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庭审现场

原告

被告

原告向出示法庭证据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长春晚报

证据2

审判员和书记员

到庭媒体人员

原告宣读和解意见
1月22日10时,直播朝阳法院审理“美容广告擅用照片 刘晓庆索赔100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午上午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刘妍!
    [10:08:00]
  • [主持人]:
    今天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晓庆起诉被告长春市蓝梦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市蓝梦集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长春市蓝梦集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以及长春晚报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2:04]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信息。刘晓庆在起诉中称,《长春晚报》今年4月7日第6版及4月9日第28版娱乐版中,刊登着一则蓝梦国际医疗整形医院的医疗美容广告,并配有刘晓庆的照片。然而,该美容机构并未经刘晓庆允许,擅自使用了其照片。该广告中,不仅直接指名道姓的使用刘晓庆的照片,还在下方标注虚假事实。
    刘晓庆在起诉中表示,该则广告严重降低了其作为演员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另外,该医疗机构的宣传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误导广大公众消费者,侵犯公众的利益,也给刘晓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刘晓庆认为,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是人存在的必备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蓝梦国际医疗整形医院通过利用演员的名人效应,为其赚取更多的经济财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主观恶意明显,应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刘晓庆还认为,《长春晚报》作为一家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权威媒体,理应对其报刊上刊载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成为虚假信息传播的媒介,但《长春晚报》社疏于审查,导致侵权照片得以在其报纸上多次发布,故给其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19:38]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21:1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10:29:13]
  • [书记员]:
    请审判员入庭。
    [10:29:58]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10:31:0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31:40]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晓庆(以下称姓名)与被告长春市蓝梦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蓝梦公司)、被告长春市蓝梦集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称蓝梦医疗美容公司)、被告长春市蓝梦集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称蓝梦医疗美容门诊部)、被告长春晚报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春晚报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屹独任审理,书记员张迪担任记录。
    [10:32:07]
  •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
    2、委托代理人。
    3、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
    4、提起反诉。
    5、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10:32:38]
  • [审判员]:
    本院已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今天缺席开庭。双方表示意见,是否申请回避?
    [ 刘晓庆]:
    不申请回避。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不申请回避。
    [ 长春晚报公司]:
    不申请回避。
    [10:33:35]
  • [审判员]:
    现在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 原告]:
    原告请求被告在长春晚报上公开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恢复原告的名誉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一百万元、支付律师费、工商调查费,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一、二、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在长春晚报2009年4月7日第六版、2009年4月9日第二十八版的娱乐版面刊登美容整形广告中,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广告中三被告不仅直接指名道姓使用我的照片,还在照片下方标注虚假事实,严重降低了我作为著名演员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肖像权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个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是人存在的必备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被告通过利用原告的明人效应,为其赚取更多的经济财富,不顾社会的公正影响和社会责任,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另外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广告法,误导广大公众消费者,侵犯公众利益,长春晚报公司作为报刊发行机构,理应对启发性的报刊上刊载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长春晚报社疏于审查,导致侵权照片得以多次发布,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被告发行的晚报作为一家有影响力的媒体,对其刊登的广告应当进刀社会责任,其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和不服责任的影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35:07]
  • [审判员]:
    对方侵权的主要理由。
    [ 原告]:
    被告以原告是欧特莱伊维兰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而代替了被告作为其他主体的经营行为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照片。被告以他人美容过程充当了原告的美容过程,并在报刊上刊登侵犯了刘晓庆的名誉权肖像权。
    [10:36:45]
  • [审判员]:
    是使用的这两张照片吗。
    [ 原告]:
    是的。
    [ 审判员]:
    有其他的理由吗。
    [ 原告]:
    长春晚报报纸第三行,虚构了刘晓庆在蓝梦美容院使用了除皱的服务,这是虚构的对刘晓庆本人构成了侵权。另外,这个产品是一个机器设备,对刘晓庆的照片的使用也未经刘晓庆授
    [10:40:58]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起诉,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我公司制作发布广告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是欧特莱伊维兰场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在网站上现仍可以看到欧特莱伊维兰形象代言人刘晓庆的文字。2009年5月刘晓庆神采奕奕的出现在深圳某高端时尚住所,以及其在欧特莱伊维兰之夜上的讲话,其现在仍然是欧特莱伊维兰的形象代言人,故被告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也没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行为。名人代言商品的行为,就是名人在使用商品后利用其号召力和影响力扩大商品的知名度,故与产品有关的行为她都应该负责其,刘晓庆多次出席过欧特莱伊维兰举办的产品宣传活动有公开的报告和记载,答辩人只是出于对原告的爱戴和仰慕,且原告是该产品的代言人,才发布的这个广告,而且也没有贬损原告的言词,这个广告只发布了两次,没有造成大的影响,发布的广告也是基于原告是产品的代言人,故没有侵权。即使构成侵权,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侵犯人格权是没有经济损失的,赔偿额度100万元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是在即使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 长春晚报公司]:
    答辩人作为广告发布人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仅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对于刊登的广告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答辩人查看了营业执照等证件,对广告产品代言人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根据网站上显示刘晓庆是欧特莱伊维兰的代言人,并且时至今日,原告仍是该产品的代言人,答辩人作为广告发布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45:34]
  • [审判员]:
    原告刘晓庆进行举证,被告蓝梦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 蓝梦公司]:
    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报纸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具备侵权的要件。证据三,是刘晓庆本人的陈述,不属于证据。证据四,公正的录音证据。
    [ 审判员]:
    原告,证据四的证明目的
    [ 原告]:
    证明被告在晚报上刊登了侵犯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以及在电话中被告工作人员的陈述,证明被告是利用原告的肖像大量的招揽业务。
    [10:47:03]
  • [审判员]:
    现本庭进行播放光盘录音。(略)
    [10:48:1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对录音有如下意义异议,第一不能证明通话人的身份,以及他所说的话是代表被告,第二这种取证的方式来源不合法,因此作为律师,这里有提到周,这应该就是对方代理人周律师,作为律师取证应该告知被调查人其真是身份,并应当声明调查的目的,所以通过打电话和伪装身份以虚构的去蓝梦美容的理由进行调查,不符合规定。故该证据不合法,缺乏合法性。第三,通话内容谈的是美容的具体问题与本案无关。第四,谈话内容涉及到原告的情况,谈话内容与本案涉案广告无关。
    [10:53:54]
  • [审判员]:
    被告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证据五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有些票据和案件无关。尤其是出租车发票,不能证明和本案有关。
