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法庭全景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代理审判员

法官与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正在进行的网络直播
1月15日9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因断货84消毒液厂家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08:54:1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因断货84消毒液厂家被诉”。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200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合同约定由其代理被告公司的84消毒液等产品在北京某超市各连锁店进行销售,原告确保合同期间进货金额为80万元。2008年5月汶川地震期间超市急需3000箱84消毒夜,但被告公司未能满足供货,给原告公司造成8.4万元的损失,此外,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0万余元陈列费和7.5万元海报费,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约26万元。
    [08:56:03]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梅宇独任审判。
    [08:56:58]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8:57:12]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8:57:53]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8:58:11]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商贸公司诉被告某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方]:
    原告某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兵,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方]:
    被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09:00:49]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梅宇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李妍担任法庭记录。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09:01:48]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某商贸公司]:
    听清了。不申请。
    [ 某科技公司]:
    听清了。不申请。
    [09:02:1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 某商贸公司]:
    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诉讼请求有所变更: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陈列费102335.26,这里面包含了海报费,以上合计16335.2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0:13]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返利百分之二的合同依据?
    [ 某商贸公司]:
    货款数额是51万元,地震期间的货物是3000箱,总加款是16万元多。
    [09:21:16]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陈列费的合同依据?
    [ 某商贸公司]:
    合同中有约定广告宣传等费用由我公司先行垫付,实际履行后再由生产商给付,实际上我公司已经垫付了这个数额的陈列费。
    [09:21:4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某科技公司]:
    第一,关于原告陈述的地震期间断货的问题,因为我公司为一直在为奥运备货,我公司货源是充足的,而且在地震后原告也没有向我公司提出过有3000箱货物需要的要求,因此现在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起诉损害了我公司的名誉;第二,关于百分之二的返利,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1条的规定,返利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必须在结清当年货款以后才能享受,且批发市场的最终工作是不享受返利政策的,因为原告拖欠被告的部分2008年10月和11月的货款未给付,所以被告之前在宣武法院起诉原告给付货款,宣武法院已经判决了原告给付,因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一中院,后也维持了原判,从原告拖欠货款的情况来看,原告没有享受返利的条件;第三,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是原告所陈述的委托代理代理合同关系,关于双方之间合同的性质,在之前我公司在宣武法院起诉时,焦点就是合同性质问题,当时已经判决认定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一中院也维持了原判,所以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除去被告同意的部分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其他费用都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现在原告起诉的部分属不于合同约定范畴,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第四点是关于海报费的问题,因原告已经变更诉讼请求,现在就不再陈述了。
    [09:23:17]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某商贸公司]:
    听清了。
    [ 某科技公司]:
    听清了。
    [09:23:47]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某商贸公司]:
    出示证据一、原、被告之间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6页,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销售代理和而不同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某科技公司]: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存在异议,根据合同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应该在本月20日前报被告相关费用,在经过被告同意后才可实施,对于原告起诉的陈列费,不属于促销性质的费用,另外根据合同第11条第一款的约定,享受返利是有条件的,原告并不符合。
    [09:25:07]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某商贸公司]:
    出示证据二、物美公司向原告开具的货款外的发票25张(原件),金额累计192335.26元,证明原告代被告预交的除货款之外的费用数额。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某科技公司]:
    首先对关联性无法确认,该证据不能确定原告是否为被告销售货物直接发生的费用,第二,原告应该说清19多万元的费用具体都是什么费用,是依据什么标准计算出来的。
    [ 审判员]:
    原告能否说明一下?
