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审判员-刘国承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1月11日9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卖房人不配合致贷款泡汤 买房人起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卖房人不配合致贷款泡汤,买房人提起诉讼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4:05]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刘国承,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先后在张坊法庭、良乡法庭、窦店法庭、研究室、民二庭、民三庭、民一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助理、副庭长,现任城关法庭副庭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法官。书记员由刘丹担任。
    [09:05:39]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被告双方签订买房协议后,被告未按约定提供相关手续协助原告办理抵押贷款,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负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原告高广称,其于2009年10月3日与被告王海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订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南沿里一处房屋,房价款3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首付款12万元及房屋差价款。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拒绝提供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律师费等1万元。
    [09:09:1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10:57]
  • [原告]:
    高广,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
    [09:15:17]
  • [被告]:
    王海,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 被告]:
    段树贤,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贵,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5:5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16:17]
  • [审判员]:
    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敲击法槌)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广诉被告王海、段树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国承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09:18:0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09:18:25]
  • [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09:19:27]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09:20:2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21:23]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1885633。
    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律师费,共计一万元。
    3、由被告支付本次起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海与原告高广于2009年10月3日经汇通百家房产协助签订了编号为C18563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订购协议,同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签定协议时明确规定被告要配合原告办理贷款手续。在银行贷款审批期间,因被告一直未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致使贷款无法进行。中介公司和我多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因此签订的合同不能如其履行。
    原告方在此次买卖合同中,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被告首付款及为被告支付了成本房差价,现在却因被告的原因迟迟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照预期时间将本涉及房产交付原告使用,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已为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不能及时入住的损失,请法院依据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尽快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订购协议所约定事宜。
    [09:24:23]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无。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09:25:22]
  • [审判员]:
    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具体怎么履行,履行什么内容?
    [ 原告]:
    协助办理贷款手续,接着往下进行,放款,过户。办理贷款手续,办理过户手续。
    [09:26:15]
  • [审判员]:
    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误工费,律师费,共计一万元。精神损失费多少钱?
    [ 原告]:
    律师费五千,误工费根据为此事耽误上班的时间一天近一百块钱,一共一千。精神损失费四千。
    [09:27:07]
  • [审判员]:
    精神损失费是什么?
    [ 原告]:
    因为这个事,家里人都跟着操心,包括介绍的人,还有自己,单位领导也找过,也跟那边说过,要求的这些。
    [09:28:01]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代理人]:
    被告王海跟段树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履行合同,我们不同意,要求解除两个合同,其中有一个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还有一个房屋订购协议,要求解除这两个合同。诉讼请求第二项刚才法官已经核实了,精神损失赔偿不管是多少,没有法律依据,误工费有没有原告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律师费提出异议,因为原告代理人刚才没有说自己是律师身份,如果要有损失应该是代理费不是律师费,有费用应该是误工费里边,应该是公民代理,律师费这一项不准确。除了要求解除合同以外,因为在合同履行当中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第三条中有约定:买受人如果知道银行不能提贷款应该自筹资金,以现金形式把钱给被告,原告是缺乏资金没有做这到一点,跟被告没有关系。补充协议里边有一个第13条,这个内容没有原告的签字,也没有被告签字,这个内容怎么加的不知道,我们认为这个协议内容无效。第二,被告在履行合同当中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所有的有效证件,证件是经过银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条件不给你贷款,符合条件就贷款,作为被告一方提供有效证件,已经完成履行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结婚证属于无效证件,缺乏法律依据,没有任何单位和行政部门认为被告的结婚证是无效的,是有效的。要求补办结婚证是无理要求。
    [09:35:18]
  • [代理人]:
    第三,原告购房中,一开始我们认为他有诚意,后来因为情况变化,资金紧张,用不了贷款,后来他的所作所为没有诚意。他采取方法不妥当,用无限期拖延时间,拖延合同,而且跟被告直接发生口角还打电话进行恐吓,所以从这些来讲给被告造成精神压力,达到想强买的目的。因为双方平等主体,愿意卖愿意买,人家不愿意卖,你想买也买不了。被告没有责任。第四,被告当时为什么要卖房,是由于想在良乡购买楼房,当时联系房价是七千多每平米,想把自己房卖了,后来双方达成协议以后,因为原告原因资金缺乏,一直没有履行合同,造成房价飞速上涨,被告已经没有能力买房了,这个房不能卖了,卖了就没有地方住,原有的房价不能购房,只能继续居住。被告卖房就没有房子居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是原告的原因。由于原告的原因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决定不再出售房屋,合同到现在无法履行,是原告原因,缺乏资金,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请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判决。
    [09:35:39]
  • [王海]:
    第一,原告高广找中介等这些程序不清楚,中介签署协议过程中,中介也没有告知,也没有认真看,另外按照房屋合同第7条第二款第一小条关于逾期时间的条文,15日之内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另外上边还有一个附件5,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看见,第二,提出一个问题,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以后是否当日就应该提供给我这个合同,但协议是在1月以后才由原告转达给我。具体协议内容我也不是太清楚。
    [ 段树贤]:
    没有补充。
    [09:38:19]
  • [审判员]:
    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合同主要内容说一下。
    [ 原告]:
    签订是2009年10月13日,就是房山区南沿里10号1单元401号房屋,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签署的。主要内容就是房屋的价格,贷款的方法,房屋价格35万元,拟定贷款额23万元,10月13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2万。当天先给一个定金二万,有一个收条,之后给了一个10万首付,一共是12万。这个房子是开始经人介绍,本身是一个单位的,之前就已经达成协议,因为自己不能办理贷款手续,又去中介公司签定协议,也作了网签合同,也作了贷款手续。房屋订购协议主要内容是贷款手续、贷款额度,约定双方保证配合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网签合同内容也是房屋价格,贷款约定,相关违约规定。
    [09:41:02]
  • [审判员]:
    收款人是谁?
