给白连城,转让金为20万元,在2009年5月10日支付10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转让金,同时约定了债权债务盈利亏损承担等事项。2009年5月8日,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虽然经原告李菊卿催促,但白连城因病未能履行给付转让金义务。2009年8月6日白连城因病死亡,其在大华山印刷厂的全部遗产由被告白露继承持有,白露将该厂法定代表人由白连城变更登记为白露。原告李菊卿也曾多次督促被告给付转让金,但只给付了32142元。
    综上,原告李菊卿认为,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白连城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白露应该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拒不履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该协议并偿付按照预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经济损失。原告李菊卿与白连城投资的设备等资产在第三人处使用,该第三人应该在原告李菊卿应得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5:00]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14:26:04]
  • [被告]:
    一、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二、不知道股权转让协议上白连城的签字是代表大华山印刷厂还是代表其本人。
    [14:33:47]
  • [原告代理人]: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白连城代表其个人,且作为企业也是承认这个事实。
    [14:35:04]
  • [被告代理人]:
    股权转让协议系白连城与李菊卿签订,白连城在2009年8月6李因病去世,该协议应自行终止,白连城生前与李菊卿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且白连城从未向原告支付过股权转让金,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132142元是原告截留的属于第三人的货款或其他款项,现白露并未继承印刷厂的财产,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应由白露支付李菊卿股权转让金及利息。
    [14:38:15]
  • [第三人代理人]:
    印刷厂是白连城生前承租的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经济联合社所属的企业,白连城是大华山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由白连城实际经营,白连城病重期间虽然与李菊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白露个人同意变更为该厂法定代表人后只负责该厂的经营,履行白连城与大华山经济联合社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并不认可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大华山印刷厂也不认可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虽然李菊卿对印刷厂进行过一些投资,但该厂现有的残值及拥有的债权债务不足以支付李菊卿要求的20万元股权转让金。白连城死亡后,股权转让协议已自然终止,李菊卿截留的货款132142元,因退回大华山印刷厂,并用于该厂的实际经营,今后经营过程中,李菊卿因根据该厂的经营状况按其投入资金比例享有分配经营利润的权利,并同时承担经营中所负债务,故原告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4:44:04]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首先由原告提供证据,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
    [14:49:49]
  • [原告代理人]:
    我方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金的收据,以证明1、白连城与李菊卿共同承租大华山印刷厂,份额各占50%;2、2009年5月5日,李菊卿将50%股权转让给白连城,白连城已给付李菊卿10万元转让金。
    证据二、租赁经营合同以证明李菊卿与白连城共同承租平谷县大华山印刷厂。
    证据三、收条两张,21544元的收条和110598元的收条,合计132142元。
    [14:50:29]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15:03:56]
  • [被告]:
    对证据一股权转让协议不予认可,理由就是答辩意见;对证据二租赁经营合同认可;对证据三大华山厂的两份收据,是截留的印刷厂的货款。
    [15:04:51]
  • [第三人]:
    质证意见与被告一致。
    [15:09:51]
  • [审判员]:
    被告及第三人对股权转让协议上白连城的签字有无异议?
    [15:12:05]
  • [被告代理人]:
    对股权转让协议上白连城的签字认可。
    [15:12:44]
  • [第三人代理人]:
    对股权转让协议上白连城的签字认可。
    [15:13:02]
  • [审判员]:
    原告提供的两份收据,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持有?
    [15:16:01]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17:41]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
    [15:17:56]
  • [审判员]:
    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15:18:15]
  • [被告]:
    我们只有一份证据,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货款的证明。
    [15:20:0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24:48]
  • [原告代理人]:
    因为这份证据是复印件,看不清,我方不认可。
    [15:25:22]
  • [被告、第三人]:
    我们提供一份传真件。
    [15:26:24]
  • [原告代理人]:
    首先对证据形式不予认可,且证据与本案无关。
    [15:26:58]
  • [审判员]:
    白连城和李菊卿对承租大华山印刷厂共投资了多少?
    [15:29:38]
  • [原告代理人]:
    李菊卿当时投资了100万元
    [15:30:00]
  • [被告]:
    我父亲白连城当时投资了25万元及一辆桑塔纳汽车。
    [15:32:35]
  • [审判员]:
    租赁经营合同第一页承租人一栏是原告李菊卿及白连城,为什么最后一页代表人签订的是白连城?既然是白连城一个人签字,是否是白连城对大华山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合同?
