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审判员 霍福生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媒体关注

原告质证

被告质证
2月2日9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乘客扬言携带爆炸物 殴打售票员被起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售票员被乘客打伤引起的赔偿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1:39]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霍福生,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3年3月参加工作,1984年3月到房山法院工作,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房山法院经济庭、民庭、张坊法庭、琉璃河法庭任书记员,1991年在房山法院民庭任助理审判员,1998年后在房山法院民庭、张坊法庭任审判员、审判长,2003年11月在窦店法庭任审判员,2004年开始从事简易案件审理,2004年5月在城关法庭任审判员至今,现为副处级审判员。1999年和2000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北京市优秀法官称号,2004至2006年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2004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
    [09:03:58]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朱立艳是公交公司一名普通的售票员,2009年10月2日晚18时,在某一站停车后,被告牛大军提着包上车,称自己的提包一碰就炸,见此情况朱立艳要求对被告的提包进行检查,被告不配合与原告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检验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因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05:32]
  • [主持人]: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日晚18时许,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42路公交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九州兴达车站时,被告牛大军提着可疑包裹上车,当时原告作为该公交车的售票员对其进行询问。被告不但不配合还扬言说包裹里有爆炸物一碰就炸,原告要求检查被告的包裹,被告不但对原告破口大骂,后来竟揪着原告的头发殴打,致使原告头面部受伤,该单位司机拨打110报警,被告因此被行政拘留五天。原告随即到房山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面部软组织钝挫伤,双耳部软组织损伤,留院观察一天。原告为治疗花医疗费918.68元、留观费2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以上共计994.65元。因经济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18.68元;赔偿留观费2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08:1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09:02]
  • [原告]:
    朱立艳,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
    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华军,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
    [09:12:27]
  • [被告]:
    牛大军,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村。
    委托代理人刘宝侠,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村。
    [09:13:12]
  • [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09:15:28]
  • [权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09:16:0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6:4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立艳诉被告牛大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霍福生独任审判,书记员曾思亮担任法庭记录。
    [09:17:23]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09:17:49]
  • [原告]: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18.68元(凭票),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留观一天),观察费25.97元(医院收费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费用合计994.65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2日晚18:10时许,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42路公交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九州兴达车站时,被告牛大军提着可疑包裹上车,当时原告朱立艳作为该公交车的售票员对其进行询问。被告不但不予配合,还扬言说包裹里有爆炸物,一碰就炸。原告朱立艳要求检查被告的包裹,被告不允许并对原告破口大骂。后来竟揪着原告的头发殴打,致使原告朱立艳头面部受伤。凯捷风公司的司机拨打110报警,后双方被带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城关派出所作了笔录。
    原告朱立艳后被送到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面部软组织钝挫伤,双耳部软组织损伤,并留院观察一天。为此,原告朱立艳花医药费918.68元,留院观察费2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以上费用共计994.65元。被告牛大军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还给原告朱立艳带来严重的身体上和精神上以及财产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正当民事权利。
    [09:20:59]
  • [审判员]:
    关于诉讼请求及理由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09:25:30]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委托代理人]:
    2009年10月2日晚18:10许,被告牛大军从美廉美上车,因为下班时间非常拥挤,原告让被告往里走,她的言词刻薄,作为服务行业原告的语言应规范,如果不是非常恶劣,牛大军也不会那样,她说这包裹应该怎么拿,这包里是非常锋利的钢板等干活的工具,有我们的工作服。原告让他往后走,因为人特别多,所以要一步一步的走,她不是态度特别好。她说被告骂她,被告不可能一上门就骂她。
    [09:27:21]
  • [被告]:
    我往里走,她还是不依不饶,我包里有盒饭,我说要响了怎么办,她说我提着爆炸物品,一挤盒饭也会响。她说我提了爆炸物品,我这里没有爆炸物品,我就有点上火,我们俩就吵,我从前门上车走到后门那,没有扶手,车一晃悠,我只能扶门,她以为我要侵害她,她就抓我,我就揪着她。
    [09:30:38]
  • [审判员]:
    你们谁报警的?
    [ 被告]:
    双方都报警了。
    [09:31:32]
  • [审判员]:
    你们双方发生身体接触是在车上?
    [ 被告]:
    对。
    [09:31:56]
  • [审判员]:
    原告对本诉事实还有什么补充?
