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答辩

原告举证

审判员查看证据

被告代理人质证

被告代理人举证

“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书记员辛勤记录

审判员提问被告代理人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1月26日13: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酱鸭成分含药材 超市被诉十倍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苏先生诉北京某超市总店及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47:23]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3:47:34]
  • [主持人]:
    苏先生起诉称,2009年11月4日,他在一家超市的六里桥店购买了5袋酱鸭,每袋酱鸭的价格是27.8元。苏先生在食用时发现所购鸭子的配料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普通食品里的物品党参、黄芪、当归。于是苏先生与生产鸭子的厂家多次沟通,希望厂家能把该产品妥善处理,但厂家坚持称生产的酱鸭没有质量问题。
    [13:47:48]
  • [主持人]:
    苏先生认为,党参、黄芪和当归是国家明令禁止放在普通食品中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据规定,用于保健品名单里的物品不得用于普通食品生产,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里有“党参、黄芪、当归”,因此他所购买的酱鸭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苏先生将超市的分店及总店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购物款139元,并给予十倍赔偿1390元。
    [13:48:05]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宋
    [13:48:19]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48:3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3:50:11]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3:50:35]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3:50:55]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苏先生诉北京某超市总店及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一庭法官宋
    [13:51:15]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3:51:27]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是陈述事实。
    [13:51:38]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13:51:49]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3:51:59]
  • [原告]:
    2009年11月4日,我在被告超市六里桥店购买了5袋酱鸭,每袋酱鸭的价格是27.8元。在食用时,我发现所购鸭子的配料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普通食品里的物品党参、黄芪、当归。为此,我与生产鸭子的厂家多次沟通,希望厂家能把该产品妥善处理,但厂家坚持称生产的酱鸭没有质量问题。
    [13:52:33]
  • [原告]:
    党参、黄芪和当归是国家明令禁止放在普通食品中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据规定,用于保健品名单里的物品不得用于普通食品生产,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里有“党参、黄芪、当归”,因此我所购买的酱鸭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我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购物款139元,并给予十倍赔偿1390元。
    [13:53:00]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3:53:17]
  • [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代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分开答辩吗?
    [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3:56:30]
  • [被告代理人]:
    首先是代表超市六里桥分店进行答辩。
    超市六里桥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六里桥店为被告超市的下属分支机构,六里桥店不是法人机构,没有独立资金,不是法律中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
    [13:57:41]
  • [被告代理人]:
    代表被告超市总店进行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单位认为原告所诉涉案商品的供应商具有合法的资质,在提供商品的时候也向我单位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检验检疫报告,故不存在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十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在采购涉案商品中已经审核了供应商的供应资质和商品合格报告,另外原告认为涉案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14:00:0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4:00:17]
  • [原告]:
    1、所购货物的包装袋;证明包装袋上标注的食品的成分。
    2、购货发票;证明与超市的买卖关系。
    3、郑州市工商局某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郑州一超市因销售添加当归的火锅汤料及含玫瑰花的腐乳受到处罚情况。
    4、卫生部(2002)关于药品添加的名单、(2007)关于黄杞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批复,证明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规定。
    [14:01:55]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品违反了法律规定。
    2、认可。
    3、没有关联性。
    4、认可。
    [14:02:11]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 被告代理人]:
    1、主购货协议;证明协议签字的主体。
    2、供货商的的销售资质,包括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供货商的情况。
    3、检验报告;证明食品情况。
    [14:05:1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
    证据一到证据三,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现在只是对商品中的添加物有异议,没有说商品资质的问题。
    [14:09:18]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下你是依据什么规定要求十倍赔偿?
    原告:《食品安全法》第96条。
    [14:13:30]
  • [审判员]:
    被告,原告称产品有质量问题,你们和供货商核实过吗?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把产品下架了,供货商没有表态。
    [14:14:1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14:36]
  • [原告]:
    被告作为大型的销售企业,应该熟知卫生部的文件,且在《食品卫生法》第10条中有规定,药品不得添加到食品中。
    [14:16:34]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单位的采购过程有严格的审查过程,关于供货商的资质和合格的检验报告,已经尽到了采购者合理审查的义务。原告认为我单位明知不合格商品仍销售,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17:3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4:18:0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曹静和姬园。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4:18:4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4: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