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法庭转交证据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仔细审核证据

原告证据

原告证据-鉴定结论

被告质证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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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玻璃门断裂致住宿者伤残 旅店被诉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小敏,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5月,原告郝利岗在被告张全海经营的旅店内住宿,5月21日晚,原告郝利岗与朋友几人在外饮酒,饭后回旅店休息,当时外面正下雨,在原告推门进入旅店时,其中一扇玻璃门突然断裂,门的上半部分玻璃破碎后散落在地上,剩余部分仍立于原位,雨天湿滑致原告失足跌倒在立于原位的玻璃上,造成原告左腋下肌肉组织割伤,筋脉神经隔断,经平谷区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现原告已左臂截肢。
    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母亲、兄弟均有不同程度智力障碍,妻子身患糖尿病、肾炎,另有一九岁儿子和四岁女儿,为给原告治疗,原告妻子四处借款五万余元,至今仍拖欠平谷区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费二十一万余元。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所经营旅店未设置防滑措施和警示标志,被告旅店玻璃门亦未做钢化安全处理,不符合相关建筑用玻璃行业标准,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伤负责。而被告张晓强为该旅店登记业主,被告父亲张全海为实际经营者,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8:57:29]
  • [主持人]: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张亚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起、人民陪审员吴福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08:58:06]
  • [主持人]: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8:58:3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01:4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09:01:56]
  • [审判长]:
    请坐。
    [09:02:0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2:21]
  • [审判长]: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郝利岗,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东王镇孔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董占棉(原告妻子),1980年6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东王镇孔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纪小华,女,1972年10月出生,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张晓强,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平谷区滨河小区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
    被告张全海,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平谷区滨河小区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2:58]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03:55]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二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04:09]
  • [审判长]: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郝利岗与被告张晓强、张全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起、人民陪审员吴福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书记员胡怀松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09:04:53]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二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05:10]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一、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 二、诉讼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06:45]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二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7:0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代理人]:
    有。
    [ 二被告代理人]:
    有。
    [09:07:3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08:55]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5月21日,我在北京兴开旅社住宿。当日19时50分,我回到旅社时,因旅社的两扇玻璃门未作钢化处理,我开门欲进入旅社时其中一扇门突然断裂,玻璃门大部分散落在地上,剩余高约50公分的玻璃残片依然立在原位,另因当时下雨地面湿滑,被告未采取防滑措施,亦未设立警示标志,致我失足倒在剩余原位的碎玻璃上,我的左腋下肌肉组织割伤,筋脉神经割断,后我被送到平谷区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现已左臂截肢。我因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治疗,且拖欠医院巨额医药费,而被告仅给付我现金1000元,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医疗费199 524.72元,护理费误工费7950元,护理费3080元(44天×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44天×50元),伤残赔偿金150 458元(10747元×70%×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2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3786元(7656元×20年×70%÷4个子女),精神抚慰金21 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共计481 500.22元。
    [09:11:46]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09:12:05]
  • [二被告代理人]:
    张全海经营的是以张晓强名义开办的旅店,所以被告张晓强不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被告经营旅店所使用玻璃门并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使用钢化的玻璃,被告使用的玻璃门及房屋都在特行房检都是合格的,并不存在安全隐患,这个门从2005年4月使用至事发前,一直属于正常状况,并在玻璃门上张贴了警示标志,而且原告在该旅店已经居住了三天,也均没有任何事件发生,另外在门口已经放置了防滑垫,被告做到了安全警示;另外在案发之时正在下雨原告到被告旅店并没有带雨具,原告奔跑至旅店门口并没有停止,而是直接撞到门上,才引起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且原告在到达旅店之前,在饭店吃饭时喝酒了,所以导致了非正常原因致事故发生。基于上述事实,被告没有故意及过失,所以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导致肢体被截肢,有医院的责任有原告自己的责任,平谷医院及时采取措施,与被告方没有任何责任。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我们认为有些是超过了法定范围和标准,原告所伤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09:15:43]
  • [审判长]: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方对原告损伤是否有过错,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下面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举证。
    [09:16:40]
  • [原告代理人]:
    医药费单据,诊断证明病例材料、病例清单、住院押金票据以及欠医药费证明、公安机关的笔录。
    [09:19:27]
  • [二被告代理人]:
    对证明没有异议,对原告原籍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没有异议,医药费收据不具合理性,09年7月27到7月30日连续四天,此三张有票据重号现象,真实性有瑕疵。对其他医疗费的票据坚持简易程序的质证意见。
    [09:22:55]
  • [审判长]:
    对被告认可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不认可的证据本院将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和情况作出是否认定。下面出示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家庭成员证明,鉴定费票据,医疗器械发票、交通费票据、户口本原件。
    [09:24:13]
  • [二被告代理人]:
    公安机关出具的原告家庭成员证明和鉴定费票据没有异议,交通费票据没有异议,医疗器械票据没有异议。
    [09:25:49]
  • [审判长]: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下面出示提交的鉴定结论原告伤残程度为70%。双方对鉴定结论有什么意见?
