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审判大楼外景

审判长主持庭审

原告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

被告的代理人进行答辩

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

法庭全貌
1月27日13时,直播东城法院审理“《隐形人》被修改 作者‘现身’诉讼”案
  • [主持人]:
    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代净,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的情况。
    [13:09:40]
  • [主持人]:
    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
    [13:09:53]
  • [主持人]:
    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日前,东城法院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13:10:05]
  • [主持人]:
    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单位、文艺团体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相对较多。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不仅揭开了东城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一页,而且开创了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意味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知产庭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审判法官均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基础。
    [13:10:38]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亓蕾、樊雪。书记员是曹静。
    [13:10:54]
  • [主持人]:
    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审判员亓蕾,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5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其撰写的《程序 自治 选择》一文曾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三等奖。
    审判员樊雪,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
    [13:11:19]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原告林军委托代理人蒋子东、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委托代理人蒋晓娟、刘军均已到庭,
    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3:13:49]
  • 审判长: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林某,男,汉族,19**年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蒋子冬,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1号,法定代表人高树茂,社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娟,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军,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3:14:32]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林军诉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樊静馨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亓蕾、樊雪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曹静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3:15:1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 原告]:
    2007年9月,原、被告达成《隐形人》出版意向,双方签订了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该合同中,被告单方将实际稿酬的条款划去,改为不支付原告稿酬。12月27日,原告将购买400册图书的款项共计6720元汇给被告。按照合同第5条的规定,被告应尊重原告对作品的署名方式,原告明确告之被告应以“海豚先生”作为署名。原、被告双方还约定,被告如需变更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标及前沿、后记,应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在正式发稿前,须通知原告核定并做出书面认可后,被告方发稿。但被告并未遵守上述约定,在作品《隐形人》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本名作为署名;对作品《隐形人》进行修改、删节也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在正式发稿前,原告从未接到核定修改内容的通知。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并迫使原告购书的行为应属于无效。因其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出版不合格图书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书款6720元;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1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3:16:3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
    我方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出版合同,第九条显失公平问题在合同法中是可撤销可变更,并不是解除合同,电子邮件显示这都是原告自愿的行为;2、双方签署的合同上已经写明了作者刘军,并没有说“海豚先生”,双方经过电话等方式沟通,经过原告的认可才发售的图书,序言也是对被告的标注得到肯定,双方是通过充分认可的,在两年内都没有提出异议,还要求提出再出版第二册。;3、错误率的问题并不是万分之2.35;4、被告已经如约出版图书,不存在解除合同及赔偿的情形。
    [13:20:36]
  • [审判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下面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证据提交。
    [13:26:43]
  • [原告]:
    1、《隐形人》图书出版合同(提交原件),证明原被告双方在07年11月签订合同,有显失公平等约定,第九条中盖章只有公章,并没有原告的签名;2、《隐形人》图书,证明该作品2008年1月出版,总字数280千字,作者提供的署名为海豚先生;3、《隐形人》作品原告光盘,证明该作品的最初初稿内容;4、电子邮件截图,证明作品《隐形人》原告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编辑。
    [13:27:59]
  • [审判员]:
    电子邮件发送的稿件?
    [ 原告]:
    是对原告修改后的稿件。11月份的文档。
    [13:28:23]
  • [审判员]:
    证据4被告修改了吗?
    [ 原告]:
    修改了。
    [13:28:31]
  • [审判员]:
    证据3、证据4林军的稿子是同一份吗?
    [ 原告]:
    是,是林军的初稿。证据3是从证据4里下载的。证据3、4是同一个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的初稿情况。
    [13:28:38]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5、作者统计的编辑对作品擅自修改之处,真名该修改未按合同取得作品的书面认可。
    [13:28:49]
  • [审判员]:
    统计方式?
