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审判员――刘国承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证据

庭审现场
1月19日9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一个鬼脸惹出的官司”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一个鬼脸引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5:20]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刘国承,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先后在张坊法庭、良乡法庭、窦店法庭、研究室、民二庭、民三庭、民一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助理、副庭长,现任城关法庭副庭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法官。书记员由刘丹担任。
    [09:16:28]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肖某背着被告李某在课间活动玩耍期间,被告王某戴着假牙面具对其了个鬼脸,原告受到惊吓转身跑开时被操场上的砖头绊倒,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王某和周口店长沟峪小学承担赔偿责任。
    [09:22:32]
  • [主持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和李某系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中心学校长沟峪小学学生。2009年5月26日下午3点40分在学校课间活动时,原告背着李某在操场玩,被告王某突然带着假牙具向原告做鬼脸,原告受到惊吓背着李某就跑,被操场上缺损方砖的坑绊倒,李某砸在原告身上,导致原告股骨头干骨骨折(右)。原告受伤后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就医,住院28天,支出医疗费4595.62元,交通费1500元,并造成原告护理等费用损失。经查,长沟峪小学是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中心小学的分支机构。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中心小学教育设施存在缺陷,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原告受伤具有明显过错,被告王某故意惊吓原告对原告损伤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李某砸在原告身上也是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95.62元,护理费2686.75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合计11582.37元,并根据伤残鉴定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09:28:1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29:19]
  • [原告]:
    肖某,女,200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
    法定代理人丁玉兰(原告之母),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思行,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1:07]
  • [被告]: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中心小学,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
    法定代表人郭普林,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铁,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长沟峪小学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 被告]:
    王某,男,200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
    法定代理人王军成(王某之父),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职工,住址同上。
    [ 被告]:
    李某,女,200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河北省曲阳县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
    法定代理人刘东京(李某之父),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工人,住址同上。
    [09:32:58]
  • [审判员]: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丁玉兰,委托代理人陈思行,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军成,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刘东京,周口店中心小学的委托代理人陈铁到庭参加诉讼。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李某]:
    无异议。
    [ 王某]:
    无异议。
    [ 学校]:
    无异议。
    [09:35:36]
  • [审判员]:
    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敲击法槌)
    [09:36:11]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肖某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长沟峪小学、王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国承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09:37:3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李某]: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王某]: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学校]: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09:38:34]
  • [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09:39:01]
  • [权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09:40:1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李某]:
    听清楚了。
    [ 王某]:
    听清楚了。
    [ 学校]:
    听清楚了。
    [09:40:4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95.62元,护理费2686.75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合计11582.37元。
    2,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
    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王某、李某系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中心学校长沟峪小学学生。2009年5月26日下午3点40分在学校课间活动时,原告背着李某在操场玩,被告王某突然带着假牙具向原告做鬼脸,原告受到惊吓背着李某就跑,被操场上缺损方砖的坑绊倒,李某砸在原告身上,导致原告股骨头干骨骨折(右)。
    原告受伤后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就医,住院28天,支出医疗费4595.62元,交通费1500元,并造成原告护理等费用的损失。经查长沟峪小学是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中心小学的分支机构。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中心小学教育设施存在缺陷,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原告受伤具有明显过错,被告王某故意惊吓原告对原告损伤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李某砸在原告身上也是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09:44:29]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鉴定咨询费要求被告负担。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09:45:19]
  • [审判员]:
    你的诉讼请求和上次不一样。第一项医药费4595.62元,护理费2686.75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合计11582.37元,有变更吗?
    [ 原告]:
    护理费有变动,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以后确定,现在鉴定结果是不构成伤残,根据这个情况精神损害要求1000元,还有鉴定咨询费用,护理费2914.9元。
    [09:49:53]
  • [审判员]:
    增加了部分护理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1000?还增加鉴定咨询费50元?
    [ 原告]:
    是。
    [ 审判员]:
    你的护理费是怎么算的?
