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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冒名办理手机卡 造成损失三百万”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48:19]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刑庭法官蒋为杰承办。他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来院后即到刑庭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多次荣获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北京市法院调宣先进个人、通州法院调宣先进个人、通州区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7年9月,被告人李常荣冒用他人(单位)名义办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入网手续,后将所得全球通移动电话SIM卡43张自己使用或卖给他人使用,至2007年12月造成电信资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常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单位)名义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08:53:32] - [主持人]: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15:38]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09:15:58]
- [审判长]:提被告人李常荣到庭(法警执行)。[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16:29]
- [审判长]:被告人李常荣是否有别名?[ 被告人]:李伟。[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被告人]:27岁,1982年9月16日,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及住址?[ 被告人]:北京市,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上金村,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南皋村。[ 审判长]:职业?文化水平?[ 被告人]:农民,初中。[ 审判长]: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因为什么?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为诈骗,2009年7月15日被拘留,2009年8月21日被逮捕。[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已满十日。[09:18:57]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常荣诈骗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为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张振环、马素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蕊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勋。出庭为被告人李常荣辩护的是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黄开国律师、诚汇律师事务所王月永律师。[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二、自行辩护的权利;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被告人: 听清了。[09:20:3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李常荣(曾用名,李伟,绰号,三儿),男,一九八二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上金山村,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南皋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二[09:23:34]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们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09:24:12]
- [审判长]:被告人李常荣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吗?[ 被告人]:有,我觉得我不构成诈骗罪。我没有拿到钱,就是帮朋友一个忙,我没有虚假办卡。[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李常荣,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25:55]
-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你有别的名字吗?[ 被告人]:李伟。[ 公诉人]:为什么用这个名字?[ 被告人]:我用的别人的身份证。[ 公诉人]:为什么用他人身份证?[ 被告人]:招聘用。[ 公诉人]:你的手机号捆绑在别的号上了吗?[ 被告人]:捆绑上了。[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办的手机号这个事情是谁提起来的?[ 被告人]:韩旭。[ 公诉人]:最开始办的时间?[ 被告人]:2007年春天。[ 公诉人]:当时你还负责招工吗?[ 被告人]:负责。[ 公诉人]:他为什么办这么多?[ 被告人]:当时他说必须办这么多。[ 公诉人]:他办这个卡干什么用?[ 被告人]:他就说他身边的人用。[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时候说韩某要把这个卡卖给别人是这么回事吗?[ 被告人]:他说倒卖。[ 公诉人]:给过你什么证明材料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韩某让你办没有你身份材料那你怎么办?[ 被告人]:他说先办下来再说。[ 公诉人]:这些卡通过谁办的?[ 被告人]:陆某。[ 公诉人]:具体时间?[ 被告人]:不清楚了。[ 公诉人]:怎么说的?[ 被告人]:我就说办号。[ 公诉人]:办多少张?[ 被告人]:没有提。[ 公诉人]:你都提供什么东西了?[ 被告人]:身份证,公司的公章。[ 公诉人]:公司的公章怎么来的?[ 被告人]:找办假证的人办的。[ 公诉人]:你跟办假证的人怎么说的?[ 被告人]:我就说要办一个执照。[ 公诉人]:你感觉一个假的执照能申请办理手机号吗?[ 被告人]:小陆说没问题。[ 公诉人]:你为什么不用自己身份证?[ 被告人]:当时我没有拿。[ 公诉人]:为什么不把用刘某身份证的事情告诉他?[ 被告人]:我后来跟他说了。[ 公诉人]:陆某知道吗?[ 被告人]:他知道。[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时候怎么没说过告诉过陆某这个事情?[ 被告人]:我说了。[ 公诉人]:第一次供述的时候说没有告诉陆某。[ 被告人]: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申请表上的号码是怎么回事?[ 被告人]:我不清楚。[ 公诉人]:分几批办的?[ 被告人]:两批。[ 公诉人]:这些卡你拿到之后怎么处理?[ 被告人]:拿过来的时候给韩旭了。卖给他们。[ 公诉人]:给他钱了吗?[ 被告人]:给了。[ 公诉人]:以谁的名义办的?[ 被告人]:公司的名义。[ 公诉人]:谁用?[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他们是这个公司的人吗?[ 被告人]:不是。[ 公诉人]:移动公司有办法找他们吗?[ 被告人]:他们找我。[09:43:08]
