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席人员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公诉人

辩护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

主审法官

庭审现场

被告人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被告人回答询问

辩护人询问被告人

被告人当庭回答询问

直播员正在紧张工作

法官及人民陪审员查看证据

详细查看证据

法警向被告人传递证据

辩护人查看证据

被告人为自己喊冤
1月27日9时,直播通州法院审理“挟执照以令公司 要求补偿20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挟执照以令公司 要求补偿二十万”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9:37]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刑庭法官蒋为杰承办。蒋为杰,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来院后即到刑庭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多次荣获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北京市法院调宣先进个人、通州法院调宣先进个人、通州区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08:51:15]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俊杰利用外出工作之机,将北京绿火神工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财物章、法人印章等物品带出公司,后以公司的上述物品在其手上为由,要挟该公司法人代表张玉平补偿其20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马俊杰与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张玉清在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附近过街天桥下准备交接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俊杰以扣留所供职公司的证照等物品相要挟,向公司法人代表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74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08:57:4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01:09]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01:53]
  • [审判长]:
    提被告人马俊杰到庭(法警执行)。
    [09:13:11]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马俊杰是否有别名?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 被告人]:
    46岁,1963年,回族。
    [ 审判长]:
    出生地及住址?
    [ 被告人]:
    北京市,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 审判长]:
    职业?文化水平?
    [ 被告人]:
    原北京绿火神工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会计,中专。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这次因为什么被羁押、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 被告人]:
    因为敲诈勒索,2009年11月14日,2009年11月14日,2009年11月27日。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09:17:51]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俊杰敲诈勒索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为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陈淑语、马素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蕊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松涛。出庭为被告人马俊杰辩护的是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21:0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被告人马俊杰,女,1963年出生,回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北京绿火神工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俊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俊杰利用外出工作之机,将北京绿火神工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财物章、法人印章等物品带出公司,后以公司的上述物品在其手上为由,要挟该公司法人代表张玉平补偿其20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马俊杰与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张玉清在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附近过街天桥下准备交接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张玉平陈述、证人张某证言,物证,书证及被告人马俊杰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俊杰以扣留所供职公司的证照等物品相要挟,向公司法人代表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俊杰实行犯罪后未实际取得钱财,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33:46]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马俊杰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我在被抓当天早晨的9点多就把东西给徐耀辉了,我当时在那里手里都没有东西。