    [09:28:5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二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是医院的责任。
    [09:29:37]
  • [审判长]:
    下面宣读本院调取公安机关对蔡某所作的笔录(略)。下面宣读对闫某所作的笔录(略)。宣读公安机关对张某所作的笔录(略)。双方发表意见?
    [09:32:11]
  • [原告代理人]:
    对蔡某的笔录没有意见,闫某的笔录证明了玻璃门上没有警示标识。张某的笔录没有意见。
    [09:32:35]
  • [二被告代理人]:
    蔡某并没有亲眼看到当时的情形。闫某当时对公安机关的问法有误解,当时门身边有一个警示标识的字幅。
    [09:32:58]
  • [原告代理人]:
    闫某的笔录里非常明显说了一句当时推门时玻璃坏了。
    [09:33:12]
  • [审判长]:
    对双方的笔录本院将综合本案其他情况予以考虑,现在暂时不予认定。
    [09:34:01]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准许证人蔡利永出庭作证。证明当时现场的情况。
    [09:35:51]
  • [审判长]:
    原告为什么去被告旅店住宿?
    [09:37:24]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当时在打工,所以在被旅店住宿,已经住了四天,第五天出的事故,一共五个人在这住宿。
    [09:38:48]
  • [审判长]:
    蔡某是干什么的?
    [09:39:03]
  • [原告代理人]:
    蔡某是原告等一起几个人当时干活的头,是他雇佣原告等四人安装门窗,并安排原告等人在被告旅店住宿。
    [09:40:25]
  • [审判长]:
    允许证人出庭。
    [09:40:41]
  • [审判长]:
    证人的自然情况。
    [09:40:57]
  • [证人蔡]:
    蔡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平时主要负责安装门窗,属于包工头,住河北省盐山县。
    [09:41:24]
  • [审判长]:
    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09:41:39]
  • [证人蔡]:
    原告是我的雇员。
    [09:41:59]
  •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需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09:42:28]
  • [证人蔡]:
    听清了。
    [09:42:37]
  • [审判长]:
    你出庭作证想证明什么?
    [09:42:49]
  • [证人蔡]:
    证明在2009年5月21日晚上,7时50分我跟原告郝利岗、杨飞、宋永超还有一个不知道姓名(临时叫来帮忙的)的五个人在一起吃的饭,之后我跟临时找的那个人一起走回被告旅店,起先我们已经住了三天,事故是在第四天晚上发生的。当天我们吃完饭后回到旅店进门时,原告在我后面进来的,进入旅店我将五个人住宿费100元交纳了,我先进我的房间换衣服, 这时我就听见门砰的声音,之后就听见有人叫我,没有见到怎么弄得,出来才看到原告身上都是全是血,并由别人架着,看到地上都是玻璃,之后我就送原告去平谷区医院了。
    [09:46:38]
  • [审判长]:
    吃饭时喝酒了吗?当时是否下雨?
    [09:46:56]
  • [证人蔡]:
    喝了啤酒和一口杯白酒,下雨了,小雨到中雨。
    [09:47:14]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有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的吗?
    [09:47:24]
  • [原告代理人]:
    当时你看到旅店有警示标识和防滑措施吗?
    [09:47:32]
  • [证人蔡]:
    没有警示标识,也没有防滑措施,只有在第二道门有一个垫子,第一道门没有,是板转,事故发生的地方是第一道门。
    [09:47:58]
  • [二被告代理人]:
    这个旅店门都是全玻璃的?上面贴东西了吗?