    [ 审判员]:
    被告长春晚报社发表质证意见。
    [ 长春晚报公司]:
    我公司的质证意见与蓝梦公司一致。
    [11:03:36]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出具)证明原告是涉案广告中产品形象的代言人,原告同意将该肖像用于有关产品的行为。
    [11:05:09]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证据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有该医疗机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就可以虚构刘晓庆美容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不能证明被告有关和构成侵权的主张,该营业执照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营业执照有关代言人的说法也不能直接张冠李戴,来证明被告可以不经刘晓庆允许而使用刘晓庆的照片。更不能证明该营业执照能够支撑被告可以虚构刘晓庆在被告处美容的事实。
    证据三,医疗企业证,所持异议,与证据一二相同。
    证据四,关于刘晓庆参加活动的报道,该报道与本案无关,且该报道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即使刘晓庆参加了活动的报道是真实的,也是不能以此报道来证明被告能够不经刘晓庆的允许而使用刘晓庆的照片,不能证明被告不经刘晓庆的允许,对社会不服责任而虚构刘晓庆美容的过程,特别不能虚构以他人的形象来代替刘晓庆的形象作为广告刊登来欺骗公众欺骗消费着,使刘晓庆的荣誉和名誉受到损失。
    证据五,法国公司的授权网站上的一些消息,不能证明刘晓庆作为法国伊维兰公司设备的代言人就能够从代言人的身上去演化出被告在长春晚报上连续虚构事实、连续未经刘晓庆同意使用刘晓庆的照片,而且这些证据均为复印件,根据证据规则规定,该复印件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原告的录音举证,针对被告所发表的观点做一些补充答复,被告认为不能证明通讯方式的单位是被告,该录音中所讲的时间、地点、内容均与晚报上的广告内容一致。因此该通讯方式能够证明就是被告单位的员工或推销人员,今日被告认为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应告知身份,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规定,早以对以前的证据规则有所更改,在民事案件中,只要是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性,事实的真实性,是否能够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由法庭根据本案的所有证据予以认定,本案中该案的证据以与消费者的访问方式是合法的。本案广告中,以其他的照片代替刘晓庆的照片,证据的最直观要素是证据的真实性,真是在本案中又符合证据交换的规则就证明他合法,而与本案的直接关联在谈话录音中不仅能够证明被告的时间地点设备推销方式广告内容刘晓庆的美容过程以及消费,还有证明特别产品,等虚构的内容,录音都是真实的,具备了证据的关联性,从真是性合法性关联性,该证据都具备,因此请求法庭能够将此证据予以采信。
    [11:09:36]
  • [长春晚报公司]:
    对蓝梦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11:10:04]
  • [审判员]:
    原告针对晚报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记录不能说明具体的时间,不能说明长春晚报尽到了审查的义务,且该证据只是打印件不能再现真实的情况,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上显示是4月9日,但在长春晚报的广告发表是在4月7日就开始了,该证据不具备真实性,
    [ 审判员]:
    蓝梦公司有无异议?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无异议。
    [11:19:5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证据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对于原告代理人所说的虚构美容的事实,说一下意见,在广告内容中体现不出原告是在蓝梦美容,广告本身体现不了原告的观点,并没有说原告是在蓝梦做的美容。
    [11:22:42]
  • [原告]:
    被告的律师对本案所涉及的关键证据,及广告照片,事实是被告的照片,这里所有的文字等等,最后有蓝梦国际医疗整形医院,地址电话等事实都是一致的,故被告的陈述不一致。
    [ 长春晚报公司]:
    没有了。
    [11:23:27]
  • [审判员]:
    法庭询问几个问题。长春晚报公司,你方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
    [ 长春晚报公司]:
    尽到了,我们核实和广告,以及被告书面提供的材料,网站等。
    [ 审判员]:
    庭审中,是否能够提供相关的审查广告的证据材料。
    [ 长春晚报公司]:
    与蓝梦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致。
    [ 审判员]:
    广告刊登在什么时候?
    [ 长春晚报公司]:
    4月7日4月9日,还有09年4月26日。
    [11:26:13]
  • [审判员]:
    还有无其他证据。
    [ 原告]:
    有,公证书。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意义。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公正的录音不能证明已经刊登了,录音的人不是登广告的人。
    [ 审判员]:
    蓝梦公司与本案的三个被告是什么关系,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门诊部是我公司的分支机构,蓝梦实业公司与我公司无关。
    [11:27:56]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但蓝梦美容实业集团和门诊部等三者全部在一起经营,且这一个广告位三家公司均作了宣传。
