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素娟

合议庭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之委托代理人

直播席

媒体关注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1月15日13:30,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副研究员被单位离职除名 二十年后要求正名”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魏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副研究员被单位除名 二十年后要求正名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21:34]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法官是杨素娟,女,44岁,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房山法院民一庭一级法官,参加工作二十六年,曾获得我院办案能收、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三等功三次。审理过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侵权损害赔偿、建筑工程施工、婚姻家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该法官审判经验丰富,驾驭庭审能力强,法律知识广博,其审理的大量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书记员由王佳担任。本次案件的书记员由高滢担任。
    [13:23:26]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情。1963年9月27日,田野被分配到某研究院工作,后被评为“副研究员”。1989年3月,田野赴美国进行合作研究3个月,后多次申请延长在美期限,但研究院一直未回应, 1990年7月31日研究院作出 “我院不再保留田野公职”的决定。1992年田野回国,一直在研究院工作,但一直未给田野复职。
    2009年,田野在办理社保申请时,发现其档案中失业人员情况表失业原因栏填写了“不保留公职(自动离职)”。因此限制,而使田野无法办理超龄社保,田野多次与研究院协商要求解决,但一直未能获得答复。故诉至法院,要求研究院修改上述问题,并赔偿相应损失。
    据了解,2004年,田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研究院对田野的除名违法,恢复公职,并补发工资及相关待遇,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3:26:1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3:41:3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3:44:22]
  • [书记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田野,女,193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副研究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申庆彪,男,193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祥,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璧
    [13:47:3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3:49:03]
  • [审判长]: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出庭参加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野 诉被告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杨素娟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人民陪审员兰建国、隗合群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滢担任法庭记录。
    [13:50:12]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如实陈述事实。
    [13:50:4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的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经法庭允许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3:51:11]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我1958年由辽宁锦州考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户口迁入北京市。毕业后服从国家分配,于1963年9月21日起一直在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工作。1989年5月10日,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人事局评审认定我为“核物理专业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颁发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1989年3月,原子能院批准我以自费公派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一大学合作研究3个月。赴美后,因研究课题进展需要,美方教授急切希望延长访问,就此我先后给原子能院领导写了五封申请延长的信,原子能院都没能回信。无奈,我直接向驻美使馆申请延长。驻美使馆批示拟同意后寄回国内。后大使馆告诉我国内一直没有回信。1992年我回国后,十余年来原子能院继续安排我参与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多项工作。2009年,我在办理社保申请时,发现其档案中失业人员情况表失业原因栏填写了“不保留公职(自动离职)”。因此限制,而使我无法办理超龄社保。我多次与研究院协商要求解决,但一直未能获得答复。
    [ 现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裁决被告按照《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文为原告办理超龄人员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2、依法裁决被告将原告人事档案及房山区劳动局等处存留的“失业人员情况表”中,失业原因规范填写为“不再保留公职(辞退)”或“不再保留公职(除名)”;将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规范填写为“1963年9至1990年7月”;将视同缴费年限规范填写为“26年10个月”;
    3、依法裁决被告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社保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直至为原告办理完毕社保时止,并赔付原告2005年10月25日至2007年5月25日的医疗费23674.02元;
    4、依法裁决被告从1993年7月起至2005年9月按照北京市社保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
    5、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13:53:28]
  • [审判长]:
    原告,对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有补充或变更吗?
    [ 原告]:
    要求被告从1993年6月16日起为原告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即按月领取副研究员标准的退休金;享受原子能院退休职工医疗待遇;享受原子能院退休职工的其他一切待遇。
    [14:42:01]
  • [审判长]:
    原告,你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申请了仲裁?
    [ 原告]:
    申请了。
    [ 审判长]:
    原告,什么时间申请的?
    [ 原告]:
    跟上次仲裁隔一、两天。
    [ 审判长]:
    原告,你申请仲裁的结果是什么?
