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审判员 刘国承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被告质证
1月25日9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礼花筒炸伤帮工人 喜庆婚礼惹官司”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婚礼中燃放礼花筒炸伤堂兄弟导致的帮工损害赔偿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1:52]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刘国承,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先后在张坊法庭、良乡法庭、窦店法庭、研究室、民二庭、民三庭、民一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助理、副庭长,现任城关法庭副庭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法官。书记员由刘丹担任。
    [09:02:36]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 被告在原告的婚礼现场为了烘托气氛燃放礼花筒,没想到礼花筒将自己炸伤, 现原告将堂兄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09:03:46]
  • [主持人]:
    原告常兴华诉称:他与被告常旭华系堂兄弟关系。2006年4月16日被告结婚,原告为被告帮工。为烘托婚礼气氛,被告燃放了礼花筒。婚礼结束后,原告清理现场垃圾时,一个没有拧开的礼花筒突然爆开,将原告右眼炸伤。原告被送到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花医药费39000余元,被告只先行给付医药费5000元。后原告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现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85000余元。
    [09:06:1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10:42]
  • [原告]:
    常兴华,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
    委托代理人秦辉,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8:58]
  • [被告]:
    常旭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
    委托代理人骆策,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利,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
    [09:29:4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36:28]
  • [审判员]:
    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敲击法槌)
    [09:39:56]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常兴华诉被告常旭华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国承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09:47:2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09:53:55]
  • [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09:55:21]
  • [权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09:59:0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0:01:5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4872.37元(扣除被告垫付的5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52800元,护理费21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100元,差旅费7043元,配眼镜费320元,鉴定费2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2988元。
    4、判令被告给付精神赔偿金20000元。
    上述1、2、3、4项赔偿款共计185914.37元。
    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同村系堂兄弟关系,2006年4月16日,被告常旭华结婚,原告为其帮工。结婚典礼时被告用礼花筒烘托婚礼气氛,婚礼结束后大约11时许,原告清理婚礼现场上的垃圾,这时一个没有被拧开的礼花筒突然爆开,崩伤了原告的右眼。原告随后被送往北京同仁医院,并进行了眼科手术,手术后根据医嘱继续用药治疗,原告共花去医疗费39872.37元。原告受伤当天去往医院时被告先行给付5000元。原告经过多次治疗右眼视力至今不能恢复,后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10:37]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一、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所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是2006年4月16日答辩人与妻子张利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村家中举办婚礼庆典。当天从海淀区接新娘到房山婚礼现场的时间是10点08分,大概在10点18分开始典礼,11点左右开席,客人们总共分三、四批次吃饭,婚宴完毕已经是下午1点左右,1点半左右,常秀华、何艳萍、隗玉荣、靳玉兰四人才开始打扫院落,齐立刚往院外垃圾站拎垃圾,当时将所有垃圾物包括废弃的礼花筒一起清扫至院外的垃圾站,而被答辩人从垃圾站捡回废弃礼花筒玩弄过程中致使自己受伤。