    [09:48:26]
  • [证人蔡]:
    是全玻璃的,我没有注意到贴东西。
    [09:48:41]
  • [审判长]:
    是否张贴有字的东西?
    [09:48:55]
  • [证人蔡]:
    只有一个带彩色的横条,没有其他的东西了。
    [09:49:04]
  • [审判长]:
    证人先退庭,一会儿签字。
    [09:49:14]
  • [证人蔡]:
    行。
    [09:49:21]
  •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蔡某的证言发表意见。
    [09:49:38]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09:49:47]
  • [二被告代理人]:
    我认为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个证人只是听到了声音,并没有亲眼见到,所以不认可;另外对于门上的装饰物,四天都住了,不可能看不到,对于门上是否有装饰物和防滑措施作了虚假陈述,另外也证实了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原告当晚喝酒了,而且喝了一口杯白酒,属于醉酒状态,不能控制自己。对于原告喝酒的事实认可。
    [09:51:05]
  • [审判长]:
    被告说门上有警示标识是指什么?
    [09:51:32]
  • [二被告代理人]:
    西侧门是旅店,东侧门上有一个福字。
    [09:51:43]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09:53:4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其他证据提供。
    [09:53: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
    [09:53:56]
  • [二被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准许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高某,是临近被告旅店的商户,证人王某是旁边开旅店的。证明当时现场的情况。
    [09:54:36]
  • [审判长]:
    允许证人出庭。
    [09:54:47]
  • [审判长]:
    证人向法庭陈述自然情况。
    [09:54:56]
  • [证人高]:
    高某,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峪口镇村民,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东头卖保健品的。
    [09:55:29]
  • [审判长]:
    与被告认识吗?
    [09:56:09]
  • [证人高]:
    因为都是作生意的,离的也比较近,时间长了就认识了。
    [09:56:27]
  •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需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09:56:43]
  • [证人高]:
    听清了,说的都是事实。2009年4月份忘记哪天了,那天下着雨,我打着伞自己正要出门往东去我儿子开的店吃饭,看到一个男的往被告旅店跑,不知道是谁,就用胳臂在头上捂着低着头跑,之后就撞在被告旅店的左侧门上了站起之后就蹲下了,声音特别的响,玻璃碎了。
    [09:57:51]
  • [审判长]:
    具体是哪天?看清是谁了吗?
    [09:58:49]
  • [证人高]:
    记不得了。没有看清,之后我就回去吃饭了,看到有四个人将他抬走了,我只是说让他们送医院去。
    [09:59:14]
  • [审判长]:
    还有其他要说的吗?
    [09:59:23]
  • [证人高]:
    没有了。
    [09:59:31]
  •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进行发问。
    [09:59:41]
  • [原告代理人]:
    你所在的位置到新开旅店距离是多少?
    [09:59:56]
  • [证人高]:
    很近,有两三米远。
    [10:00:40]
  • [原告代理人]:
    看到有一个人撞到门上蹲下了?还看到门口其他的东西了吗?
    [10:01:04]
  • [证人高]:
    看到了之后我就去跟前了,看到地上有血,在第二个台阶上有一个垫,被告家有两个台阶,我们经常去被告家玩。
    [10:02:03]
  • [二被告代理人]:
    当天雨大吗?看到那个人推门了吗?有人提到酒的事情吗?
    [10:02:14]
  • [证人高]:
    不太大,但不打伞会湿。我当时在左侧,距离被告店隔了一家,没有看到推门,直接撞到门上,东侧的门玻璃碎了。有人说有酒味。
    [10:02:41]
  • [二被告代理人]:
    当时门上有张贴东西吗?
    [10:02:51]
  • [证人高]:
    东侧门上有福字,西门上有旅店两个字。
    [10:03:05]
  • [审判长]:
    证人先退庭,一会儿签字。
    [10:03:13]
  •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10:03:40]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当时原告并没有蹲下去,到跟前应该看到玻璃,而且在下雨天应该注意自己安全,但却看到了这么详细的场景。
    [10:03:53]
  • [二被告代理人]:
    认可,这个证人在被告旅店的西侧开了一个店,所述下雨打伞,而且现场有酒味,与原告的证人所述的是相吻合,当时原告没有拿雨具,用胳臂挡雨,撞门上身体肯定会下蹲,之后站起来,是一种当时状况的本能。另外不能对证人的陈述的严格,原告所问的是看到东西没有,并没有明指什么。
    [10:04:41]
  • [原告代理人]:
    如果真像被告代理人所述的情况,应该有一个身体接触点。
    [10:05:29]
  • [原告]:
    我当时没有跑,雨下的不是很大,只是用力用左手推,之后门的玻璃就碎了。
    [10:05:48]
  • [审判长]:
    你推门的什么位置?