    [ 原告]:
    这是174号,没有向法院提交。
    [14:42:35]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1.原告属于再次诉讼,属于同一案由再次诉讼,对生效判决、裁定再次起诉的,法庭应该予以驳回。
    2.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关于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不属于人事争议范畴。
    3.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大部分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不属于新事实新理由,我公司不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一答辩。
    [14:43:30]
  • [审判长]:
    原告,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
    172号人事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田野处理决定通知复印件一份;
    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失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一张;
    原告信件复印件一封;
    2009年8月7日院劳动教育处文件复印件一份;
    1987年奖惩工作问题解答前言复印件一份;
    自动离职的相关规定复印件一份;
    核物理副研究员证书复印件一份;
    原外发(1989)74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大紫草坞注销田野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
    (89)核外签字第75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总公司外事局外交部为田野办理护照的公函复印件一份;
    交换学者、研究员及留学生资料复印件一份;
    非移民签证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原告写给被告申请延长申请期限的书信复印件五份;
    中国驻美大使馆延长田野签证复印件一份;
    1991年2月12日田野要求复职的信复印件一份;
    国家人事部文件复印件六份;
    957年国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将正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复印件一份;
    从缓解事业单位流动人员人事争议问题引发的若干思考复印件一份;
    案例两个复印件两份;
    田野1992年回国后在原子能院开展科研工作及其证据复印件一份;
    门诊及住院费专用收据复印件一份;
    1989年2月21日美国官方发布的IAP―66表复印件一份;
    1992年4月7日管理规定复印件一份;
    1990年2月27日《人退发[1990]5号》文件和《国发[1983]14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奖惩工作问题解答复印件一份;
    1989年2月2日公派访问协议书和公证书复印件两份;
    申庆彪摘录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15:50:19]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 被告]:
    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异议,但是通知书明确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审理的人事争议范围。(1990)131号对田野等六同志不再保留公职的通知没有异议,但说明这是一、二审已经提交的证据。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文件,但是上面说了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年限,原告不符合规定她办不成与被告无关,而且这些超龄人员是由她个人办理,并不是由单位办理。失业人员情况表,虽然证据没有提供原件,但是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备注部分“不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不是我们单位写的,是房山劳动部门写的,原告说此表没有本人的签字,此表由用人填写,没有说明必须由原告认证,原子能院跟新镇街道办事处没有隶属关系。田野写给更正失业人员情况表的信,是他本人自己的请求。2009年8月7日劳动人事教育处文件,上面没有原子能院的盖章,也没有原告的签字,说明双方都没有认可这张表。奖惩工作问题的解答,既然原告一再认为他只是个参考资料,但是双方谈到问题的时候可以作为参考资料,不能作为证据,我们也没有用这个文件来作为回答田野的意见。自动离职的规定首先他不能作为证据,我们对此已经作了很多的解答,包括辞退规定、第三页的有关自动离职的问题。原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必须说明这个证书只是个资格证书,不等于职务的证书,更不是职务的聘任,另外原告说国家规定职务资格是终身制,这绝对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做法。户口问题我们在一审、二审都陈述过,不是新证据。核工业总公司和美国大使馆的照会、公函资料,原告出国写的五封信、出国护照都是原来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复职信原来在一审、二审有里面的附录一,但是这次没有提供附录。人事档案政策和具体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网上下载的案例及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回国后在工作证据原来提交过,不是新证据,这不能作为与被告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据。原告提交的门诊和住院费收据与本案没有关系。美国官方的66表不是新证据,不再进行质证。1992年4月7日文件与本案无关。1990年2月27日的规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987年奖惩工作问题解答也没有关联性。协议书和公证书,这是一审已经进行认定的,在这里不再进行答复。他在2009年7月8日至22日之间多次到院里人事部门,要求把不再保留公职的原因取消写成辞退,申老师找过我,这个规定不是我们科具体管,寻找了一些政策依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暂行规定对次之、辞退概念的界定,这也是当时的一个依据,他后来要求看这个东西,我当时说属于内部资料,他自己记录了一些内容。
    [15:52:39]
  • [审判长]:
    被告,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
    1989年2月10日(89)核审字第39号“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公派出国访问、进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延长留学期限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原子能院驻美使馆教育处的信(90)原外字第21号复印件一份;
    关于引发“外事工作六个管理条例”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关于不再保留田野等六位同志公职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2004)第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复印件一份;
    1992年3月30日信件复印件一份;
    1992年2月24日信件复印件一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外事局转原子能院的信复印件一份;
    (2004)房民字第4430号房山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005)一中民终字第2427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15:58:15]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 原告]:
    1989年2月10日批件批准三个月原子能院没有给我。公证书证据是事实,第11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延长,被告有责任回答是否延长,田野申请了好多次,被告多次没有回答。74号文件我们已经提交了,(2004)第38号文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在一审、二审提交了。(1997)71号60日申请时效已经不存在了。那几封信是我们写的。一审、二审判决书我们也有。我们对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他提出的看法。
    [16:00:43]
  • [审判长]:
    原告,你起诉书的第二项请求先行申请仲裁过吗?