    [09:35:33]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马俊杰,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公诉人]:
    你与绿火神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 被告人]:
    雇佣关系。
    [ 公诉人]:
    你什么时候去工作的?
    [ 被告人]:
    2008年10月,担任会计。
    [ 公诉人]:
    营业执照等物品是你拿走的吗?
    [ 被告人]:
    是我拿走的,拿走了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公章、人名章、财务章等物品。
    [ 公诉人]:
    你怎么拿走的?
    [ 被告人]:
    他让我去银行办事,我没去,也没有回去。
    [ 公诉人]:
    你怎么和张玉平说的?
    [ 被告人]:
    我拿完了以后给他打了电话,我说咱俩的承诺实现了我就把东西给你。
    [ 公诉人]:
    打了几次电话?
    [ 被告人]:
    1次,然后他弟弟张玉清给我打了电话。
    [ 公诉人]:
    你和他要了多少钱?
    [ 被告人]:
    一开始是30万元,因为他答应我如果不在这里干就给我补偿,我算了一下10年差不多是30万元。
    [ 公诉人]:
    你们之间有协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为什么是10年?
    [ 被告人]:
    到55岁退休,是我自己算的钱。
    [09:37:42]
  • [公诉人]:
    这些东西归还公司了吗?
    [ 被告人]:
    归还了,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是陈嵩拿走的,陈嵩是我们单位的出纳和法人。
    [ 公诉人]:
    陈嵩和单位有什么关系?
    [ 被告人]:
    好像是董事长徐耀辉的秘书,徐耀辉是绿火神的董事长。
    [ 公诉人]:
    他把公章拿走的时候张玉平知道吗?
    [ 被告人]:
    不知道,我没有和他说。
    [ 公诉人]:
    你说让他赔偿多少数额了吗?
    [ 被告人]:
    最后确定是20万元,是14号之前,具体是哪天记不清了。
    [ 公诉人]:
    你以什么理由向他要钱的?
    [ 被告人]:
    一开始说让我干到退休,说要是没有干到退休,就给我补偿。
    [ 公诉人]:
    你和他说补偿款的时候他说什么了?
    [ 被告人]:
    他说那你还来上班吧。
    [ 公诉人]:
    你为何拿了公章等物品不回去了?
    [ 被告人]:
    我觉得挺没意思的,他媳妇老是拉着脸。
    [ 公诉人]:
    后来和谁商定的是20万元?
    [ 被告人]:
    他弟弟。
    [ 公诉人]:
    他如果不答应给你钱呢?
    [ 被告人]:
    因为董事长说要用这些东西,我就说给拿过去。
    [ 公诉人]:
    你准备得到这些钱吗?
    [ 被告人]:
    给就给,不给就算了。
    [ 公诉人]:
    你想以什么方式得到这些钱?
    [ 被告人]:
    让他给我写一些东西,毕竟他答应我了。我当时就是一时气愤。
    [ 公诉人]:
    你给过他银行账号吗?
    [ 被告人]:
    给过,他说要打到我银行账户里。
    [ 公诉人]:
    约在哪里见面?
    [ 被告人]:
    他说你随便,在门头沟也行,我当时想不给我钱就拉倒,即使不给我钱我也还给你,我就先把章送董事长那里去了,当时临时决定在地坛公园对面的桥下。
    [ 公诉人]:
    为什么约那里见面?
    [ 被告人]:
    就说谈事情。
    [ 公诉人]:
    那里有银行吗?
    [ 被告人]:
    有一家工商银行。
    [ 公诉人]:
    你给的帐号是哪个银行的帐号?
    [ 被告人]:
    工商银行。
    [ 公诉人]:
    当时抓你的时候你身上都有什么东西?
    [ 被告人]:
    就是包什么的。
    [ 公诉人]:
    有公章什么的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那当时为何说你包里有公章等物品?
    [ 被告人]:
    是他们诬陷。
    [ 公诉人]:
    你为何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
    [ 被告人]:
    我也不知道这么严重。
    [ 公诉人]:
    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09:41:37]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发问?
    [ 辩护人]:
    你说你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将绿火神的公章等物品交给了徐耀辉,徐耀辉和张玉平是什么关系?
    [ 被告人]:
    徐耀辉是董事长,张玉平是法人。
    [ 辩护人]:
    第一次徐耀辉派人去取公章等物品,怎么联系的?
    [ 被告人]:
    陈嵩打我小灵通和我联系的,我说我没时间,你过来拿吧。
    [ 辩护人]:
    时间是?
    [ 被告人]:
    11月23号。
    [ 辩护人]:
    陈嵩去取东西了吗?
    [ 被告人]:
    取了。
    [09:43:49]
  • [辩护人]:
    陈嵩是男的女的?
    [ 被告人]:
    男的。
    [ 辩护人]:
    多大了?
    [ 被告人]:
    二十六七岁。
    [ 辩护人]:
    有什么特征吗?
    [ 被告人]:
    挺瘦的挺白的。
    [ 辩护人]:
    他去你新任职公司的过程中,是否给你打过电话问具体地址?
    [ 被告人]:
    他打了我的小灵通,用手机还是座机忘了。
    [ 辩护人]:
    后来陈嵩找到你了吗?
    [ 被告人]:
    找到了,我把东西给他了,我新公司的法人和出纳都在场,他没有给我出具收条之类的。
    [ 辩护人]:
    第二次你把东西给徐耀辉,这次之前你和徐耀辉怎么联系约定的?
    [ 被告人]:
    我之前给陈嵩打电话,他说还需要别的东西,我说我没有时间,等我有时间就给你送过去,或者你过来拿。
    [ 辩护人]:
    11月14日之前是谁和谁联系的?
    [ 被告人]:
    陈嵩,他打的我的小灵通,他用座机还是手机我忘了。
    [ 辩护人]:
    后来怎么约定的?
    [ 被告人]:
    过了两天,他又给我打电话,说徐总还需要别的东西,我说我没有时间,你过来拿或者我有时间给送过去,后来张玉平也说要用章,我就说你们商量吧,后来我把章送到了江苏大厦6层,江苏大厦在地坛附近,我去把所有东西都给徐耀辉了。
    [ 辩护人]:
    他收东西的时候是否给你出具收条?
    [ 被告人]:
    没有,我去的时候他和别人在谈工作。他说是台湾的朋友,我就给徐耀辉了。
    [09:52:22]
  • [辩护人]:
    你之前供述说你拿公章等物品,是为了向张玉平要之前承诺的经济补偿?
    [ 被告人]:
    对。
    [ 辩护人]:
    他是否有书面承诺?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当时说的时候是否有别的人在场?
    [ 被告人]:
    他弟弟应该知道,当时是否在场不知道。
    [ 辩护人]:
    你和绿火神公司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被告人]:
    没有,绿火神公司就给我们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没有缴纳其他保险。
    [ 辩护人]:
    绿火神公司是否要辞退你?
    [ 被告人]:
    他就和我们两个主任说过,两个主任都和我说了估计要辞退我,10月20日开会时,张玉平说离家远的就别来了,该找地方上班就找地方上班,把财物的东西都给别人,开完会后我就去找张玉平,我说当初怎么谈的,他说那你就上班吧。
    [ 辩护人]:
    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是在你被抓后从你手中扣押的,你刚才说是假的,你保证吗?
    [ 被告人]:
    我保证。
    [ 辩护人]:
    如果叫当时的民警过来,你敢对质吗?
    [ 被告人]:
    我敢。
    [ 辩护人]:
    你有什么想法吗?
    [ 被告人]:
    我知道错了,我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
    [ 辩护人]:
    发问完毕。
    [09:54:40]
  • [审判长]:
    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审判长]:
    你说你被抓的当天上午把东西都给徐耀辉了,谁去送的东西?
    [ 被告人]:
    我。
    [ 审判长]:
    当时说钱的事情了吗?
    [ 被告人]:
    没有,我想爱给不给。
    [ 审判长]:
    你的物品为什么没有还给张玉平?
    [ 被告人]:
    我挺为难的,因为董事长和法人都要用章,我就给徐耀辉了,让他们自己商量谁先用。
    [ 审判长]:
    你为何向张玉平要钱,物品又还给了徐耀辉,怎么回事啊?
    [ 被告人]:
    我想放弃了。
    [ 审判长]:
    那你为何不还给张玉平,你也没有和张玉平说不要钱了。
    [ 被告人]:
    我头几天就想放弃了,愿意给就给,不给就拉倒。
    [ 审判长]:
    你把东西还给徐耀辉之后,怎么和张玉清联系见的面?
    [ 被告人]:
    他说给我打钱,我没有报什么希望。
    [ 审判长]:
    见面和划款有什么关系?
    [ 被告人]:
    我要给他写一个收条,说明是什么钱。
    [ 审判长]:
    所有的物品是徐耀辉和你要的,还是你和他联系的?
    [ 被告人]:
    是他和我要的,第一次拿走了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
    [ 审判长]:
    你去给徐耀辉送东西,当时都谁在场?
    [ 被告人]:
    我去的时候他正在和一个他说是台湾的人谈事,我就先去别的屋子等着,他们的人还给我倒水了,后来我过去,把东西放在那里,和徐耀辉说张玉平也要用这个章。
    [ 审判长]:
    你和徐耀辉谈了多长时间?
    [ 被告人]:
    没多长时间,因为他那里还有客人。
    [ 审判长]:
    控辩双方有无补充发问?
    [ 公诉人]:
    没有。
    [ 辩护人]:
    没有。
    [09:56:54]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被告人马俊杰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其将单位的公章、财务章等物品拿走,以此向公司要钱的具体经过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当时签字是民警说,我写的,他说我这么写有好处,我就这么写了。
    [ 审判长]:
    你拿走公章的那天去银行取3000元了吗?
    [ 被告人]:
    取了,是张玉平让我去取的,我拿走了,和他说了,我说3000元正好是我10月份的工资,我就拿走了,我说到时候给你打收条,他就没说什么。
    [ 审判长]:
    你刚才不是说让你去办事你没有办成吗?
    [ 被告人]:
    我先去办事,后来是他打电话让我取的3000元。
    [ 审判长]:
    刚才问你,你为何没说取3000元的事情?
    [ 被告人]:
    我想着这件事,就对3000元的事情忽略了。
    [09:58:42]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对亲笔供词没有意见,公诉人宣读的那份供述之前没有提供,现在无法质证,需要时间准备,此份笔录的客观性存在疑点,有一定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收集物品过程中存在问题,故对笔录的客观性、合法性有异议,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10:00:30]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张玉平陈述,证明单位会计马俊杰将单位公章、财务章等物品带走并扣留,以此向单位索要30万元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他说的不对,他亲口说过要辞退我,开会时他就说过离家远的就别来了,我有证人,他肯定不会承认对我有承诺。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此份证据之前我没有看到过,我需要时间。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张某证言,证明马俊杰拿走单位公章、财务章,以此向单位索要30万元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抓我的当天我们没有面对面说话,我们没有进银行,我们俩距离三四百米远,也不是当时给的他账号,是头几天就给了他们我的银行账号了。
    [10:06:45]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其证言超出了公诉机关举证范围,我无法质证,公诉机关这种方式是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是违法行为。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工作说明,证明将马俊杰抓获后在马俊杰随身携带的包内提取了绿火神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物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了从马俊杰处扣押的绿火神公司的物品已经发还给张玉平;扣押物品照片(出示)。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这个照片是假的,当时抓我的时候我的包里什么都没有,抓我之前我已经把东西给他们都送回去了。银行的存折和卡是从我包里拿的。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对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工作说明,这3方面证据在客观性和合法性上存在很大疑点,在目前情况下不宜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表示已经将物品分2次给了公司,应调查清楚此事。