    [ 某商贸公司]:
    这些费用是指合同中的海报费用,还是一些场租费用等,但是开具发票的时候物美公司一般都开具陈列费。
    [09:28:59]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某商贸公司]:
    出示证据三、原告与物美公司签订的销售货物协议书,协议中表明了2008年度陈列费是12万元,经过核实后,签订协议的时候有物美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以及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在场,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被告知道陈列费的问题,至少不低于12万元。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某科技公司]: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我公司无法确认,因为采购的货物是清洁品,并不能确定就是我公司产品,另外,根据陈列费用问题,合同约定是固定的一年12万元,其中还有赠送的三期海报,因此对于该证据的关联性我公司无法确认。
    [09:31:26]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某商贸公司]:
    出示证据四、被告给原告的传真函,抬头写了是被告公司,内容中有了是被告委托我公司与物美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其中的第四条内容是汇报所花的费用,这时候的费用已经是20万元了,物美公司出货款外的费用都是开具的陈列费。该传真函是被告发给了物美公司的朱某,王某某是物美公司的采购总监,上面的传真号码是被告的,该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这在传真函中很明确,另外还可以证明除货款外的其他费用已经发生了20万元。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某科技公司]:
    该传真确实是我公司发的,但是第一段陈述的我公司委托原告与物美签订销售协议,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真正所体现的不是法律关系,第二,关于在物美所发生的费用,条码费之前被告已经承担了,上面列的费用是否都是配送费无法确定,被告认为不能确定这些费用是被告应该承担费用的范畴,在2008年11月时,由于原告的销售额比较低,物美跟我公司提出如果再这样就会被推出物美,写这个函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告诉物美我公司已经花费了这么多的费用,但是可能由于物美人员的一些问题,可能也导致了销售额的少,希望可以在2009年予以改进。之所以写了朱某的名称,是怕得罪销售的原告,才直接写了物美经理的名字。
    [09:46:37]
  • [审判员]:
    原告继续提供证据。
    [ 某商贸公司]:
    出示证据五,某科技公司2008年8月出具的说明,证明被告还欠原告海报费75000元的情况。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某科技公司]:
    因为海报费的请求原告已经撤销了,被告不明白为什么原告现在还在举这个证据,第二,海报费是原告向物美交纳了每年12万元后物美赠送的三期海报,因为原告说海报价值9万元,所以我公司已经承担了,对于剩余的3万元,双方确定了是之后再协商,现在我公司不同意给付,因为原告的销售状况不好,被告有理由不予承担。
    [09:48:44]
  • [审判员]:
    原告,你公司主张起诉的陈列费用中包含了海报费,具体数额是多少?
    [ 某商贸公司]:
    是45000元。
    [09:49:40]
  • [审判员]:
    原告继续提供证据。
    [ 某商贸公司]:
    下面出示一份材料,在宣武法院审理时我公司出示的答辩书中,上面记载了海报费和陈列费的问题,证明我公司提出过这个问题,只是因为当时宣武法院结案的问题当时没有提出反诉,这个补充说明一下。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某商贸公司]:
    举证完毕
    [09:50:34]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 某科技公司]:
    出示证据一、一中院(2009)19010号判决书,内容是被告起诉原告给付拖欠的货款,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判决书都已经认定了,判决书的第4页第2段明确写了合同性质问题,第5页第4段也明确记载了合同性质问题。该证据能证明原告拖欠被告货款的问题,同时证明原告不有享受返利的条件。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某商贸公司]: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法院认定的合同性质问题,我公司已经考虑申诉了,我公司认为合同还是代理合同,退一步讲,如果是纯买卖合同,就不会存在垫付费用问题。
    [10:05:13]
  • [审判员]:
    被告方继续举证。
    [ 某科技公司]:
    出示证据二、2008年7月30日原告发给被告的传真(原件),这个时间在传真的头上可以看出,写的时间有错误,该函件中原告列举了需相关费用,这只是告诉我公司发生的费用,并不是说列的费用都应该由我公司承担。这里面只有9万元的海报费应该由我公司承担,其他费用原告并没有向我公司主张。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某商贸公司]:
    因为该证据是被告当庭提供的,我需要庭后核实一下真实性。
    [10:05:49]
  • [审判员]:
    原告,今天能否通过电话向当事人核实一下?
    [ 某商贸公司]:
    可以。
    [ 审判员]:
    待被告全部提供完后将需要核实的问题再一并核实吧。
    [ 某商贸公司]:
    好的。
    [10:06:52]
  • [审判员]:
    被告方继续举证。
    [ 某科技公司]:
    出示证据三、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原告承认已经收到了我公司给付的9万元,性质是合同费,每年1万元。之所以原、被告之间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因为觉得每月1万元的费用太高了,于是签订了该协议,确定我公司承担前三个月费用的一半,于是出现了我公司承担1.5万元的问题。另外,对于其他的费用,如果我公司同意支付肯定要与原告再协商的。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某商贸公司]: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公司认为合同第二项第二条合同费问题,这包含在合同费中,对于货款意外的费用,不能很清楚的显示出来,上面的内容也同时可以反映出欠海报费的问题。
    [ 某科技公司]:
    实际上3万元的合同费并不在原来合同约定的款项范围内,所以之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于海报费,除物美赠送的三期海报外,原告没有再制作海报,所以不存在其他的海报费了。
    [10:08:11]
  • [审判员]:
    被告方继续举证。
    [ 某科技公司]:
    出示证据四、2008年1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这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一致。根据合同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得到我公司确认后的费用,我公司才同意支付,而且只是促销费的部分,超出的,只有经过协商我公司同意的才可以支付;对于返利问题,必须在原告结清当年货款后才享有百分二的返利。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某商贸公司]: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10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我公司认为销售过程中的费用除去货款外的费用都属于促销费用。
    [ 某科技公司]:
    第一,在合同中我公司列明的费用都是促销性质的,不能将其他费用都视为是促销性质的费用。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原告核实证据二。
    [10:09:10]
  • [审判员]:
    下面继续开庭。
    [10:23:40]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的核实情况。
    [ 某商贸公司]:
    对于63464621的传真号当时公司已经不用这个号码了,公司已经换地方了,我需要回去具体核实一下,然后再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员: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某科技公司]:
    没有了。
    [10:28:33]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原告,物美公司收取费用的发票具体都是什么费用?