- [公诉人]:移动公司能找到你吗?[ 被告人]:小陆能找到我。[ 公诉人]:你自己用过这个卡号吗?[ 被告人]:用过一张。[ 公诉人]:用了多长时间?被告人: 不清楚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警察抓的。[ 公诉人]: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09:55:41]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43张卡是怎么办下来的?[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给了韩某、刘某多少张?[ 被告人]:43张。[ 辩护人]:你给陆某是哪个公司的执照?[ 被告人]:一个制衣公司的。[ 辩护人]:你说过这个卡打完之后就能扔了吗?[ 被告人]:没有说过。[ 辩护人]:小陆在哪儿给你的?[ 被告人]:在街上。[ 辩护人]:你提供给小陆的手续中除了刘明的身份证以外有其他手续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知道移动有监控吗?[ 被告人]:知道。[ 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09:58:33]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被告人李常荣供述,主要证明2007年上半年韩旭让其帮忙办理电话卡,5、6月份时其利用假的入网办卡材料委托陆超群办理了共计43张全球通包月卡,并以每张50元的价格共2000元人民币从陆超群处取得这些卡。在自己留下两张手机卡之后又以每张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将剩余41张包月卡分别卖给韩旭及刘颖两人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警察问的时候就让我说是还是不是。[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对这份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8、9月份其帮忙李常荣办理全球通号码43个。[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贾国梁为正力源公司在玉带河营业厅办理40张电话卡入网手续,三个月后共欠费280万。[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份间,其通过史红雷联系的业务,为北京正力源科贸有限公司办理了43张全球通手机号码。[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其联系陆超群帮忙贾国梁完成手机办卡业务,贾国梁为陆超群办理了40多张全球通手机卡,自己并未取得任何费用。[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9月其身份证被李常荣拿走过几天,自己并未办过全球通电话卡,也与北京正力源科贸有限公司没有联系,李常荣曾用过两个全球通的号码,并说过爆打电话不交费。[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其从“三儿”处花200元购买一张全球通手机卡并打到停机。[10:02:17]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跟韩某说这个卡可以随便打。[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事实上存在相当大的疑点。韩旭所说的号不在这43张卡里。[ 审判长]:你当时怎么跟韩某说的?[ 被告人]:就说能打1000多分钟。[ 审判长]:你收了多少钱?[ 被告人]:一百多吧,我们是同学。[ 审判长]:你跟他说过这个卡打完就停机吗?[ 被告人]:说过。[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在六里桥南里一个家具城附近的物流公司找工作时公司留了身份证复印件。[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卖过电话卡,总共有50张左右,以单价200元卖给韩某及姓刘的,在2007年时李经常换手机号。[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韩某从李常荣处购买过一张手机卡。[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奥运会前,李常荣和李佳一起回家拿了十几张手机卡都卖给熟人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正力源公司未办理过全球通套餐业务,没有叫刘明的员工,也不认识李常荣。[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易森公司负责与北京网通公司的接洽及负责Q吧业务。[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不是我找的他们,是他们找我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被告人给的是一个制衣公司的执照。被告人没有拿别人的身份证办号。被告人当时看到的是正立源公司的原件。[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鉴定结论书,证明检材上的“北京正力源科贸有限公司”印文与单位提供的“北京正力源科贸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话费损失证明材料及附件,增值业务费详单,北京正力源有限公司欠费明细表。证明2007年9月中旬,有人冒用北京正力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移动北京公司通州分公司分两批入网全球通手机43部,至2007年12月全部欠费停机,造成话费损失共计2881489.23元。加盖正力源公司公章的入网介绍信、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及刘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007年9月17日正力源公司刘明前往移动北京公司办理入网业务。刘明、正力源公司查询结果。证明刘明、正力源公司均真实存在。移动电话入网合同。