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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09:50:34]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被撞失忆后走失 财产代管人代索赔偿”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6年4月3日,张某被姚某所驾重型自卸货车撞伤,因交通事故造成张某颅底骨折、脑出血,继而张某出现记忆力下降,意识障碍,于2006年6月14日在朝阳区某地走失。2009年2月11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宣告张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其妻子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现张某的财产代管人代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2647元。[09:52:37]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民一庭审判员杜宇独任审判。[09:53:25]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54:20]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54:53]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55:11]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10:00:03]
- [原告方]:张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未出庭)委托代理人丁海江,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0:02:23]
- [第一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贾某,女,汉族,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10:04:15]
- [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0:05:00]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10:05:56]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北某投资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杜宇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洋担任法庭记录。[10:07:51]
- [审判员]: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五)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权;(六)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方]:听清了。不申请。[10:08:38]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原告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32536.9元、误工费1782.5元、护理费1900元、交通费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42647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06年4月3日4点10分,姚某为第一被告的职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将张某撞伤,继而被诊断为交通事故后的应激障碍,并给予抗焦虑等治疗。2006年6月14日,张某在朝阳区走失。2009年2月11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某为失踪人,并指定王某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处于昏迷状态,后走失,警方以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中止事故的认定。2007年6月8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一份未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查,事故现场东侧由东向西方向设有40公里每小时的限速标志。第一被告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故起诉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10:48]
- [审判员]:原告方对事实理由还有无补充?[ 原告方]:没有。[10:12:51]
- [审判员]:下面由第一被告进行答辩。[ 第一被告]: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也积极的配合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用40100元,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上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而且原告也有责任,因为原告的车安装了燃油的电动装置,且发生事故的位置是在机动车道上。[10:13:43]
- [审判员]:下面由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答辩。[ 第二被告]:1、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作为被告。2、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在本公司投有相关保险,我公司只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3、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依法送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形式不予认可,因为我公司对事故的事实不清楚,因此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14:48]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10:16:36]
-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方]: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原件)、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证明被告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灯光不合格,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证据二、2006年4月21日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证明涉案车辆上有保险,且保险公司违反保险义务;证据三、张某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和出院证明(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证明原告的受伤后的伤情情况和原告误工的时间;证据四、户口簿(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证明原告的家庭状况;证据五、第一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证明该公司仍欠原告24900元医疗费,该费用包括在诉讼请求中;证据六、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门诊手册(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的精神疾病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证据七、暂住证(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证明原告长期在北京工作、居住、生活;证据八、医疗费票据(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是指原告住院期间至走失期间的医疗费;证据九、护理费票据(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指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证据十、交通费票据(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指住院起至走失期间从原告家至民航医院高压氧,每次交通费30多元,身体稍微好的时候坐公交车,身体不好的时候坐出租车,两三天去一次;证据十一、营养费票据(原件),证据来源于原告,数额是估算的。[10:28:17]
- [审判员]:第一被告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认定的事项有异议。对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没有异议。对证据四户口簿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关于证据五欠条,是我公司出具的。对证据六予以认可。对证据七暂住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关联性有异议。关于证据八,对药费的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缺少相应的用药清单或相应的处方,因为在保险公司理赔时是需要的。关于证据九护理费,对票据没有异议。对证据十交通费票据,我公司认为费用过高,要求法院酌定。关于证据十一的营养费,营养费应有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10:32:11]
- [审判员]:第二被告进行质证。[ 第二被告]:对证据一中两份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合法性,因为该认定书未送达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二不予认可,我公司未收到该通知书。对证据三两份证明均没有原件,对证据三不予认可。对证据四户口簿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五欠条,我公司没有异议。证据六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对证据七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暂住证的期限是一年,也未说明在北京从事的职业。对证据八医药费票据,对民航总医院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出具的票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九护理费票据,我公司没有异议。对证据十交通费票据,原告不能说明交通的具体花费情况,对交通费不予认可。对证据十一营养费,营养费应由医药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对营养费票据不予认可。[10:39:48]
