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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9:04:06]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假冒刑警队长谎称能‘捞人’,涉嫌招摇撞骗被公诉”的案件,欢迎大家关注。[09:04:39]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二[09:05:10] - [主持人]: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刘伟果法官审理。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07:34]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08:22]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08:3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09:08:49]
- [书记员]:报告法官,本案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09:47]
- [审判长]: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核对被告人身份。[09:10:24]
-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09:15:23]
- [审判长]:你的户籍所在地?[09:15:41]
- [被告人]: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沙口集乡某村*号。[09:16:32]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09:16:43]
- [被告人]:没有。[09:16:53]
- [审判长]: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09:20:21]
- [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1日被拘留,2009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2009年8月17日被拘留,2009年9月21日被逮捕。[09:20:36]
- [审判长]: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09:20:51]
- [被告人]:2009年12月31日收到。[09:21:21]
- [审判长]:你是否有检举揭发?[09:21:33]
- [被告人]:没有。[09:21:4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招摇撞骗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伟果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雷瑞梅、杨泽义组成,书记员王琬萱担任法庭记录。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富选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臣出庭为被告人李某某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申请回避。[09:22:28]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09:22:40]
- [被告人]:不申请。[09:22:51]
-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09:23:0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09:23:28]
- [公诉人]: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男,一九七九年九月三十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二[09:24:41]
- [公诉人]: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二[09:25:05]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于二[09:25:37] - [公诉人]:二、被告人李某某于二[09:26:09]
- [公诉人]:三、被告人李某某于二[09:26:43]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09:27:39]
-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09:27:50]
- [被告人]:一致。[09:28:01]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09:28:44]
- [被告人]:没有。[09:28:53]
- [审判长]:你交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09:43:03]
- [被告人]:去年7月份,我和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他找我用我的营业执照,我当时有事用钱,就找许借了一次钱,打了欠条,后来又以招保安的名义向许借了5000元,并打了条和协议。[09:44:01]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44:18]
- [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有无异议?[09:44:40]
- [被告人]:没有。[09:44:57]
- [公诉人]:你是否有别的名?[09:45:08]
- [被告人]:我叫李某某,也有叫我李某。[09:46:11]
- [公诉人]:你对李秀某自称叫什么。[09:46:47]
- [被告人]:李某。[09:47:18]
- [公诉人]:你的职业?[09:47:42]
- [被告人]:保安公司队长。[09:47:58]
- [公诉人]:是否有能力给许介绍保安?[09:48:13]
- [被告人]:没有。[09:48:24]
- [公诉人]:你怎么找的许借钱?[09:48:40]
- [被告人]:当时许想找活干,说是找人用钱。[09:49:14]
- [公诉人]:钱的去向?[09:49:28]
- [被告人]:我看病用了。[09:49:39]
- [公诉人]:审判长,对第一起事实讯问完毕。[09:49:54]
-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09:50:13]
- [辩护人]:没有。[09:50:27]
-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09:50:42]
- [公诉人]:宣读第一起事实的证据: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马志某、王海某的证言、协议书复印件、收条、工作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09:51:19]
-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09:51:31]
- [被告人]:没有。[09:51:44]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09:52:13]
- [辩护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没有意见,对关联性有意见,不能证实被告人诈骗的事实。对于书证只证实许某某与被告人是合伙关系,不能构成犯罪。[09:52:45]
- [审判长]:对于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与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09:53:07]
- [被告人]:没有。[09:53:24]
- [辩护人]:没有。[09:53:54]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某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起事实进行陈述。[09:54:25]
