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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不满女儿偷窃 父亲殴打女儿致死”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3:21]
- [主持人]: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二[09:08:19]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刑庭法官李中华承办。李中华2004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通州法院刑庭庭长助理、助理审判员。曾先后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调宣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通州区未成年人保护先进个人,并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09:13:58]
- [主持人]: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18:57]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09:20:14]
-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建康到庭(法警执行)。[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刘建康是否有别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被告人]:42岁,1966年5月26日,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及住址?[ 被告人]: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判长]:职业?文化水平?[ 被告人]:农民,小学。[09:22:02]
- [审判长]: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1994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月因诈骗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五日。[ 审判长]:这次因为什么?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为故意伤害,2009年7月25日被拘留,2009年9月1日被逮捕。[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已满十日。[09:23:51]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建康故意伤害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中华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张振环、马素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冬梅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建臣、曾智豪。[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审判长]: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二、自行辩护的权利;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被告人: 听清了。[09:26:31]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刘建康,男,一九六六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蓬安县,暂住北京市通州区。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09:31:12]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刘建康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吗?[ 被告人]:我肯定是认罪伏法的,但是我不是故意打死的。[09:37:12]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刘建康,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38:23]
- [公诉人]:刘某与你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我二女儿。[ 公诉人]:多大?[ 被告人]:12岁半。[ 公诉人]:是与你一起生活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在2009年7月初为什么离家出走?[ 被告人]:我也不知道,她长期跑出去。每次都是警察送回来的。[ 公诉人]:这次是什么时候回家的?[ 被告人]:7月24日晚上我知道她住哪,晚上快一点时等到她了,她拿了一个钥匙给我,说是一个姐姐的门钥匙。我想问她偷了些什么东西,但是她不承认。她就带着我去那家,然后他们家说都丢了些什么东西。[ 公诉人]:是你带回家的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带回家之后干什么了?[ 被告人]:我问她你自己说怎么办,她说以后不干了。后来就打了她几个耳光。然后她往外跑,我就拿生日蛋糕的绳子绑住她,绑在梯子上。[ 公诉人]:梯子放在哪?[ 被告人]:平时放在外边,后来放在屋里。[ 公诉人]:怎么打的?[ 被告人]:我就打她屁股,把她双手绑在梯子上。[ 公诉人]:用什么打的?[ 被告人]:黑色的塑料管子。[ 公诉人]:有多长?[ 被告人]:一米多。[ 公诉人]:怎么打的?[ 被告人]:抽她。[ 公诉人]:抽什么部位?[ 被告人]:主要就是屁股。[09:43:30]
- [公诉人]:打了她多长时间?[ 被告人]:半个小时。我打了几下就问她偷了几家,她说就偷了一家。其实我都知道她偷了几家。[ 公诉人]:打成什么样了?[ 被告人]:我看她屁股紫了,有些肿了。[ 公诉人]:你知道这样会对她造成伤害吗?[ 被告人]:人家说打屁股没事。[ 公诉人]:孩子身上红肿是不是伤害造成的?[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打了半个小时之后怎么了?[ 被告人]:她说口渴,我就把她放下来了,我去给她买葡萄糖和消炎药,我回来后看见她的脸色变了,就抱着她去医院了。[ 公诉人]:为什么带孩子去医院?[ 被告人]:我看着心疼。[ 公诉人]:打成什么样了?[ 被告人]:我看脸色变成紫白的。[ 公诉人]:到医院之后呢?[ 被告人]:医院在抢救,我给我爱人打电话。[ 公诉人]:在医院抢救了多长时间?[ 被告人]:前后有三十分钟。[ 公诉人]:什么时候知道死亡了?[ 被告人]:就是三十分钟后,医生说孩子可能不行了,说让我报警,然后说把孩子放太平间去,但是我发现孩子胸口还是热的,然后医生说那就再放一会。然后我就准备打电话报警。[09:50:06]
- [公诉人]:从孩子到医院到最后从太平间出来也没有报警?[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从太平间出来去哪了?[ 被告人]:回家找我爱人了,然后我说我犯事了,她说先让我吃饭,然后医院来电话说让我去医院一下。然后我回医院了,警察在那等我。我就跟警察说我的孩子被我失手打死了。[ 公诉人]:你在检察机关和刚才的当庭供述是否一致?[ 被告人]:不一致。[ 公诉人]:你怎么解释?[ 被告人]:我也没有办法。[09:55:00]
- [审判长]: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长]:当时使用的工具是谁的?[ 被告人]:我自己的。[ 审判长]:用袜子了吗?[ 被告人]:开始用的绳子,然后怕她疼我就用袜子包着绳子。[ 审判长]:得知你女儿死亡之后你有什么行为?[ 被告人]:在被告知之后我就在孩子床边亲他,让医院赶紧抢救。然后等我妻子来了把我扶起来,就哭。我问主治医生谁报案,医生说等孩子的后事处理完了再让我自己报案,就把孩子送到太平间,我说我现在处理完了是不是该报警了,太平间的人说他们不管这些事情。然后我就回家了,回去后太平间的人打电话来。[ 审判长]:从孩子死亡到你被抓获有多长时间?[ 被告人]:最多不到一个小时。[ 审判长]:在一个小时内你为什么没有报案?[ 被告人]:手机没电了。[ 审判长]:你妻子在医院你还有必要回家交代吗?[ 被告人]:我回去换衣服。[10:03:55]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讯问?[ 公诉人]:从孩子死亡到送到太平间有多长时间?[ 被告人]:十多分钟。[ 公诉人]:一直没有报案是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一起回家的是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路上都和妻子说什么了?[ 被告人]:就说把大女儿找回来。[ 公诉人]:提到过报警的事吗?[ 被告人]:提到过。[ 公诉人]:接电话时你妻子在干什么?[ 被告人]:在给我找衣服。[ 公诉人]:你去医院你妻子去干什么?[ 被告人]:回单位。[10:08:59]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证人苏某、王某、杨某的证言,证明东西被盗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10:11:02]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经常偷别人家的东西。