    [ 原告]:
    用证据3、4进行统计。
    [13:28:59]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6、作者统计作品《隐形人》的差错率,(65处差错)证明该作品的差错率达万分之2.3,为不合格图书,原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7、委托合同及发票,证明维权发上的经济损失三千元。
    [13:29:22]
  • [审判员]:
    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 原告]:
    举证完毕。
    [13:29:31]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上述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项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1、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已经明确作者的姓名为林军,第九条规定关于稿酬的问题,被告认为并无不妥。图书出版合同已经充分得进行了提示,6折的价格进行购买说明书的出版并不畅销。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中都是原告的真名,也写明作者姓名,并没有说明“海豚先生”。著作权中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笔名或者真名的,可以用真名或者笔名,所以被告可以用真名。证据3、4无法证明是原告的定稿。邮件上没有附件名称。7、对经济损失的发票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13:29:46]
  • [被告]:
    证据4电子邮件,截图不是郭编辑发的。
    [ 原告]:
    是郭编辑发的。邮件内容是林军发给郭编辑,郭编辑进行的回复,是单独发了一个附件。
    [13:29:58]
  • [被告]:
    原告所述附件的版本,发给郭编辑的最新版本,但时间是07年12月22日,时间不符。双方已经在上次谈话中承认,最终修改稿是12月以后才定稿的,所以原告提供的光盘不是最后的定稿。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是大型综合出版社,每位编辑都有严格的自律行为。我们已经向初审、复审、终审编辑进行核实。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擅自修改的问题,207处当中不存在擅自修改的问题。
    [13:41:51]
  • [审判员]:
    有无文字性修改?
    [ 被告]:
    初审是在阅读的基础上修改错别字,编辑是在如何进行文章校对,都是在符合原文的含义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对方所述的未经作者同意擅自修改。
    [13:42:02]
  • [审判员]:
    原告所述207处进行了修改,是否属实?
    [ 被告]:
    属实。207处修改情况属实。证据6该书的差错是20处左右。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案件是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而被告主张的是解除合同并非著作权侵权纠纷,不应支持原告的律师费用。
    [13:42:14]
  • [审判员]:
    原告方有要解释的吗?
    [ 原告]:
    原告没有看到最终的定稿,稿子出版之前,没有把定稿给原告。原告也没有收到过相关的快递。
    [13:44:07]
  • [审判员]:
    被告提交证据。
    [ 被告]:
    1、价款凭证及相关,证明原告自愿购买出版《隐形人》图书370册,共计6720元,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400册无事实依据;2、图书进分发明细表,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出版《隐形人》共计一次印刷500册,实际共销售2000多册,目前上库存2176册;3、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主动联系被告要求出书,提出不要稿费,并主动提出报销部分图书,被告在出书前经过初审、复审、终审,并经过原告热克后方送到印刷厂印刷,原告为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多次与证人联系希望继续出第二本,证人拒绝;4、电子邮件1(电子邮件均是与被告处责任编辑郭宝珍来往),证明原告于2007年9月间与《隐形人》一书的责任编辑开始联系,原告对书稿内容,一致有自己的想法,并多方征求意见;5、 电子邮件2,证明原告中东、自愿签署合同,与被告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签署时间相吻合,双方在合同首页,确定作品名称为《隐形人》,作者姓名为林军,双方明确不知福作者稿酬,合同有效期为10年,与昂高在诉状所说的“海豚先生”一事无事实依据;6、电子邮件3,证明原告主动联系被告,急切想要出书的心理;7、电子邮件4,证明原告多方联系,并找到《隐形人》一书点评,原告主场的图书编辑错误不存在,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8、电子邮件5,证明经过《隐形人》一书的责任编辑住处,原告已改正该书的多处错误,原告仍在原告对数稿处修改,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擅自修改、删节无事实依据;9、电子邮件6,证明原告仍希望在被告处出版一本名为《大蚯蚓之子袭来》的书,此与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自相矛盾。10、关于对《隐形人》一书的编辑加工流程说明;11、关于《隐形人》一书文字差错及其认定的意见。
    [13:44:54]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证据1、2没有意义,证据3没有异议。证据4―9跟原告进行核实,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是网上的电子邮件,不能证明被告所述定稿征求了原告的同意。
    [13:45:07]
  • [审判员]:
    原告最初给被告发的初稿时间?
    [ 原告]:
    2007年9月。最终定稿原告没有拿到。
    [13:45:19]
  • [审判员]:
    编辑进行修改,原告是否认可?