    [ 原告]:
    孩子的母亲进行护理,她是农民,也没有其他工作,按照2008年农民可支配收入10747元除以365天,然后乘以天数,从5月26日计算到9月2日,共计99天。拆石膏以后,医生嘱咐这段时间不能下地。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8天一天按5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费是住院28天一天按50元计算。
    [09:52:13]
  • [审判员]:
    原告增加了部分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你们有权利申请答辩期,你们是否申请答辩期?
    [ 王某]:
    当庭答辩。
    [ 李某]:
    当庭答辩。
    [ 学校]:
    当庭答辩。
    [09:52:43]
  • [审判员]:
    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方增加了诉讼请求,在你们增加诉讼请求的同时应该补交诉讼费,如果不补交诉讼费,法院对你增加的部分不予审理,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09:57:57]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学校]:
    因为当时我不在现场,事后老师通过学生调查了解事实基本是这样,但是有一点学校提醒法庭和原告注意,就原告谈到的方砖缺损而言,不否认方砖有起皮的地方,不是完整的方砖,肖某背着李某,他背起来不是走三、两步就遇到了方砖,学生反映大概从我这的情况是,肖某体重大概四、五十斤,李某多重我也不太清楚,应该比肖某重一些,不是说背起来走两步遇到这个坑就摔倒了,而是走了很远,我想是由于原告体力不支摔倒的。因为我们施工,已经把现场破坏了,事件过程是这样的。关于诉状中的款项我没有太大的意见,增加的护理费增加在哪了不太清楚,第一次是2685.75元,这次是2900多。其他的东西都依照法庭,认为该怎么判,我们接受判决。
    [10:04:09]
  • [审判员]:
    愿意承担你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 学校]:
    是。如果我们有责任的情况下我们愿意承担。作为校方基本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承担多大责任这是一个盲区,发生在课间,而且课间有巡视的老师。当时长沟峪爆发荨麻疹,要求学生到外边不要在教室。而且外边也有老师,当时摔倒就有老师发现了,而且入学的时候也作了入学教育。
    [10:05:55]
  • [审判员]:
    王某进行答辩。
    [ 王某]:
    我们孩子是这样说的,肖某背着李某,王某离他五六米带着假牙齿叫李某,没有叫肖某,后来肖某跑出去七八米,碰到一个坑摔倒了。我们孩子就戴了个塑料假牙玩具。
    [ 审判员]:
    现在原告要求你们三个被告赔偿,你什么意见?
    [ 王某]:
    要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
    [ 李某]:
    原告所说有些不是事实。当时是肖某背着李某,是王某一吓唬她,肖某就跑,李某说别跑了别跑了肖某还一直跑,跌倒了造成这个事实,当时原告摔倒把腿摔了,把李某的左眼摔肿了,我们孩子受惊吓了。该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承担。我们孩子也受到了惊吓,晚上睡觉有时候吓的起来了,李某头都撞青了,我们也没有上大医院,就买了点药。
    [10:12:24]
  • [审判员]:
    被告答辩的时候说肖某背着李某跑了有十多米的样子摔倒了,属实吗?
    [ 原告]:
    不属实,9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赵校长协商时有王某的家长,李某的家长,还有老师,陈校长说是李某和肖某在操场上互相背着玩,王某在肖某面前带着假牙一吓,肖某跑到一个坑那摔倒了,李某砸在肖某的身上。
    [ 审判员]:
    当时李某身上有伤吗?
    [ 原告]:
    李某可能头磕了一下,轻微的。
    [10:15:40]
  • [审判员]:
    原告受伤以后在哪个医院看病?
    [ 原告]:
    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28天。
    [ 审判员]:
    所有医药费都是这期间发生的?
    [ 原告]:
    是。
    [10:16:24]
  • [审判员]:
    当时原告在医院的时候是采取什么措施治疗?