    [ 某商贸公司]:
    是陈列费,是指原、被告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中除货款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10:35:06]
  • [审判员]:
    都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 某商贸公司]:
    有场租劳务费,网络升级、更新费用,这个需要每个商户分担,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费用。
    [10:35:26]
  • [审判员]:
    被告,你方是否支付过合同约定的按费用?具体都包括什么费用?
    [ 某科技公司]:
    我公司只是之前支付了12万元的合同费中的9万元。
    [ 审判员]:
    1.5万元合同费包含在这9万元中吗?
    [ 某科技公司]:
    1.5万元的合同费是包含在这9万元中的,海报费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10:35:56]
  • [审判员]:
    被告,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包括什么?是什么性质的?
    [ 某科技公司]:
    促销性质的费用我公司才承担。
    [10:36:15]
  • [审判员]:
    原告,你公司起诉的费用是否曾经报被告予以确认?
    [ 某商贸公司]:
    没有,我们都是以实际发生数额来说,然后被告承担。
    [ 审判员]:
    原告,你公司在物美公司除了销售被告公司产品以外,是否销售其他产品?
    [ 某商贸公司]:
    2008年全年我们只在物美销售了被告公司的产品。
    [10:36:42]
  • [审判员]:
    原告,你公司从被告进货后再销售给物美的差价是多少?
    [ 某商贸公司]:
    毛利的差价是百分之十左右,纯利润率应该是百分之十以下了。
    [ 审判员]:
    原告,你公司从被告进货的总数额是多少?
    [ 某商贸公司]:
    是50多万,这里面包含了退货的数额。
    [10:43:32]
  • [审判员]:
    被告,原告上述陈述是否属实?
    [ 某科技公司]:
    全年的总额包括批发市场的13300元,是443694.9元,最终的数额是3万多。批发市场的是现金结算,没有返利。关于差价的问题,原告陈述是百分之十,但是我们计算后应该是大概百分之十八,只要做生意,有肯定有风险,但是这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还有就是原告陈述在2008年只销售了我公司的产品,但是我公司对这一点表示怀疑。因为我们找到原告做就是因为他们有这个渠道,所以说明之前已经有在经营其他公司的产品了。作为代理商,就因为原告有其代理商的条件,所以我公司才找到原告做代理商。原告提供的发票从2008年2月持续到2009年1月,而且主体有的是物美综合超市的,并不是物美集团,所以对于关联性我们还有些异议。
    [10:47:21]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提供的证据二中场租劳务费的发票开具只是物美综合超市,你公司与该超市有其他合同关系吗?
    [ 某商贸公司]:
    没有,这个超市和物美集团是控股关系的,2009年1月的一些发票就是对2008年合同开具的,因为之后我们就没有再与物美有其他的业务了。
    [ 审判员]:
    原告,就你方陈述与物美没有其他业务,有无相关证据?
    [ 某商贸公司]:
    没有。
    [10:50:56]
  • [审判员]:
    原告,就你方主张在地震时向被告要货3000箱,有无相关证据?
    [ 某商贸公司]:
    没有,物美都收回了。
    [ 审判员]:
    有无你公司向被告要货的证据?
    [ 某商贸公司]:
    没有,当时比较紧急,都是电话联系的。
    [10:51:35]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需要提交?
    [ 某商贸公司]:
    我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有其他要提交的证据。
    [ 审判员]:
    原告,如果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你方需要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申请,写清楚需要调取证据的内容与目的,法庭会予以审核。
    [ 某商贸公司]:
    好的。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需要提交的证据?
    [ 某科技公司]:
    没有了。
    [10:52:43]
  • [审判员]:
    鉴于原告核实被告提交的证据,今天的庭审不再进行,开庭时间另行确定。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记录签字。
    [10:52:5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艾世涛,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53:5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