    [ 审判员]: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广告的照片中的两张小照片是刘晓庆本人的照片吗?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是,而且是从网上下载。
    [11:28:56]
  • [审判员]:
    有无相关证据。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现在没有找到。
    [ 审判员]:
    原告对此有无意义。
    [ 原告]:
    上个月我们在两千多家网站上的整理看,证明了被告未经刘晓庆授权,从网上下载的其他人的照片不能作为刘晓庆的照片使用,即便是刘晓庆的真实的照片,也是刘晓庆的隐私,刊登的这两张小照片不是刘晓庆的照片。刘晓庆就没有做过这种事,关于刘晓庆拉皮多次的报道都是在新闻上作了澄清的。
    [11:30:25]
  • [审判员]:
    庭审前,原告要求审计被告方的财务状况。原告的请求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具备关联性,如进行审计对本案只是浪费诉讼资源、拖延诉讼时间,故对原告的申请本原不予接受。
    [ 原告]:
    听清了。
    [11:31:5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没有。
    [ 长春晚报公司]:
    没有。
    [11:33:2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33:46]
  • [原告]:
    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证据确凿充分,被告的答辩没有证据支持,综合本案的情况,真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原告的回答是肯定的。首先,被告蓝梦系列公司未经原告刘晓庆的允许,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在长春晚报2009年4月7日、9日及其他的时间刊登了广告,在广告中被告不仅直接指名道姓使用原告的姓名及照片,并在照片下方标注虚假的事实。其次,被告以他人美容的照片作为刘晓庆的照片使用,严重降低了原告作为居民影星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公众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被告应承担责任,特别是被告在广告中还有虚假的内容。我们没有看到哪一个美容可以让人50分钟就回到十年前。第三,以刘晓庆作为主要的版面。第四,与蓝梦有关的系列公司中,没有一个人证明他是国际医疗整形的证明,而且还将其他美容的照片作为刘晓庆的美容过程来欺世盗名,来误导消费者,因此被告利用明人效益,为了赚取更多的经济财富而不顾原告的利益,也不顾公众的利益,侵犯了刘晓庆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11:38:14]
  • [原告]:
    第二,被告是否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故意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故意及行为,我们多媒体投影上所载明的广告文字的虚假事实,能证明被告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故意及行为。首先,擅自使用刘晓庆肖像这就是故意,谁都知道在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法制建设的三十年的历程中,只要是个人的肖像权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授权,他人不得滥用,因此,被告擅自使用刘晓庆的肖像,客观本身就是故意,主观不能凭代理人的讲述,而是要借助于广告的客观。被告的广告贬损了刘晓庆的行形象,伤害了她的名誉,名人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消费者负责,由此而来,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修订当中,专门对名人广告作了严格的界定,因此,名人对消费者对公众要承担责任,这也是刘晓庆的救济途径,正是因此刘晓庆是名人,刘晓庆作为法国欧特莱伊维兰产品的代言人,但不能是使用该产品的其他的美容公司的代言人。作为被告使用刘晓庆关于伊维兰产品的代言人来推托自己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是不成立,广告内容美容过程的头像实际上是对刘晓庆名誉最倾向的侵犯,所以被告所说的没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故意及行为不成立。
    [11:41:15]
  • [原告]:
    第三,我们完全理解被告代理人所述的被告的善意,对刘晓庆充满敬慕我们理解。但是对刘晓庆的仰慕更应尊重刘晓庆的肖像权,应争得刘晓庆的同意。一个虚假的广告,未经他人允许,捏造他人的照片刊登美容过程的广告,以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广告,甚至是违法的广告,不能体现善意,善必须要建立在真的基础上,美和善同样如此,只有真才有善美的存在,只有真才会有真善美。
    最后,本案侵权的赔偿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刘晓庆作为影视巨星,作为形象代言人,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他依法获取收益的权利,刘晓庆作为影视巨星按照现在的行情,一年都在两百万以上的广告费,按照行业标准,市场行情,本案只要求了一百万的精神损害费,被告使用了大量的刘晓庆的照片,被告应在其非法牟利的利益中,隐含了刘晓庆的权益,如果这是一个非法的广告对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刘晓庆没有提出过高的请求,而是由于被告减少了广告费,原告提出的正当的要求。第二,对刘晓庆的影响,年龄是女性的秘密,整容更是女性的尊严,刘晓庆根本就没有整容,一个演员的形象就是自己证明的整个代价,如果一个演员整容直接影响了演员的合约,当然刘晓庆在本案中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在本案中刘晓庆也没有对此因和约受到影响而提出赔偿。第三,关于精神损失,刘晓庆从这次案件后,对自己有过经验和教训,不太愿意暴光于媒体。在本案中,不断的有人去炒作这件事情,制造虚假的广告,对刘晓庆是一种精神伤害,刘晓庆有权在法庭上威权,要求对方消除影响,这也是情理之中,根据广告法,如果名人作了虚假广告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这也是刘晓庆负责任的表现。本案案件成本我们向法院提交的也是比较少的,本人多次与刘晓庆进行交谈的差旅费并没有提供,且我方没有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刘晓庆是不愿意接受媒体的报道。但是今天欢迎媒体对此案的报道,刘晓庆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其请求的100万元,可以考虑与被告和解,不作为本案诉讼的最主要的目的。也恳请法庭对刘晓庆的诉讼请求的精神损害作出酌情的处理。刘晓庆说要围绕广告法,社会责任,不误导消费者,对公众负责,及公众的利益,刘晓庆与媒体是完全一致的。请求法院尽快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