    [ 原告]:
    做牵引的保守治疗,出院之后石膏固定,打了六周石膏。一开始作了28天牵引,作了六周石膏固定,6月18日做石膏,7月29日拆石膏。拆了石膏以后,让在家里坐着,经过9月2日去复查,大夫说慢慢下地站一下。
    [ 审判员]:
    9月2日以后慢慢下地?
    [ 原告]:
    是。
    [10:17:52]
  • [审判员]:
    你长期护理她?
    [ 原告]:
    是。
    [ 审判员]:
    这个费用全是你们自己负担的?
    [ 原告]:
    是。
    [ 审判员]:
    原告所说的治疗过程你们清楚吗?
    [ 学校]:
    住院过程我们清楚。
    [10:18:38]
  • [审判员]:
    原告说从6月18日到7月29日肖某打石膏,9月2日才开始下地?
    [ 学校]:
    这个不清楚。
    [ 审判员]:
    打石膏的情况清楚吗?
    [ 学校]:
    打到什么时候不清楚。
    [ 审判员]:
    王某你们清楚吗?
    [ 王某]:
    不清楚。
    [ 李某]:
    不清楚。
    [10:19:48]
  • [审判员]:
    李某在哪看病?
    [ 李某]:
    在我们厂矿卫生院。就是头撞了抹了药膏,吃了舒筋活血药。我们孩子当时给吓了,现在孩子一说都害怕。
    [ 审判员]:
    原告,在肖某受伤以后,你们找三个被告协商过吗?
    [ 原告]:
    协商过。9月2日下地之后,我去找校长,7号找中心校校长,8号去找长沟峪小学校长。开始是说的10000,后来调整到7000,开始说可能造成伤残,说等肖某鉴定一下,想鉴定就得有法院证明,后来鉴定没有伤残。调整到7500。我们到学校谈过,差距比较大,也没有结果。
    [10:21:57]
  • [审判员]:
    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1、长沟峪小学班主任老师找同学做的一个记录。原件在学校。
    2、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
    3、积水潭医院住院病例。
    4、医疗费票据9张。包括挂号费和住院费。
    5、住院费清单明细。
    6、买器械的收据4张。
    7、照片两张。
    8、咨询费票据。
    [10:25:52]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王某]:
    营养费票据没有,交通费票据也没有看见。
    [ 李某]:
    交通费1500元,打一次车多少钱,能给我们提供吗?空口无凭。
    [ 学校]:
    证据没有大的意见,钉子鞋,牵引带是积水潭医院附属商店里边买,我不太了解医疗机构的关系,如果是正常的住院治疗,应该由大夫、护士提供,自己出去买东西是必要,还是必须?这几张票据不太明白。其他没有什么。
    [10:29:08]
  • [审判员]:
    对这些证据本身有异议吗?
    [ 李某]:
    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他买这些东西不应该上外边买。
    [ 审判员]:
    对牵引带等这些的票据有意见,你们认为应该是医院直接给?
    [ 李某]:
    本来医院是怎么买的,不知道医疗机构是怎么操作的。
    [ 王某]:
    不清楚,我也不知道上哪买的。
    [ 学校]:
    是,医生应该提供的东西,必要的东西是必要的,至于上院外买的是不是必要的。
    [10:31:08]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暂时没有。
    [ 审判员]:
    交通费1500钱票据有吗?
    [ 原告]:
    长沟峪那边哪没有出租车,打车6次,5月26日打车一次,6月22日出院一次,7月29日拆石膏一次,9月2日复查一次,10月14日复查一次,鉴定一次。
    [10:32:15]
  • [审判员]:
    从西庄打车到积水潭医院一个来回多少钱?
    [ 原告]:
    一来回最少200多。单程不知道多少钱。
    [ 审判员]:
    从西庄到积水潭医院多少钱?
    [ 原告]:
    就是200多。
    [ 审判员]:
    从长沟峪打车到积水潭医院,把人接回来多少钱?
    [ 原告]:
    一个来回就300多。
    [10:33:26]
  • [审判员]:
    你从哪打车?