- [被告人]:09年8月5日,被害人听说我被取保了,并找我让我帮忙,我从老家回来后找他们,见面后我介绍了看守所里的情况,他们问我是否能把人保出来,我当时用钱,就说可以,李秀某当天给我2000元。第二天,张某在区医院门口给了我1万元。第三天,他们问我事情办的怎么样,后来李又给了我16000元。[09:55:04]
-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09:55:20]
- [公诉人]:你何时被取保。[09:55:39]
- [被告人]:8月7日。[09:56:16]
- [公诉人]:怎么认识任致某、张令某。[09:56:57]
- [被告人]:我们在一个号里。[09:57:10]
- [公诉人]:你怎么找的任、张二人的家属?[09:57:26]
- [被告人]:他们让我给家里带话,并给了我电话。[09:57:40]
- [公诉人]:你怎么和他们家属说的?[09:57:55]
- [被告人]:我说是任、张的朋友,让他们到顺义来。[09:58:09]
- [公诉人]:你们见面后怎么说的?[09:58:23]
- [被告人]:我说是顺义公安局刑警队的。[09:58:38]
- [公诉人]:家属怎么相信你的,是否给你钱?[09:58:51]
- [被告人]:任的家属分三次给了我18000元,张的家属给了我1万。[09:59:04]
- [公诉人]:他们为什么给你钱?[09:59:16]
- [被告人]:让我找人给他们办取保。[09:59:28]
- [公诉人]:家属是怎么相信你的?[09:59:41]
- [被告人]:我当时与警察在一起交取保金,就故意让他们过去。还有在吃饭时,张某说要看我的工作证,我就给她看了一个伪造的工作证,上面写的是顺义公安局刑警队警长,是李某的名字[10:00:06]
- [公诉人]:你是否有能力为任、张办取保?[10:00:20]
- [被告人]:没有。[10:00:34]
-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10:00:54]
- [辩护人]:工作证是否有章?[10:01:14]
- [被告人]:没有。[10:01:29]
- [辩护人]:讯问完毕。[10:01:43]
- [审判长]:你的工作证是怎么来的?[10:02:03]
- [被告人]:我在公司时穿治安服照的照片,自己又找了一份工作证。[10:02:23]
- [审判长]:你做这个工作证的目的是什么?[10:02:41]
- [被告人]:就是为了好玩。[10:02:52]
- [审判长]:哪年做的?[10:03:06]
- [被告人]:记不清了。[10:03:18]
- [审判长]:你见任、张家属时为什么带着这个工证。[10:03:30]
- [被告人]:我收拾家里放在身上了,为了让他们相信我是警察才让他们看的。[10:03:43]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第二起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10:04:01]
- [公诉人]:宣读第二起事实的证据:被害人李秀某的陈述、证人任致国的证言、任致富、杨胜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10:04:36]
-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08:15]
- [被告人]:我当天没有说是公安局的人,是第二天才说的。而且是任致国证人去找他的家人的。[10:08:43]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10:08:56]
-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意见。[10:09:17]
- [审判长]:对于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与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10:09:33]
- [被告人]:没有。[10:09:43]
- [辩护人]:没有。[10:10:0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0:25]
- [公诉人]:宣读第三起事实的证据,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令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10:19:33]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10:19:44]
- [被告人]:张令某让我给他家里带话。[10:20:06]
- [公诉人]:同意被告人的意见。[10:20:50]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0:21:04]
- [被告人]:没有。[10:21:21]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10:21:35]
- [被告人]:没有。[10:21:52]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10:22:03]
- [辩护人]:没有。[10:22:1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22:31]
-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9条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招摇撞骗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二,李某某诈骗罪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是在取保期间再次犯罪,法庭应予考虑。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以上公诉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10:23:00] - [审判长]:由被告人作自行辩护。[10:23:18]
- [被告人]:没有。[10:23:54]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0:24:06]
- [辩护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某与许某某之间有协议,是合伙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对招摇撞骗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了被害人的款项,社会害性小,建议法庭从轻处罚。[10:24:45]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10:25:01]
- [公诉人]:李某某一直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且说明自己没有能力招保安,且是为缺钱花,其签订的协议只是诈骗的手段,退钱的行为只是说明认罪态度,不能说明其不是诈骗;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0:26:08]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10:26:24]
- [辩护人]:没有。[10:26:4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10:26:54]
- [被告人]: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希望法院从轻处罚。[10:27:47]
- [审判长]:现在宣没有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出法庭,送回顺义区看守所继续羁押。[10:28:0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刑庭书记员陈英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崔大鹏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34:19]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