    [ 原告]:
    我们本诉中涉及到牛大军进行殴打和提爆炸物的事,庭前我们提交了对公安局的卷宗进行调取的申请,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09:33:52]
  • [审判员]:
    被告,作为反诉原告,你说一下你的反诉的事实理由及反诉请求。
    [ 被告]:
    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医疗费885.56元,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2日晚,反诉原告乘坐42路公交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九州兴达车站时,反诉被告态度非常恶劣,对反诉原告进行语言攻击,后来反诉被告竟动手抓挠反诉原告的脸,致使反诉原告面部、手腕、胳膊多处受伤。反诉被告于2009年12月5日先行起诉,反诉被告扭曲事实,反诉原告身心俱受到伤害,因此特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09:37:11]
  • [审判员]:
    被告对反诉事实和请求还有无补充?
    [ 被告]:
    没有。
    [09:37:42]
  • [审判员]:
    反诉被告对反诉进行答辩。
    [ 原告]:
    针对反诉原告的反诉状,我们答辩意见如下:第一、我们不同意被告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第二,我们的理由是反诉状违背了当时的事实,2009年10月2日是我们国家60年大庆的时候,要确保国庆平安,我们公交人员非常负责,对自己的职责履行的非常好,反诉状的事实部分说我们态度非常恶劣,为什么对你态度恶劣,不对其他人恶劣?这一事实有出警记录,是被告携带可疑物品,我们对其进行询问,被告说有爆炸物,我们售票员非常负责。打人是你先打的,骂人是你先骂的,我们的行为是对被告行为的阻拦,自己的费用由被告自己负担,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不同意负担。
    [09:43:19]
  • [审判员]:
    本诉和反诉是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的,我们在质证阶段,就不再细分是本诉还是反诉一起质证。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事实方面的相关证据。
    [09:44:48]
  • [原告]:
    关于侵权的事实,我们开庭前向城关法庭提交了申请书,现在警察的出警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庭。请求法官予以宣读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及出警记录。
    [09:45:22]
  • [审判员]:
    被告,对发生身体接触的事实,你有没有证据提交?
    [ 被告]:
    没有。
    [09:46:03]
  • [审判员]:
    2009年12月5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宣读略)。
    [09:46:39]
  • [审判员]:
    依照原告的申请,我庭向房山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取了本案原、被告在公安机关处理的所有材料,我们对这一事情经过,公安机关已经做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和处理,就有关材料当庭宣读。宣读2009年10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略)。
    [09:48:09]
  • [审判员]:
    这一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给你送达了吗?
    [ 被告]:
    送达了,我没有签字,已执行完毕。
    [09:48:55]
  • [审判员]:
    原告对以上书证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09:49:12]
  • [审判员]:
    城关派出所分三次和被告作了询问笔录。
    宣读2009年10月2日8点20分第一次对被告牛大军的询问笔录(略)。
    宣读2009年10月15日第二次对被告牛大军的询问笔录(略)。
    宣读2009年10月27日第三次对被告牛大军的询问笔录(略)。
    [09:50:25]
  • [审判员]:
    被告,以上三份是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吗?
    [ 被告]:
    是。
    [09:52:16]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无异议?
    [ 原告]:
    他陈述的有的是事实,有的与事实不一致,原告身上有伤,他如果不打,伤怎么来的,一个女子不可能主动抓他,他的笔录忽略了对原告侵权的事实。
    [09:53:13]
  • [审判员]:
    宣读公安机关2009年10月2日19时第一次对原告的询问笔录(略)。对以上陈述,原告有无不同意见?
    [ 原告]:
    没有。
    [09:54:17]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
    我一直都没说包里有爆炸物品,是售票员无中生有。
    [09:55:10]
  • [被告]:
    原告让我把包放地下,人太多不可能放地下,里面的东西锋利,碰着人怎么办?
    [09:56:09]
  • [审判员]:
    宣读200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第二次对原告的询问笔录(略)。关于本案事实部分,原、被告都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公安机关对当时打架的现场人和目击证人进行了调查,目击证人姓名我们可以当庭宣读,住址不再宣读。当时同时乘坐这个42路公交汽车的证人,宣读2009年10月6日对李某的询问笔录(略)。双方对以上陈述有无异议?