    [ 原告]:
    从积水潭医院到西庄,再从西庄到积水潭医院就300多,打的私车。
    [ 审判员]:
    从西庄打车到法大多少钱?
    [ 原告]:
    一个来回150元。
    [10:34:03]
  • [审判员]:
    如果从长沟峪或者西庄打车到积水潭你们打过吗?打一次车多少钱?
    [ 学校]:
    我代表我们学校发表对交通费的看法,从原告来讲交通费打几次车只是应该包括住院,出院,复查,伤残鉴定几次交通费,我认为不包括肖某住院期间家属去到医院看望,这个费用不管多少我是认可的,现在打车原告也叙述不清。一来回多少钱,单程多少钱,是单程交的费用还是来回的费用,原告应该叙述清楚。1500元的交通费应该说清楚,现在根本不清楚。
    [ 原告]:
    鉴于原告没有票据,而且基于基本事实,从西庄打出租车确实也不方便,而且不可能,因为病人不可能通常情况下坐在那就回来了,单程去一次。鉴于没有票据,根据这个次数酌定一个数。
    [10:37:43]
  • [审判员]:
    你自己去这六次花多少钱,记不清楚了?
    [ 原告]:
    住院去就花200多块钱,住在那就不回来了。
    [ 审判员]:
    从哪打车到哪里?到积水潭单程多少钱,从西庄打车把人接回来一来回,拆石膏从家里边打车到医院拆石膏一个来回。你能说清楚吗?哪次花多少钱?5月26日从哪打车到积水潭。
    [ 原告]:
    从矿上。240元。
    [ 审判员]:
    6月22日接肖某出院多少钱?
    [ 原告]:
    从医院打车回来,200元。
    [10:39:37]
  • [审判员]:
    拆石膏的交通费?
    [ 原告]:
    一个来回350元。用了一天。
    [ 审判员]:
    9月2日那次?
    [ 原告]:
    200元。
    [ 审判员]:
    10月14日那次?
    [ 原告]:
    200元。
    [10:40:39]
  • [审判员]:
    上法大鉴定呢?
    [ 原告]:
    150元。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说了打车的过程和费用,什么意见?
    [ 学校]:
    好象是1390元,还有一个150元没提到。
    [ 李某]:
    口述1500元,跟这个不成立。
    [ 审判员]:
    原告所说从这打车这么去,你们认可不认可这个价格?
    [ 李某]:
    没打过。
    [10:42:36]
  • [审判员]:
    关于交通费还有意见吗?
    [ 王某]:
    拿出票据来。拿不出来的话我一分钱不赔偿。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学校]:
    没有。
    [ 王某]:
    没有。
    [ 李某]:
    没有。
    [10:43:3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到积水潭之前曾经到房山第一医院看了一下,看不了然后到的积水潭医院。
    [ 王某]:
    没有。
    [ 李某]:
    没有。
    [ 学校]:
    没有。
    [10:44:35]
  • [审判员]:
    这里边没有房山的票据吗?
    [ 原告]:
    有,都在那里边。
    [ 审判员]:
    我没有看到。
    [ 原告]:
    有一些挂号的小票。说看不了我们就走了,先上的周口店,然后去的房山,最后去的积水潭医院。
    [10:45:29]
  • [审判员]:
    诉讼请求里边包括这个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这几张票据包括吗?
    [ 原告]:
    包括,包括挂号费。
    [10:46:05]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学校]:
    这个情况我清楚,这个过程也有交通费。原告陈述的时候没有陈述清楚。
    [ 李某]:
    不看了。
    [ 王某]:
    不看了。
    [10:46:4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现在的的情况,双方可以调解吗?