    [ 原告]:
    没有,我们认为第一条包括这一条。
    [16:02:04]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6:03:5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先发言。
    [ 原告]:
    我认为我申请仲裁属于人事争议,我们起诉就是1990年7月31日对田野的不再保留公职是不是自动离职的人事争议。我们承认有过一审、二审,1990年7月31日我院不再保留公职,我在2004年向法院起诉的就是这个案件,我现在起诉的案件与这个案件是独立的。原告2004年的诉讼案是已经法律生效的案件,作为一个公民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2004年案法院判决我超过60天时效驳回我的除名、违法和恢复公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个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说被告的不予保留公职的决定不无不妥,但是该通知一直没有送达原告本人及家属,这说明该处理决定未履行法律程序应属无效。判决书中没有判决原子能院1990年7月31日我院不再保留公职的决定法律生效,没有判决田野是自动离职,没有判决田野的连续工龄,没有判决原子能院给田野办退休,没有判决原子能院给超过劳动年龄的田野上社保,没有判决给田野恢复职工待遇。本案相对2004年案是独立的案件,所以你说一审、二审的内容,但当时是我院不再保留田野公职的案件,没有“自动离职”我现在起诉的要求与一审判决的内容不矛盾。如果一审、二审有些证据与现在是否自动离职有关系,这些法律规章制度事实应该提供。作为原、被告在法庭上应该实事求是,2005年你给田野档案添加自动离职是根据什么添加的。公证法规,应该由核工业总公司批准,给田野的公证没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或没有批准也没有下发原子能院,原子能院对没有批准的事项进行公证,这个公证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但是这个表上要注明单位公章的地方没有注明单位公章,被告应该把这个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但是此表总公司部分是空白。我补充剖析被告的两张证据(略)。本案是人事争议,要上社保,但是没有这个资格,处理决定到底是什么性质,现在的主要就是1990年对田野的处理是不是自动离职,如果不是自动离职就可以上社保,我们认为不是自动离职,但是被告已经用盖公章有效的形式定性原告是自动离职,我们认为被告的决定是违法的,被告一直是说解答40条,现在不这么说了。韦萍同志说话是代表公司的,她明确告诉我是解答的40条,你既然根据这个定性原告是自动离职,你就是错误的。我们认为自动离职在程序上违法,所以应该给原告办理退休和社保。
    [16:20:55]
  • [被告]:
    原告也承认2004年、2005年一、二审判决是人事争议,我们提供了十个证据都是一、二审原来的证据,现在原告也承认了我们提供的证据,对这些证据和判决,我们已经做了很详细的叙述,这次原告又提出人事争议,从他所提供的证据同他的起诉状和她的论述都是人事争议,法律规定同样一个案由不能再提起,我们认为原告自己承认了提出过人事争议,所以原告不能再提起人事争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时间的推移增加了一部分以外,其他都是在一审、二审内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完全说的是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对他起诉的诉讼请求已经进行了回答,原告说通知没有送达本人,我们也从来没有说将通知交给本人,但是后面有五条证明你完全应该知道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核心的焦点,原告一再强调是人事争议,而不是走其他的法律程序,所以该案应该驳回原告,而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人事争议没有关系。
    [16:21:21]
  • [审判长]:
    双方还有其他补充吗?
    [ 原告]:
    2004年我起诉的是1990年7月31日我院不再保留公职没有括号自动离职,我现在起诉的1990年档案中不保留公职自动离职,这个性质不同。你根据什么在我的档案表中添加自动离职,你依据什么法律规定。
    [ 审判长]:
    原告,已经在判决生效的内容不用在本案中再进行陈述了,听清了吗?
    [ 原告]:
    是。我们认为我们提出的事件是一审、二审内容没有的,性质不同。
    [16:22:1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22:43]
  • [审判长]:
    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可在五日内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下面休庭。
    [16:23:0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28:54]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赵玲、庭审记录高滢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