    [ 原告]:
    不认可。被告进行了修改,原告没有认可。
    [13:45:30]
  • [审判员]:
    被告方,除了刚才的证据还有其他证据吗?
    [ 被告]:
    要求证人出庭。证明目的是原告主动联系被告要求出书,提出不要稿费,并帮销部分图书,被告在出书前经过原告认可,才将图书送到印刷厂印刷。被告与原告多次联系,希望出第二本书,但原告拒绝了请求。
    [13:45:42]
  • [审判员]:
    证人出庭。
    [ 证人]:
    李某,19**年出生,世界知识出版社退休编辑,住北京市朝阳区。
    [13:46:25]
  • [审判员]:
    告知证人相关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 证人]:
    听清。
    [13:47:05]
  • [审判员]:
    证人想要证明什么问题?
    [ 证人]:
    证明我曾经给林军寄过稿件。我去找快递公司找相关证明,快递公司说证明找不到了,但记得我发过这个快递。快递公司为我开具了相关证明。
    [13:48:08]
  • [审判员]:
    当时寄的什么稿件?
    [ 证人]:
    最后的定稿。书名叫《隐形人》。
    [13:48:26]
  • [审判员]:
    林军怎么回复的?
    [ 证人]:
    他当时同意出书了。
    [13:48:40]
  • [审判员]:
    林军初稿给你是什么时间?
    [ 证人]:
    2007年8、9月份。
    [13:49:28]
  • [审判员]:
    初稿你保存了吗?
    [ 证人]:
    无法提供。在这之前,林军是主动打电话找我,要求出书。他给我发来了故事更改,我们进行商量。我向他说明图书没有卖点,也没有资助费用,不能批。他再三打电话给我,我认为他很努力,问他是否可以自己包销。他说他可以包销600―800。图书出版后,他给我打电话,说要出第二本书。
    [13:49:44]
  • [审判员]:
    原告有询问证人的吗?
    [ 原告]:
    有。稿子编辑修改完以后,定稿出版以前,稿子寄给林军,林军表示同意。有书面的认可吗?
    [ 证人]:
    记不清了。封面、封底都给他看过。快递了黑白的,彩色的是用电脑发送的。
    [13:50:08]
  • [原告]:
    林军在跟我交流过程中,有没有提到过不希望署真名?
    [ 证人]:
    没有。
    [13:50:18]
  • [审判员]:
    被告方有询问证人的吗?
    [ 被告]:
    没有。
    [13:50:31]
  • [审判员]:
    证人提交了快递公司证明,双方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快递公司的证明不能证明林军收到过这份稿件。
    [ 被告]:
    没有异议。
    [13:51:58]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原告]:
    证人是图书的责任编辑,有利害关系。阐述有一定的倾向性。证人也承认书稿的定稿没有得到原告的书面认可,关于快递的问题,应出具底单。
    [ 被告]:
    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图书是郭编辑负责,也才能证明图书的出版过程。关于书面认可问题,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的条款说明,被告有权在甲方不作核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出版。证人已经证明了给原告发送了稿件,原告已经电话认可稿件,才最终进行出版。假如被告没有将定稿及给原告,但原告之后得到样书,也可以看到图书是否进行了修改。但是原告在拿到图书两年后,都没有对图书是否修改提出异议。原告发给郭的邮件中,表示想出版续集。如果被告方为违背诚信,原告是不会让被告出版社出版续集的。
    [13:52:55]
  • [审判员]:
    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 原告]:
    依据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被告违约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出版图书,图书出版是合作产品。为了给双方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没有实现的可能。
    [13:53:19]
  • [审判员]:
    解除合同理由里,曾经谈到显失公平,你认为显失公平吗?
    [ 原告]:
    显失公平。合同第9条不支付稿酬,还让作者购买了200本图书。第21条也显失公平。
    [ 被告]:
    原告一再要求不是把经济作为主要要求,在稿酬条款中做了说明,原告是同意的。出版图书的成本不是自费出版,成本是由被告负担的。
    [13:54:17]
  • [审判员]:
    签订合同时原告的想法?
    [ 原告]:
    他是想通过出版图书获得好的效应,如果有市场可以出续集。所以自己放弃了稿酬。
    [13:55:07]
  • [审判员]:
    坚持显失公平吗?
