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办公大楼

庭审现场

本案被告人

审判席人员

本案主审法官

公诉人

辩护人

公诉人询问被告人

被告人回答公诉人询问

庭审现场1

法警传递证据

辩护人查看证据

直播员正在紧张工作

证人出庭作证
1月12日9时,直播通州法院审理“抢回被扣三轮车 黑摩的司机受审”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抢回被扣三轮车 黑摩的司机受审”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4:41]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刑庭钱龙法官承办。我院刑庭现由16名同志组成,庭长朱长军、副庭长孙晓东、庭长助理李中华、助理审判员蒋为杰、钱龙、于俊平、何琳、内勤杨敬、书记员张敬刚、刘冬梅、侯婷、秦英、杨雪、徐春雨、刘蕊、赵海莹。2008、2009两年案件数量连续突破1000件。面对人少案多的现状,刑庭深挖自身潜力,注重制度创新,在严厉打击恶性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犯罪尽量适用非监禁刑,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多次荣获优秀党支部、调宣先进集体、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并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集体嘉奖一次。钱龙现为我院助理审判员,2008年度被评为“办案能手”。
    [09:03:38]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二
    [09:14:2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16:13]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17:26]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张光辉到庭(法警执行)。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21:27]
  • [审判长]:
    被告人张光辉是否有别名?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 被告人]:
    27岁,1982年10月,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及住址?
    [ 被告人]:
    河南省,住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谷岗村。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牛作坊村。
    [ 审判长]:
    职业?文化水平?
    [ 被告人]:
    农民,初中文化。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这次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 被告人]:
    因为涉嫌犯抢劫罪,200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5日被逮捕。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09:22:56]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光辉抢劫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钱龙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陈淑语、崔秀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雪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建臣。出庭为被告人张光辉辩护的是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09:26:21]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被告人张光辉,男,一九八二年十月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谷岗村,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牛作坊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二
    [09:27:37]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张光辉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09:28:54]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张光辉,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29:23]
  • [公诉人]:
    城管扣你车的时间?
    [ 被告人]:
    09年8月24日。
    [ 公诉人]:
    被查扣之后城管是否给你开具了通知书?
    [ 被告人]:
    是的。
    [ 公诉人]:
    怎么和你说的?
    [ 被告人]:
    去城管大队接受处理。
    [ 公诉人]:
    你的车被查扣之后你去了哪里?
    [ 被告人]:
    邓建军找我去从停车场把车夺回来。
    [ 公诉人]:
    除了你们两个人还有谁去了?
    [ 被告人]:
    还有其他两个拉摩的的人。
    [ 公诉人]:
    开摩的的几个人?
    [ 被告人]:
    两个人。
    [ 公诉人]:
    两个车离地多远?
    [ 被告人]:
    三四十米远。
    [ 公诉人]:
    你看见邓建军大前面的司机了是吗?
    [ 被告人]:
    是的。
    [ 公诉人]:
    邓建军大前面的那个司机呢?
    [ 被告人]:
    我去我的车上了。
    [ 公诉人]:
    你还干什么了?
    [ 被告人]:
    我走到我的车前骂了他他就跑了。
    [ 公诉人]:
    这个车的司机看见了吗?
    [ 被告人]:
    看见了。
    [ 公诉人]:
    你把车开到哪里?
    [ 被告人]:
    开走了。
    [ 公诉人]:
    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抓的?
    [ 被告人]:
    09年10月6日,在世纪联华。
    [ 公诉人]:
    你们为什么不接受处理抢车?
    [ 被告人]:
    为了省钱。
    [ 公诉人]:
    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09:33:54]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发问?
    [ 辩护人]:
    在09年8月24日下午你在世纪联华门前停车时车上是否有乘客?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他们给你们出具证明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后来呢?