    [ 原告]:
    可以。
    [ 学校]:
    不同意调解,就同意法院判决。
    [10:47:12]
  • [审判员]:
    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事实非常清楚,我们认为三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第一是周口店中心小学教育设施存在缺陷,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原告损伤具有明显过错,中心小学作为教育单位,设施应该具备一定安全标准,中心小学也承认当时学校操场存在坑洼不平情况,我们到现场看的时候,操场本身就是方砖,很多面都已经凹陷风化,有个比较深的,作为学校对设施就应该保证安全,特别是对低年纪学生,受伤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我们认为对原告损伤存在明显过错。第二,被告王某在原告没有心理准备情况下,恶意作鬼脸致使原告惊吓,致使原告受伤。第三,李某和原告做游戏本身原则上没有过错,但由于李某砸到原告致使原告骨折,也是原告受伤的重要原因,我们认为三个被告都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希望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三个被告说的护理费,我们认为原告本身属于未成年人,而且是骨折作了石膏固定,按照通俗说法伤筋动骨一百天,需要照顾和护理,不能说本身家长就应该看着,受伤以后的照顾和平时不一样。由于原告受伤家长不能工作造成误工,这个损失就是护理费损失,按照计算是99天符合基本常理。交通费请法庭酌定;通过看了两张照片,可以说原告受伤以后因为年龄比较小,而且是骨折,当时很痛苦,我们作为成年人都是有子女的,应该理解,精神损害就要求1000元,作为对孩子的补偿。
    [10:54:25]
  • [学校]:
    事情发生的过程基本没有问题,一、原告律师谈到学校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我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学校从规章到制度到教师,始终履行职责和义务,学校有规定,我们对一年级学生也进行大量教育,包括课间,下课,上下楼梯,有专门人员教育,而且定期召开班会,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在安全方面可以说尽心尽力。第二、关于学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我认为也不是造成原告伤害的主要原因,事实并不是原告背起李某以后没走三两步就摔倒了,而是走出十几米之后。王某的父亲也说是十七八米,原告的母亲也谈到是十多米。如果是成人背着成人也可能体力不支,何况是一个体重超过自己的孩子。原告律师谈到护理费问题,审判员说这个是国家有规定的,我认为原告律师谈到伤筋动骨一百天,但是医学上是不是认可伤筋动骨一百天,专业医生是不是也是这样认为,我不清楚,护理费99天每天50元,这个是钱数还是天数?
    [10:57:55]
  • [审判员]:
    住院伙食补助费有明确规定。
    [ 学校]:
    护理费是不是99天我不太清楚。
    [ 王某]:
    原告背着李某玩耍,王某戴着假牙不是鬼脸,这是玩具。原告跑了十多米,其实我也不知道,我也听说是十多米就摔倒了。离王某有五、六米,王某也没有追他,也没有打他。
    [11:00:26]
  • [审判员]:
    王某离原告有五、六米远,没有故意惊吓他?
    [ 王某]:
    是。
    [ 审判员]:
    你的意思是原告自己摔倒的,跟你没有关系?
    [ 王某]:
    是。
    [11:01:22]
  • [李某]:
    原告背着李某,王某一吓唬他,原告就跑,李某说别跑别跑,原告一直跑,摔倒造成骨折,李某当时已经提醒她不让跑,就知道跑有危险,原告还要跑,造成骨折,当时摔倒把李某眼睛也摔伤了。对方要精神损失费用,我们孩子也摔伤了,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由什么人承担?住院伙食费有规定,但是1400元营养费的问题怎么来的?伙食费有规定,营养费有规定吗?