    [09:58:30]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有异议,我上车证人一句话没说,这都是假的。
    [09:59:31]
  • [审判员]:
    宣读对谭某的询问笔录一份(略)。双方对以上笔录双方有什么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我没先打原告。
    [10:06:16]
  • [审判员]:
    宣读公安机关对房某的询问笔录一份(略)。双方对以上笔录什么有什么意见?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被告没有先打人,如果先打都没有原告还手的余地。
    [10:08:59]
  • [审判员]:
    宣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2009年10月2日18时勘验现场笔录一份(略)。双方对各自身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告经鉴定所受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所受伤程度为轻微伤。并且有原告本人受伤局部照片和被告受伤以后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对本案事实,双方听了我们宣读后,双方对此事应该很清楚,除了我们宣读的公安机关书证之外,原、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10:11:17]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12:21]
  • [审判员]:
    下面要求双方对受伤之后治疗情况进行陈述并进行质证,先由本诉原告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门急诊病历手册一份(略)。证明原告受伤后到房山区第一医院进行治疗的情况。
    提交2009年10月2日、10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二份(略)。
    提交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留观费收费单一份(略)。
    提交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门诊收费收据三份(略)。
    提交2009年10月2日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门诊处方二份(略)。
    [10:15:45]
  • [审判员]:
    被告对本诉原告提交的书证复印件我们庭前已经送达,进行比对与原件一致,你看一下我们给你们送达的复印件,你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0:16:40]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
    [10:16:58]
  • [审判员]:
    被告对反诉请求提交证据。
    [ 被告]:
    提交2009年10月2日房山区中医医院门诊病志一份、CT报告单(略)。
    提交2010年1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收费处出具的证明一份(略)。
    [10:18:07]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首先,对CT报告单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二,这些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因为不存在我方侵权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被告花的医疗费应由自己承担,与我们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这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0:19:23]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本诉、反诉的事实还有什么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19:4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20:11]
  • [审判员]: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中第一项关于医疗费918.68元,是不是你向法庭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数额?
    [ 原告]:
    是。
    [10:21:03]
  • [审判员]:
    这一数额我们将根据你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以法庭计算数额为准。第二项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依据?
    [ 原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每天享受当地机关人员出差的补助标准,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天出差补助标准是50元,事实是我们确实在房山第一医院留观一天。
    [10:22:43]
  • [审判员]:
    留观费用有无正式票据?
    [ 原告]:
    有。
    [10:22:53]
  • [审判员]:
    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增加、放弃和变更?
    [ 原告]:
    没有。
    [10:24:13]
  • [审判员]:
    反诉原告,对你的反诉请求有无增加、放弃和变更?
    [ 被告]:
    没有。
    [10:24:38]
  • [审判员]:
    你所说的医疗费是依照房山区中医医院给你出具的证明计算出来的对吗?
    [ 被告]:
    对。
    [10:25:3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辩论的焦点:原、被告双方在42路公交车上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由谁应该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对于反诉,原告即反诉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发表辩论意见。
    [10:26:02]
  • [原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和实际情况看,侵权的事实发生在2009年10月2日,正是国家进行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公司上下贯彻政府精神,确保公共安全的神圣责任,原告是公交公司的售票员,接受安保任务,在大量证人和证据面前,被告多次提到自己拿的包裹里面是爆炸物,他自己也当庭陈述是一碰就响,响是什么概念,是威胁的口气和语言,实际上他拿的不是爆炸物,拿的锋利的工具,用一个布制的袋子提着,在公交车里来回晃动,也可能出现锋利工具从袋子里出来伤害别人,他自己编造虚假信息制造这起公共交通车上的混乱,依据我国《刑法》乃至《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本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编造虚假事实和信息来危害公共安全,在此情况下,售票人员对他进行制止,被告不但不停,还打骂在先,有大量证人佐证,在侵权的同时,原告进行正当防卫,对被告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是事实,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她对被告造成的伤害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0:31:47]
  • [原告]: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款为赔偿损失。在被告对原告造成伤害后,原告进行治疗、住院期间所花的各项费用起诉书中非常明确。而且有的费用我们没有向法庭主张,因为在原告误工期间,单位没有扣除她的工资。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我们恳请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0:33:29]
  • [审判员]:
    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说一下你们的辩论意见。
    [ 原告]:
    针对被告的反诉,作为反诉被告,我们认为反诉原告的反诉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反诉原告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他身体伤害,结果应由他自己承担。所以他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有城关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伤情鉴定书,推翻了反诉原告的事实和理由。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5:14]
  • [审判员]:
    被告牛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 被告]:
    如果原告不是言词不好,也不会出现一系列的事件,本身这包里也没有爆炸物,如果是编造,任何人都要算上,原告作为公交公司员工,她认为有爆炸物品可以报110或停车。员工有员工守则,也不能打人,被告去扶车门,原告就认为打她,然后还手,被告能不打她吗?员工守则也没有说让原告去先打人。一个男人要打她,她是没有还手的余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同意赔偿。对于我们的反诉,我没有新的意见。
    [10:37:47]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38:3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以及反诉答辩意见。
    [ 被告]:
    对我们以上意见没有变更。
    [10:39:34]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
    不申请调解。
    [10:39:58]
  • [审判员]:
    由于原告不申请调解,不存在调解基础,本庭不当庭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双方当事人在开庭笔录上签字,听候法庭传唤。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40:35]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曾思亮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42:27]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