    [15:32:54]
  • [原告代理人]:
    是。
    [15:33:26]
  • [被告、第三人]:
    是。
    [15:34:27]
  • [审判员]:
    李菊卿与白连城之间有协议吗?
    [15:34:47]
  • [原告代理人]:
    我回去向当事人核实一下。
    [15:36:34]
  • [被告、第三人]:
    没有协议。
    [15:36:58]
  • [审判员]:
    原告起诉状中讲的32142元是白露或印刷厂付给你的还是通过其他形式给付的?
    [15:37:20]
  • [原告代理人]:
    是大华山印刷厂付给原告的。
    [15:37:35]
  • [被告、第三人]:
    原告起诉状中讲的32142元是李菊卿截留的第三人货款。
    [15:37:45]
  • [审判员]:
    李菊卿所说的股权比例在工商局是否有登记?
    [15:38:0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38:19]
  • [被告、第三人]:
    没有。
    [15:38:36]
  • [审判员]:
    既然股权比例在工商局没有登记,那么股权转让协议上为什么说大华山印刷厂的股份白连城和李菊卿各占50%呢?
    [15:38:53]
  • [原告代理人]:
    实际上,双方约定的股份和股权在法律上讲是合伙协议,因为当事人当时不懂法。
    [15:39:15]
  • [被告及第三人]:
    我们并不认可这件事,我们首先对股权转让协议不认可,更谈不上其他的。且股权转让协议是在白连城晚期病重期间没有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写的。
    [15:39:31]
  • [审判员]:
    原告按照李所讲,白连城与李菊卿间的约定是两人内部约定吗?
    [15:40:00]
  • [原告代理人]:
    对。
    [15:40:22]
  • [审判员]:
    白连城去世时间是哪天?
    [15:40:40]
  • [被告]:
    2009年8月6日。
    [ 原告代理人]:
    对。
    [15:41:02]
  • [审判员]:
    白连城去世时有无对财产处理的遗嘱?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
    [15:41:32]
  • [被告、第三人]:
    没有。
    [15:41:42]
  • [审判员]:
    白连城法定继承人都有谁?
    [ 被告]:
    白连城母亲张淑敏、妻子江美莲、长女白银秋、长子白冰、次子白露。
    [15:42:10]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上述所讲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5:42:40]
  • [审判员]:
    白连城去世后有什么遗产吗?
    [ 被告]:
    没有遗产。
    [ 原告代理人]:
    白连城去世后有遗产,厂房设备及厂子的债权债务。
    [15:43:18]
  • [审判员]:
    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段所列财产是哪年购买的?实际价款多少?
    [ 原告代理人]:
    北人02机是2008年购买的,价值31万元;北人08机是2004年购买的,价值27万元;晒版机一台购买年限不清楚了,价值大概2万元;生活用品包括厂区生产生活区域的装修的地面、安装的空调、吊顶、铺设的电缆等价值21万元。
    [15:44:08]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上述所讲北人02机、北人08机、晒版机现在确实存在,但是白连城留给印刷厂的,白露是现在厂子法人,负责厂子经营及债权债务,但这些机器的价值因评估确定。
    [ 被告]:
    北人02机、08机都是由崇文法院查封的,生活用品及居住场所装修、吊顶等都是大华山经济联合社提供的场地,承租的时候就已经有了。
    [15:44:30]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资料移交给白连城?
    [ 原告代理人]:
    移交了,都是客户信息资料。
    [ 被告、第三人 ]:
    这些资料我理解不了。
    [15:44:42]
  • [审判员]:
    原告起诉被告和第三人的依据?
    [ 原告代理人]:
    白露是白连城法定继承人之一,且是大华山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他实际占有、使用、控制白连城的遗产,所以我们认为白露应该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大华山印刷厂实际使用着这些设备,白连城去世时厂子还有60多万元债权,天力公司30多万元,易考通公司26到27万元,加上其他债权共60多万元。这些设备和债权形成期间就是在李菊卿和白连城合伙承租经营期间,这些资产都在印刷厂,故印刷厂应在经营取得的财产限额内承担债务。
    [ 被告]:
    原告上述所讲的债权不是真是存在的。
    [15:45:00]
  • [审判员]:
    原告对你所提出的大华山印刷厂上述债权有无证据证明?
    [ 原告代理人]:
    应该有,我回去向当事人进行核实,今天没有带来。
    [15:45:33]
  • [审判员]:
    鉴于有部分事实还需核实,今天庭审就到这里,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第三人]:
    无异议。
    [15:46:04]
  • [审判员]:
    现在闭庭,阅读笔录后请签字。
    [15:46:2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5:48:22]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