    [11:04:03]
  • [原告]:
    学校方说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事实上学校并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通过调查已经证明学校教育设施有问题,另外如果说老师在现场的话,学生在玩耍过程中应该发现带面具恶作剧的情况,老师可以制止,但是没有发现也没有制止,所以管理到位我们是不予认可。至于说原告背着李某跑了十来米,五、六米,或者十七、八米,这不是主要的,原告跑多远是受到惊吓,如果正常情况下跑20米都没有问题,原告受惊吓以后已经不受自己控制,要考虑这种情况。另外刚才说的李某说别跑别跑,也要考虑到正常情况下原告自己累了肯定不跑了,但当时是特定情况下受到惊吓。我们认为三个被告的答辩是不能成立的。学校提供的复印件的证明,陈校长说的不是这种情况,刚才已经说过了,9月8日下午两点多左右,就是原告和李某互相背着玩,王某带假牙向原告呲牙咧嘴,原告就跑了十来米左右,操场有一个坑,摔在坑里绊倒了,各位家长也都知道的,家长也都在。
    [11:16:13]
  • [学校]:
    原告母亲说9月8日的事实,原告说的不对,原告母亲说了,肯定是原告说的跑出十几米。原告律师谈到管理问题,我认为管理上我们尽到了所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 李某]:
    李某当时他们两个孩子在一起玩,没有过错,没有明文规定说两个孩子不能背着玩,造成事情主要原因不是背着玩造成的,李某已经提醒不让跑,跑有危险。
    [11:18:1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学校]:
    接受法院对我们判决。
    [ 王某]:
    听从法院判决。
    [ 李某]:
    接受法院判决。有好多项目没有实际票据,希望法庭考虑。
    [11:19:26]
  • [审判员]:
    现在法庭小结,将本案争议焦点、事实认定情况、适用法律、审判思路、将来可能出现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提示,提示目的就是让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风险有一个合理预期,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另外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对自己面临的诉讼风险有一个合理预期。从本案来看,第一、是发生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纠纷,纠纷有其特殊性,首先三个人都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有的行为都是家长代理,侵权行为家长负责赔偿,这个没有问题。另外这个是发生在学校,教育的是未成年人,三个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管理义务比一般管理义务重一些,对学校要求高一些。另外造成原告受伤并不是一种直接侵权,原告是由于课间活动玩耍过程中王某拿出一个假牙面具,在这个情况下引起的伤害,责任双方都不太好理解,如果判决王某赔偿损失可能认为不太好理解,我没有打你也没有骂你,因为都是未成年人,出现一个假牙面具,原告当时没有心理准备,本身心理素质怎么样不太好说,原告遇到一个假牙面具,受到惊吓摔一个跟头。责任怎么定,对于损伤我认为应该都有责任,虽然没有禁止说谁背着谁玩,背着玩的时候也不是说一点危险没有,原告自己也应该负一些责任。至于李某的责任,她对于造成伤害本身没有过错,但是原告摔一个跟头,借这么一个力,不背着一个人可能没有这么重,背着一个人可能重一些,李某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这个问题双方可以考虑一下。从学校这方来说,不管学校管理怎么样,只要学生在你们这受伤,学校必不可免要赔偿。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是这个思路。王某既然拿假牙面具吓人可能要赔偿,李某这方要补偿,这个是从责任承担来说。关于损失部分,医药费部分应当说没有问题的,经核算问题不大的话是合理损失,护理费原告要的是按照农民可支配收入除以360天乘以99天,有没有依据主要看伤情,原告是骨折,骨折肯定需要护理,住院期间肯定需要护理,病历上有关于打石膏六周的一个医嘱。给你宣读一下,即注意保护,免负重。9月2日拆石膏的时候,逐渐负重,10月14日患儿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自理的时候是需要护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农民人均收入这个算。关于交通费考虑治疗过程、伤情,坐公共汽车是不可能的,肯定是打车去,参照当地出租价格予以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补助国家有规定的,参照本地国家公务员出差伙食费,一般是一天50元,这个不用举证的。营养费要原告要的是住院期间一天50元,当时做手术需要恢复,骨折需要营养,是不是50块钱法院根据伤情可以酌情定。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一般情况来说,定残的一般都有,现在没有定残,可以不可以酌情考虑一下,考虑伤情可能会带来痛苦,双方也可以考虑一下,有些方面是酌情可以考虑的,有些方面是有固定规定的,把面临的诉讼风险和可能面临的责任跟双方说了一下,这种情况下,双方还可以进行调解,能不能商量一下赔多少。
    [11:35:53]
  • [学校]:
    不同意调解。
    [ 审判员]:
    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
    [ 审判员]:
    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
    [11:36:1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1:37:2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刘丹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1:41:45]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