    [ 审判长]:
    被告人,这些东西为何都在你包里?
    [ 被告人]:
    我把东西亲自给拿了过来,交给了宋庄派出所的民警张国富。抓我的时候包里什么东西都没有,他问我东西在哪里,我就说了,把东西拿过来后我就签字了,我没有想那么多。
    [10:16:57]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马俊杰、张玉平短信息内容,证明马俊杰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法警出示短信照片)。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0:18:39]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绿火神公司的住所地、法人、营业期限、登记日期。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宋庄派出所接张玉平报案称被敲诈30万元,后将马俊杰抓获。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抓我的时候我和张玉清距离很远。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同意马俊杰意见。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绿火神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因马俊杰拿走单位的公章等物品,导致单位无法对外签订合同,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等,造成单位经济损失不止百万。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我走的时候公司单位帐号里只有1万多元,我走之前公司就一直没有按时发过工资。
    [ 审判长]:
    绿火神公司有多少员工?是干什么的?
    [ 被告人]:
    就我们五六个人,我们公司往乙炔里放添加剂,可以助燃。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关于马俊杰拿走东西的后果,单根据此情况说明,不足以认定。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户籍证明,证明马俊杰的身份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0:24:32]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公诉人的举证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辩护人]:
    有一份调查笔录。
    [10:25:28]
  • [审判长]:
    因调查人只有一个,且没有签名,不符合调查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 被告人]:
    不申请。
    [10:26:22]
  • [审判长]:
    根据辩护人的申请,除了证人陈某,其他证人均表示没有时间出庭作证。
    [ 审判长]:
    传证人陈某到庭。
    [10:27:06]
  • [审判长]:
    证人陈某是否有别名?
    [ 证人]:
    没有。
    [ 审判长]:
    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 证人]:
    26岁,1983年,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及住址?
    [ 证人]:
    北京市,住北京市朝阳区。
    [ 审判长]:
    职业?文化水平?
    [ 证人]:
    创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学本科。
    [ 审判长]:
    证人陈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法警传递)。
    [10:31:01]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发问?
    [ 辩护人]:
    你认识马俊杰吗?
    [ 证人]:
    去年6月份认识的。
    [ 辩护人]:
    徐耀群是你的领导吗?
    [ 证人]:
    是。
    [ 辩护人]:
    2009年11月的某一天,徐耀群是否让你去取公章?
    [ 证人]:
    是,我去找马俊杰了,马俊杰给了我营业执照的副本和公章。
    [10:32:13]
  • [辩护人]:
    你拿到东西后交给谁了?
    [ 证人]:
    我办理了业务后放回公司了,交给了领导。
    [ 辩护人]:
    发问完毕。
    [ 审判长]:
    你说的领导是谁啊?
    [ 证人]:
    徐耀群。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 公诉人]:
    你们公司的法人是谁?
    [ 证人]:
    徐耀群,和绿火神公司是投资的关系,他是大股东。
    [ 公诉人]:
    他为何用绿火神公司的章?
    [ 证人]:
    需要用北京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办理。
    [ 公诉人]:
    你们公司是什么时候领的照?
    [ 证人]:
    据我了解名字是刚核下来的。
    [ 公诉人]:
    你们单位以前都用什么单位的公章?
    [ 证人]:
    新世纪或者家家乐。
    [ 公诉人]:
    用绿火神的章是正常使用还是借用?
    [ 证人]:
    正常使用,因为家家乐是绿火神的大股东。
    [ 公诉人]:
    你们用绿火神的章,绿火神知道吗?
    [ 证人]:
    知道。
    [ 公诉人]:
    这次用绿火神知道吗?
    [ 证人]:
    我认为知道。
    [ 公诉人]:
    你怎么认识马俊杰的?
    [ 证人]:
    借用他们办公地点办公的时候认识的。
    [ 公诉人]:
    你们经常借用绿火神公司的章吗?
    [ 证人]:
    不是,就是这几次办电话用,9月用过一次,11月用过一次。
    [ 公诉人]:
    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交给谁了?
    [ 证人]:
    徐耀群。
    [ 公诉人]:
    公诉人的询问暂时到此。
    [ 审判长]:
    被告人马俊杰,你对证人陈某的证言有无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证人陈某退庭。
    [ 审判长]: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 审判长]:
    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10:38:3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 公诉人]: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被害人张玉平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物证、书证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虽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我院指控被告人马俊杰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被告人马俊杰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马俊杰承认借外出办公事之机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等物私自扣留,要求公司补偿30万元,后经商议降到20万元的事实,但辩称公司法人张玉平曾口头答应要辞退其就给其补偿,故其与公司之间的事不是敲诈勒索,而是经济纠纷,且其将公司的物品拿走并不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公诉人宣读的北京绿火神工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张玉平的陈述证明该公司会计马俊杰借外出公干之机将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物品带走并扣留,并以不返还相要挟要求公司赔偿其30万元补偿款的事实,证人张某的证言与张玉平陈述、马俊杰供述相印证,并证实最终与马俊杰商定的价格是20万元,当庭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书证亦可佐证上述事实,故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马俊杰以扣留公司公章等物品相要挟向公司索要补偿款的事实存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马俊杰辩解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只是与所属公司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妥,但张玉平表示并没有正式辞退马俊杰的意思,系马俊杰误认为自己会被张玉平辞退,张玉平更没有许诺给马俊杰补偿,马俊杰与张玉平或者绿火神公司没有正式的协议或者相关的经济纠纷,30万元或者20万元的补偿数额只是马俊杰自己推算出来的,其以持有公司公章等物为要挟索要20万元,该数额已超出了其权力范围,故马俊杰辩解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马俊杰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实施勒索行为后,因被害人及时报警未实际取得财产,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10:44:03]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 被告人]:
    我的行为太过激了,触犯了刑法,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我承认我犯罪。
    [10:46:55]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望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被告人是为了向公司索要补偿,而不是故意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10:47:41]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
    [ 公诉人]:
    被告人虽属于犯罪未遂,但不宜适用缓刑,其之所以未遂不是因为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被害人及时报警,且本案犯罪数额巨大,故不同意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0:50:23]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补充?
    [ 被告人]:
    我不会故意再去危害社会,希望给我一次机会,让我重新做人,我当时就是一时气愤,我不是故意要去要这么多钱。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补充?
    [ 辩护人]:
    本案不能单单以数额为量刑的依据,应当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做出正确量刑。
    [10:51:04]
  • [审判长]:
    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 公诉人]:
    不能认定被告人在被抓前就将所有物品退还给公司,且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虽然有证人证明马俊杰在被抓前将部分物品交给陈某,陈某所在公司要绿火神的公章需要经过绿火神公司的同意,被告人未经绿火神公司同意便将公章交给陈某的公司,给绿火神公司带来了很大损失。
    [ 被告人]:
    张玉清在电话里说“我知道你怎么对待我哥的,你和他要20万元不多”。
    [ 辩护人]:
    希望能够查清事实。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的行为过激触犯了国家刑法,我认罪服法,接受对我的惩罚,我出去后会遵纪守法,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了。
    [ 审判长]:
    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休庭后提交给法庭。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将被告人马俊杰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10:54:2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7:55]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