- [审判员]:对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保险公司是否申请调取?[ 第二被告]:不申请。[10:40:07]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原告方]:证据十二、医药费底方(原件)。医药费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10:42:18]
- [审判员]:第一被告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与医药费票据一致。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的为准。[ 审判员]:第二被告进行质证。[ 第二被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10:45:50]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原告方]:证据十三民事判决书(原件),证明王某是张某的财产代管人,宣告张某为失踪人。[ 审判员]:第一被告质证。[ 第一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员]:第二被告进行质证。[ 第二被告]:对判决结论没有异议,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因为相关的医疗机构并未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病情与交通事故有关。[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原告方]:举证完毕。[10:50:36]
- [审判员]::原告提交的暂住证和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原告。[ 原告方]:收到了暂住证和户口簿原件。[10:53:29]
- [审判员]:第一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第一被告]:证据一、保险单(原件),证明我公司与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证据二、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出院结帐单及费用清单(原件),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我公司花费的费用为64993.92元。证据三、两份判决书(原件),证明交强险在施行前的商业险具有强制作用,起到临时交强险的作用,应由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损失。证据四、工商档案(原件),保险单的投保人是北京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车主北京某机械施工中心,证明施工中心是现在的我公司的前身。[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保险单予以认可。证据二的费用清单中有一个药是治疗精神疾病的。[ 审判员]:第二被告进行质证。[ 第二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要求说明收费收据的证据的证明目的。对判决书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11:02:15]
- [审判员]:第一被告陈述证明目的?[ 第一被告]:证明原告住院花费的药费的金额中我公司支付4万多,原告支付了2万多。[ 审判员]:第一被告继续举证。[ 第一被告]:举证完毕。[11:03:14]
- [审判员]:第二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第二被告]:一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复印件),证明我公司按照条款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此次事故我公司不能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保险条款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审判员]:第一被告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虽然是商业险,但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实施前承载了交强险的实际作用,可以依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审判员]:第二被告继续举证。[ 第二被告]:举证完毕。[11:05:52]
- [审判员]::原告陈述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原告方]:根据诊断证明书,要求的两个半月的误工费,自2006年4月3日至2006年6月18日,虽然为原告6月14日已走失,但根据医院5月18日的证明,我方要求至6月18日。[ 审判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原告方]:45天,每天50元。[ 审判员]:营养费的计算依据?[ 原告方]:估算的。[11:10:41]
- [审判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依据?[ 原告方]:是估算的。[ 审判员]:第二被告对原告以上陈述的费用有无异议?[ 第二被告]:医疗费的数额由法院核算。误工费的计算依据不予认可,应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护理费没有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方法没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 审判员]:第一被告对原告以上陈述的费用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原告未达到残疾鉴定的标准,不同意给付。其他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审判员]: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异议。[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二被告]:没有异议。[11:16:54]
- [审判员]:第二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被告]:没有证据提供。本案发生时间2006年4月,应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至本案立案时间已有三年多,2009年2月份原告被宣告为失踪人,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精神疾病,不能正常行使其民事权利,在原告本人被宣告失踪前,至事故发生也长达三年,但原告一直未主张其权利,原告的权利应当在2006年4月3日至2007年4月3日期间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被宣告失踪为由要求赔偿,不符合规定。[11:18:30]
- [审判员]:第二被告对宣告失踪的判决书的质证意见有异议的部分,你方有无相关的依据?[ 第二被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方]:没有。[ 审判]:还有无证据提供?[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第一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第一被告]:没有。[ 审判员]:还有无证据提供?[ 第一被告]:没有。[ 审判员]: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第一被告]:没有。[ 审判员]:第二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第二被告]:没有。[ 审判员]: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第二被告]:没有。[ 审判员]: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第二被告]:没有。[11:20:3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方]:此次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实施前,保监会也发出了相应的通知,根据通知,本案的保险公司是责任方,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审判员]:第一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交强险实施前所投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行政强制性,因此应视为第三者强制险,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审判员]:第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被告]:原告应出具相关医学鉴定或法院的判决,来确认原告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2006年保监会和最高院也发过相关的文件,都晚于原告陈述的保监会通知,根据相关的原则,本案应当按照商业性第三者险来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形式上存在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在事实上不予认可,本案事实不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未提交原告本人在相应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证明费用用于交通事故受伤,因此原告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诉讼费不在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11:27:36]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第一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没有。[ 审判员]:第二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第二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第一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第一被告]:由保险公司赔偿,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第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29:30]
- [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第二被告]:不同意。[ 审判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当庭调解,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1:30:2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孟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1:31:4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3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