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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08:40:59]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国伟伙同他人于2004年9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同仁医院、朝阳区劲松金帆宾馆、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花园小区康泰园张某的家中,使用假冒的玉器和青铜器冒充春秋战国的古董文物,先后三次骗取张的现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八百元。被告人张国伟于2004年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龙福宫宾馆内、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花园小区康泰园张某的家中,使用假冒的青铜器冒充春秋战国的古董文物,骗取张的现金人民币共四万元。被告人张国伟伙同任某于2006年9月1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花园小区康泰园张某的家中,使用假冒的青铜器冒充春秋战国的古董文物,骗取张的现金人民币二万余元。后被告人张国伟于2006年9月20日,欲再次诈骗张泽民时,在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花园小区内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08:42:58]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胡爱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峰、李启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闫薇担任法庭记录。[08:48:45]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8:49:17]
- [审判长]: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国伟到庭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受审被告人姓名,张国伟,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河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南省许昌地区禹州市神后镇东大四组。[ 审判长]: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被告人]:无[ 审判长]: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被告人]:无[ 审判长]:羁押时间和逮捕时间?[ 被告人]:2006年9月21日,2009年9月15日[ 审判长]:何种原因[ 被告人]:涉嫌诈骗罪[08:54:5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国伟涉嫌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胡爱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张峰、李启忠依法组成,书记员闫薇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文广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东飞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判长]:1、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分别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2、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分别询问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3.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略)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审判长]: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张国伟,你是否完全知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被告人]:知道[ 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 审判长]:你是否知悉庭审前书面告知的认罪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知道[ 审判长]:你是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被告人]:同意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公诉人]: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辩护人]:同意[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本院的书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审判长]:被告人张国伟,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不陈述了。[09:01:15]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国伟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拿的这些东西从哪里买的。[ 被告人]:潘家园。[ 公诉人]:买的什么东西。[ 被告人]:青铜器。[ 公诉人]:是什么样的东西。[ 被告人]:都是仿冒的。[ 公诉人]:以多少钱的卖的这些东西。[ 被告人]:翻一倍的卖。[ 公诉人]:先后多少次。[ 被告人]:四五次,2004年卖过一次,2006年卖过一次。[ 公诉人]:卖了多少钱。[ 被告人]:与起诉书上写的一致,11万余元。[09:06:31]
- [公诉人]: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在哪里被抓的。[ 被告人]:王府花园,提前打电话说好了,给被害人送货时被抓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什么时候被抓的。[ 被告人]:2006年9月20日[ 辩护人]:怎么被逮捕的。[ 被告人]:家里给我捎信,说北京有一个警官让我跟他联系,联系后等了有半个多月,警察就来了。[09:07:16]
- [审判长]:现在回答法庭提问[ 审判长]:说一下9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情况。[ 被告人]:派出所让我的老乡给我打电话,他给了我警官的电话号码,之后就打电话跟警官联系,警官说让我9月21日来长陵派出所,我就过来了。[ 审判长]:取保候审后你是否知道公安机关一直在找你。[ 被告人]:不知道。[09:08:58]
- [审判长]: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预审一P31-39、44-50、51-60、61-64[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2、被害人张泽民的陈述,预审三P48-55、61-62[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3、证人任省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二P19-31[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4、证人刘维芳的证言,预审二P64-70[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10:17]
- 5、证人张永秋的证言,预审三P71-77[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6、鉴定结论书[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7、接报案经过[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8、到案经过[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9、工作说明[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11:20]
- 10、证据清单[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13:59]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护人]:不申请,有证据,1、借款协议;2、收条;3、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已经把钱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审判长]: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根据法院的情况予以认定核实。[09:15:2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张国伟涉嫌诈骗罪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张国伟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张国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受到刑罚惩罚。被告人供述其在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间在东城区、朝阳区等地多次以在潘家园市场购买的这些所谓的古代的青铜器、玉器冒充春秋战国时的股东文物,诈骗被害人十一万六千八百元,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可以印证被骗的数额基本上和被告人诈骗的数额一致,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被告人使用的这些物品均是假冒物品,且经鉴定这些物品的价值也非常低,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二、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根据到案经过,我们曾向公安机关核实此情况,当时被告人在第一次被拘留后,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这是个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被告人,后又找到后,被告人根据公安机关的电话来到公安机关,当时就对其实施了逮捕,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案件没有结束的情况下被告人来到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诈骗十一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请合议庭根据以上事实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09:20:19]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不懂法律。[09:21:01]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没有异议;以下说几点从轻情节:1、被告人被抓后认罪态度良好,庭审中自愿认罪;2、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后来对被告人失去控制,说明强制措施已经起不到作用,后来被告人又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我认为可以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家境十分困难,妻子重病,还有两个十来岁的孩子需要抚养,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详见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根据其到案经过,在2006年时,被告人以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与公安机关失去联系,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后,打电话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到后公安机关即对其采取了逮捕措施,故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警官给我打完电话后,是我是自己去的。[09:23:3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张国伟带出法庭[09:24:4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牟菁、刑庭张聃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09:25:47]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2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