    [10:05:59]
  • [原告]:
    因为门上没有把手推在门的上半截玻璃上,玻璃就碎了,胳膊割在下半截玻璃上了,并没有摔倒。因为胳臂疼就倒地了,并没有撞到玻璃上。玻璃上落在地上声音很大。
    [10:06:35]
  • [审判长]:
    因为原告对该证人证言有异议,故暂不予认定。允许证人王某出庭作证。
    [10:06:45]
  • [审判长]:
    证人的自然情况。
    [10:06:56]
  • [证人王]:
    王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在新开街底商,被告是2号底商,在被告旅店在他家西侧。
    [10:07:03]
  • [审判长]:
    与二被告什么关系?
    [10:07:15]
  • [证人王]:
    没有关系。
    [10:07:30]
  •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需如实陈述,如作伪证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出庭想证明什么事情?
    [10:07:41]
  • [证人王]:
    听清了。想证明当天看到的事情,2009年5月底6月初,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晚上8点左右,当时下雨了,因为开旅店的,门外有灯管牌,在门里看灯管是否需要收起来,看到我家隔壁的买保健品的人往东走说去她儿子家吃饭我们打了招呼,这时看到一个男的,用胳臂挡着头往被告的旅店跑,听见哗啦的声音,之后我问她怎么了,她说有人撞了,所以我们一起过去看了一下,当时过去看到,这个小伙子捂着胳膊,有酒味,里面的老板就出来问怎么了,之后这个人里面的伴儿出来掺着,这个男的已经站不住了,里面的老板就打了120,这些人架着去旁边的诊所了。这些是我当时看到的情况。
    [10:10:38]
  • [审判长]:
    当时距离多远。
    [10:10:52]
  • [证人王]:
    两米左右。
    [10:10:59]
  • [审判长]:
    有谁在场?
    [10:11:06]
  • [证人王]:
    有店的老板,我跟买保健品的大妈,还有原告的同伴。
    [10:11:16]
  •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进行发问。
    [10:11:23]
  • [原告代理人]:
    证人听到声音之后才去的现场?看清是谁了吗?认识原告吗?
    [10:11:31]
  • [证人王]:
    对,当时那个小伙什么样子没有看清。不认识原告。
    [10:11:41]
  • [二被告代理人]:
    作为被告的邻居看到门玻璃上有东西吗?
    [10:11:50]
  • [证人王]:
    西侧是旅店,东侧是一个菱形的福字。
    [10:12:00]
  • [二被告代理人]:
    有台阶吗?台阶上有东西吗?
    [10:12:24]
  • [证人王]:
    有台阶?踩的台阶第一阶有一个防滑垫。
    [10:12:31]
  • [审判长]:
    证人先退庭,一会儿签字。
    [10:12:45]
  • [原告代理人]:
    对于证人所说门口有防滑垫不认可。两个证人所说的不一致。所以不认可。
    [10:13:12]
  • [二被告代理人]:
    证人的描述合乎清理的推出现场的事实,不否认证人没有看到原告撞玻璃的一瞬间,去现场可以看到,这个证人的当时的角度是可以看到原告往旅店里跑的情况。对于是第几个台阶有防滑店,原告并没有问是从底往下数,还是从上往上数。另外原告是没有如实的陈述,原告的证人就证人原告喝酒了,在庭前原告还说没有喝酒呢。这两个证人证言恰恰证明了当时的现场情况。
    [10:14:02]
  • [原告代理人]:
    证人只是听到玻璃碎的声音,并没有听到撞的声音,所以正证明了原告并没有撞被告玻璃的门。从两个证人叙述的声响是相互矛盾的。
    [10:14:22]
  • [二被告代理人]:
    这个状况可能是因为受当时的位置的限制。且在旅店门里面可能听的声音不同,而且可以证明原告是在喝酒的状态下撞门的。
    [10:14:33]
  • [审判长]:
    对于上述证言法庭将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双方还有新的证据吗?