    [10:20:12]
  • [被告]:
    二、被答辩人起诉所称难以自圆其说。不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和民风民俗、常理相违背,其说法不攻自破。被答辩人称婚礼结束后是大约11时左右,众所周知婚宴一般都在正午举行,谁家结婚庆典在上午11点就结束,其说法有悖于民风民俗。答辩人要从海淀区与昌平区的交界处接新娘子返回房山区周口店举办婚礼典礼,还分要三、四批人吃婚宴,被答辩竟然说上午11点婚礼结束,可能吗?实际情况是11点正值婚宴开始,那么被答辩人更不可能此时打扫婚礼现场垃圾。被答辩人称打扫过程中婚礼筒突然爆开,崩伤了右眼,众所周知礼花筒是人用手拧开尾部喷出彩色纸片,婚礼现场新娘下车时,已经有专人使用过了仅有的四个礼花筒,何况使用过程中都没有发生事故,若按被答辩人的说法来推断,打扫卫生肯定是用笤帚,而且人处于站立状态,难道说笤帚触碰到礼花筒竟然能够导致礼花筒的爆开?地雷也没有如此灵敏吧?爆开后,身体其他部位均没有伤害,不偏不倚单单炸伤了眼睛,是不是太过于巧合了。之所以作出上面的分析,意图是说明被答辩人起诉所依据的根本就不是实际情况。另外、受伤后因情况紧急,被答辩人母亲从答辩人处借5000元并非先行赔付,之后被答辩人还向其他亲属借款,对此答辩人保留主张返还的权利。
    [10:23:43]
  • [被告]:
    三、被答辩人没有义务帮工的事实,没有与答辩人建立起帮工的法律关系。被答辩人起诉称清扫婚礼现场垃圾受伤并非实际情况,答辩人多年在海淀区生活,与被答辩人虽有亲属关系,但少有来往,根本没有请被答辩人过来帮忙,再说婚礼上请了王克军的一条龙服务,根本用不着找被答辩人帮忙。2006年4用16日,被答辩人作为亲属随其母亲参加了婚礼,主要吃婚宴,绝没有提供法律上界定的帮工行为,更谈不上帮工中受伤。婚礼结束后,是常秀华、何艳萍、隗玉荣、靳玉兰等四人清扫婚礼现场。是齐立刚往院外拎垃圾,绝没有被答辩人的参与,这一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质证阶段会出示证据。
    [10:24:58]
  • [被告]:
    四、被答辩人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与答辩人无关。婚礼结束已经将废弃礼花筒清扫至垃圾站,在此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是被答辩人从院外垃圾站捡回废弃礼花筒回屋拆卸,对着眼睛摆弄。现在婚礼现场使用礼花筒已经很普遍,一般情况下正常使用婚礼筒还是比较安全的,但是被答辩人却是非正常摆弄、拆卸,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况且礼花筒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中也明确了不得对着眼睛,如此受伤被答辩人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或起诉礼花筒的生产厂家,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
    [10:26:36]
  • [被告]:
    五、被答辩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答辩人以此作出抗辩理由后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被答辩人从2006年4月1日受伤,于2006年8月23日经治疗病情已经完全稳定,时至2009年12月24日起诉,即使从治疗终结开始计算,也已经有3年零4个月,已经远远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而此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重新计算的法定情形,故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10:28:45]
  • [被告]:
    六、被答辩人起诉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意见在质证阶段发表。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杜撰受伤情形,实际上没有与答辩人形成帮工的法律关系,故答辩人不同意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敬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10:29:24]
  • [审判员]:
    原告,34872.37元的医疗费是全部医药费?
    [ 原告]:
    后续治疗还有,没有提交。
    [10:33:46]
  • [审判员]:
    现在还有多少钱?
    [ 原告]:
    没有算。
    [10:34:12]
  • [审判员]:
    误工费算的多长时间?
    [ 原告]:
    不知道。是律师算的。
    [10:35:15]
  • [审判员]:
    按照当时的收入标准?
    [ 原告]:
    按照当时收入标准。当时在天横瑞海物业上班,一个月工资一千二、三百。
    [10:35:51]
  • [审判员]:
    护理费是什么标准?
    [ 原告]:
    律师根据护理费算的。我不知道怎么算的。
    [10:36:34]
  • [审判员]:
    住院伙食补助费呢?
    [ 原告]:
    一天八十元。住了四次,一次十天。
    [10:37:05]
  • [审判员]:
    营养费呢?
    [ 原告]:
    当时住院时候的。
    [10:37:30]
  • [审判员]:
    补助费什么标准?
    [ 原告]:
    不知道。
    [10:37:49]
  • [审判员]:
    差旅费呢?