    [ 被告人]:
    他们穿的便衣没有给我们亮明身份,就扣了我们的车。
    [ 辩护人]:
    你当时穿的什么衣服?
    [ 被告人]:
    西装。
    [ 辩护人]:
    当你把你的摩的取回的时候经过邓建军身旁的时候后他怎么和你说的?
    [ 被告人]:
    我要走的时候,他拉住我让我把车取回来。
    [ 辩护人]:
    扣你车的人你打他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你有没有举手的行为?
    [ 被告人]:
    没有,离着两三米的时候我骂了他。
    [ 辩护人]:
    发问完毕。
    [09:39:04]
  • [审判长]:
    下面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审判长]:
    当时有多少个人?
    [ 被告人]:
    有邓建军和两个拉摩的的伙计。
    [ 审判长]:
    你们的摩的车都是谁的?
    [ 被告人]:
    我和邓建军的。
    [ 审判长]:
    你当时有什么行为?
    [ 被告人]:
    我骂了那个个高的人,他就跑了。
    [ 审判长]:
    你怎么被抓的?
    [ 被告人]:
    09年10月6日警察抓的我。
    [09:40:22]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24日18时许,北苑城管队通知,说让我单位派两人和他们去扣“摩的”,扣完后由我们负责把车开到九棵树停车场存放。当时,单位派我和我的一个同事去的。19时许,我们和城管队员在西门世纪联华商场前扣了两辆“摩的”。后城管队员让我跟我的同事把两辆“摩的”骑到我单位。当我俩行至北苑环岛南侧铁道桥一上坡路西侧时,从我们对面开来一辆金杯面包车。该车在距我们七八米时,突然横在马路上,从车里下来八九个人,其中五六个人跑到我面前,其中一个揪住我的衣服领,把我从车上揪了下来,他们五六个人打我。我跑到机动车道上,其中一个掐着我脖子说:我掐死你。然后,这人就跑了。其中两个人分别骑着两辆“摩的”和金杯面包车向南跑了。我不认识这些人,掐我脖子的那个人是我骑这辆“摩的”的车主。因为城管扣他车时,我也在场。所以我认识他。我主要是后腰和左大腿根部疼,没有外伤。
    辨认笔录。证实09年10月6日周某对十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八号张光辉就是在通州区科印小区南侧公路伤抢劫张希军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男子。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作为证人对于对方拦截车辆的人员和交通工具与张光辉的有矛盾。
    [ 公诉人]:
    其证实了受城管部门的指派被两辆摩的的人殴打,与张光辉的供述是没有矛盾的。
    [09:45:11]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人张某证言。证实的情况与周某证言证实的基本一致。另证实对方开一辆绿色面的,没牌照。当时,周某在面前,有四五个人把他从车上拽下来,并打了他。后有四五个人将我骑的车拉住。我就下车跑了。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我们一共就四个人。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被告人并未实施暴力侵害,被告人直接奔向自己被扣的摩的,没有直接奔向周某,没有对周某实施暴力侵害。
    [ 公诉人]:
    邓建军与张光辉事先有联络。
    [09:48:38]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人赵某证言。证明09年8月24日下午,我们城管大队在通州区西门地区巡逻执法。18时,我们看到在西门世纪联华超市西的辅路上有两辆三轮摩托车在拉黑活儿。我和王亚超将该两辆车进行了扣押。后我们将三轮摩托车移交给停车场的员工周某、张某。让他们将车开回停车场。他俩将车开走后,两位车主也走了。19时许,停车场员工给我打电话,说在科印厂铁路桥南的路上,摩托车主带人把扣的摩托车抢走了。我知道此事后就来派出所了。两辆车的车主分别为张光辉和邓建军。我们扣押的摩托车都开扣押物品通知书了,让他们到通州区城管大队接受处罚。我听周某和张某说是被扣押摩托车的车主带人将摩托车抢走的。
    辨认笔录。证明09年10月6日其对十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八号张光辉就是在通州区世纪联华超市西侧辅路上其暂扣的三轮摩托车的车主。
    证人王某证言。证明的情况与赵某证言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另证实赵某告诉我说,我们扣的那两辆摩托车被抢了。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是城管队员后给我开的通知书。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09:50:13]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三轮摩托车一辆,估价值4570元。扣押物品通知书(存根)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张光辉的车被扣押并被通知的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该三轮摩的被扣押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扣押物品通知书上面的字是你签的吗?
    [ 被告人]:
    是的。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物证照片(出示)。
    [ 审判长]:
    请法警向合议庭传递(法警执行)。
    [ 审判长]:
    请法警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传递(法警执行)。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09:52:01]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光辉到案的情况。电话查询记录、个人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情况。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公诉人的举证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 被告人]:
    我申请对摩的的价值进行鉴定。我认为摩的的价值过高。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 辩护人]:
    申请周某出庭。
    [ 审判长]:
    合议庭经评议准许证人周某出庭。
    [ 审判长]:
    姓名?
    [ 证人]:
    周某。
    [ 审判长]:
    出生日期?
    [ 证人]:
    1971年7月。
    [ 审判长]:
    出生地及住址?
    [ 证人]: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东马各庄村。
    [ 审判长]:
    根据辩护人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由你作为证人出庭,你作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如果隐匿作证或者做伪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清楚了吗?