    [10:14:4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14:52]
  • [二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15:00]
  • [审判长]:
    贺某有工作吗?
    [10:15:1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15:2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10:15:33]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方作为经营者在没有雨天并没有放置路滑警示标志,并且雨天路滑没有明显警示标志,并且被告不允许在玻璃上粘贴任何东西不符合城市规划。被告陈述原告伤有医院的过失,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不予认可,原告的伤是被告造成的,另外现在的行业需要安装钢化玻璃门,即使玻璃碎了也不会造成原告的现在的状况。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义务,所以被告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10:15:50]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16:20]
  • [二被告代理人]:
    对于经营者的安全义务只是提示,防范还是需要消费者自身去注意,对于玻璃的安全性作了提示,张贴了福字,起到了提示的作用,并不一定是小心玻璃,被告的门上是有把手的,原告把基本的事实都不承认了,不能把自身的原因推到被告身上,台阶上有防滑措施的,另外原告的证人作为雇主,也应该被告尽到了安全义务,我们保留追加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且原告也已入住了三天,没有任何的事情,只有在第四天非正常的行为造成了这个事故的发生,按照现行的法律没有确切的要提示雨天路滑的提示,也没有说必须安装钢化玻璃。事发当时原告是醉酒状态下,雨天没有携带雨具急于进入被告的旅店,而且用胳膊挡在头上,头肯定是低着的,手没有接触把手也是正常的,而且原告也承认了用劲大,可以推理认为超出常情的力度,原告没有注意,所以撞到玻璃上,原告没有履行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进门的不合理行为造成的原告的伤情,被告没有责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另外被告张晓强不是实际经营人,应该由经营人承担。在第一次开庭时地原告方陈述认可原告当时用手推的玻璃,门上边有一个60公分的门扶手,原告方在雨后为了避雨,在奔跑过程中冲撞玻璃门。原告的伤都是自己的不注意造成的,与被告没有责任。原告的损伤治疗不当,造成残疾,此情况应由原告和相关的医疗机构承担,对此部分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应由原告向相关医疗机构主张权利。误工费,每天按50元计算过高,按农民收入计算,应不超过30元。
    [10:16:36]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建筑规定应适用被告方,被告称原告处于醉酒状态,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损伤在被告门口受伤,被告应及时采取救助,从道义上也应对原告进行救助,原告造成这么大的伤情被告有直接责任。提交建筑规程。
    [10:16:54]
  • [二被告代理人]:
    对这个建筑规程本身没有异议,即使参照这个规程,我们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补提房产证、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10:17:31]
  • [原告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符合国家现行钢化玻璃等,这一条也规定了应使用钢化玻璃。
    [10:17:43]
  • [审判长]:
    对被告补提的证据,鉴于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还有补充吗?
    [10:17:55]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18:08]
  • [二被告代理人]:
    关于醉酒的规定,国家监督管理局关于醉酒的认定,按照这个推算一口杯白酒相当于白酒70度的是一两,原告是属于醉酒状态,关于救助义务,我们不否认经营者有救助义务,这种义务是有合理的救助义务,我们积极的找医院,已经采取了救助义务,救助义务不包括我们给原告支付医疗费。
    [10:18:2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0:18:3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18:42]
  • [二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18:51]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先休庭,双方在庭内等候,一会宣判。
    [10:19:13]
  • [主持人]:
    现在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望各位网友继续关注。
    [10:24:53]
  • [主持人]:
    现在继续开庭。欢迎网友回来。
    [10:46:14]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
    [10:48:05]
  • [审判长]:
    经审理,合议庭评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损伤原因。被告的两位证人和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真是原告系酒后未随身携带雨具的情况下,以胳膊护住头部奔跑至旅社门口时,未停下脚步正常开门,直接撞击玻璃门,导致原告损伤。原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人,未采取防滑措施,未设立警示标示,应承担次要责任。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郝利岗诉被告张晓强、张全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口头宣判如下:
    [10:49:17]
  • 一、被告张晓强、张全海连带赔偿原告郝利岗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辅助费共计四万八千四百九十二元。
    [10:49:5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0:50:40]
  • [原告]:
    听清了。
    [ 二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10:51:11]
  • [审判长]:
    现在闭庭。
    [10:51:17]
  • [主持人]:
    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0:51:5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