    [ 原告]:
    找朋友车去的,没有坐公交车。
    [10:38:12]
  • [审判员]:
    配眼镜32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
    [ 原告]:
    是。
    [10:38:42]
  • [审判员]:
    要求伤残赔偿金42988元?
    [ 原告]:
    是。
    [10:38:59]
  • [审判员]:
    精神赔偿金20000元?
    [ 原告]:
    是。
    [10:39:21]
  • [审判员]:
    从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中出现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原告说是给被告帮忙,原告在清理婚礼现场垃圾的时候被礼花筒炸伤的,被告答辩说,第一,原告没有帮工,原告就是作为亲友喝喜酒去了,原告不是帮工人;第二,原告受伤是自己拆卸礼花筒受伤,还有五千块钱,被告说是借款,不是垫付,也不是现行支付。被告称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已经向原告进行了送达,法庭现在对双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首先是原告你对进行帮工进行举证,你那天去到现场到底是帮工还是喝喜酒,另外你受伤到底是怎么受伤的,是你扫垃圾受伤,还是向他们说拆卸礼花筒受伤。关于原告的诉讼时效,你2006年受伤,现在已经2010年了,你2009年12月起诉,已经过了将近三年半,这段期间你找人家要过这个钱吗?对这方面进行举证。还有原告花费的这些费用你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比方说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医药费票据。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你们主张的事实,如原告到底是怎么受伤的,他那天去到底是以什么身份去的,你们主要在这方面进行举证。
    [10:49:55]
  • [审判员]:
    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1、鉴定意见书。
    2、北京同仁医院住院费清单,结算清单。
    3、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5张。
    4、住院费,医药费,挂号费收据9张。
    5、加油费发票21张。
    6、鉴定费收据一张。
    7、病例及各种医嘱、报告单41页。
    [10:50:43]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被告]:
    从复印件形式来说可以确认来源,真实性希望看到原件以后进一步确认一下。包括所有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等都是统一质证,需要核对原件确认证据真实性。另外所有证据我们认为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我们在主张的事实上有严重互相抵触。我们认为这些证据费用产生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很多油票经我们确认完全是发生在2009年10月以后的,70%、80%是2009年10月以后,有几份没有写日期的,从油价来看也是2009年10月以后,我们对票据的合理性提出置疑,即使有远见,这些油费不能证明和原告治疗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从时间上来判断油票发生并非发生在原告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因为2009年10月以后原告几乎没有发生过医疗费用,对票据我们不予认可。对于鉴定书,首先我们认为应该有委托程序,或者法定必经手续,可以确认华夏物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对程序提出置疑,对真实性认可。
    [10:55:4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误工证明有吗?
    [ 原告]:
    有。没有带。
    [10:56:12]
  • [审判员]:
    关于误工证明是指因为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 原告]:
    证明当时收入就行了?
    [10:56:46]
  • [审判员]:
    因为你误工工作单位没有给你工资的证明。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10:57:17]
  • [审判员]:
    你有证人吗?
    [ 原告]:
    有。
    [10:57:50]
  • [审判员]:
    有几个?
    [ 原告]:
    两三个。
    [10:58:04]
  • [审判员]:
    开庭以后把你需要申请出庭证人的姓名向法庭提交一下,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10:58:23]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书面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被告]:
    没有,我有证人。
    [10:58:41]
  • [审判员]:
    有几个证人?
    [ 被告]:
    十个。
    [10:58:54]
  • [审判员]:
    你写一个证人名单。听清楚了吗?
    [ 被告]:
    听清楚了。
    [10:59:12]
  • [审判员]:
    证明什么问题?
    [ 被告]:
    我们主张的整个事实,挺全面的。
    [10:59:36]
  • [审判员]:
    鉴于双方证人比较多,另外需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很多证据原件也没有带,原告证人也没有到庭,所以今天开庭就到这。本案定于2010年1月27日下午13:30分在城关法庭第一法庭继续开庭。原告不按时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按时到庭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1:00:0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1:00:26]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刘丹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1:01:3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