    [ 原告]:
    段树贤。
    [ 审判员]:
    办理贷款的时候因为什么手续不合格没有办下来?
    [ 原告]:
    结婚证上边写的是段淑贤,身份证是段树贤。字不一样,银行不认可,所以要求补办手续。
    [09:42:03]
  • [审判员]:
    买卖房屋段树贤是知道的?
    [ 原告]:
    知道。他们所有手续都签字了。
    [ 审判员]:
    就是因为结婚证和段树贤身份证姓名不一样,所以银行没有办理贷款手续?
    [ 原告]:
    是。
    [09:43:12]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所说合同签订日期以及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属实吗?
    [ 被告]:
    是。
    [ 审判员]:
    原告说因为你们结婚证段树贤名字导致不能贷款属实吗?
    [ 被告]:
    银行审查比较严格,字不一样有可能不批准贷款。这是一个客观情况。但是我们提供的东西都是有效的证件。
    [09:44:03]
  • [审判员]:
    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因为手续问题贷款下不来,你们双方进行哪些沟通,哪些努力?
    [ 原告]:
    首先找中介公司进行协商,把双方约过来协商过,也发过书面催告函,告诉他身份证和结婚证名字不符,要他们出手续,开始也做,后来说做不下来。找中介公司商量,中介无公司发了催告函,说实在不行就给全款,也没有协商成,后来医院里边领导,也给我们出面协商过,包括总公司领导都协商过,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给发了告知函。
    [09:46:36]
  • [审判员]:
    被告方,你们作了哪些努力?
    [ 被告]:
    找过登记机关,因为当时段淑贤确实就这叫这个名字,当时登记没有错误,登记机关不同意改。后来办理身份证和户口本,派出所给弄错了,派出所不给改。曾用名写一个段志贤,段树贤一直没有用这过名字,公安局怎么弄的也不清楚,找他们让改他们也不改。我们认为身份证户口本证件我们都有,房山医院工作证都是段淑贤,被告已经没办法了,已经向原告提供有效证件,已经尽了义务了。
    [09:48:36]
  • [审判员]:
    这个情况你们向对方说过吗?
    [ 被告]:
    说过。
    [ 审判员]:
    原告,被告说他们也到婚姻登记机关但不给更改,派出所也不改,这个情况跟你们说过吗?
    [ 原告]:
    没有,跟我们说改不了。一般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和介绍信可以更改。
    [09:50:46]
  • [审判员]:
    被告说通过这种手段变更不了,给你办不了贷款,这种情况下作过什么努力?
    [ 原告]:
    我们不相信办不了。哪怕说出不予办理的理由,我们再跟银行沟通,只是跟我们说办不了,所以我们就催他赶紧办,好作手续。
    [ 审判员]:
    说过办不了贷款把全款交给对方?
    [ 原告]:
    后来谈的时候谈过,说实在办不了就把剩下的钱给被告,然后过户。
    [09:52:22]
  • [审判员]:
    因为什么没有协商成?
    [ 原告]:
    后来经过这两个月,房价早2009年11月、12月是涨的最快的时候,他们认为房子卖便宜了,开始说涨一万两万也能接受,涨的多就没有协商成。
    [ 审判员]:
    被告,你们的手续无法变更,原告贷款就没法办理,协商过通过现金方式直接一次性把钱给你们,办理过户手续,说过吗?
    [ 被告]:
    没有。
    [09:53:57]
  • [审判员]:
    说不给你们办理,你们到婚姻登记机关出过什么手续吗?
    [ 被告]:
    没有。就是打电话咨询。
    [ 审判员]:
    没有到那里去?