证明正力源公司9月17日、19日向移动北京公司申请入网,19日的入网合同仅有刘明签名未加盖公章。9月24日信息化套餐方案业务协议2份。证明移动电话公司向正力源公司提供2种套餐。证明材料一份。证明2007年9月17日、19日以正力源公司的名义分两次在移动北京公司通州分公司玉带河大街营业厅入网43张全球通SIM卡,同时办理套餐,按规定全部免收每张SIM卡50元的入网费。业务受理单43份。证明正力源公司向移动北京公司申请43张号卡情况,申请人签字刘明。高额监控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计费系统升级改造,无法对新入网的客户使用高额话费监控。营业厅业务受理汇编。证明单位办理必须持正规的介绍信,并与单位进行核实。单位是北京市内固定电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移动北京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涉案43张手机卡通话详单光盘一张。证明涉案多个手机号长时间拨打声讯台。北京正力源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证明与入网之复印件明显不同。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常荣到案的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等自然情况。[ 审判长]:请法警传递出示证据(法警执行)。[10:08:24]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10:09:44]
-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书面证据没有核实以后确认记录。另外,对于移动公司出具的不能监控的原因有异议,北京移动这份证据不符合事实。其他证据没有意义。北京移动没有按照移动电话入网合同来实施。北京移动公司没有停机,没有监控,这是他们的失误。集团成员员工的身份证是必须要带的,他没有带,但是移动公司还是给办理了。用户的主体是在一个客户而不是一个集团。被告人没有假冒他人的身份证办理此卡,这些是移动公司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移动分公司没有及时控制,没有通过短信进行催缴,移动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监控。北京移动公司对于这种风险没有进行很好的监控,不能由被告人来承担。有几个人已经交完费用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实际的使用人有恶意操作的行为,与被告人无关。[10:20:39]
- [审判长]:你办卡的名是挂在哪儿?[ 被告人]:当时不知道,后来小陆说是正立源公司的。[ 审判长]:公诉人,他这个卡挂在公司的名义上了是吗?[ 公诉人]:是的,这个卡欠费应找公司要钱。[ 审判长]:每分钟的话费是一样的吗?[ 公诉人]:一样的。[ 审判长]:有人工监控吗?[ 公诉人]:案发就是人工监控的原因。[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10:22:2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常荣犯诈骗罪名成立,被告人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全球通手机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处罚。被告人李常荣诈骗数额巨大,辩护人认为北京移动公司内部人员的失误造成这个后果,公诉人认为案发的原因是被告人李常荣有主要过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常荣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10:37:00]
-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认罪吗?[ 被告人]:不认。[ 审判长]:你有过错吗?[ 被告人]:有。[ 审判长]:你办假证然后去办卡你还认为你不构成犯罪吗?[ 被告人]:我不构成诈骗罪。[10:37:35]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韩某是直接责任人,韩某推脱责任。被告人没有实施办卡行为,他没有冒用他人的身份办卡。办理43张卡应是单位指定的人去办理,协议书上明确规定应由单位指定的人去办理,还要提交单位用户的身份证件和证明。被告人没有冒用刘明的名义去移动公司办理手机卡,是陆某办理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自己没有去办卡。根据现有的证据被告人办的这些卡不在本案的范围内,唯一在范围内的就是韩某的一张。被告人办的是一个制衣厂的执照,其给陆某的是一个制衣公司的执照,是正立源公司办理的号,不能推脱到被告人的身上。被告人没有冒用企业法人的证件,法律上没有规定仅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办理全球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中没有反映出来,被告人提供的材料办不了这43张卡,这一点我提出异议。被告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办理了一些手续,移动公司应对这些客户进行监控,这是移动公司的失误,被告人的故意应当以移动公司实施监控的数额为限,公诉人提到这个人工监控,辩护人有异议,说明移动公司人工监控失误的情况。被告人没有诈骗故意,没有骗取这么大数额的故意。造成资费损失是多方面的原因,移动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被告人办理卡号,不能让被告人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 公诉人]:关于辩护人所说的没有提供公司的公章,这对于被害人太苛刻了。公诉人提供了移动公司的受理单明确规定办理卡号是以正立源公司的名义,被告人并不是正立源公司的员工,而冒用他人名义来办理卡号,被告人未能控制实际使用者的行为,是其对实际使用者的放任行为,应由被告人承担。答辩意见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 李常荣]:我没有想过这个卡能欠费这么多。[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补充?[ 辩护人]:适用法律有问题。[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公诉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10:44:34]
- [审判长]:双方的辩论焦点本庭已经注意到,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休庭后提交给法庭。现在休庭。本案延期进行宣判。将被告人李常荣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10:51:57]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55:12]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