    [11:51:18]
  • [审判员]:
    被告意见。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第一被告发表广告的行为不构造侵犯名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宣扬他人隐私等方式的行为才构成侵害名誉权,在本案中,通过庭审调查和原告、被告所出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对于原告对法国公司的代言原告是认可的。对于广告中的照片原告认为是涉及隐私,但原告有称报纸上的小图不是原告本人的,故被告并没有原告他人隐私,广告中也没有侮辱诽谤的言语,且是赞美刘晓庆青春永驻,向公众传递的是刘晓庆很不错的形象,这个广告是树立了原告的良好形象,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形象,所以被告没有丑化原告人格和侮辱诽谤。广告中说的是美容,而不是整容,刘晓庆这种影星在经济发达的现在,女性可能都会涉及到美容。广告发布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或丑化他人肖像,才是侵权。用于产品的宣传推广应该是认定为经过了原告的同意。如果说本案的广告语刘晓庆代言的产品没有如何关系应该是构成侵权,但广告是为了推销产品,故我方认为是不构成侵权形象,公司的法人对刘晓庆影片的欣赏和崇拜,被告制作发布这个广告,绝不因为他喜欢刘晓庆,而是因为刘晓庆是涉案广告产品的代言人,同时在这个广告中也没有污损和丑化原告的形象,所以也不具备侵犯原告的肖像,今天原告又提到侵犯原告的荣誉权这也是不成立的。第三,即使能够认定原告侵权,对于赔偿数额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数额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按照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按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后果确定。本案中被告是机遇原告是广告产品的代言人,且原告的肖像是在网站上公开展示所发布的广告,如果说有过失程度也是及小的。从这种侵害的方式、场合,实际上晚报就是在长春地区发行的晚报,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给原告带来的损害后果,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主张我方不认可,原告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并没有刊登一年的广告,广告只发布过两次。综上,被告相信法庭能够公正的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
    [12:03:11]
  • [长春晚报公司]:
    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且徐履行了审查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其他情况与蓝梦公司的意见一致。
    [12:09:0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
    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坚持诉讼请求。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庭公正审理。
    [ 长春晚报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庭公正审理。
    [12:10:04]
  • [原告]:
    可以。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可以
    [ 长春晚报公司]:
    可以。
    [12:10:36]
  • [审判员]:
    休庭10分钟,双方进行和解,如不能达成和解意见的本院将进行宣判。
    [12:11:03]
  • [审判员]:
    继续开庭,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
    [ 原告]:
    鉴于被告代理人请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获知的被告的认错态度,鉴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一些善意的员工对刘晓庆的仰慕之情,经请示原告,刘晓庆决定在法庭主持下和解,刘晓庆愿意放弃本案有关经济诉讼请求的百分之九十五的经济利益,从100万元降低为5万元的赔偿。被告应经尽快的在长春晚报连续五次刊登赔礼道歉,挽回刘晓庆的影响,为建立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而共同打造我们的文明。
    [12:13:16]
  • [蓝梦医疗美容公司]:
    同意原告的和解方案,我们会在长春晚报就此情况作出真实的诚恳的说明。
    [ 长春晚报公司]:
    同意。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到此,闭庭。
    [12:14:15]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孙媛媛、黄硕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2:18:34]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3: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