    [ 原告]:
    坚持。
    [13:55:23]
  • [审判员]:
    作品署名哪里不符合?
    [ 原告]:
    小说作者封面署名林军著,他希望写成海豚先生。出版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只有口头约定。
    [13:55:26]
  • [审判员]:
    删除图书的部分?
    [ 原告]:
    207处里有增加、删除和修改。
    [13:55:37]
  • [审判员]:
    原告认为被告的修改是文字性的修改还是实质性的修改?
    [ 原告]:
    有实质性的修改,修改导致没有表达作者的意图。例如,原文第4页,本来写的是“我们”,这里就被修改为“他们”了,这些局部的修改从而改变了原告的意图。当然主干的部分没有变化。
    [13:57:59]
  • [审判员]:
    “早上七点准时被叫醒”改为“早上七点我被闹铃准时叫醒”,这是实质性修改吗?
    [ 原告]:
    定稿之前应该向交给原告看。被告违约,是发稿前修改没有经过我书面认可。
    [14:01:17]
  • [审判员]:
    有书面认可吗?
    [ 被告]:
    没有。不是任何修改都需要经过原告修改。编辑就是进行删减文字。有修改但是不影响原文的内容。对于出现淫秽的字眼,不需要经过原告通过就可以删除。
    [14:02:49]
  • [审判员]:
    对于具体列表做比对了吗?
    [ 被告]:
    比对了。没有进行文字修改,只是增加标点,是按照编辑职责和现代汉语词典进行编辑的。我们统计出来的差错是20处。比对内容列表说明提交法院了。原告提交的证据4-9,我们认为过了举证期限。207处修改编辑再次看了,很多是编辑职责范围内的标点符号、
    代词修改。
    [14:03:08]
  • [审判员]:
    就本案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 原告]:
    书中的差错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提供的是证据说明,证据是这本书。
    [14:08:06]
  • [审判员]:
    图书差错率万分之2.35有变化吗?
    [ 原告]:
    没有。
    [14:08:21]
  • [审判员]:
    被告对本案事实有补充吗?
    [ 被告]:
    没有。
    [14:09:0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在本案中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涉及到被告违约,违约表现在擅自使用作者本名和在图书进行修改、增减后没有经过原告书面认可。事实证明,被告没有讲定稿给过原告。原告可能出于某些原因放弃了相应权利,但并不表示其对书稿的定稿表示认可。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是借助被告这种知名出版社,出版高质量图书,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为今后创造有利条件。可现在图书出版,书面英文单词、书名有错误,出版页也有很多错误。图书差错率远远超过图书管理规定,我认为是不合格的图书。推出之后,不可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出版合同。
    合同中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要求退还书款,我们认为出版图书质量不合格,造成购书款的损失,应予以返还。图书出版后,有差错,是不合格的产品,在社会上不能取得良好效益,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效益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图书不给稿酬原告是认可的,但借助图书的下载发行收入,原告是有可能获得的。由于图书不合格,造成原告相应损失,被告应赔偿。
    [14:09:4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被告认为出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图书已经出版,印刷了5000册,我们已经履行了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出版续集未果。原告对不支付报酬心有不甘,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图书的差错率不是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图书差错只有20处左右,构不成差错率。原告主张购书款,但只有图书出现缺页等情况才可退书。支付稿酬的损失,与合同不符。根据稿酬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不能支付稿酬。不支付稿酬有约定和法律依据的。双方提起诉讼事由是图书著作权合同纠纷,不应包含律师费。原告提出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
    [14:15:4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调解。
    [ 被告]:
    可以。
    [14:16:30]
  • [审判员]:
    调解方案?
    [ 原告]:
    解除合同,退书。
    [ 被告]:
    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书。
    [14:16:39]
  • [审判员]:
    双方回去再考虑。鉴于庭审时间问题,法庭当庭不做调解工作,庭下进行。双方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17:19]
  • [审判员]:
    (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4:17:4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知产庭庭长裴桂华、研究室副主任常亮的指导,现场参与直播的高旭等同志的辛勤工作!
    [16:47:23]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