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与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网络直播人员

原告方提供证据

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质证
1月27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出售‘他人’房屋后反悔 买方诉请承担违约责任”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胡欣,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03:28]
  • [主持人]:
    2009年10月27日,杜某与秦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登记在韩某名下的一处楼房(该楼房实际为杜某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出售给秦某,在收取秦某定金4万元和首付款20万元后,杜某和李某却提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且未退还上述款项。故秦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和李某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24万元并支付4万元违约金、双倍返还信息服务费12600元。
    [09:05:54]
  • [主持人]:
    此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于思涛独任审理。

    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6:5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应遵守如下规则: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须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对于违反上述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7:4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经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08:12]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秦淑利,男,19XX年4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人,现住该村。
    原告蔡翠红,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人,现住该村。
    被告李世芳,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现住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1号院X号楼X单元X室。
    被告杜海勇,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
    [09:08:5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09:09]
  • [审判员]:
    经审核,到庭人员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淑利、蔡翠红与被告杜海勇、李世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于思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久松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秦淑利、蔡翠红与被告李世芳、杜海勇到庭参加诉讼。
    [09:15:51]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2、提供新证据;3、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陈述最后意见。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当事人在法庭上还应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3、如实陈述事实。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7:5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有,证人现在庭外等候。
    [ 被告]:
    没有证人。
    [09:22:47]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宣读起诉状。
    [09:29:55]
  • [原告秦淑利]:
    下面我宣读一下起诉状。2009年10月27日,我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韩某名下的(实际上是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1号院4号楼3单元101号的一处楼房出售给我。我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4万元定金并支付了20万元首付款。但在办理贷款时,二被告却表示不再出售该房屋给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4万元并支付4万元违约金、双倍返还信息服务费12600元。
    [09:31:4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目的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09:35:1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目的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杜海勇]:
    同意返还购房款24元,不同意给付4万元违约金及不同意双倍返还信息服务费。违约金只同意给付2万元,因为买卖协议的第五条约定,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给付首付款。关于信息费,原告只给信息部3000元。
    [09:36:34]
  • [被告李世芳]:
    同意杜海勇的答辩意见,补充的是中介都是原告方的熟人,证人是原告的战友。
    [09:40:46]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房屋买卖的过程?
    [ 原告秦淑利]:
    在2009年10月27日,签订购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我交纳定金4万元,签订协议当天通过银行卡转到李世芳卡上。11月11日,余款全部付清。房屋登记所有人是韩某,被告给我提供了被告本人的银行卡,致使在银行办理打款不能。11月13日,将余款全部打到被告的卡上。被告说我没有按照约定交付首付款是不属实的。
    [09:43:24]
  • [审判员]:
    韩某是怎么回事?
    [09:44:44]
  • [原告秦淑利]:
    房屋登记是韩某,被告说实际所有人是二被告,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是二被告所有。
    [09:45:57]
  • [审判员]:
    什么时间共给付多少房款?
    [09:51:00]
  • [原告秦淑利]:
    一共给付24万元,其中包括定金4万元。2009年10月27日打到被告卡4万元定金。2009年11月11日,转帐11万元。11日当天又转帐7万元。因为登记是韩某,不能直接打被告卡上,被告又把11万元打到我卡上。当时中介计算首付款有误,预计贷款41万元,后来说只能贷款39万元,所以我又给李世芳13万元。
    [09:53:58]
  • [审判员]:
    被告陈述的属实吗?
    [ 被告李世芳]:
    最后一次打到我帐上是13万元。
    [ 被告杜海勇]:
    当时原告怎么不提出打卡有误,我认为原告和信息部都有错误。
    [10:01:33]
  • [审判员]:
    原告,对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了解吗?
    [ 原告秦淑利]:
    我问了为何房产证是韩某的名字,被告说是被告的弟媳。二被告一致告诉我房屋实际他们的夫妻共同所有,韩某使用涉案的房屋做了抵押。2009年11月23日,被告还给我看了法院判决书。
    [10:03:48]
  • [被告杜海勇]:
    我们卖房后,也要买房办贷款。在及时雨信息部,该信息部的人与我商量,让原告配合一下在及时雨办贷款。原告不配合。
    [10:04:35]
  • [被告杜海勇]:
    我们卖房后,也要买房办贷款。在及时雨信息部,该信息部的人与我商量,让原告配合一下在及时雨办贷款。原告不配合。
    [10:07:26]
  • [审判员]:
    被告怎么跟你说房屋不卖了?
    [ 原告秦淑利]:
    2009年11月27日左右,被告夫妻两人把我约到北京鸿浩天业顺信息部,说他们也买房了,新买的房屋贷款下不来。所以说不卖房了。
    [10:08:25]
  • [审判员]:
    何时通知原告不卖房了?
    [ 被告李世芳]:
    2009年11月底,因为原告先要搬进房屋,而我买其他房屋的贷款手续办理不下来,所以我决定不卖房屋了。
    [10:24:0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逐一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事项。
    [10:24:19]
  • [原告]:
    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一份、收款收条三份、信息费收据一张。
    [10:24:3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杜海勇]:
    信息服务费收据有异议,因为信息部的人员与原告是战友,有利害关系,实际交了3000元信息费。对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
    [10:25:07]
  • [审判员]:
    你有证据证明信息费收据是虚假的?
    [ 被告李世芳]:
    从信息部的人了解到,是虚假的。
    [10:25:38]
  • [审判员]:
    如果你认为是虚假的,得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庭后3日内向法庭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被告李世芳]:
    听清了。
    [10:26:24]
  • [审判员]:
    原告,被告主张你与信息部的人熟悉,是这样吗?
    [ 原告]:
    与信息部的经理不熟悉,与信息部的张迎国认识,我们是战友。
    [10:26:55]
  • [审判员]:
    对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的法庭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法庭研究后再做决定。
    [10:27:50]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了。
    [10:28:1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 被告李世芳]:
    提供判决书、买卖定金协议。
    [10:28:43]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
    均没有异议。
    [10:29:11]
  • [审判员]:
    对以上被告提供的证据,因原告不持有异议,法庭予以确认。房屋登记的是谁?
    [10:29:47]
  • 被告李世芳;登记的是韩某,实际产权人是我们夫妻俩。
    [10:30:46]
  • [审判员]:
    就事实部分,双方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31:1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1:35]
  • [原告]:
    房屋买卖应诚信,被告违反诚信原则,坚持诉讼请求。
    [10:32:15]
  • [被告]:
    我没有违反诚信,坚持答辩意见。
    [10:32:4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3:14]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调解,前提是被告按协议履行,不同意被告给付违约金。如果不履行合同,请法院判决。
    [ 被告]:
    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坚持答辩意见。
    [10:35:04]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不再做调解工作。现在休庭。
    [10:35:36]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张翠萍、贾小菊以及提供技术保障的董柯等,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民一庭庭长于宝灵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36:15]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