[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10:12:15]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卡复印件等。证明被偷物品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10:16:32]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10:17:03]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殴打孩子及之后送去医院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因为孩子以前偷过他们的东西所以我们之间有些不愉快。[10:19:15]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孩子受伤及死亡的情况、报警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书、急救中心病历,证明死者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出生和死亡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因情况;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当天现场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现场提取的血迹是被害人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那天刘某没有流血。[10:26:1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到案经过及毛某、宋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到案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派出所抓获我是不成立的,我看见警察在,我要是跑也能来得及,但是我没有跑。[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没有脱逃行为,但是并没有证明被告人有自首的情况。另外,医院并没有阻挡被告人报警。[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的举证完毕。[10:28:59]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被告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10:31:5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第一,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其对伤害刘某致死的事实供认不讳,公诉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明了刘某身体所受伤害的过程和刘建康的伤害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第二,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为被害人刘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第三,被告人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10:35:57]
-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被告人]:我不是故意把孩子打成这样的。她偷的东西我也承认。我也愿意去赔偿。跑到房山那一次,人家给送回来我花了钱感谢人家。把人家送走之后我回来她又跑走了。我认罪伏法。[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刘某的伤是长期殴打所致的,这种情况被告人是明知的,是故意的。但对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不是故意的。被告人对刘某所受的伤害持放任态度。他对最终后果是有一定预测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是不一致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答辩意见?[ 被告人]:打了没有两个多小时,一共才一个多小时。我是认罪的,我没有推脱自己的罪行。我积极配合各项工作,没有说半句假话。[10:42:3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请求审判长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大女儿现在还不知道在哪。[ 审判长]:现在休庭五分钟,稍后进行宣判,将被告人带回暂押室(法警执行)。[10:43:42]
-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建康到庭(法警执行)。[11:10:06]
- [审判长]:现在恢复法庭调查,传证人毛某到庭。[11:18:38]
- [审判长]:姓名?证人:毛某。[ 审判长]:年龄?[ 证人]:22岁。[ 审判长]:出生地?[ 证人]:四川省绵阳市。[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什么关系?[ 证人]:夫妻。[ 审判长]:了解本案情况吗?[ 证人]:了解。[ 审判长]:能够如实作证吗?[ 证人]:能。[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案发当天怎么到的医院?[ 证人]:他打电话让我去的。[ 公诉人]:在此期间有没有提到报警?[ 证人]:提到了。[ 公诉人]:医院的人怎么说的?[ 证人]:保卫科会处理。[ 公诉人]:离开医院干什么去了[ 证人]:回家。[ 公诉人]:为什么回到医院?[ 证人]:太平间的人给打的电话。[ 公诉人]:在路上他说什么了?[ 证人]:问我先去自首还是先干什么。[ 公诉人]:你怎么答复的?[ 证人]:我说先回家吃饭吧。[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问题向证人发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告人]:没有。[11:25:5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请求审判长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11:29:27]
- [审判长]: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对被告人刘建康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充分考虑了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已作出结论。现在全体起立,进行当庭宣判(敲击法棰)。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建康在其暂住地内,因发现女儿刘某(12岁)有盗窃行为,为教育刘某,用塑料绳、袜子将刘某捆绑在铁梯子上,并用橡胶管长时间抽打其背臀部、胸腹部等部位,致刘某于当日12时25分因皮下、肌层广泛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刘建康案发后已准备投案,在医院处理后事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康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后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教育,故意伤害子女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康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方面以当庭查实情况为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建康关于其案发后准备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建康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认罪、悔罪,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本院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建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作案工具,铁质梯子一把、胶皮管一根、红色塑料绳二根、长丝袜一双,予以没收。本案的书面判决书于庭审后5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1:32:58]
- [审判长]:被告人刘建康,本庭刚才当庭宣判的内容你听清了吗?对本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 被告人]:听清了,上诉。[ 审判长]:现在闭庭,将被告人刘建康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11:35:21]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35:53]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