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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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

原告证据

原告证据

原告证据

本庭调取现场证据图片

被告质证

法庭宣判
1月14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被钢丝拉线扎伤眼 诉歌华有线求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小敏,担任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平谷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件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08:56:42]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原告李小兵,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
    [08:59:22]
  • [主持人]:
    基本情况是,2009年8月31日晚,原告在回家途中,不慎撞到被告设于人行横道上的电线杆钢丝拉线上,致左眼剧烈疼痛,视物不清。后原告被送到平谷区岳协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球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膜睫状体炎、左视网膜震荡,共住院11天。治疗终结后,左眼视力为0.01,已基本失明。事发后,原告找到被告单位,被告单位也派人视察了出事现场,并到医院看望了原告,但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176.72元、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56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 707.66元、残疾赔偿金49 450元和精神损失抚慰金20 000元。
    [09:00:09]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0:3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入庭。
    [09:04:40]
  • [审判长]: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长]: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李小兵,男,35岁,汉族,平谷区东高村镇西高村农民,住平谷镇金乡家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宁振国,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乐胡同。
    法定代表人姜体兴,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洪凯,男,39岁,汉族,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职工,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39岁,汉族,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职工,住该单位。
    [09:05:12]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06:18]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李、高]:
    没有。
    [09:06:29]
  • [审判长]: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小兵与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由本院审判员李朝文和人民陪审员王起、田德芳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李朝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翎鹤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李、高]:
    听清了。
    [09:06:44]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如实陈述事实。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长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李、高]: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9:3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09:4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8月31日晚,在平谷区金乡西小区30号楼西侧人行横道上,我在回家途中,不慎撞到被告设于人行横道上的线杆钢丝拉线上,致左眼部剧烈疼痛,视物不清,我当即报110出警,110民警到现场后拨打了999电话,将我送至平谷区岳协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球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膜睫状体炎、左视网膜震荡,共住院11天。治疗终结后,左眼视力至0.01,已基本失明。事发后,我找到被告单位,被告单位也派人视察了出事现场,并到医院看望了我,但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住院医疗费3176.72元、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56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7 707.66元、残疾赔偿金49 450元和精神损失抚慰金20 000元。各项损失共计106431.38元。
    [09:11:36]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12:14]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代理人李]:
    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合法设立线杆,而线杆上的拉线是为了固定线杆而设。没有规定明确要求必须在线杆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必须对线杆的拉线予以捆绑包扎,原告起诉我公司侵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2:55]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李、高]:
    没有了。
    [09:13:04]
  • [审判长]:
    通过双方举证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是否由被告所设立的线杆拉线所致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双方是否同意本庭总结的焦点?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09:18:22]
  • [审判长]: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原告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提供的照片,平谷区岳协医院诊断书、住院病案及收费收据,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审批单,平谷区医院处方、诊断书及收费收据,常住人口登记卡,租房协议,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证明,平谷区东高村镇西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证明,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书,鉴定费收据,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支出费用。
    [09:21:16]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李]: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于原告所提出的被扶养人的被抚养费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证明被扶养人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 原告代理人]:
    原告的女儿是未成年人没有收入就不用解释了,被告有异议应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父母确实没有收入来源。
    [09:22:39]
  • [审理长]:
    原告的父母年龄?
    [ 原告代理人]:
    均大约60岁左右。
    [09:22:47]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代理人]:
    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兴谷派出所出示的报警信息(略),这个信息内容与原告所陈述的事情发生地点可所受伤情相互印证。工资证明,证明原告的工种及收入情况,月收入3000元。
    [09:23:41]
  • [审判长]:
    原告受伤时间?
    [ 原告代理人]:
    是2009年8月31日晚11点左右。
    [09:23:55]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李]:
    对原告提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个信息只是民警出警的事实及记录的事实,并没有认定。被告出局的工资证明没有公司的营业执照。
    [ 原告代理人]:
    本案是一个民事纠纷不是治安案件,说明当时有原告受伤的事实发生过,不需要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有公司的公章。
    [09:25:40]
  • [审判长]:
    原告工资发放的形式。
    [ 原告代理人]:
    现金方式。
    [09:25:54]
  • [审判长]:
    被告可以针对自己的答辩意见进行举证。
    [ 被告代理人李]:
    没有。
    [09:26:29]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和证据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李、高]:
    没有了。
    [09:28:03]
  • [审判长]:
    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李]:
    没有了。
    [ 审判长]:
    通过我们去现场察看照了现场照片,铁丝高出地面60厘米。双方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认可。
    [ 被告代理人李]:
    没有意见,认可。
    [ 审判长]:
    原告身高多少?
    [ 原告代理人]:
    身高170厘米左右。
    [ 审判长]:
    原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
    [ 原告代理人]:
    因为街道的灯在对面,从对面过来一辆车车灯一晃,原告不小心就摔倒了,身体的重心向前就摔在钢丝上,将原告眼睛致伤的。
    [09:28:13]
  • [审判长]:
    二位陪审员对事实有发问的吗?
    [ 陪审员王、田]:
    没有。
    [09:28:57]
  • [审判长]:
    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予以认定。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在判决书上认定其效力,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对事件的发生是否应承担责任或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原告发言。
    [ 原告代理人]:
    从事实来看,原告所举证的证据充分证明事发的地点什么原因致伤的有记载,当时是灯光一闪造成原告不小心率伤,被告的线杆拉线设置到人行横道上,且设杆在盲道上,又没有安全的警示标志,而且长期以来被告的拉线的接头部分一直在外裸露,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原告这种严重的后果。因为被告没有注意到安全义务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09:29:3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言。
    [ 被告代理人李]:
    对于被告率伤的事情表示同情,对于原告所提到的辩论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提供的证据也未形成证据链。原告要求的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居民户口要求的,但原告是农村户口,不应按照居民标准计算。
    [09:29:4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106 431.38元。
    [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
    坚持辩论意见,我们没有责任,是原告自己的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09:30:5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调解程序。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可以调解。
    [ 被告代理人李、高]:
    不同意调解。
    [09:31:46]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且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10分钟后进行宣判。
    [09:35:40]
  • [主持人]:
    现在休庭,欢迎各位网友关注本案结果。
    [09:48:09]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经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小兵与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09:58:08]
  • 本院认为,原告在行走时,由于未注意道路情况,导致摔倒后被扎伤,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被告在城市道路专设人行道上设置拉线会影响行人的安全,另对凸立的钢丝未采取安全措施,未予捆绑包扎,造成原告身体受到损伤,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应依责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已报销一部分,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其实际支出部分。要求被告赔偿的交通费,因提供的出租公司发票与就医时间不符,故本院依据其就医时的医疗费收据的时间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数额。要求被告赔偿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偏高,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求被告赔偿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0:05:41]
  • 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六万零八百七十一元三角二分。
    [10:06:42]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06:54]
  •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八元,其他诉讼费二十二元,由原告李小兵负担七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一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0:08:12]
  • 口头判决以书面判决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回去跟原告商量。
    [ 被告代理人李、高]:
    听清了,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10:08:24]
  • [审判长]:
    双方在笔录上签字,现在闭庭。
    [10:08:3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0:09:17]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