    [ 被告]:
    是。城关和北潞园派出所去过。
    [09:55:01]
  • [审判员]:
    是哪个区?
    [ 被告]:
    东城区。
    [ 审判员]:
    公安机关也不出任何书面材料?
    [ 被告]:
    是。
    [09:55:38]
  • [审判员]:
    你们答辩的过程中要求解除这两个合同?这是答辩意见还是反诉意见?
    [ 被告]:
    答辩意见。
    [09:56:20]
  • [审判员]:
    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1、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房屋订购协议复印件。
    3、段树贤2009年9月17日10万元收条一张,2009年10月15日12万元收条一张。原件。
    4、房山建委收到王海成本房差价款收据一张。原件。
    5、农村商业银行非税收入一般条款书。原件。
    6、房山区建委房屋差价款收据。原件。
    7、京城快递详情两张,短信业务申请单一个。原件。
    8、2009年10月20日催告函一个。
    9、2009年10月13日声明一个。
    10、2009年10月13日首付款交付确认函一个。
    11、第一医院证明一份。
    12、2009年10月2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信贷部个人贷款审批中心给高广补充材料通知。
    13、2009年11月24日高广告知函。
    14、王海和段树贤结婚正复印件,段树贤身份证复印件。
    [09:57:55]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被告]:
    邮政速递申请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两个告知函也收到了。税收那个不清楚。5409元这个不清楚。2009年10月15日段树贤的二万块钱收条没有异议。房屋订购协议,协议内容跟我们这个应该一样。存量房买卖合同、结婚证、身份证没有异议。银行给的通知书不清楚,是给高广的。房山医院没有意见。首付款交付确认函,售房申请书没有异议。
    [09:59:11]
  • [审判员]:
    退还原告证据原件。
    [ 原告]:
    收到。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有,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山支行同意贷款审批资料。还有两个证人。
    [10:00:08]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立案的时候还交了两张发票复印件,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贷款手续费,过户费收据,作为证据提交吗?
    [ 原告]:
    不用。
    [10:00:55]
  • [审判员]:
    证人想证明什么问题?
    [ 原告]:
    证明这个事情经过,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情况下签合同,另外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证明积极为他解决协商了。
    [ 审判员]:
    一个是证明签订过程,一个是证明协商了。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被告]:
    提交,1、结婚证。
    2、段淑贤毕业证书。
    3、段淑贤房山医院工作证。
    4、户口本、身份证。
    [10:02:07]
  • [审判员]:
    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对证件本身没有意见。
    [ 审判员]:
    退还被告证据原件。
    [ 被告]:
    收到。
    [10:03:41]
  • [审判员]:
    向你们送达起诉书的时候你们提交房产证复印件,还作为证据提交吗?
    [ 被告]:
    作为证据提交。
    [ 审判员]:
    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没有异议。
    [10:04:04]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被告]:
    目前没有。
    [ 审判员]:
    原告,你要求两个证人出庭,你们双方陈述的内容和证人需要证明内容有什么不一致的吗?
    [ 原告]:
    没有什么不一致。
    [10:04:56]
  • [审判员]:
    你们证人不用出庭了。双方都认可交易过程,双方沟通基本就是这么一个情况,就不用出庭了,听明白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10:05:29]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等到11月最后一次协商的时候,说给要被告交全款23万,段树贤说根本不是35万能解决的了的问题,明显就是涨价,我不同意涨价房就不卖了。
    [ 被告]:
    我不记得有这个情况,他带着他未婚妻和未婚妻的妈,上我那说,我不记得说什么,因为我有血压高。没说过给全款。
    [10:07:15]
  • [审判员]:
    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情况,法院进行一下示明,在你们要求第一项诉讼请求里边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履行合同里边包括继续办理贷款和过户,如果说办完贷款,过户还是可以。通过法庭调查,被告提供这些东西,可能存在两种可能,一种能把身份证户口本变更一下,也可能变更不了。因为我们也知道行政机关大多数情况下不出书面东西,可能变更不了,可能导致原告的贷款无法履行,原告,是否还坚持这项诉讼请求,变更不变更诉讼请求。
    [10:09:04]
  • [原告]:
    如果确实变更不了,能否出具一个证明,由民政局出具一下,确认他身份证和结婚证上人确实是一个人,有这样一个证明,银行应该可以认可。
    [10:09:31]
  • [审判员]:
    给你们看户口本的时候,段树贤曾用名是段志贤,结婚证应该是她的,户口本也应该是她的,从来没有段淑贤这个记录,能不能变更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能,一种是不能。如果不能,你变更不变更诉讼请求。
    [ 原告]:
    不变更。如果变更不了,我们就给全款,只要给我们过户就可以。
    [10:16:4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的合同,而且双方都是成年人,出现问题经过了协商解决,本案中就是被告名字符合银行要求之后一切都能解决,如果他解决不了,我们愿意付全款,只要他配合我们过户就可以。2009年11月的时候因为房子涨价比较快,造成各种理由推托,我们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过户。如果确实办理不了贷款,我们愿意给全款,只要履行合同就行了。
    [10:17:47]
  • [被告]:
    当时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的时候,确实是自愿,一个是愿意卖,一个是愿意买,通过今天开庭审理,也能证实这一点,没有任何故意虚假的东西,被告向法庭出示有关有效证件也能证实这个是客观存在的,当时被告段树贤就叫段淑贤,后来派出所户口本写成段树贤了,还有一个曾用名段志贤,这个是从来没有过的,这个客观情况被告没有过错,当然不存在违约,不是被告故意造假,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也没有提出异议。配合原告用贷款问题方面,被告没有过错,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符合银行条件没有批是另外一个问题。之后被告已经作很大努力,咨询或者找有关部门想把事办成了,后来也是客观原因没有办成,被告是无能为力的。在这个问题上被告没有过错,合同答辩意见里边简单说了一下观点,第三款关于贷款的约定是汇通百家提供的文本,打别的官司的时候看到这个文本,基本一样,这个里边没有时间限制,为什么让原告提供附件五?附件里应该有关于给付房款的时间限制,办不了贷款怎么解决,不能过了几年合同还继续有效。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附件五,。第三款关于贷款的约定,原来有一个文本是这样写的,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公积金中心批准,双方约定解决方式,买受人应当在15天之内,自行筹集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过多长时间卖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个合同上没有时间限制,但是附件五里边应该有限制。双方订购协议最后时间写的是2009年12月31日,按照这个时间推理,贷款不了的时候,自筹资金给付被告的时候应该是这之前,因为这个12月31日就应该腾房、迁户了。那是什么时候现在无法确定,原告向法院起诉这个时间已经过了,被告对卖房这个情况有权解除合同,自筹资金过了时间没有给,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希望原告向法庭提供附件五。
    [10:24:31]
  • [原告]:
    是网签合同。上面写的是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贷款,现在买受人不是自身原因,本身资质没有问题,完全可以贷款,他说的附件五第七页是有的。略,是双方协商的。银行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期限具体约定是银行通知具体约定。银行什么时间放款不能约定。根据双方办理手续时间。附件五本身是有的。
    [ 被告]:
    原告对这一条跟我说的理解上不一样。我说的是通过审查认为不是原告的原因,不符合银行的条件,及时通知原告使不了贷款,通知你这个时间是有的,你接到这个通知以后就办理不了贷款了。
    [10:26:30]
  • [原告]:
    银行没有通知说办理不了贷款。是通知卖方身份证和结婚证不一致,需要补齐材料。
    [ 被告]:
    现在也没有办理贷款。
    [ 原告]:
    因为你没有提供东西。
    [ 被告]:
    起码你自己知道使用不了贷款。应该采取变通方式,应该自筹资金。不能说到什么时候合同都有效。
    [10:35:50]
  • [原告]:
    时间是双方约定的。原告说了给被告全款。如果被告提供了书面东西说这些东西不能办。银行把卷打回来说办不了才会给全款。
    [ 被告]:
    合同文本上约定不明确。
    [ 原告]:
    不明确双方已经协商了。
    [ 被告]:
    中介条款约定不明确。第12条内容不知道是谁写的,原告也没有签字,被告也没有签字。我认为这个无效。
    [ 原告]:
    三份合同是一样的。本身就认可,如果出现一份不一样,就是有问题。
    [10:48:35]
  • [审判员]:
    你们还能提供这些手续吗?
    [ 被告]:
    提供不了。
    [ 审判员]:
    被告已经明确说提供不了手续了,你们诉讼请求还坚持给办理贷款吗?
    [ 原告]:
    如果明确提供不了贷款,我们给全款,办理过户。
    [10:50:17]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双方因为买卖房屋合同诉至法院,双方能不能协商解决。
    [ 原告]:
    跟家人商量一下。
    [ 被告]:
    庭上不同意协商。庭下同意协商。
    [10:50:5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履行合同和过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要求解除合同,一个是房屋订购,一个是房屋买卖。
    [10:52:12]
  • [审判员]:
    你们需要多长时间协商这个问题?
    [ 被告]:
    一个星期。
    [ 原告]:
    我们不同意私下协商。法官主持下协商。
    [ 审判员]:
    双方说一下协商意见?
    [ 被告]:
    不同意协商。
    [10:52:40]
  • [审判员]:
    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
    [ 审判员]:
    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
    [10:53:2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53:4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刘丹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55:1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5:41]