    [ 证人]:
    清楚。
    [ 辩护人]:
    谁安排你去的?
    [ 证人]:
    停车场的老板。
    [ 辩护人]:
    停车场属于城管大队吗?
    [ 证人]:
    属于。
    [ 辩护人]:
    你当时把城管查扣的车辆转移至停车场的途中,他们有八九个人在中途拦截你们,到底有几个人?
    [ 证人]:
    就是八九个人。
    [ 辩护人]:
    谁先下车的?
    [ 证人]:
    我当时骑着摩的车在去往停车场的途中,他拦住我掐着我的脖子打我,说要把我掐死。
    [ 辩护人]:
    打你的时候他穿的什么衣服?
    [ 证人]:
    我没有看清楚他穿的什么,就是他。
    [ 辩护人]:
    他的面包车的颜色是什么?
    [ 证人]:
    没有看清楚。
    [ 公诉人]:
    你和张某相距有多远?
    [ 证人]:
    三四米远。
    [ 公诉人]:
    你和张某是否都被打了?
    [ 证人]:
    他们是四五个人先奔着我下去的。
    [ 公诉人]:
    他当时是奔着你去的吗?
    [ 证人]:
    是的。
    [ 公诉人]:
    他把你打成什么样子了?
    [ 证人]:
    软骨挫伤。
    [ 被告人]:
    我当时是什么头型?
    [ 证人]:
    我记不清楚了。
    [09:53:42]
  • [审判长]:
    刚才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光辉、邓建军对证人进行拦截并将其打伤的事实是存在的。
    [ 辩护人]:
    证人刚才的证言说对张光辉的头型都不知道,就说张光辉打了他,这与被告人的供述是不符的。此证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张某的证言是不符的。他的证言是有问题的,不应该采信。
    [ 审判长]:
    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10:09:0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 公诉人]:
    一、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及书证等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均已证明我院指控被告人张光辉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人周某、张某的证言均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光辉等人抢劫其被城管队员暂扣三轮摩托车的经过。证人赵某、王某的证言均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光辉等人抢劫其被城管队员暂扣三轮摩托车的经过。犯罪嫌疑人张光辉对抢劫其被城管队员暂扣三轮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物证、鉴定结论证实了被抢三轮摩托车的价值。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相互之间能够印证,且已形成证据锁链,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张光辉使用暴力把城管部门依法暂扣的三轮摩托车抢回。犯罪对象是被依法扣押的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属于被告人张光辉,但被依法扣押后,三轮摩托车的管理权属于扣押机关,即城管大队。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被告人张光辉对财产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三、被告人张光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10:11:34]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 被告人]:
    没有。
    [10:12:10]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一、被告人被查扣的车辆和被抓时北苑派出所所取得的车辆系张光辉所有,被告人张光辉取回自己的车辆,依据民法和物权法是合理取回。
    二、周某和张某作为停车场的工人,他们是受个人老板雇佣,与城管执法没有关系。他们的占有不具有合法性。张光辉对自己的车辆是具有取回权的。
    三、证人周某对车辆的所有人应该很清楚,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上没有如实反映,他在有意捏造事实。
    四、被告人在案发前没有犯罪前科,没有违法违纪现象,主观恶性不深,在家表现良好,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我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城管大队执法是违法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进行审理。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
    [ 公诉人]:
    首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存在矛盾之处,城管大队的查扣行为有正规的通知书,如果被告人张光辉认为城管大队违法可以进行申诉,被告人张光辉对城管大队查扣车辆的行为是认可的,因为有他本人在通知书上的签字。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周某和张某是受指派将车停至停车场的。被告人张光辉使用暴力手段,对城管大队的人员进行殴打,抢回查扣的车辆,构成抢劫罪。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补充?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补充?
    [ 辩护人]:
    法院应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进行审理,与城管大队执法行为违法是两个问题。如果城管大队的执法违法,被告人张光辉对自己的车辆取回,是合法的。周某受城管大队的指派协助执法,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光辉与邓建军在车辆被查扣之后是临时起意将自己的摩的取回,被告人没有实施殴打的行为,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是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
    [ 公诉人]:
    法律有规定被扣押之后财产的性质都是以公有财产论的,这个行为不是只是由张光辉和邓建军两个人实施的,而是他们两个纠集了两个人,他们两个人各带着人分头行动抢回摩的车的。
    [ 辩护人]:
    被告人张光辉的行为和邓建军的行为都是孤立的,张光辉并未纠集其他人去取车现场。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本案延期进行宣判,将被告人张光辉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10:19:4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5:14]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